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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法律意見范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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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致xxxx:
xx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馬總的委托,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擔任馬總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馬總受讓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股權事宜(下簡稱“本次股權轉讓”)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本次股權轉讓的合法性及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就馬總次受讓公司股權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審慎調查,對與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的事項及文件資料進行了審查。
本所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前,業已得馬總的承諾和保證,即:馬總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并無任何隱瞞、虛假、重大遺漏或誤導之處。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為副本或復印件,則保證與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及公司投資決策和其他專業性事項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馬總本次受讓公司股權之目的而使用,非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馬總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權轉讓雙方的主體資格
1.轉讓方的主體資格
本次股權轉讓的出讓方為王慶和(男,身份證號碼:xx01011950xx09xx1xx)、韓鈺(男,身份證號碼:xx010119521xx2029)。
2.受讓方的主體資格
本次股權轉讓的受讓方為崔兆臣(男,身份證號碼:xx011019xxxx70317)、孫延達(男,身份證號碼:xx01xx19xx4252419)。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雙方均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本次股權轉讓的主體資格。
二、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xx發展有限公司是20xx年7月6日經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批準成立注冊的企業,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公司的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及經營
2、根據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未經審計),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截止20xx年3月31日的資產為8226.13萬元,負債為2xx6.56萬元,凈資產(股東權益)為6139.57萬元。
3、根據向工商、稅務、勞動、社會保險等部門機關核查及公司提供的資料,天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業已已取得與其經營范圍所需的行政許可,其證照合法有效。公司已辦理20xx年度至20xx年度企業年檢,繳納了各項稅款及為職工繳納了社會保險。
4、律師注意到,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為兩人,其中王慶和(男,身份證號碼:xx01011950xx09xx1xx)持有的公司60%股權, 韓鈺(男,身份證號xx01011952xxxx2029)。
持有的公司40%股權。20xx年5月11日,崔兆臣和孫延達簽訂股權協議,將其持有的公司40%股權轉讓,該股權轉讓已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王慶和與韓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并已辦理工商登記,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天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系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經營管理情況良好。
三、本次股權轉讓的內容
1.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及內容
根據股權轉讓雙方20xx年3月31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下簡稱協議),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為轉讓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權, 其中王慶和持有的公司80%股權,韓鈺持有的公司20%股權。根據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出具的證明材料并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權,不存在糾紛、質押及其他股權受限制的情形。
按照協議約定,王慶和將所持有的公司80%股權轉讓給崔兆臣;韓鈺將所持有的公司20%股權轉讓給孫延達;
2.本次股權轉讓的價格
根據協議,本次股權轉讓價格約定為10xx萬元人民幣,其中王慶和轉讓給崔兆臣持有的公司80%股權價款為8xx.4萬元;韓鈺轉讓給孫延達持有的公司20%股權價款201.6萬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受讓方于工商登記變更之前向轉讓方支付轉讓定金一百萬元整,并在萬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所管轄的工商、稅務管理機關簽訂股權轉讓協文本及工商變更登記完畢當日,想轉讓方支付1020萬元人民幣。20xx年4月9日,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580萬元,其余款項支付期限為20xx年5月31日之前。
4.協議的生效
根據約定,該協議生效日為協議書簽訂之日。
5.協議的履行
根據協議的約定,該協議自簽訂之日開始履行,雙方在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股權轉讓的法律手續。自協議自簽訂之日開始,公司股權由股權轉讓的受讓方行使股權,并享有股權收益。
6.協議的終止及解除
根據協議的約定,協議開始履行后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協議。
