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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是法律嗎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管理辦法是法律嗎相關內容,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理辦法是法律嗎?管理辦法是個泛稱,其地位要看其制定者。
例如:
《武漢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制定者是武漢市人大,其地位是地方性法規;
《常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的制定者是地方政府,其地位是地方政府規章;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制定者是財政部,其地位是部門規章;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制定者是國務院,其地位就是行政法規。
所以說,《立法法》所規定的幾個法律層次,除了狹義的法律之外,其他皆有可能使用“管理辦法”這個稱謂。
某些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有時也會把一些內部管理制度冠以“管理辦法”之名,這些是不屬于法律范疇的。
法律
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
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
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
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
基本介紹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
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法律部門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
憲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門,是國家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
法律是從屬于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
法律門類
法律最初指國內法,只在一國主權范圍內使用。
隨著國家間交流的頻繁,國際法也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重視。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法和國內法常常發生沖突,也隨著沖突逐漸彼此協調。
雖然所有的法律體系處理的議題通常都是很類似甚至是一樣的,不同的國家對于各種法律的分類和命名上通常都會不同。
最一般的區分為與國家密切相關的“公法”(包括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規范私人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私法”(包括合同、侵權行為和物權法)。
在大陸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屬于債法的一部分,信托法則在法令制度或國際公約下運作的。
國際法、憲法、行政法、刑法、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物權法與信托法被視為“傳統核心課題”,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可能更為重要的課題。
國際法
在全球化經濟的現在,法律也一樣全球化了。
國際法可以是指三種事物: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超國家組織。
國際公法關注于國家之間的關系。
作為法律,它有一個很特殊的地位,因為沒有國際警察和法庭來處罰不守規則的對象。
國際公法的起源來自于國家間的習慣、慣例與條約。
聯合國基于聯合國憲zhang與世界人權宣言,是最重要的一個國際組織,在凡爾賽條約失敗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成立。
其他如規定戰爭行為的日內瓦公約之國際協議、以及如國際法院、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組織亦為日益壯大的國際公法的一部份。
國際私法主要在于處理涉外或區際民事法律關系中,審判權應該歸屬何國(或何地),及該使用哪一國(地)的法律。
現在的商業活動有著越來越多超越國界的資本與勞力供應移動,以及越來越多的海外貿易。
這些都增加了在單一個法律架構外發生爭議的機會,以及標準程序的施行性。
越來越多的商業活動選擇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之下進行商業仲裁。
