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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 ,女,19年 月 日出生,漢族,現住寧陽縣 鎮 街,濟南工作。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租賃房屋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1、一審法院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答辯人接到法院傳票傳喚,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審法庭做出《民事裁定書》,本案反訴按自動撤訴處理。
2、導致第二次開庭的原因,不是因為答辯人也不是一審法院,而是由于在2013年7月4日第一次庭審中,上訴人未到庭提出訴訟,加上答辯人的代理人舉證和變更訴訟請求過期,鑒于此情況,一審法院決定休庭,擇日開庭。
答辯人在2013年11月收到一審法院傳票定于2013年11月14日上午9時0分二次開庭審理本案,11月14日二次開庭答辯人,提出多份證據,并舉報侵權人徐 于7月破鎖入我已依法收回被租房—— 小區 #3#202.另外答辯人代理人于2013.9.3報案于寧陽縣文廟派出所東關辦事處,工作人員王濤電話徐秀娥,徐承認破鎖入室,并留電話記錄。法院可到該處調查調取。然而上訴人做賊心虛,面對鐵的事實,自認無理無具,無臉無皮到庭,在無正當理由下,無賴地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實際上亦即實質上,應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以及證據的質證權利。然一審判決下達后,惱羞成怒,賊心不改,再作無理取
鬧,一顯無賴本色。調一下該上訴人其他卷宗,就知道其人其事了,文明極了!昨日5月12日到小區202房觀察,住房門被非法鎖上,處藏室被徐非法破鎖,并安放她自己木箱,酒瓶等東西,原存一輛電動車被推走。我有拍照、錄像為證。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提到的合同偽造之事,完全是賴皮誣告,當時她告訴自己居住地址,親自在合同協議上簽字,拿出身份證件對照,事實歷歷在目,猶如昨天,竟然瞞天過海,欺騙不明真相的'善良人,是可忍孰不可容忍的。她又故意藏匿自己手中的那份租房合同復印紙原件,以憑僥幸心理混淆是非,企圖翻案,是癡心妄想之蠢作。
至于裝修工款、材料款一審答辯人都有證據,完全是房主出錢買料出錢顧工辦成的。每辦完一樣裝飾結算。其中有5000元和2000元是在 農行折上徐 親自代取代支的。裝修只鋪了60*60八元一塊的低質地板磚和涂料墻壁,是極簡單裝修,根本沒有花2-3萬,可以質量技術鑒定,退一萬步說,即使花也是房主花,徐連一個銅板也沒掏。徐只是充當了介紹裝修人和支付工錢的經手人,這樣,她想瞞天過海,借此詐騙錢財,欺騙法官,這是絕不能容忍的,也是法律不容的。再有買房更是無中生有,荒唐至極,連沒有學法de人都不信,因為信口雌黃說謊言,不攻自破。其所有問題在上面已經明確陳述過了,以及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都說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
立,也與本案原始請求無關。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的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也是對法律的踐踏,是任何一個有良知人所不允許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后,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并追加因之造成房屋租賃損失費6000元(現租費1200每月)。訴訟費交通費等2000元。
此致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5月13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訴被答辯人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連帶承擔鐘某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的民事損害賠償二審一案,廣東仁人律師事務所周葉鋒律師作為答辯人的委托代理人,現根據查明事實,結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本案發表如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評議參考:
一、關于死者曹某某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的認定問題。死者曹某某隨父母長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在深圳的幼兒園學習3年,雖無經濟收入,依靠父母撫養,其主要生活學習支出都來源于城市,因此死者曹某某理應按深圳市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的有關規定,都沒有明確排除在城鎮生活,但無經濟收入者就不能依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同時,因戶籍而造成的“同命不同價”現象,早已被法學理論界和眾多司法實例所否定。尤其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的受害者又有農村的受害者的案件,更應按同一個標準執行。因此,本案中曹某某應按深圳市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
二、一審法院將賠償總額先減保險公司承擔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再按責任比例分擔的計算方法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將賠償總額先減保險公司承擔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再按責任比例分擔的計算方法是正確的。
三、關于本案責任劃分承擔比例問題,依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主要責任賠償比例為60%-90%之間。本案中,答辯人曹某某雖屬無證駕駛,但其在事故發生時并無任何其它違章行為,其無駕駛證與事故發生并無直接因果關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和《檢驗報告》,肇事車輛(粵B/B4330)本身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前后制動(剎車)不靈,轉向指示燈不亮,根本不具備上路行駛條件。就行駛部分而言,本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加之被告肇事后逃逸,耽誤了搶救時間,加重了損害結果。因此,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應按9:1比例劃分賠償責任的承擔為宜。
四、關于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問題。依照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機動車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時、足額的得到相應的賠償。雖然在車險合同中有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應由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但這種規定僅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約定,即僅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才有效力,是一種“對內效力”,而對受交通肇事損害的第三者來說,并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符合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三就當按照保險法和車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先行承擔對兩位死者、一位傷者的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與被告一、被告二之間的賠償責任劃分與承擔,應由他們另行處理。
五、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分開,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被列為財產損失部分,“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第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在這里,死亡賠償金僅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種方式,兩者并不具包容關系,更不能兩者相抵。廣東省法院,省公安廳《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也規定: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當事人據此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交通事故的后果、責任大小等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被告方不僅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而且也不應以被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來作為三位被告是否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
六、答辯人曹某某確為死者夫妻共同收養多年,因死者夫婦兩人戶口薄分開,所以曹某某戶口只能落在死者之夫曹某某的戶口內。一審判決僅以曹某某戶口不在死者陶某某戶口薄內,就認定收養關系不成立,理據不足。
七、答辯人陳某某雖有退休金,但數額很少,現其年老多病,還要承擔對妻子的扶養責任,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因此理應獲得扶養費的賠償。另外,在辦理喪事過程中,親屬共來十幾人,其路費及誤工費也理應獲得賠償。
八、被告人鐘某某量刑偏輕。鐘某某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兩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逸,歸案后也未向死者家屬給予任何賠償,理應從重懲罰。而一審判決僅以其認罪態度較好這一理由,即從輕處罰,明顯屬于罪刑不相應。
請二審法院公正審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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