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答辯狀模板
勞動糾紛答辯狀模板【1】
答辯人張*因與北*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答辯理由:本人與*公司自2004年20XX月0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最初原告通知扣發工資理由是20XX1106號文件罰款】(見證據五)本人在職期間尤其20XX年業績優秀(見證據一),20XX年8月份曾獲公司獎金及獎狀,
只因20XX年10月份公司產品提價、考核制度改變等原因(見證據二),造成業績靠后,本人基本工資是4500元,10月份2500元左右工資已經是考核后的工資標準,本人已經為沒有完成銷售指標付出代價,
公司還有什么理由不支付本人10月份勞動報酬?之后公司就對本人大幅降薪降職,不按照勞動合同簽訂的職位及勞動報酬對待本人,并于20XX年11月1日另指派員工同我進行調崗交接工作,(并不是原告所說的交出工作)經過四天的交接,于20XX年11月04日本人交接完畢,
并填寫工作交接表(見證據三)后,公司認為沒有交接清楚,要求我繼續交接工作,并緩發我20XX年10月份工資,我就按照公司要求繼續交接工作,在20XX年11月26日收到公司打竄辦通報,被處罰5800元(見證據四),原因是20XX年11月9日查處一起竄貨,本人被指監管不利處罰5800元,本人認為極不合理,第一、11月1日開始交接工作,辦事處工作已經不是本人主持。
第二、公司文件規定發生竄貨處罰主體是經銷商(見證據五),而此次經銷商未受到處罰;第三、處罰金額遠遠超出本人工資的幾倍。
在得不到勞動報酬及上級領導多次暗示辭職的環境下無法繼續工作,本人于20XX年11月30日徹底交接清楚得到公司認可后辦理了離職手續(見證據六)。
公司有什么理由說我11月份沒有出勤,所謂的擅自離崗,使工作處于癱瘓,給原告的經濟、商譽和市場造成嚴重損失,完全是在顛倒事實,找借口不支付本人應得的勞動報酬,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按照規定的日期,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第二、 解除勞動關系雖是本人提出辭職,但是本人是被迫的,1、工作兩個月得不到勞動報酬,還要上繳5800元罰款,
2、交接工作后沒有安排工作崗位。
3、工作五年三個月,簽訂勞動合同(見證據七)但不履行從未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根據勞動法第38條第二、三款及勞動法第46、47條規定本人有權利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雙倍經濟補償。
另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京勞險發[1999]99號)、關于印發《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本人要求原告支付未繳納社保補償是合理的。
本人現已失業在家,無任何經濟來源,公司也未給上任何社保,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判決時予以考慮 支持被告答辯請求答辯請求:原告訴訟中請求完全不接受 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支付本人20XX年10月及11月份應得勞動報酬6000元及拖欠工資補償3000元合計9000元;(根據勞動法第85條)
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支付本人解除勞動關系雙倍補償金5年另3個月合計33748元(根據本人離職前12個月工資平均工資計算); 3、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支付本人未繳納保險補償金7378.15元;證據清單: 證據一:(2張)工作期間所獲獎勵。
證據二:(3張)產品提價文件,考核制度改變文件證據三:(3張)11月4日調動交接表證據四:(1張)公司下發處罰通報證據五:(4張)公司下發竄貨處罰規定及案例證據六:(6張)11月30日離職交接審批表(請求人民法院查明公司提供離職審批表真實性)證據七:(6張)本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份此致北京市人民法院
勞動糾紛答辯狀模板【2】
答辯人:XX市建筑總公司
被答辯人:張XX
答辯人因張XX訴答辯人請求確認其父與我司確認勞動關系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張XX之父張XX系經其老鄉招攬到我司工地干活,我司并不知情。
我司是在張XX發生事故后才發現有此人在我司工地干活,經了解,張XX于XXX年XX月XX日經其老鄉進入到工地干活,報酬亦是由其老鄉支付。
其老鄉未經我司同意私自請張XX到工地工作,是其個人行為。
二、張XX發生交通事故是其嚴重違反交通法規所致,又不在工作地點、上下班路線上發生的事故,且是在干與工作無關的路上發生事故,依法不具有為工傷的條件。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但根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認定的事實,張XX是跨越路面綠化隔離帶橫過道路時被另一正常行駛的車輛碰撞致死,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是在設有隔離設施、跨越路面綠化隔離帶橫過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機疏忽大意對發現的危險情況沒有及時采取避讓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張XX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3條的規定。
另外,我司施工人員租住在XXX,當時施工地點在XXXX,而張XX發生事故地點在XXX,不是我司施工人員上下班途中的路線,事發時,我司施工人員在XXX做XXX,故張XX是在辦私事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據我司了解,張XX在醫院的遺物中有一張當日的租房交款收據,此收據現已經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屬所持,張XX當時應當是私自出去租房的過程中發生事故。
三、因為即使確認雙方有勞動關系,根據上述理由,張XX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死亡,我司愿意從人道主義出發,與申請人協商。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市建筑總公司
二○XX年XX月XX日
勞動糾紛答辯狀模板【3】
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郭某某,女,漢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濟南市市中區郵電新村某某區某某號。
代理人:王成,系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上訴人山東山大中天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不服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XX)市民初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書》提起的上訴一案,現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無誤,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二、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上訴人系山東中天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具體負責財務工作,并有上訴人頒發的先進工作者榮譽證書及醫療保險手冊為證;后來在2000年7月,山東中天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為山東工大中天信息產業有限公司;2001年2月,山東工大中天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上訴人山東山大中天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上事實有工商登記材料為證,因此被上訴人應屬于上訴人處職工。
第二,上訴人并未向被上訴人發出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也未與被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仍舊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無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答辯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
王成 律師
2XXX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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