歐盟法是第一個且唯一一個超國家法律架構的例子,這是由于目前歐盟正在尋求以經濟的一體化來帶動政治的一體化。
但隨著全球經濟整合的持續增加,許多的地區也出現了類似合約-尤其是南美洲國家聯盟-也追尋著相同的模式。
在歐盟里,主權國家們已透過一套法院與政治組織的機制將它們的主權整合在一起。
它們能夠要求成員國與其公民遵守其法令規范,以一種國際公法做不到的方式。
正同歐洲法院于1962年所說的,歐盟法對其成員國相互間的社會與經濟利益形成了“一種新的國際法律秩序”。
國內法
憲法與行政法
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此宣言內的若干原則仍然對憲法有很大的價值。
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此宣言內的若干原則仍然對憲法有很大的價值。
憲法和行政法管理著國家的事務。
憲法關注于行政、立法與司法間的關系,以及人權或國家內個人的公民自由。
大多數的國家,如美國和法國等國家都只有一部成文憲法,并輔以權利法案。
而中華民國憲法則于憲法成文法典條文本文規制人民之基本權。
但少部份如英國之類的國家并沒有這樣的條文;在這些國家里,憲法是由法條、判例和慣例所構成的。
在一名為恩蒂克訴卡林頓案的這一案中,描述了一個普通法里的憲法原則。
恩蒂克的房子被卡林頓警長搜索并拿走了一個東西。
當恩蒂克在法庭上控訴時,卡林頓警長回駁說他有政府首長的授權。
但是,并沒有成文的法令條文或法院授權。
主審法官查理斯·普拉特說:
人們進入社會的重大目的是為了保全他們的財產。
這個權利在任何時刻都是神圣且不可侵犯的,亦不會因公法上所謂的公眾利益而被奪取或縮減…若不能找到或形成任何的原因,書本的沉默將會是對被告的職權,而原告必然會得到一個決斷。
由約翰·洛克提出的一個基本的憲法原則為: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且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
行政法是人民監督政權的主要方法。
人民可以對地方議會、公共服務或政府部門的作為或決定提出司法審查,以確定它們是否有遵行法律。
第一個專門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院議會成立于1799年,正值拿破侖奪權之時。
刑法
16世紀在賽倫對女巫審判的一個描繪圖
16世紀在賽倫對女巫審判的一個描繪圖
刑法為規范犯罪與刑罰內容的法律。
逮捕、起訴、審理以及刑罰的實施則是由刑事訴訟法來規范。
一個行為是否會構成刑法所欲處罰的犯罪,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依據刑法犯罪三階理論,通常認為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
第一,構成要件該當,亦即該行為的態樣是否符合刑法中所定義的犯罪行為,而所謂的因果關系通常會在這個要件中加以判斷,若無法證明該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系,則該行為亦無法被評價為犯罪。
第二,必須具有違法性,通常犯罪構成要件該當,即具有違法性,僅在該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時,始例外認為該行為不具備違法性。
而阻卻違法事由有許多種,一般常見的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譬如在19世紀英國的王訴杜德利和史帝芬案中,便涉及到緊急避難的概念,該案中,一艘從修咸頓航行至雪梨的瑪格麗特號的帆船在離好望角約1600英哩處發生船難。
當時有4個船員搭上了一艘救生艇,然而卻在海上漂流了20天仍未獲救,此時,其中的三個船員便將年僅17歲,已經奄奄一息的Richard Parker給殺了,并吃了他。
這些乘客后來得救了,但被依殺人罪起訴。
他們聲稱殺了Richard Parker對維系他們的生命是必要的。
約翰·柯勒律治對此表示極度地不贊同,裁決:“維系生命一般可以說是一種義務,但犧牲可能才是最明白且最高的義務。
”這些人被判處絞刑,但大眾輿論,尤其是在船員間都對這項判決感到氣憤,并壓倒性地支持這些人維系他們自己生命的權利。
到最后,國王將他們的刑罰減輕至六個月。
第三,必須要具備有責性,也就是說,對于該違法行為,是否應該加以非難。
如果行為人因為年齡,精神狀態導致價值判斷有問題,無法期待行為人于該狀態下做出合法的行為時,即認為其不具備罪責,而不應該受到非難。
犯罪不只被視為是對單一被害者的傷害,亦可能對整個社會的傷害,因此某些對于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盡管當事人不愿或無法追訴,國家仍然會透過警察、檢察官等機關加以追訴。
譬如在中華民國,即會出現“公訴人:某某檢察署檢察官”這種案件,在英國,即會有“王訴…”,在美國則是“美國訴...”的案件。
此外,某些國家亦會利用陪審團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但陪審團通常僅能從事認定事實的工作,適用法律仍然屬于法官的職權。
某些發達國家還保留死刑和體罰等刑罰,除此之外,一般的刑罰應會是徒刑、罰金和社區服務等。
現代的刑法被社會科學等學科深深地影響著,尤其是在判決、法律研究、立法和犯罪人更生等方面。
在國際法上,則已有104個國家簽署了國際刑事法院的條約,負責審理危害人類罪之類的犯罪。
