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裁定不服的上訴狀
眾所周知,上訴狀必須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是當事人針對一審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運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問題提出的。下面小編整理了對裁定不服的上訴狀,希望對你們有用!
對裁定不服的上訴狀一
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
法定代表人:xx 董事長
被上訴人:xx,男,漢族,xx年6月21日出生,住在xx,公民身份證號xx
上訴人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2016)皖xx民初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xx公司與xx之間的經濟糾紛屬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產生的糾紛,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fā)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fā)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界定的范圍是職工在執(zhí)行公務期間向單位借款沒有及時沖賬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顯然與本案的事實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訴人并不是依據被上訴人沒有及時向公司沖賬的憑證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據被上訴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向其索要借款。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簽字確認的《關于xx在公司財務掛賬及未交辦公用品的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
雖然被上訴人的借款是其在職期間執(zhí)行公務的預支款項,但是2013年11月份已經從xx公司離職。
xx年4月17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關于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向公司借款的情況說明,被上訴人對上述借款表示認可并簽字確認。
上訴人出具該份《情況說明》所要證明的內容是被上訴人雖然已經從公司離職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計人民幣53535.62元,被上訴人簽字確認表示認可上述事實。
因此,該份《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x日
對裁定不服的上訴狀二
上訴人(一審反訴原告):朱德付,住南京市聚寶山莊(略)。
被上訴人(一審反訴被告):上海陸家嘴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錦安東路,郵編201204;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玄武區(qū)人民法院(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書;
2、依法裁定玄武區(qū)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請求;
3、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當事人進行訴訟都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本毋須多言,但一審法院恰恰曲解了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未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考察上訴人反訴請求所依據法律關系的正當性、合法性,
僅僅從字面上揣度,就草率地得出了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是為維護全體業(yè)主利益因而上訴人不具有提出第一項反訴請求主體資格的結論。
本案中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是針對被上訴人在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中承諾要做到而實際未做到或未完全做到的事項,正是因為被上訴人在履行前期物業(yè)管理合同過程中存在諸多的違約行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因此才向其提起反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根本目的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上訴人反訴訴請的表述有利于其他業(yè)主,就認定上訴人的反訴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審法院曲解了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訴請的目的,認定事實不清。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諸多問題
1、沒有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有失公允。
本案雙方當事人糾紛因履行前期物業(yè)管理合同而起,雙方之間的物業(yè)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十分明確,基于物業(yè)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的雙務、有償性,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可因一方存在違約行為而向另一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本案中上訴人提出的反訴請求與被上訴人提出的本訴請求基于同一個物業(yè)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與被上訴人本訴的請求針鋒相對,從內容與形式上均完全符合反訴的條件,
但一審法院卻審理了被上訴人的本訴而駁回了上訴人反訴中的重要訴請,這極大地限制了上訴人的反訴權利,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民事訴訟權利上的不平等,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關于“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guī)定。
顯然,一審法院沒有平等地維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的民事訴訟權利,有失公允。
2、剝奪了上訴人作為業(yè)主對物業(yè)公司的違約行為主張權利的資格。
如前所述,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訴請是基于前期物業(yè)管理合同中被上訴人應做而未做或未完全做到的承諾而提,換句話說就是針對被上訴人違反前期物業(yè)管理合同的違約行為而提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關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以及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確定的維修、養(yǎng)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yè)主請求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
在本案中作為業(yè)主的上訴人完全有資格針對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主張權利。
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并未正確地適用法律,充分保護上訴人這一民事權利,而是武斷地剝奪了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的資格駁回了上訴人這一正當的反訴訴請。
3、法律程序適用不當。
根據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作為業(yè)主有權向作為物業(yè)公司的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該項權利作為上訴人的一項實體權利,一審法院應當充分地予以保護,
即使經過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無法得到支持也應當以判決的形式予以體現,而不能以裁定這種處理程序性問題的方式加以處理,
而且從一審法院適用裁定的依據即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guī)定來看,駁回反訴根本不在可以適用裁定的范圍之列,一審法院法律程序適用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請求的裁定存在事實認定及法律及適用上的諸多錯誤,裁定不當。
為此,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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