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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訴狀【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負責人:x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誤工事實認定及證據的采納錯誤。 被上訴人xxx為女性已年逾65歲,并且已經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種疾病,在原審時也未能提出具有勞動能力和相應收入的有效證明,因此原審法院采信被上訴人xxx關于誤工情況的證據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xxx本身已經身患xxx病和xx等多種疾病,其住院治療用藥只是部分用于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傷害,且被上訴人xxx僅提供醫療費收據而未提供結算發票和全部用藥清單等,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達xxxxxx元并判決上訴
人承擔xxxxxx元是錯誤的。
3、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后續治療費認定錯誤。
據悉,被上訴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經去世,根本不會發生x年后更換假肢等后續治療費用的情況,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后續治療費xxxxx元是錯誤的。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中的
第三條第(二)項單方責任免除條款,認定該保險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而該單方責任免除條款是加重被保險人責任而排除被保險人主要權利、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訴人注意該條款,更沒有向上訴人給予說明,直到本案一審開庭審理時,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當庭陳述條款時上訴人才注意到該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然而無證據表明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于《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免責條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請上訴人注意。
且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亦未就該條款向上訴人明確說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
式條款),且其中《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條款,屬免除其責任條款,并且有加重上訴人責任、排除了上訴人的主要權利。據此,《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依法認定該條款無效。由于上訴人已按所承保的險種繳納了保險費,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上訴人履行了承保義務,其亦應享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獲得賠償的權利。總之,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交通事故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進而導致賠償責任的分配承擔錯誤、判決結果嚴重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判后改判,改判為被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給予被上訴人xxx合理的賠償。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簽名:
2012年x月x日
交通事故上訴狀【篇二】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19歲,住章丘市官莊鎮某某村。
被告:耿某某,男,漢族,32歲,住濟南市天橋區某某某某某,系魯A某某某某轎車駕駛人。
被告:王某某,男,住濟南市市中區某某某某某。系魯A某某某某轎車車主。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地址濟南市某某某某某(魯A-某某某轎車在該公司投有交強險)。
訴訟請求
一.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25萬元(具體數額待出院后確定)。
二. 本案涉訴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被告耿某某駕駛魯A某某某某轎車沿北園高架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黃岡上口東200米處時,因超速行駛撞在在此施工的魯A某某某某貨車上,導致原告張某某受傷,現原告仍在山東省某某醫院治療。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耿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后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向貴法院提起訴訟,因王某某明知耿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將魯A-某某某某轎車借給耿某某駕駛,存在嚴重過錯,而且魯A某某轎車在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強險,故將王某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請求依法
判決。
此致
濟南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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