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
所謂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為了一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
如買賣、運輸、借貸、租賃等。
進行民事活動時,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
民法通則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156條。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合同
“合同”的概念源自于“有約必守”這一法律用語。
合同可以是單純的日常買賣,也可以是指復雜的多方協定。
合同可以經由口頭約定(如買報紙)或以書面約定(如簽訂雇用合同)。
有時,一些正式程序(如書面約定或證人保證)對合同是否有效是必須的(如買一橦房子)。
使炭煙丸公司破產的廣告,因為它付不出它的廣告上所承諾的金額。
使炭煙丸公司破產的廣告,因為它付不出它的廣告上所承諾的金額。
在大陸法系中,合同的成立著重要約與承諾兩個要素。
譬如在法國、德國,一般的合同只需單純地以“合意”(由要約與承諾所構成)為基礎便可成立。
而除了要約外,尚有所謂要約之引誘這個概念,其乃指足以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經自己承諾后,合同始能成立。
然而當事人的行為到底是要約抑或是要約的引誘,往往難以判斷。
譬如在臺灣知名的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戴爾電腦因為內部系統設定錯誤,因此造成其線上購物網站錯誤折扣7000元,而使原本售價8700元之顯示器以1700元之售價在網絡上販售,然而之后戴爾電腦不肯照訂單出貨,而僅愿意以抵用券予以補償下訂的消費者,遂有消費者分別向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就此案例,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戴爾電腦于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之行為,僅屬要約之引誘。
然而相同的案件由不同人于臺南地方法院所提起的訴訟中,卻認為此等行為屬于要約,故戴爾電腦應該受該要約的拘束,而應如訂單出貨。
在德國(包含受到德國所影響的部分國家在內),一般的合同又被分成了債權合同和物權合同兩個部分(譬如買一份報紙,將會成立一個債權合同和兩個物權合同),關于物權合同的部分在物權法中另外有所規定。
根據所謂的物權無因性理論(Abstraktionsprinzip),物權合同獨立于債權合同之外,當債權合同因為某些原因而無效,如一個汽車買主以其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該買賣合同時,汽車所有權移轉的物權合同并不會因而無效。
這時,不當得利法會代替合同法而使不當的財貨變動回復到原始狀態。
在英美法系中,除了要約與承諾外,約因是另一個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約因”指合同的各方都必須提供一些值得令合同成立的某種交換。
例如,在卡里歐訴炭煙丸公司案中,一家醫藥公司廣告說,他們的新藥——煙丸可以在三個月內治好人們的感冒,而且若是不能的話,消費者將獲得100英鎊的金錢。
許多人在藥效無效時向藥商求償他們的100英鎊。
害怕破產的炭煙丸公司聲稱他們的廣告不能被視為一種正式、法定的要約,而只是一種要約的引誘、吹噓或花招。
但承辦法院宣判說,合理人炭煙丸公司已經提出了一個正式的要約。
人們在這個廣告上得到了一個好的約因,使他們必須承受因為使用了不良品而導致的“明顯不便”。
“閱讀說著你將可以怎么,且扭曲成好像你真的將如何的廣告”。
林德瑞法官說:“這是個直接表現在語言上且完全不可能被誤會的承諾。
”不過并非所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皆認為約因為合同成立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如澳洲等國,約因即不屬于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
禁止反言的概念以及締約上過失的適用可以在締約階段便形成某些義務。
侵權行為法
侵權行為屬于民事不法行為,泛指違反對某人的義務,或侵犯到某些既存法定權利之行為。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一顆板球不小心打到了某人,即構成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成立,以過失責任(包含了故意、過失)為原則,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像是原子能設施的經營、商品的制造銷售等情形,法律可能會要求:行為人縱使無過失,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使行為人需負所謂的“無過失責任”,在德國稱為“危險責任(Gefhrdungshaftung)”,在英美稱為“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
