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精選
導語: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不滿,可向法院提交上訴狀進行上訴。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精選,歡迎閱讀。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精選(一)
上訴人:張某,男,30歲,漢族,司機,地址:
被上訴人:李某,女,30歲,漢族,無業,地址:
原審被告:馬某,男,38歲,漢族,車主,地址:
上訴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五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二、 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合理分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故使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費用超出了法定的標準,故提出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糾正一審判決的不合理裁判。
一、 誤工費的計算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吳俊林在住院期間,一直聲稱自己是下崗職工,沒有收入來源,但在開庭時,卻出示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工資證明。證明吳俊林的工資為1900元,另外每個月支付其通訊費150元,合計2050元。上訴人認為,這份證明明顯是不真實的,另外,工資的損失不應當包括通訊費,因為通訊費是員工在工作中需要聯系業務而由單位支付的費用,并不是收入來源,不能算作工資,故工資不能夠按2050元進行計算。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0條,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但一審法院沒有聽取上訴人的一審答辯,做出錯誤的判決,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二、 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和交通費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故要讓上訴人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那么應當以吳俊林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作為作為計算的依據,而一審法院以傷殘鑒定作為計算的依據是明顯錯誤的。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2條,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本案的一審原告吳俊林沒有能夠證明其花費的交通費與自己的住院有聯系,特別是在時間上,其提供的票據與其住院時間根據不能夠一致,而一審法院濫用審判權,支持了吳俊林的交通費的請求,是錯誤的。
三、 關于吳俊林的醫療費,也有一部分與要次交通事故無關。
從醫院的病歷中可以看出,吳俊林在治療過程中,用了進口的貴重藥品,有與醫院簽訂的“使用貴重藥品協議書”。另外,有明顯與本案無關的治療和用藥。在醫院的病歷中,看到吳俊林在住院期間治療了一些與脖子無關的病。所以,這部分費用應當予以減除,而一審法院全
額支持了其醫療費14109元是錯誤的。
另外,本案的具體侵權人是上訴人,而與劉英武無關,故不應當由劉英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總之,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項目在計算上都存在一些明顯錯誤,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此 致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5年8月17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精選(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負責人:x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誤工事實認定及證據的采納錯誤。 被上訴人xx-x為女性已年逾65歲,并且已經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種疾病,在原審時也未能提出具有勞動能力和相應收入的有效證明,因此原審法院采信被上訴人xx-x關于誤工情況的證據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xx-x本身已經身患xx-x病和xx等多種疾病,其住院治療用藥只是部分用于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傷害,且被上訴人xx-x僅提供醫療費收據而未提供結算發票和全部用藥清單等,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達xx-xxx-x元并判決上訴 1
人承擔xx-xxx-x元是錯誤的。
3、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后續治療費認定錯誤。
據悉,被上訴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經去世,根本不會發生x年后更換假肢等后續治療費用的情況,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后續治療費xx-xxx元是錯誤的。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中的`
第三條第(二)項單方責任免除條款,認定該保險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而該單方責任免除條款是加重被保險人責任而排除被保險人主要權利、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訴人注意該條款,更沒有向上訴人給予說明,直到本案一審開庭審理時,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當庭陳述條款時上訴人才注意到該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然而無證據表明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于《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免責條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請上訴人注意。且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亦未就該條款向上訴人明確說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 2
式條款),且其中《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條款,屬免除其責任條款,并且有加重上訴人責任、排除了上訴人的主要權利。據此,《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依法認定該條款無效。由于上訴人已按所承保的險種繳納了保險費,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上訴人履行了承保義務,其亦應享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獲得賠償的權利。總之,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交通事故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進而導致賠償責任的分配承擔錯誤、判決結果嚴重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判后改判,改判為被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給予被上訴人xx-x合理的賠償。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簽名:
201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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