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有關于刑事上訴狀精選范文
相關法律規定,現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下面是小編精心收集的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刑事上訴狀精選范文【一】:故意傷害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XX,女,35歲,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鄧XX,男,50歲,住XXX。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鄧XX犯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要求對其從重處罰。
2、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眾原告人造成的醫藥費等經濟損失,截止2月12日醫療費7843.5元、護理費750元、誤工費1235元、住宿費5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元、營養費10000元、交通費200元,共14243.5元
事實與理由:
2007年1月8日上午,原告駱XX提一桶污水到自家屋后倒,被告與眾原告相鄰而居,恰逢當日被告的次兒子結婚,在家擺酒席宴請親戚朋友,被告認為駱在其兒子結婚當天在其屋前倒排污水對其不吉利,遂帶其大兒子鄧XX等人將污水潑到駱XX身上,并將駱XX踢倒在地,后駱XX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詳見XX公安局法醫門診檢驗報告書NOXXX)。駱XX的兒子林XX聽到駱的呼叫聲后趕來阻止,又遭到被告及其親戚朋友等人持木棒、菜刀、磚頭歐打,致使林XX頭部等身體重要部位受到重創,左小腿完全性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詳見XXX公安局法醫門診檢驗報告書NOXXX);。后駱XX家人林XX、林XX、李XX、鄧XX等人見狀后出來勸阻,也受到被告及其親戚朋友等人歐打,導致林XX、林XX、李XX、鄧XX等人身體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法醫鑒定均為輕微傷(詳見XX公安局法醫門診檢驗報告書NOXXXXXXX、NOXXXXXXX、NOXXXXXXX、NOXXXXXXX)。 事后,眾原告均到XXX衛生院接受治療,由于林XX、林XX、李XX三人傷勢較重,當日被送至XXX人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其中林XX、李XX住院治療了10天(見XX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NOXXXXXXX、NO0XXXXXXX),于1月17日治愈出院,而林XX傷勢則比較嚴重,至今仍在接受住院治療。截止2月12日,眾原告花費了醫療費共7843.5元(見醫療收費收據),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參照《 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計算標準》的有關規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眾原告的經濟損失還有:誤工費2750元、住宿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營養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
基于上述事實,被告人鄧XX無視國家法律,膽大妄為,光天化日之下,唆使多人無故行兇傷人,故意傷害眾原告的身體健康,情節惡劣,危害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由于被告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給眾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具狀起訴,請求依法公正判決,維護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及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YJBYS
二○XX年XX月XX日
刑事上訴狀精選范文【二】: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父),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XX省XXX縣XXX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母),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經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住XX區XX村XX組,系XX吉AXXX卡車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被羈押在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經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請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楊月國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賠償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XXX、XXX之子李XX死亡的死亡賠償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喪葬費8926元(17852÷12×6),處理事故的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1500元,此項合共同賠償計:198428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決上列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
4、判決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將該肇事車輛的保險金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給上列原告人。
事實及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時15分許,被告人XXX駕駛肇事車輛從XX區XX鄉XX村載預制板十五張到XX鄉XX村,當車行至XX區XX(店子)XX路11Km+20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所駕車輛制動不良,車輛側翻,致路邊行人兩死一傷,造成重大車損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XXX乃二原告人之子。該次事故經XX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XX)XX號認定書認定被告人XXX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XXX不負責任。現被告人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經XX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已由XX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
同時經查,該肇事車輛系被告人XXX2006年5月購買后于2006年11月17日變更過戶到XX公司,登記產權為公有,車主是XX公司。XXX并與XX公司簽訂貨運汽車聯合經營合同,由XX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車輛保險,保額限額為250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XXX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病車上路且操作不當,因此造成XXX死亡,同時造成其他死傷,其交通肇事行為已構成犯罪。其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人才損失,而且給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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