英美法上,關于過失責任(negligence)原則的論述,可以看到發生在英國的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
該案中,多諾霍太太在佩斯里的酒館里訂了一瓶用不透明瓶裝的姜汁啤酒。
喝剩一半后,她將剩下的倒進玻璃杯中,結果卻看到有一只死掉的蝸牛的部份軀體浮在酒面上。
多諾霍太太感到很惡心,于是控告制造商,請求制造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英國上議院決議制造商必須為多諾霍太太的不舒服負責。
阿金男爵由道德的觀點切入,表示:
過失的責任…無疑地是基于一般大眾對冒犯者在道德上需負起責任的觀感…當‘你必須愛你的鄰人’的道德規范成為法律規定時,你就不可以傷害你的鄰人。
當律師提出‘誰是我的鄰人?’的問題時,其答案必須嚴格認定。
當你可以合理的預見你的作為或不作為將影響鄰人時,應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以避免結果發生。
然而在法律上誰是我的鄰人?答案是:當我從事該作為或不作為時,可合理地預見,將因我的行為而直接、密切受影響之人,均為我的鄰人。”
——詹姆士·阿金,阿金男爵
從本案中可以得出過失(negligence)侵權行為成立的四個要件:
行為人對于受損害之人有注意義務;
行為人違反該注意義務;
行為人注意義務之違反與該損害之發生有因果關系;
行為人之行為是造成該損害的“近因”而非“遠因”。
另外,故意的行為當然也會構成侵權行為,而且故意的行為,不僅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亦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譬如傷害或非法侵入等行為,都有可能因為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或是侵入住居罪。
侵權行為法近來不斷受到各國重視的領域,便是關于“人格權”的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于草擬民法典時,甚至計劃將人格權法單獨列為一編,借此來凸顯人格權之重要性。
所謂關于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即: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信用、貞操、隱私等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予以救濟的問題。
譬如就名譽的侵害而言,假如一家報社或雜志社登載了一篇未經查證的報道,而傷害到某個政治人物的名譽時,該政治人物可以依據侵權行為的概念,向該報社或雜志社請求損害賠償。
此在臺灣最為有名的案子,便是呂秀蓮副總統控告新新聞雜志社的嘿嘿嘿案。
其他較不知名的侵權行為則如經濟侵權行為,這在一些國家里構成了勞動法的基礎,使工會于法律未提共豁免時,要為罷工行為負責。
物權法
南海泡沫事件的繪畫——史上最一次投機失敗,導致證券交易被嚴格地規范。
南海泡沫事件的繪畫——史上最一次投機失敗,導致證券交易被嚴格地規范。
物權法規范了所有被人們稱為“他們的”的事物。
不動產是指對土地和地上物的所有權。
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的事物;可移動的物品如電腦和三明治,或無形的權利,如股票。
“對物權”是一種對特定物所擁有的權利。
若一人弄丟了他的電腦,而另一人撿到了它并賣給了第三者,對物權是持有人有這個權利去由第三者身上取得這臺電腦。
而“對人權”則是某物對特定人所擁有的權物。
若一人弄丟了他的電腦且被轉賣給第三者,對人權允許這人向小偷請求電腦的價格賠償(而不是真的電腦,當其可能已屬于其他人的時候)。
傳統歐陸法系的物權概念是由弗里德里!た枴ゑT·薩維尼所發表的,指對世界是好的的權利。
物權和合同或侵權行為等義務不同,是一種對人與人之間皆好的的權利。
對英美法系而言,物權的概念較近似一種義務;對其他的競爭方,個人若可對一物權提出最好的聲明,則是此物權的所有者。
物權的概念產生了許多重要的哲學和政治上的議題。
很多人知道,約翰·洛克曾談論過我們的“生命、自由和身份”都是我們的財產,因為我們擁有我們自己的身體,且將勞動與環境相結合。
私有財產的概念仍然是存在著爭議的。
法國哲學家皮埃爾-約瑟夫·普魯東曾寫過一句很有名的話,“財產是盜竊!”
土地法構成了大多數類型物權法的基礎,且是最為復雜的一種。
它含括抵押、不動產租賃、執照、蓋印合同、地役權和土地登記的法令制度等。
動產的規范則落在知識產權、公司法、信托法和商法等法律里。
信托法與衡平法
十九世紀時倫敦的衡平法院
十九世紀時倫敦的衡平法院
衡平法是在英國獨立發展于“普通法”之外的一套規則。
普通法是由普通法官執行的,而大法官作為國王良知的維護者,可以否定普通法判決形成的法,如果他認為這樣做是公正的話。
這表示衡平法比起嚴格的規則,更偏向以原則來運作。
舉例來說,不論是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都不允許人們將所有權和對其一部份的管理權分開,但衡平法卻允許其經由一個被稱為“信托”的約定來分開。
“受托人”管理財產,信托財產的“受益權”則為“受益人”所有。
受托人對受益人負良善管理信托之責。
在早期的一個案件——“基奇訴桑得福案”中,一個小孩繼承了倫敦羅福鎮中一間市場的租地。
