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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范文管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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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答辯人XX省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XX縣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鄭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XX本在云臺鄉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1987年 3月又向鄉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劃點,因此沒有同意。鄭XX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X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21條之規定的。在施工期間、鄉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場勸阻施工,并發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XX不予理睬,鄉政府于 1987年12月20日給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 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經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為此,我們依據該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 XX以“建房是經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一、XX鄉政府《關于鄭NX違章建筑通知書》一份;
二、XX鄉政府《關于鄭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答辯人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蓋章)
XXXX年X月X日
篇二:
上訴人:魏某某,男,1944年出生,漢族,無業,住山東省曹縣青固集曹縣第四中學。
上訴人:張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張云龍,男,49歲,漢族,無業,住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鎮老韓陵村。
原審被告: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蘭考縣城。
法定代表人:經會民,原公司經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產糾紛一案,不服蘭考縣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原裁定書,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產糾紛案件移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審理。
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返還房屋的不動產糾紛,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屬于專屬管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涉及的不動產在青島,具體房產在青島市遼源路三號樓四單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記管理區域劃分,該房子屬于青島市市北區范圍,該房產糾紛應當屬于青島市北區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本案,蘭考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被上訴人將二上訴人與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產糾紛的管轄權呢?上訴人認為不能。
被上訴人與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雙方之間買賣合同之訴。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的是房屋返還之訴,被上訴人起訴的是物權請求權,兩個訴訟之間沒有法律關系,是兩個獨立的訴訟,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訴訟,并且后一個訴訟不屬于蘭考法院管轄,兩個案件不能合并審理。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將不動產糾紛規定為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是因為不動產情況比較復雜,不動產的初始取得,不動產的登記情況,不動產的轉讓情況等信息均在不動產所在地房屋登記機關記載,房屋糾紛的證據絕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慮到這些情況,國家規定了不動產糾紛的專屬于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蘭考縣法院將兩個案件合并審理,是變相的違法爭管轄。
二、蘭考縣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訴訟。蘭考縣法院立案審查違法,將不應當立案的案件徑直立案,給上訴人帶來訴累。一審法院在審查被上訴人的起訴狀,應當注意到,被上訴人起訴第一被告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訴,要求后者交付房屋。證明被上訴人在起訴時,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沒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訴人在起訴時更沒有提供對所訴爭的房屋具有權利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在這種情況下,被上訴人對所訴的房屋沒有任何權利,其無權向上訴人主張所有權利或其他權利。被上訴人未向一審理法院提供任何關于其與上訴人有法律關系的證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一審法院受理該案件即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三、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的之間的訴訟雖然是履行合同之訴,合同標的是房屋,訴訟請求是交付房產,也可以理解為不動產糾紛,按照訴訟法的規定也應當屬于不動產所在法院管轄。故,蘭考縣法院對兩個案件均無管轄權。
對于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是否還有訴訟主體資格,還有待于被上訴人舉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無權管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訴訟,一審裁定駁回了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將該案移送管轄。
此致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某
張某某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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