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朋友,你們知道四川養老金上調細則方案嗎?看看下面的文章吧!
四川養老金上調細則方案【1】
一、關于201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的總體部署
經國務院批準,人社部、財政部于2016年4月中旬出臺了《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對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出了統一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6月30日前將調待方案報送兩部審批后組織實施,9月底前將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隨后,兩部又對調待工作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要求各地總體調整水平按照本省份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加權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6.5%左右確定。
其中,企業按7%左右把握;機關事業單位按6%左右把握,原則上不低于5.5%。
對于養老金水平相對偏低和艱苦邊遠省份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今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財政收入增收比例呈下降趨勢,養老基金負擔越來越重的大背景下,調整比例與往年相比雖有所降低,但更加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級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對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視。
二、關于我省201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政策依據
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涉及全省742萬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
是廣大退休人員分享經濟社會成果的重要方式。
因此,調待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肅、明確的國家事權。
兩部37號文件從調整范圍、調整時間、調整標準、調整辦法和兌現時間等方面都有明確規定。
國家要求各地均應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重點體現社會公平。
掛鉤調整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
企業應兼顧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體現長繳多調、多繳多調。
機關事業單位可主要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也可以考慮工作年限、職務職級等因素,但不宜簡單按職務職級確定具體標準。
對高齡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同時,為使各地嚴格執行國家規定,要求各省調待方案必須首先報經人社部、財政部審核同意,并按兩部對每一個省單獨的調待批復從辦法和標準上修改完善后,再呈報省級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后貫徹執行。
經認真研究,我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于6月底前報送兩部審批,并赴兩部就我省調待方案作專題匯報,爭取政策支持。
兩部對我省2016年調待方案批復并經省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人社廳、財政廳立即印發《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川人社發〔2016〕37號)文件,并召開全省調待工作部署會議,要求各地抓緊貫徹實施確保在9月底前全部兌現到位。
四川退休人員漲工資2016四川退休金上調方案【2】
四川省人社廳在9月7日舉行了關于2016年調整四川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媒體通氣會。
記者從現場獲悉,今年調整對象共涉及742萬退休人員,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全省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6.5%確定。
三種辦法相結合進行調整
定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據悉,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經四川省級政府研究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為四川省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全省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6.5%確定。
此次調整,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想結合的辦法。
其中定額調整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0元。
掛鉤調整包括三個方面,第一針對企業退休人員: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5%;二是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對超過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第二是針對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l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員,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第三是針對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5%。
關于傾斜調整為:對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2015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的企業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給予適當傾斜。
其中高齡退休人員按照“滿70不滿80歲、滿80不滿90歲、滿90歲以上”三個高齡段分別增加40元、80元、120元。
對2015年度新增的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仍按往年傾斜辦法和標準執。
四川省調整基本養老金方案及實施辦法【3】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
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退職)人員除外。
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本次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辦法。
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
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5%;
二是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對超過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2.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員:
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3.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5.0 %。
(三)適度傾斜辦法。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準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歲且不滿80歲,增加40元;
(2)滿80歲且不滿90歲,增加80元;
(3)滿90歲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企業退休人員。
(4)一、二類的增加40元,三、四類的增加50元,五、六類的增加60元。
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此項傾斜政策的人員不再重復享受。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
(5)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6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要求,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等措施,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如無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的,統一由社會統籌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員截至2016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干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核定確認數據為準。
退休人員的年齡,按干部管理權限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已確認記載的為準,并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落實并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可先組織原單位代調,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后再進行結算。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級政府對我省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采取措施,確保9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后,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10月18日前將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含相關附表)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調待政策,不得將不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解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