桑得福先生受托在小孩成年之前照料此一財產。
但在此之前,租約過期了。
地主(很明顯地)告訴桑得福先生說他不愿意再將地租給這個小孩。
但地主很樂意(明顯地)轉讓給桑得福先生承租。
桑得福先生接受了。
當小孩(不是基奇先生)長大了之后,他向桑得福先生請求他在市場租地中所得到的利益。
桑得福先生原本是應被信任的,但他將他自己放在利益沖突的形勢之下。
大法官拉夫拉斯伯爵同意并命令桑得福先生必須吐出他所得到的利益。
他寫道,“我很清楚,受托人在被拒絕續租之下,是否可以承租部份應該續租的信托財產……這看起來可以很怪,對于受托人是全人類中唯一一位不能承租的人這件事而言;不過,此一規則卻是必然應被嚴格遵守且決不妥協的。”
當然,拉夫拉斯大法官在此是擔心受托人會使用受托財產自肥,而不是去管理它。
近代,投機客即使用信托導致過南海泡沫事件。
受托人的絕對義務被寫入了公司法中,并且被應用在董事和執行長之間。
受托人的另一項義務是要明智地投資資產或賣掉它。
這對于年金基金(信托最重要的類型)更是如此,這里的投資人是人們儲蓄的受益人,一直到個人退休為止。
但亦有以慈善為目的的信托,較知名的例子有大英博物館和洛克菲勒基金會等。
其他方面
法律與社會
勞動法關注于勞工、雇主和工會等三方關系所產生出來的問題。
這包含了對集體談判的規范,與罷工的權利。
另外還有對個人工作環境,如安全衛生與最低工資等權利的規定。
人權與人權法對保障每個人基本的自由與權利,是個很重要的領域。
其包含的條文有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與美國權利法案。
民事訟訴法與刑事訴訟法關注于在法庭上行審判與上訴時所必須遵行的程序。
兩者都為了保證人們都能夠擁有公平的審判權。
證據法規范著何者才可以在法庭上被當做案件推理與構筑的依據。
移民法跟國籍法關注于外國人在非其母國中生活與工作,以及要求或喪失公民權等之權利。
兩者都包含著庇護權與無國籍人士的問題。
社會保障法是指人民應該有如失業補助金或購屋津貼等社會福利的權利。
家庭法包含結婚與離婚的程序、小孩的扶養權和分開時對物產及金錢的權利。
法律與商業
商法涵蓋了較復雜的合同與物權法規。
代理、保險法、票據法、無力償付與破產和拍賣法等法律也都很重要,且可追溯至中世紀的商人法。
英國貨物買賣法令和美國的統一商法典是英美法系中的商業原則成文法的幾個例子。
公司法源自于信托法中,區分所有和管理的原則。
現代公司的法令起始于《英國合股公司法》,由英國于1865年時通過,以有限責任和授與獨立的法律人格來保護投資者們。
知識產權處理專利、商標與著作權等議題。
這些都是無形的資產,是保護你的發明免于模仿、你的商標免于盜用、你的作詞免于剽竊的權利。
回復原狀是關于他人所得利益的回復,而不是對個人損失的賠償。
不當得利是指可以取回他人從另一人身上以不公正的行為取得之利益的行為。
是產生債的方式之一。
法律與規范
稅法規范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稅。
是調整國家權利以及企業利益的一部法律,它規定了國家收取稅收的范圍和方式,使企業有了相對穩定的生產環境。
銀行法和金融監理設定銀本必須要有的最小資本額,和對投資等主要業務的規則。
這是為了確保能降低金融危機的風險,如1929年的華爾街股災。
行政法規處理公共服務和公用事業的供應。
水法即是一個例子。
尤其是當私有化變得普及,私有企業開始做起之前由政府所控制的工作之后,企業便開始有了社會責任。
能源、天然氣、電信和水在大部份的OECD國家中都是被規范的產業。
競爭法,美國稱為反托拉斯法,是一個演化長久的領域,可追溯至古羅馬命令訂定價格的法令和英國貿易管制的法條。
現代的競爭法則是源自美國二十世紀初反卡特爾和反壟斷的法條(休曼法案和克萊頓法案)。
這是為了控制企業,以防止它使用其經濟影響力來扭曲市場的價格。
消費者法包括任何對不公平的合同條款之管范。
環境法是一個持續地重要的領域,尤其是在京都議定書的簽訂和氣候變遷的潛在威脅之下。
環境保護亦有在國內法中罰處污染者的條文。
拓展相關:期貨從業法律法規輔導:人員管理辦法
【考點一】總則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考點二】從業資格的取得和注銷.
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考點三】執業規則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
客戶的信息;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考點四】監督管理
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序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并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并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
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從業資格考試、從業資格注冊和公示、執業行為準則、后續職業培訓、執業檢查、紀律懲戒和申訴等,由協會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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