導游誘導游客購物 旅行社要先墊退貨款
國務院法制辦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另付費旅游項目應由游客簽字確認
送審稿明確界定旅行社業務的范圍,開展出境游業務應該承擔的責任,并進一步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員在旅游過程中強迫、誘導游客購物,游客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據了解,新的《旅行社條例》送審稿是國家旅游局對《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進行的合并修訂,相較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旅行社條例》有著較大變化。
《條例》送審稿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與旅游者協商一致,由旅游者簽字確認。
業內人士評價注重了游客權益保障
旅游業內人士孫麗嬋指出,在《旅游法》中,對強制購物、不合理低價的行為就有明確規范,根據旅游法的相關條款,各大旅行社近兩年執行的報價合同中也明確了旅游購物的時間、場所,以及商品種類,如果游客同意簽字,才會按照合同執行。
“比如日韓的旅行團,游客就主動要求購物環節,我們不能阻止游客購物,所以特別根據游客需求安排了購物的行程,從目前執行來看,游客反映不錯。”孫麗嬋介紹,根據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的規定,對旅行社違規行為有了進一步的管理措施,不但是以前的事后罰款,更注重了游客權益的保障。
“先行墊付退貨款這一項,就對遏制違規行為有非常明顯的效果。”她提示,游客在出境旅游時要注意提前保留好購物發票等相關證據。
《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布 擬定邊境游質保金不少于50萬
11月28日訊 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公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送審稿明確界定旅行社業務的范圍,細化和調整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并明確暫停和停止出國旅游活動的情形及應對措施。
送審稿明確,旅行社是指取得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企業法人;旅行社業務,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預先安排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并以總價銷售的活動。
根據送審稿,社會團體組織會員、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員工、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旅游活動等情形不屬于經營旅行社業務。
送審稿調整行政審批制度,細化和調整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是已實施多年并經《旅游法》確認的一項保障旅游者權益的重要制度。
據了解,目前,該質保金使用率低,資金閑置,流動性差,旅行社負擔過重不利于做大做強;真正發生問題時質保金無法滿足賠償要求,難以發揮質保金的最大效用。
為推進相關改革,送審稿規定,“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在試點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暫時調整實施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有關規定”。
鑒于經營邊境游的人身安全風險、資金風險通常要高于境內游但低于出境游,送審稿規定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質保金不少于50萬元,其分社質保金不少于10萬元。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分社質量保證金繳納地由設立社所在地改為分社所在地。
同時,送審稿明確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動用質量保證金的情形,包括旅行社違反包價旅游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實清楚,造成的直接損失明確、具體,旅游主管部門作出賠償決定后,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旅行社申請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
當前,雖多數出國旅游目的地國家能夠遵守相關協議,但也有部分國家對我國旅游者出入境實行不公平待遇,甚至干涉我國內政、損傷雙方關系,特別是一些國家可能與我國斷交、侵犯我國主權利益等。
對此,送審稿提出建立旅游目的地合作和管理機制。
其中,明確暫停和停止出國旅游活動的情形及應對措施:出國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違反雙方簽訂的相關旅游協議,或者嚴重侵害旅游者、旅行社合法權益的,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暫停或者停止旅行社組織旅游者赴該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旅游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暫停事由消除后,應當依照暫停程序作出恢復的決定;
出國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有嚴重損害國家主權或者其他重大利益行為的,由外交部門會同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停止旅行社組織旅游者赴該旅游目的地旅游的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