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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答辯狀
被上訴人答辯狀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上訴人因其訴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XXXXX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XX月X日XXX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
1、上訴人稱證人XXX在一審庭審中所稱,進答辯人單位大門時是跟著人過的,沒有車的證言與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所稱,進答辯人單位時前面過了一輛三輪車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是明顯不合情理的。
按照一般常理,即使是三輪車、自行車我們也都習慣稱其為車,證人證言中所表述的沒有車,應理解為沒有機動車以及三輪車和自行車。
而且,如果沒有車輛經過,答辯人大門口的電動欄桿也不會升起。
所以一審法院認為證人XXX的證言與上訴人所述不能相互印證,是符合事實的。
2、答辯人XXXX的“行人和非機動車請走側門”警示標識早已設立,上訴人所稱,一審法院進行實地勘察沒有任何必要,非常荒謬。
一審法院進行實地勘察,正式本著“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確保本案的審判能夠公平公正。
上訴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否認法院的實地勘察,是對法院乃至法律的極大不尊重。
并且一審法院并未使用勘察結論作為證據,而僅僅是確認答辯人所提供的廠區西門照片證據。
上訴人試圖通過污蔑答辯人廠區西門的警示標識是事后所為來混淆視聽,掩蓋事實真相。
3、上訴人雖經過兩次手術,可病情并不嚴重,恢復較快。
徐州仁慈醫院的出院診斷中明確表示,適當加強左肩關節運動,出院后建議休息一個月。
由此,可以判斷一審法院酌定誤工時間70日,是符合事實的。
上訴人所稱有失公平,不合常理,沒有依據。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正確的。
答辯人在侵害上訴人的健康權上存在過錯,但上訴人對損害發生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
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XXX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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