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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遺屬補助標準
沈陽市遺屬補助標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下面帶來沈陽市遺屬補助標準相關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沈陽市遺屬補助標準【1】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保障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的基本生活,經研究,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以及按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死亡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政策等作適當調整和修訂。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周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周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年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工作人員生前撫養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5.夫妻雙方都是職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補助的,由死者單位負責,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為補助對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無其他子女,長期由工作一方供養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單位可將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為補助對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應按月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補助標準,非農業人口按高于本人(補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政府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執行,并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相應進行調整;遺屬系農業人口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由各市自行確定。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除按上述補助標準發給外,按下列標準增加補助費:
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15%;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10%。
⑵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對敵斗爭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犧牲、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
⑶孤身一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項增加補助費條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項標準增加補助費。
三、若干具體規定 1.離休干部有固定收入(指工資或從事個體經營收入)的配偶,收入達不到規定補助標準的,由死者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2.遺屬系死者父母的,其生活應分別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負擔,死者單位按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所占比例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3.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配偶再婚的,從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困難補助,其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子女,可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4.工作人員離婚后死亡的,所遺未成年子女,無論經法院判決(或經民政等有關部門調解)歸誰撫養以及撫養費如何確定,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單位按規定繼續發給。
5.死者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的子女、弟妹畢業后,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6.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服刑或勞教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困難補助。
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調整標準。
7.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具備補助條件,而以后又具備補助條件的,從具備條件之月起列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并由死者單位按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8.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工作人員死亡后停發工資(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停發離退休費)的當月起發給。
9.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及時了解、掌握遺屬變化情況,對失去享受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
10.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所在地標準執行。
11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出現角、分時,按見分進元處理。
12.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支付,在職工福利費的有關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按人數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審批 符合補助條件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如何審批,由各市自行確定。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遺屬補助標準【2】
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發放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陜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
1、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2、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
遺腹于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權利處理
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養對象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準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若賠償標準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
拓展閱讀——遺屬補助標準提高
根據山東省《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2]23號)文件規定,我市將對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進行調整,此次調整從2016年11月起執行。
遺屬補助,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身前單位可對遺屬給予定期或臨時的補助。
補助對象: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根據文件規定,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提高到810元;離休人員遺屬補助標準由721.50元提高到1053元;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由666元提高到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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