本所律師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書的內容符合中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保密、不可抗力、違約責任、法律適用等內容作出較為詳盡的約定,協議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權轉讓的授權與批準及相關法律程序
經審查,本次股權轉讓已完成以下批準及法律程序:
1.根據20xx年4月10日公司第股東會決議,本次股權轉讓已得到公司股東會的通過;股東已放棄其他股東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
2.雙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已獲得部分的批準和授權,尚需完成下列批準及法律程序:
1.股權轉讓的受讓方股東會決議委派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聘請公司經理。
2.修改公司章程。
3.就本次股權轉讓向公司的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四、信息披露
經本所律師審查,未發現股權轉讓的出讓方本次股權轉讓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協議、安排。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在完成本法律意見書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準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權轉讓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無副本。
本法律意見書由經辦律師簽署并加蓋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xx律師事務所(公章)
經辦律師:唐xx(簽字)
20xx年3月14日
篇二
致:xx人民檢察院
xx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師擔任貴院審查起訴xx、xx、xx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經詳細查閱案卷,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多方調查相關人員,依據有關法律,現就犯罪嫌疑人xx、xx、xx所涉嫌的罪名定性問題提出以下法律意見,敬請采納:
一、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
1.xx、xx、xx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傷害后向對方提出的正當賠償訴求,不屬于敲詐勒索。xx、xx兩人在游戲廳正常消費,因一點小事爭吵而被人毆打致傷,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對于此事游戲廳方面存在安保失職的責任,理應對此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xx、xx在人身和精神受到損害后向游戲廳老板某某主張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20000元。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張。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據此認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xx、xx、xx不存在有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要求他人處分財產的行為。xx、xx、xx事實上向游戲廳老板xx主張賠償20000元事出有因。游戲廳作為特許經營的行業,進出人流量大而且較為復雜,在場所秩序維持和顧客人身安全保護方面游戲廳經營商有較重于其他行業的責任,xx、xx、xx的行為不存在故意敲詐他人財物的主觀惡意。
2.xx、xx、xx的賠償訴求最終得到協調解決,不存在暴力或脅迫。據案卷提供的事實,并走訪當事人得知:xx、xx、xx與游戲廳老板某某最終是在協商情形下達成賠償協議:游戲廳老板xx賠償xx、xx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10000元。由此可知xx、xx、xx向游戲廳老板某某主張賠償的行為完全是在民事平等協商解決的范圍內進行,不存在暴力或脅迫他人處理財物的情形。更加說明xx、xx、xx等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以上事實完全可以證明xx、xx、xx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如果以敲詐勒索罪來追究xx、xx、xx的刑事責任,不構成法律上的犯罪要件。這顯然違背了我國刑事法律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
二、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理由如下:
1. xx、xx、xx等人在主觀心理上不存在一種肆意挑釁故意。xx、xx、xx等人在被他人毆打一事上事后覺得自己吃虧,無論是在面子上還是賠償上都沒有得到一個公平的處理結果,心理上也很難以接受這樣的一個結果。因此想前去找游戲廳老板再次協商解決,以便變更之前的協議追回應有的損害賠償。雙方在之后的協商過程中出現了沖突,在沖突中雖然xx、xx、xx等人的行為事實上已經造成他人財物的損壞,但是這只能說明xx、xx、xx等人在遇事時不能冷靜思考,未能從法律的角度去尋找解決的方法,他們最終做出的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的.確存在不妥。但是縱觀案卷記載的全部事實經過不難發現xx、xx、xx等人在主觀上前前后后都始終沒有存在以滋事挑釁為目的心理,由此可以證明xx、xx、xx等人在主觀心理上不存在一種肆意挑釁、任意損害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
2. xx、xx、xx等人不構成尋釁滋事性質。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
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從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角度分析,損毀他人財物行為只是尋釁滋事罪的一種行為之一,如果這種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不是在肆意挑釁這樣一種犯罪故意的支配下進行,那么這種行為是構不成尋釁滋事罪的。本案由于xx、xx、xx等人至始至終都缺乏主觀上的一種肆意挑釁的犯罪故意,因此xx、xx、xx的行為不夠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僅僅因為在爭吵沖突中致使他人財物損害就把xx、xx、xx的行為定性為尋釁滋事罪,這顯然是違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 事罪,盼貴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本著公平正義、基于事實、忠于法律的原則對本案作出準確定性。
xx律師事務所
李xx 律師
20xx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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