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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答辯狀
答辯人:高XX,男,35歲,江西人,電話:XXXXXXXX
現居住地:大嶺山公安分局巡警隊XXXXX。
因與東莞市XX家具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狀所言事情經過與事實不符。
、 當時已下班,非上班時間;
、 我并未酗酒,更沒鬧事;
③ 我并未惡言攻擊上級。
大致事情經過:大約晚上八點,我正在在處理保安員徐X和另一保安員高XX之間的糾紛,此時,許XX(該廠副總經理)在廠門口對我大聲吼叫;隨后文XX(該廠人事部經理)亦對我橫加指責,大發淫威,不聽我解釋事情原委;李XX(該廠廠長)來后,同樣是不分青紅皂白,把我大罵一通;最后,許文源又過來一陣痛罵,大擺其副總的威風。我當時實在是無法忍受他們對我的人格和尊嚴的侮辱,才會應了他們幾句,沒多久大家各自散去。
二、原告引用的《員工守則》的《廠規》不合法。
、 原告未能證明該《廠規》系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報勞動部門備案;
、 該《廠規》屬“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之情形。
通觀僅僅二十五條的《廠規》,言“開除”者即有十五條之多,隨意擴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嚴格規定,無視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存在。并且隨意性想當大。
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其有一個限制性條件,即“嚴重”。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沒有作出統一規定,但可參照國務院發布的現仍有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而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嚴重之處。
四、事發當日原告不收集所謂開除的證據,而在開除的一個多月甚至六個月之后授意其職工書寫“證人證言”。足見其程序不合法以及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漠視。
五、原告通過“被告沒有向廠方提出不同意開除的要求,也沒有向勞動部門申報要求廠方終止開除的舉措”、“被告在寫有‘開除薪資’的字據上簽字領薪”得出:“充分說明被告對開除予以認可,毫無異議”的結論,實在荒謬。
、 開除系用人單位單方行為,作出即生效,不存在勞動者同意與否的問題;
② 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必須向勞動部門進行所謂“申報要求廠方終止開除的舉措”,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③ 簽字是為領錢,與“對開除予以認可”沒有任何關聯。
綜上所述,原告之訴求毫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東莞市人民法院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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