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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審計報告的結構和內容
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最終審計報告的結構和內容,供參考閱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背景介紹
這一部分是報告的序言或前言,一般篇幅不應太長,其主要目的在于為讀者了解審計主題提供必要的解釋性資料。背景介紹可以簡明扼要地說明所審計的組織單位和活動,描述其主要特征;說明在報告之前對審計發現、意見(結論)和建議的有關情況,還可以說明報告是否包括了審計的日程和所要求的答復。如果是企業管理當局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所要求完成的特殊任務,應該首先指明這一點,并簡明說明被審查者的目標、權力和責任范圍。
2.目標(目的)和范圍
目的的說明應該闡述審計的意圖,必要時還可以申述審計的理由和預期的目標。準確地說明審計的目的并按照適當的邏輯順序來說明達到目標的活動及其結果,能夠給讀者清晰地展示一條貫穿整個報告的中心主線,為讀者了解報告其余部分的內容提供符合邏輯的思維。目的說明應該準確,并可適當具體一點。
范圍說明要明確指出所審計的活動和所包含的期間。由于審計范圍受到審計目的、目標和準備工作結果的共同影響和制約,可能與年度審計計劃或最初擬定的范圍不一致。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范圍說明應該清楚地指明所審查的具體領域及其原因,還可以適當地指出每一個審計領域的工作深度。
報告中的范圍和目的的說明往往結合在一起,成為一個部分,并應致力于使讀者明確該項審計.審查了什么,為什么審查這些活動而沒有審查另外一些活動。但是,這一部分應該避免將達到目標、目的的具體審計步驟和方法列示在內,因為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想知道的往往是內部審計人員做了些什么及其原因和結果,而不是怎么做。
3.意見和結果
審計結果是審計檢查和評價活動的最終成果,一般包括審計發現、結論(意見)和建議三部分。
審計意見是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發現所作的職業判斷和評價結果,它表明了審計人員對被審查活動所持的態度和看法。盡管不是所有的內部審計組織都要求對審計發現的事實進行全面綜合評價,但是,閱讀報告的高層管理人員卻往往需要這種意見,詢問審計人員對所審查活動的意見是一件很自然的事。因此,一些先進的內部審計組織都要求在審計報告中表述審計意見。這時,審計活動才開始真正步人現代內部審計的進程,上升到一種有高度和深度的管理活動、《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指出,在適當的情況下,審計報告應該包括審計人員的意見,這種意見應該包括審計范圍內的所有方面。通常,意見可以包括令人滿意的和令人不滿意的工作狀況兩個方面,但更多的是后者。如果審計人員感覺到不能或難以準確地表述審計意見,應該在報告中說明原因。
審計發現是通過對被審計活動“應該怎樣”與“實際怎樣”的分析比較而揭示的事實。審計發現是審計結果的核心內容,意見(結論)和建議都是針對審計發現提出來的。審計發現有好有壞,它可能表明一種令人滿意的情況,也可能是一些令人憂慮的問題或缺陷。
通常,揭示被審計活動良好狀況的審計發現(積極審計發現)一般不需要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廣泛深入的討論。因為,在呈送給高層管理人員的審計報告中寫道“該單位的經營活動得到了有效地控制且富有效果”時,對此提出異議的被審計單位幾乎不存在。因此,好的審計發現不必編寫審計備忘錄,但可以在報告中適當地予以說明。同樣,這種陳述必須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并完整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中,否則,不符合實際的贊美之詞會損害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聲譽。盡管報告積極的審計發現表明了內部審計人員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也有助于與業務人員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但是報告的篇幅不宜太長,語言應求精煉。因為,盡管高層管理人員也希望聽到他們所關心和憂慮的領域的實際狀況是令人滿意的,但在絕大數情況下,他們更希望知道這些領域存在哪些問題和缺陷,哪些方面還需要或可以得到改進。
通常,說明不良狀況的審計發現(消極審計發現)應該成為審計報告的核心部分。這些發現可能是控制或程序的效果不好、工作效率不高,資源使用不經濟或財務會計控制不嚴、核算不規范等。但是,并非所有的消極審計發現都要寫入審計報告,因為只有那些對組織有重大危害的問題才會引起高層管理人員的關拄,才值得報告。至于一般意義上的細小缺陷只需寫進審計備忘錄或采用其他方式提醒被審計單位注意,并督促其改正便可。在撰寫審計報告之前,內部審計人員應該將所有的消極審計發現與適當層次管理人員進行討論,取得一致意見,以確認其真實性和合理性。消極審計發現往往是業務人員所不愿意接受的,甚至可能遭到申辯和駁斥。這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對所報告的問題或缺陷的真實性有充分的信心,所收集的證據有足夠的證明力并能夠合理地解釋其前因后果。
在審計報告中,客觀準確地說明消極審計發現是非常重要的。一份好的審計報告應該準確地說明審計發現的特征及其前因后果,并能夠反映“審計概念”的運用過程,使報告的閱讀者認同所反映的事實和意見。這需要審計發現的寫作應該具有符合邏輯的思維。所有的審計發現都應該包括,并在報告中闡明以下幾個方面:
(1)說明情況——目前的實際狀況是什么,即“實際怎樣”;
(2)標準——所審計活動適用的評判或審計標準,即“應該怎樣”;
(3)影響或后果——目前狀況有何不良影響,或造成了什么樣的結果;
(4)原因——導致目前狀況的真實原因,即“為什么”。
建議是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發現和意見(結論)提出的改進不良狀況的措施或糾正行動。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建議應該與審計發現存在必然的聯系。確切地講,建議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問題或缺陷,否則,就成了“無的放矢”的無稽之談。例如,如果報告的消極審計發現是廢舊物資或設備的清理、報廢、降價出售等缺乏必要的控制程序,那么,與之相聯系的建議則應該包括建立一項控制制度,并貫徹之。報告中的建議可以是概括性的,也可以是具體的,但任何一條建議都應該有利于組織目標的實現,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并應該是切實可行的。只有這樣,才能使有權對之采取行動的管理人員接受并將其付諸實施。
4.被審計單位劉.審計結果的意見
《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被審計單位適當層次的管理人員或經理詞論審計的意見和建議,并將被審計者的意見寫入審計報告。這部分主要說明被審查者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缺陷所表述的與審計人員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如果雙方對報告的所有方面都達到了共識,則不必將被審查者的每項具體觀點都寫入審計報告,如果對有關重要事項存在嚴重分歧且討論沒有達成一致性意見,則應該如實地反映在審計報告中,供上級管理者評判。但是,對審計發現所揭示的事實,雙方不應該存在分歧。
要準確地表達被審查者所持的不同意見或觀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為避免不應有的爭執,內部審計人員通常根據實際需要將被審查者對審計備忘錄的書面答復作為報告的一部分。這既可以避免因爭執帶來的感情傷害,又迫使被審查者認真考慮并證實審計人員所認定的問題和建議中所提出的改進措施。
5.其他相關內容
其他相關事宜主要指與本次審計任務沒有直接關系或關系不重要的某些方面的情況。它可能是一些不重要但應該引起關注的不良傾向,也可能是被審計單位要求審計人員向企業管理當局反映的一些實際困難,等等。有時,高層管理人員臨時要求關心的一些事項或后續審計結果的有關情況也包括在這一部分中。
最終審計報告的結構組成應該包括上述五個方面的內容,但這并非意味這種順序就是最完美的邏輯格式。在實際報告中,可
能不同的組織都有自己的適用格式。這種格式一經確定,就應該保持一致,不應該經常處于變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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