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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2007年11月8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1月27日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無錫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勞動模范的評選和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勞動模范的評選和管理依照本實施細則施行。
第三條 勞動模范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涌現出來的先進人物的優秀代表。無錫市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四條 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勞動模范命名表彰大會一般每三年召開一次。
在命名表彰會期間,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五條 召開市勞動模范命名表彰會所需費用和獎勵經費由市財政核撥。
第六條 市勞動模范頒發直徑四厘米、以天安門圖案為標志的勞動模范獎章及勞動模范證書。
第七條 市勞動模范評選對象和條件
評選對象: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人、農民、科教人員、企業管理人員、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各階層人員。
評選條件: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立足崗位,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勇于奉獻,在實現“兩個率先”的實踐中取得顯著成績,在群眾中享有良好聲譽,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深化企業改革,推進體制和管理創新,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安全生產,建設和諧企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項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發展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保衛國家安全和保護人民利益、增強民族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環境,保護資源,推動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者不能參加評選:
(一)單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未達到標準或考核目標的。
(二)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綜合評定未達到考核標準的;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的;對政府掛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治銷案的;瞞報、謊報、漏報生產事故的。
(三)工業企業科技研發經費投入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四)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率未達100%的;存在擠占、騙用、套用社保資金行為的。
(五)單位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個人違反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的。
(六)單位納稅、信貸等有不誠信行為的;個人未依法納稅、偷逃國家稅收并受到查處的。
(七)不依法組建工會的。
第九條 勞動模范評選原則與辦法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標準,嚴格程序,好中選優。
(二)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推薦評選工作必須認真履行包括職工代表大會(職代會主席團、代表組長聯席會議)或居民(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等民主程序,上一級主管機關審核,報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審定,并需先后在本單位、本地區和全市范圍公示,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三)遵循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傾斜的原則,重視選拔有知識,有技能的一線勞動者。
(四)合理確定各類人員和各行業的比例。
第十條 勞動模范的管理:
(一)無錫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全市勞動模范的評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籌備和召開無錫市勞動模范命名表彰大會;審議全國、省勞動模范推薦人選;審批無錫市勞動模范;審議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無錫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負責勞動模范評選、表彰、服務、管理等具體工作,以及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勞動模范采取評、管結合的原則。無錫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無錫市勞動模范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規定享受省、市勞動模范待遇人員的管理。
(三)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及評選全國、省勞動模范所需經費由市和市(縣)、區政府分別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各地區、部門、單位應在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強對勞動模范的培養、教育,促進其保持先進性,充分發揮應有作用;定期召開座談會,聽取勞動模范對本單位、本部門、本地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支持他們改革創新。
(二)為勞動模范創造良好的工作和學習條件,有計劃地提高青年勞動模范的文化、技術和管理水平,并根據需要優先安排學歷教育和各類技能培訓;重視從勞動模范中選拔干部,向各級組織推薦。
(三)關心勞動模范的生活,切實幫助解決他們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把黨和政府對勞動模范的關心愛護落到實處。
(四)對勞動模范定期進行考核,并將變動情況及時報告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五)支持勞動模范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文藝等單位和其他群眾團體,應當加強對勞動模范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和高尚情操的宣傳工作,激勵和鼓舞全社會公民奮發進取,為社會多作貢獻。
第十三條 勞動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一)被評為無錫市勞動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獎勵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勞動模范離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其中企業離退休勞動模范按有關規定享受榮譽津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勞動模范,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農業勞動模范男60周歲,女55周歲,參照企業離退休勞動模范標準享受榮譽津貼,榮譽津貼所需資金由勞動模范所在市(縣)、區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三)在屆期內可參加由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所在地區)組織的勞動模范療(休)養活動1次,時間10天左右,經費由單位憑據報銷。
(四)在屆期內,每年由市和市(縣)、區總工會贈訂報刊1份。
(五)勞動模范身患重病造成生活困難的,由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會同其所在市(縣)、區政府和所在單位實施困難救助。
(六)勞動模范待遇調整變更,由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和部門、單位應堅決制止打擊勞動模范的不良現象,并根據情節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勞動模范的榮譽稱號應予以撤銷:
(一)以弄虛作假的手段獲得勞動模范稱號的;
(二)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四)已獲得勞動模范稱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者發生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的。
撤銷勞動模范榮譽稱號,須由所在單位或其上一級勞動模范管理機構出具撤銷榮譽稱號的書面報告,按照取得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審批程序逐級上報,經命名機關復核批準。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無錫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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