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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狀的精編標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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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上訴狀【范本一】:
上訴人:秦xx,男,1967年10月13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山西省xx縣xx鎮xxx村。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殺人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0八年五月九日(2007)長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定性不準,量刑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作出較輕的量刑。
2、原審判決附帶民事賠償標準適用錯誤,導致賠額不當,請求一并改判。
上訴理由
一、關于刑事部分的上訴理由:
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的地方表現在:
1、上訴人在審庭中與之前的多次訊問中均一致供述受害人王xx落選后,心懷不滿,拉幫結派,多次阻撓村委正常工作,夜間打電話恐嚇有關村民。并多次派人威脅自己,對此各被告人供述也相互印證。原判認為僅是上訴人的“猜疑”不符合客觀事實,如果沒有這些事實的存在,選舉已經結束,矛盾也隨著緩解,如上訴人供述,“與王xx并沒有什么仇恨”。上訴人又為何還要“教訓”和“嚇唬”受害人王xx呢?這從一般常理也是說不通的。
2、上訴人供述:“2006年4、5月份的一天”和“一個月后”及“又過了一二十天”一共三次遭到受害人王xx派的人攔截嚇唬,此后才使上訴人產生了“教訓”王士平的想法,而原判卻認定上訴人早在“同年3月份”就糾集其他被告人共同對王xx實施打擊是錯誤的。
3、原判認定的“梁xx、秦xx和靳xx隨后闖入,持木棍朝王xx亂打,王xx被xxxx在地”不對。上訴人是最后一個進去的,進去已見王xx側面倒地,一只胳膊搭拉在辦公椅子上,沒有看見王xx的頭部,即照王xx的胳膊部位打了一下,庭審以及此前的供述均是一致的。因此受害人頭部受傷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不應對此承擔罪責。
4、在原判審理查明部分沒有認定上訴人在案發當晚的“中止”行為,不僅上訴人事先多次強調是“教訓”受害人,“不要打出事來”,案發當晚到了現場后,上訴人中途也阻止其他被告人說“感覺要出事,算了吧”,并說“從今天開始,誰也不要再提此事,這個事不敢干”,但在其它被告人堅持的情況下才又繼續了下去。
5、原判認定“公安人員于當晚8時38分到達現場,找到王xx時王xx已停止呼吸,”是錯誤的。上訴人等將王xx拖離辦公室后,欲離開時,王xx還在呼叫,說明王xx當時還活著,上訴人身患“股骨頭壞死”疾病,腿腳不便,為使自己能夠順利離開現場,才用隨身攜帶的銅線將王xx手腳予以簡單的捆攔。庭審中相關證據也能夠證明王xx是“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
上述案件事實要點,應進一步查清后正確認定。
2、原審對此案定性不準,上訴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上訴人等被告人共同對被害人的身體施加暴力,在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上訴人等被告人故意的內容不是故意殺人,準備階段多次言明對被害人“教訓”和“嚇唬”等,這顯然是要對其身體健康造成損害,而非要剝奪其生命,案件造成被害人在送醫院途中死亡,是由于傷及被害人過重、救治不及時出現的后果,上訴人等對此是沒有預見的,也沒有放任這樣的結果發生,原判認定上訴人等被告人“持械入室多次打擊被害人要害部位,被害人倒地后又轉移、隱藏和捆綁被害人,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其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理由過于籠統或牽強。上訴人事前交待和中途“中止”的行為說明上訴人等的主觀故意是傷害,多次打擊被害人要害部位的認定與案件事實不符,上訴人僅打被害人的胳膊一下,其他被告人也不都是打擊其要害部位,且當時的情緒沖動和行為過激,但并不是要置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觀意圖,“轉移”和“捆綁”被害人的意圖是為了上訴人便于離開現場,不是主觀故意的轉化。因當時拖離辦公室30米處是一條小路,故“隱藏”的說法不能成立。如果上訴人等欲置被害人于死地,應該是輕而易舉的“舉手之勞”,大可不必將被害人“手腳捆住”,因此,直到案件結束,上訴人等被告人傷害被害人的故意是一致的。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種過失行為,故應當對案件的性質重新確定,確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以體現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定罪原則。
3、原審判決上訴人死刑,嚴重不當。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犯罪分子,對于應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我國目前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我國基本死刑政策。上訴人認為,雖然上訴人在案件中起了主導作用,但本案是農村工作當中積聚的矛盾而引發,屬事出有因,案發中途有過“中止”的行為,說明主觀惡性不深,實施行為時沒有打擊被害人要害部位,打擊行為輕緩。不是原判說的“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極其嚴重”。本案致死被害人的行為人不是上訴人,致死傷的行為人也不明確,如何就判上訴人死刑?如此量刑,違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嚴重不當。且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并愿對給被害人親屬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實際在處理附帶民事賠償時,上訴人及其親屬是主動的、積極的。未能達成協議是受害人不配合造成的。盡管如此,上訴人真誠悔過,上訴人親屬仍然能夠主動支付民事賠償款250000元。原判認為“被告人秦xx的親屬能夠主動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但不足以減輕被告人秦xx的罪行”。這是極其不公正的,也不符合“和諧社會”的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二(一)中規定:“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結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顯然,原審法院的判決背離了該《紀要》規定的精神,不加區別的將上訴人處以極刑,沒有體現“慎殺、少殺”的刑事政策,是極其錯誤的。上訴人有罪,但罪不當死,死刑只適用于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上訴人有悔罪表現,愿意賠償,愿意認真改造,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二、原審判決附帶民事賠償標準適用錯誤,導致賠額不當。按照法律規定,城鎮居民可適用城鎮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20年,而被害人王xx是農村村民,還是前兩任村委主任,并在村內辦有一儲煤廠,長期在農村工作、生活。原判不顧這一基本事實,僅憑與事實不符的一紙證明就認定“其雖系農業家庭戶口,但經常居住地位于xx市城區,故其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山西省200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28元,計算20年”。試問被害人在市區既沒有固定住所,工作生活也不在市區,如何認定為“經常居住地”?故這一認定是錯誤的,由此確定的賠償金也是不當的。如果雙方自愿調解,上訴人及其親屬愿意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但作為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有意偏袒一方的判決是上訴人無法接受的。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定性不準,判決上訴人死刑嚴重不當,且附帶民事賠償適用標準錯誤,故特提出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與嚴肅。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優秀上訴狀【范本二】: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被上訴人:焦xx,女,漢族,1937年10月30日出生,住xx縣xx鎮xx行政村xx自然村。
被上訴人:蔡xx,男,漢族,1954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xx,男,漢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xx,男,漢族,19xx4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xx,男,漢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審被告人:畢xx,男,漢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xx市xx區xxx鎮xx村,現羈押于xx看守所。
