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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中行政上訴狀及范例
律師事務中行政上訴狀及范例【1】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審行政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重新審理、并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法律文書。
行政上訴狀既是行政訴訟當事人聲明上訴的訴訟文書,也是第二審人民法院適用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對行政案件進行上訴審的依據。
二、注意事項
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因而委托律師擔任第二審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通過其授權行為委托律師代為上訴。
律師接受這類當事人的委托后,首先應當對當事人的委托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上訴條件進行審查。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 上訴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享有上訴權的行政案件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才能提出上訴。
? 上訴對象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才能成為上訴人的對象。
? 上訴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0日,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超過期限,上訴無效。
? 上訴的方式原則上采取書面的方式。
代理律師經審查,確認委托人的上訴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應當指導、協助委托人制作行政上訴狀。
行政上訴狀的格式和書寫內容、要求與民事上訴狀相同。
行政上訴狀
(行政案件公民當事人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 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
一、本上訴狀副本份
二、證據材料份。
律師事務中行政上訴狀及范例【2】
上訴人(一審原告):XXX,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縣石安鎮刺竹村,郵編: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梁平縣石安鎮人民的政府,地址:梁平縣石安鎮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職務:鎮長。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鎮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梁平縣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上訴人與田XX與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務工時認識,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感情不和。
2000年1月6日,雙方在石安鎮民政辦辦理離婚手續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務工,后田XX便杳無音訊。
2010年XX月上訴人向梁平縣人民法院福祿法庭起訴,要求與田XX離婚。
福祿法庭經調查發現,結婚證上田XX的.身份證號碼系無效號碼,由此上訴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
被上訴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由于當時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失誤對田XX的身份審核不嚴,導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
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提交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
給上訴人造成了間接經濟損失。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一份。
行政起訴狀范本【3】
原告:************
被告: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吳軍營 主任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福州路185號
電話:962110
訴訟請求
1、 請求貴院判令撤銷(xxx)滬勞委審字第14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2、 請求貴院判令承擔國家賠償。
(關押期間按照142.33元每天的標準計算)
3、 請求貴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首先,被告認定原告伙同他人為報復被害人*******,將油狀物品潑灑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攤位,還毆打單某某至其輕微傷。
被告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并且原告所針對的對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認定原告“隨意毆打他人”而“犯有尋釁滋事行為”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
其次,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勞動教養”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而本案屬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依據只能是法律。
而被告(xxx)滬勞委審字第14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卻是依照公安部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作出的,該“試行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其階位不足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因此,被告適用該“試行辦法”來對原告決定“勞動教養”在適用法律法規上是錯誤的。
本案應該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應該是《治安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即使有關規定與《治安處罰法》相沖突,也應該優先適用《治安處罰法》。
再次,被告違反法定程序。
被告在其(xxx)滬勞委審字第14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中,沒有明確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征求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
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簽名”。
原告認為,被告并沒有履行以上程序。
《行政處罰法》三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應該進行復核。
而被告并未履行該程序。
最后,被告濫權。
濫權在本質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當地行使權力,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度地運務范圍內的權力。
本案被告在處理原告,事實上卻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
對于原告的行為,可能適用“勞動教養”,也可能適用“治安拘留”,還可能適用“罰款”。
可是,被告竟然優先選擇勞動教養,這是非常不可思議的。
同時,被害人有嚴重過錯,但被告卻不對其作任何處罰,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就是按照公安部內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勞動教養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勞動教養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件號碼、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違法犯罪經歷;
(二)違法犯罪事實、證據,包括呈報單位的認定,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三)是否舉行聆詢,聆詢的基本情況;
(四)決定勞動教養的依據;
(五)決定勞動教養的期限,是否決定勞動教養所外執行,決定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的理由和依據;決定前是否先行羈押,先行羈押的措施名稱、期限及其折抵情況;
(六)對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處理決定;
(七)被勞動教養人員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損害賠償的解決途徑;
(九)作出勞動教養決定的時間”的規定,被告所作的((20xx)滬勞委審字第14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至少存在以下這些問題:
(1)未列原告職業及工作單位;
(2)未列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未列認定事實、證據的理由;
(3)未列聆詢的基本情況;
(4)沒有表述有無先期羈押、以及執行勞動教養的起止日期、折抵情況;
(5)沒有表述“呈報單位”對違法犯罪事實、證據的認定;
(6)只是羅列證據方法,卻沒有表述證據的主要內容;等等。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對原告“收容勞動教養一年”的決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以及在程序上,均存在十分嚴重的錯誤或缺失,同時還存在濫權問題,因此,懇請貴院依法予以撤銷,以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權威,還原告以自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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