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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衛生局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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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舉報醫療衛生違法行為,保障醫療市場秩序和食品安全,根據《深圳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依照《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予以獎勵:
(一)餐飲經營單位非法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
(二)餐飲經營單位非法經營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廣東省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如河豚魚、果子貍等。
第三條 獎勵標準如下:
按照查處的違法餐飲經營單位的數量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每舉報一個違法經營單位獎勵1000元,獎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
法律、法規、規章對舉報獎勵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工作人員接到舉報后,應將舉報人姓名(或化名)、身份證號(密碼)、舉報違法事實及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等信息錄入《舉報受理表》。
第五條 舉報案件的經辦人員在對案件作出處理后應在《舉報受理表》里填寫"調查情況反饋",提出獎勵的建議,報局領導審批。
第六條 舉報人憑在《舉報受理表》里留下的有效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或者化名、密碼領取獎金,在領取舉報獎金時,應按要求填寫《舉報費領取登記表》。
第七條 本細則自2008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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