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工傷保險新規:上廁所去茶水間發生意外算工傷。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并出臺《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新《處理意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30日,江蘇省人社廳作了相關解讀。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新《處理意見》有效地解決了諸如“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的內涵外延”等政策難點,體現了制度溫情。
新《處理意見》明確了“工作時間”,既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也包括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即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加點和職工主動加班加點都應為工作時間。
新《處理意見》擴展了“工作場所”范圍,增加了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也屬于“工作場所”的內容;規定了“工作原因”還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諸如上廁所、喝水等臨時解決合理必須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新《處理意見》明確了“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規定了“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以及“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在用人單位實習的在校學生是否屬于《條例》調整范圍,向來爭議較大。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在實習期間受傷缺乏認定工傷的法律依據。
因此,新《處理意見》保留了原《處理意見》相關條款,重申了“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屬于《條例》調整范圍”的規定。
不過,2016年教育部、財政部、人社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強制責任保險,這將解決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保障問題。
江蘇省人社廳解讀工傷保險新規
從2017年1月1日起,《意見》將全省統一執行。
工作時間、工作原因有了“名詞解釋”
此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什么才是“工作原因”,哪里算“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具體是幾點到幾點,原文條例都缺乏詳細的規定,因此產生了較大的解釋空間,導致實際工作中分歧較多。
于是,“上班期間在廁所摔傷,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工傷”等新聞屢屢見諸各大頭條。
而明天開始將要執行的《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則具體對原版《條例》的“名詞解釋”做了細化。
“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記者查閱后發現,“工作時間”既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也包括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即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加點和職工主動加班加點都應為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范圍,增加了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也屬于“工作場所”的內容。
而“工作原因”不僅包括你對著的電腦或是圖紙的時間,還包括在工作過程中的正常需求,諸如上廁所、喝水等臨時解決合理必須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這些名詞你要了解清楚
《工傷保險條例》具體細化的名詞解釋,我們都給您整理在這里了——
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老板要求你加班的時間;你在下班后主動留在單位加班的時間。
工作原因上廁所;到茶水間打水;參加單位安排或者組織的籃球賽、文藝匯演。
不包括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聚餐或是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
工作場所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如出納員到銀行辦事,銷售外出跑業務單位等。
上下班途中包含的路線
順路送孩子上學;下班順路買菜;下班去父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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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傷保險制度
經歷過兩次大調整
全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在我省施行13年來,先后經歷了兩次較大的政策調整、完善過程。
第一次完善,是我省根據2003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先后制定了《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9號)和《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
第二次完善,是2011年1月1日國務院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施行,我省修訂了《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5年省政府令第103號)。
依據新的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啟動了對原《處理意見》的修改,制定并出臺《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規〔2016〕3號),新《處理意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上下班途中到底哪些情形算工傷
條例原文
《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下班的路上遇上了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部分雇主常常會“鉆空子”,認為員工離開了單位,因此單位不需要再負任何責任,推諉現象時有發生。
但細化了的《意見》,將會讓這些雇主再無空子可鉆。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解讀,“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線路的上下班途中。
相關負責人表示,將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納入到工傷保障范圍,是國家對弱勢群體的關懷,也是對工傷保險“三工”要件的適當擴大和合理延伸。
工傷保險立法本意在于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的“三工”要件下發生的職業傷害給予合理保障。
但“上下班途中”應當強調“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不能無限制、無條件、無原則濫用此類適用情形,否則有悖于法治國家建設和基金良性運行。
“突發疾病48小時”起算時間怎么算
條例原文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此前,工傷認定中的“突發疾病48小時”的界定曾經引得不少評論員撰文認為“不夠人道”,原因便在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這一條款在實踐中引起社會廣泛爭議,覺得這樣的工傷認定小時方法不近人情。
但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認為,從工傷保險立法本意來看,保障“三工”要件情況下的職業傷害,是工傷保險最主要的立法目的。
工傷之所以姓“工”,因為其“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個因素缺一不可,其中“工作原因”更是“工傷”的核心判定因素。
對于《條例》中涉及“視同工傷”的情形,是我國在立法實踐人性化、合理化地將自身疾病因素引起的死亡作為“視同工傷”予以保障,其本身正是充分體現工傷保險制度對職工的人性關懷,但此類情形不可無限制擴大適用范圍,導致法律法規被擴大解釋、隨意濫用。
因此,新《處理意見》對此種情形作出解釋,明確《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于工作場所內死亡或者從工作場所直接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并明確“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這些大家也關心
未參保人員
工傷費用誰擔?
《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參加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但其后停繳或者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停繳、欠繳期間發生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安裝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等,由用人單位支付。
在校生實習期間
傷亡不算工傷?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在實習期間受傷缺乏認定工傷的法律依據。
2016年教育部、財政部、人社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強制責任保險,解決了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保障問題。
新《處理意見》貫徹和遵循了上位法在工傷保險中對“勞動關系”這一基本前提要件的定位,保留了原《處理意見》相關條款,重申了“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屬于《條例》調整范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