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范文
導語: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才不會出現管轄權異議的現象。如果出現管轄權異議的現象,當事人可以申請上訴。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范文,歡迎參考。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13601652035。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XX路58號.
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200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有上海市xxx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為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范文(二)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
上訴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XX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XXXX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河西區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13年XX月XX日,上訴人就河西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3年XX月XX日,河西區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裁定認為:原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認為,本案應該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第(三)項為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因為被上訴人為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訴人在財政、經濟、人事方面對一審法院有利益影響,故一審法院不適宜本案的審理工作,因此該案一審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不應當由一審法院審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貴院無法立案,故上訴人不得已在一審法院立案!
此外,一審法院單純依據《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就冒然駁回上訴人的請求,實際上是對法條的曲解,從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上,我們絲毫無法看出一審法院審查管轄權理由不成立的行為,并且也未提供相應的依據對理由不成立做出說明。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為更好的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故向貴院提起上訴,希望貴院能夠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望裁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相關文章: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04-01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02-05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04-01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1篇04-22
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04-01
2016年關于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2-31
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狀04-01
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04-01
民事裁定上訴狀范文04-01
管轄異議上訴狀范文20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