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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的途徑心得
行政救濟的途徑主要有:行政機關救濟和司法機關救濟兩種。
一、行政機關救濟:也稱內部救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不當行為進行糾正或追究其行政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在我國,行政機關的救濟主要是通過行政復議實現的。
二、司法機關救濟也稱外部救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程序和審判職權,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受案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進行審查。
行政訴訟的啟動以行政管理相對方的救濟請求為前提,提起行政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訴訟請求的管理相對方必須是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被訴訟的對象是行事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即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3、必須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行政管理相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行為爭議案件;
4、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有著嚴格、健全的法定程序,包括提起訴訟、受理、審理、判決、執行等,并對各個環節規定了具體的保障制度。
三、行政賠償也是行政救濟中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時,受害人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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