上訴人因被告人畢xx交通肇事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8)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08)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 實 與 理 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認定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且條款無效的行為嚴重背離了交強險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交強險條款》)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授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審批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條款編號為中保協條款[2006]1號。中國保監會作為國務院部門,其審批的強制保險條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該條款未經法定程序審批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變更或補充。
2、《交強險條款》不應被視為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理由如下:
(1)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其職能包括擬定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等。《交強險條款》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不是投保人單方無條件接受的結果,作為保險人同樣沒有選擇權,保險人僅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簽訂保險合同所需的基本條款,因此,《交強險條款》并不符合單方擬定之格式條款的特征。
(2)采用商業運作的機動車強制保險作為一項金融服務類產品,同樣必須以文字描述說明其保障范圍,然而要直接說明保險人打算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比較困難的。規定除外責任的基本作用是為了明確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而不是為了剝奪被保險人享受的保障的權利。和一般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不同,保險合同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從外延上對承保風險范圍的具體界定,是保險產品的具體表述方式,不屬于《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3)保監會不僅代表保險人的利益,同樣也代表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保監會審批的交強險條款原則上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不能以對待格式條款的處理原則對待交強險條款。
在本案中,被告人與被上訴人均對保險合同和《交強險條款》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5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不屬于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保險合同當事人對其內容發生爭議時,對保險人不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 的規定,可以明確,《交強險條款》不應視為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也就不應依據《合同法》及《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人作出不利的解釋。
3、該條款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和過錯方承擔責任的原則,完全符合交強險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精神和旨意。
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駛對駕車者、乘客和社會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都有較大威脅,因此,駕駛機動車應當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這是對駕駛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情況下上道路行駛是對人對己極不負責的行為,應由駕駛人本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本案被告人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無證駕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為被告人的嚴重過錯行為買單,顯然違反了交強險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客觀上鼓勵了無證駕駛人員違規上路行駛的行為。因此,“無證駕駛”屬于交強險的法定除外責任,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被告人無證駕駛車輛,依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相關規定,屬于免賠事項,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明顯屬于判決錯誤。
1、首先,根據交警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偵查機關經向車輛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的調查,均已明確被告人系無證駕駛車輛。庭審中,被告人也主動供述在交通事故中系無證駕駛。因此,可以確定作為被保險人的被告人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無證駕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交強險條例》僅規定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墊付搶救費用,對于受害人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墊付和賠償,本案并不存在墊付搶救費情形,被上訴人請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條例》所指“財產損失”與該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含義一致,是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上的財產損失,包括因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因此,《條例》第22條所指“財產損失”包括因被上訴人主張的因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3、根據上訴人與被告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內容之一的保險條款的規定,被保險人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屬于免賠的約定事項。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九條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生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多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該條明確了保險公司在搶救受害人需要且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可以予以墊付。但搶救費用已由附帶民事原告方在入院時予以支付,并不需要保險公司再行墊付。此處所指的“其他損失和費用”是指除搶救費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當然包括受害人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人身傷亡費用。保險公司對被上訴人方所訴請的其他費用和損失依法不予賠償,完全符合保險合同雙方的約定。
《交強險條款》制訂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和《交強險條例》,是對上述法律法規的細化和補充,同時,《交強險條款》又是保險公司與本案中作為被保險人的被告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是雙方均予認可的免賠事項,因此應依法作為處理本案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主張的各項費用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明顯屬于判決錯誤。
綜上所述,“無證駕駛”屬于交強險的法定和約定的除外責任,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主張的各項費用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08)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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