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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的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
導語:交通事故的糾紛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糾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上訴狀優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周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雇傭關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雇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后,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列明當事人。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
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而肇事司機、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拒不承擔任何責任,嚴重錯誤,致使適用法律錯誤。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被上訴人申請一審人民法院進行殘鑒定時,未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一審法院就徑直委托鄭州市隴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審法院未經雙方協商就徑直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上訴人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嚴重錯誤,被上訴人的傷情根本不構成9級傷殘。顯然,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判不論決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且程序違法,因此,上訴人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二】:
尊敬的法院審判官:
2014年11月14日下午五時,被告駕駛牌照為皖M·M0000轎車,撞倒原告后發現無人追趕后駕車逃跑,幸經路人拍下牌照,找到原告后,原告對逃逸事件拒不承認,特尋求法院幫助:
一、訴訟雙方信息
原告:XXX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 1963/6/23 職業:個體戶
電話:123456789
住址:XXXXXX,
被告:XXX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
職業:中學教師
電話:123456789
住址:XXXXXX
二、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203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3、賠償原告摩托車損失費3000 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5、判令被告3年有期徒刑;
6、判令對被告吊銷駕駛照,終生不得再取;
三、事實與理由
2014年11月14日下午五時許,當原告在回家途中,騎摩托車正常行經池河鎮菜場門口,遭遇被告XXX駕駛的小轎車(牌號為皖M·M0000)直行撞倒,致使原告連車帶人被撞倒在地,致使原告全身多處皮膚擦傷,且摩托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被告未下車查看及停留直接開車一段路程打右轉向燈欲停留,發現無人追趕阻攔后又加速逃走,致使原告被撞倒在地后孤立無援精神受到損害,幸有好心目擊證人看到整個過程發生,將欲逃走肇事車輛車牌號碼拍下。
被撞后原告被送往鎮醫院檢查治療,發現身體多處肌肉拉傷,腦部收到嚴重震蕩,第二天原告感覺頭部發暈前往縣南門醫院進行檢查治療,經檢查原告腦部有部分梗塞,受到撞擊后引發梗塞病發,致使頭暈、惡心、精神不振,且從此無法進行一般性體力工作。
通過派出所查證肇事車輛車主為鎮中學教師,其家屬為原鎮副書記XXX,通過電話聯系被告后,被告語氣異常強硬,態度惡劣,咄咄逼人,事發36小時后才出面,且在醫院與原告發生激烈爭吵,甚至要求原告不要住院,辱罵原告女兒,在與主治醫生溝通后,在醫生的建議下才放棄要求原告出院的要求。
在溝通過程中,被告對于案件經過多次更改措辭,前后矛盾:
1、聲稱自己在車內當時有孩童比較吵鬧沒有看見原告,也不知道原告被撞;
2、聲稱自己已經24小時內撥打了保險公司電話,不算肇事逃逸;
3、聲稱自己屬于追尾不屬于逃逸。
事件發生后,原告即撥打報警電話,交警進行記錄后就撤離了,第二天以周末不上班為由拒絕處理案例,2014年11月17日原告女兒與被告一同前往縣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不愿作出任何處理,讓原告與被告協商處理,同時質問原告摩托車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有牌照。當日原告與被告未達成一致意見,派出所民警拒絕進行任何處理,在這個過程中原告有理由相信:
1、被告利用其家屬原鎮副書記背景已買通派出所民警;
2、民警對該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行政不作為;
3、民警作出了不公正處理;
4、被告當時很有可能為醉酒駕駛。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屬于明顯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不但利用其鎮副書記的背景聯絡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為,給原告造成精神壓力,加大權益保護難度,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而且事后處理措施、態度、方法極其惡劣,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XXX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
1、交通肇事逃逸目擊證人拍攝照片;
2、目擊證人描述案件發生過程錄音;
3、XXX醫院頭顱MR1平掃及診斷;
4、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5、被告的信息資料;
6、賠償損失計算清單;
7、派出所《交通事故案件責任認定書》;
8、原告傷殘鑒定報告;
9、摩托車損壞照片;
10、原告身體擦傷照片;
11、訴訟狀副本10份;
12、XXX醫院診斷報告。
損害清單:
醫療費:10000
誤工費:1000*12(月)*14(年)=168000 護理費:200*10(天)=2000
交通費:500
住宿費:200*10(天)=2000
住院伙食補助費:50*10(天)=500 必要的營養費:20000
合計:203000元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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