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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訴訟時效
民事答辯狀訴訟時效大家了解過嗎?以下是民事答辯狀訴訟時效范文,請參考!
民事答辯狀的寫作技巧【1】
一、掌握答辯狀各部分的寫法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字樣。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住址、聯系方式等。
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XX案進行答辯。
(4)答辯請求:寫明答辯人的要求和主張。
2.正文:事實和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
清晰地闡明自己對案件的主張和理由。
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
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答辯人簽名、蓋章。
答辯時間。
如果委托律師代書答辯狀,應在最后寫上代書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附項:在附項中,應注明有關的人證、物證、書證等。
二、把握答辯狀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實
各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復雜,之所以訴至法院,往往爭議分歧也較大。
因此,尊重糾紛的案件事實,如實地、全面、準確地反映案情,是答辯人幫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礎。
2.要有鮮明的針對性
被告或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要特別注意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明確寫出自己承認哪些,否認哪些,否認的理由和根據是什么。
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無理之處進行反駁,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及具體要求。
3.要緊扣爭議的焦點
答辯狀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糾紛中的爭議焦點,以事實和證據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反駁原告或上訴人關于實體權利的請求,而不能回避焦點,糾纏枝節,或面面俱到,贅述案情,不得要領。
4.要科學地運用反駁和立論的方法
反駁的目的是使對方敗訴或減輕自己的義務和責任。
運用反駁方法時,一是要抓住對方在訴狀、上訴狀中所陳述的錯誤事實,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二是由答辯人列舉出事實與證據,作為反駁訴訟請求的論據;三是運用邏輯推理論證。
運用反駁方法時,要尊重事實,抓住關鍵,尖銳犀利。
立論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張。
立論時,在反駁的基礎上,從整個事實中經過歸納,提煉出答辯人的觀點。
提出法律根據,舉出客觀證據,列出事實憑據作為立論的論據。
經分析論證,得出結論。
其邏輯過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三、答辯狀撰寫時的五個重要提醒
1.是否屬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因當事人片面陳述事實或法院失誤而立案后,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說明不屬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對方“敗訴”,常見的有三種情況: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
一方面,如果未經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以自然人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訴,即可明確向法院說明案件應由政府“主管”,不屬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經過政府處理,當事人以自然人為被告起訴,亦可向法院說明,應當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
(2)需“復議前置”的案件
《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類案件未經“復議”直接起訴法院的,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說明未經復議法院無權審理。
(3)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在我國,勞動爭議案件發生后,需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未經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訴,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說明不屬于法院“主管”。
(4)依法屬于經濟仲裁的案件
有些經濟糾紛,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發生爭議“由XX市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說明應由經濟件裁委員會仲裁,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2.是否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有些案件雖然屬于人民法院“主管”,但當事人應當向“彼”法院起訴,而錯誤地向“此”法院起訴,這種情況,當事人答辯時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
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區居住,某乙起訴甲要求返還欠款卻在東城區法院起訴。
某甲答辯時即提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
另外,坯存在“級別管轄”。
如: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卻在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答辯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
3.訴訟主體是否有誤,是否遺漏主體
(1)原告主體有誤
《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如果原告不符合該規定,即可向法院提出。
常見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原告起訴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錢,哥哥作原告起訴的情形。
(2)被告主體有誤
司法實踐中,被告主體有誤產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為了加大勝訴概率,千方百計的多列被告,報定“寧可錯告一百,不可漏告一個”的心態,將可能承擔煑抂的主體全部列上,導致被告主體有誤;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識的欠缺,對法律關系的把握不準或事實認識錯誤,將不應當作為被告的主體起訴。
錯列自然人為被告的,如;職工或雇員在為單位或雇生履行“職務”中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致人損害引發的糾紛,應由單位或雇主承擔責任的,受害人可能誤把職工或雇員列為被告;再如:純個人債務,卻將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為被告等。
(3)是否遺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責任人或義務人不只是一個人,如果除答辯人外還有其他責任或義務主體,答辯人即應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債務人、共同侵權人、依法應當履行義務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當事人。
從學理上說,就是在案件中應當承擔責任或義務主體的均應當參加訴訟,否則只由一個或部分人承擔即不公平。
如果答辯人發現上述訴訟主體有誤、遺漏主體的情形,即應該向法院提出。
從而免除或減輕自已的責任或義務。
4.起訴期限及訴訟時效
(1)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予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辯人發現存在上述“不得起訴”或“不予受理”的情況,答辯時依法提出。
(2)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再如:當事人接到一審民事判決,對判決不服應當在15日內提出上訴,超過15日視為放棄上訴。
如果當事人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答辯人即應向法院提出。
(3)訴訟時效
如果當事人起訴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
答辯人發現超過訴訟時效可依法提出。
5.要敢于或善于承認有關事實,切忌全盤否認
一個案件往往是由許多事實組成的。
一般情況下,對方之所以起訴或上訴,是有其“事實和理由”的。
很多當事人在答辯狀中,只要對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自己不利,便全盤地否認,這是最不可取的。
不僅給法官一個“態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關鍵的是,“鐵的事實”是否認不了的。
對否認不了的事實最好辦法就是大膽地承認,如承認過錯,表示歉意等。
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
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
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特別說明:答辯狀的行文和書寫時,應該注意的其他相關事項,請參考“民事起訴狀”部分,在此不再重復。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包X強,男,漢族,出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址甘肅省定西市X31號
被答辯人:xx,男,漢族,出生于1980年10月9,住定西市臨洮縣X
被答辯人:夏xx,女,漢族,出生于1988年7月5日,住定西市臨洮縣X
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副本后,答辯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作如下答辯:
一、本案被答辯人為謀取不當利益失去誠信,違背客觀事實,所據以主張未給付其6074.5元的勞務費,違背客觀事實,其行為不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及做人的道德標準,而且顯屬欺詐。
本案中被答辯人師X仁、夏永X系夫妻,曾在答辯人所承包的定西市X機廠的工程工地做涂料粉刷,該工程于2009年4月竣工后,由于建設單位一直未支付該工程款,導致答辯人未能及時向被答辯人支付勞務費,因此被答辯人夫妻倆在2010年春節前為索要其勞務費在答辯人家里居住了20多天進行騷擾,當時因臨近春節,無奈答辯人便于2010年2月4日向被答辯人給付了200元讓夫妻倆先回家過年,并向被答辯人寫下了欠條,同時承諾待過完春節建設單位支付該工程款后,將剩余勞務費6074.50元再給付被答辯人。
2010年4月15日左右,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叫至蘭州后將其所欠勞務費支付給被答辯人,當時給付了6000元整,零頭再未給付后,答辯人便向被答辯人索要其欠條時,被答辯人告知答辯人該欠條未帶,答辯人說:“反正我已向你們付清勞務費,欠條我也不要了,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
本案現不知為何被答辯人又將答辯人訴至法院重復索要該勞務費,真的是生活所迫嗎?還是另有目的。
因此,本案被答辯人為謀取不當利益失去誠信,違背客觀事實,所據以主張未給付其6074.5元的勞務費,違背客觀事實,其行為不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及做人的道德標準,而且顯屬欺詐。
二、本案被答辯人對此所主張的權利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的規定,本案中答辯人是在2010年2月4日為被答辯人出具的該欠條,至今已有3年多的時間,即便在此期間答辯人真的未向被答辯人支付欠款,被答辯人對其所主張的權利也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故該主張現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的規定,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被答辯人也未舉證證明其主張的訴求在此3年期間中斷過。
所以事實上答辯人與2010年4月15日左右,就將所欠被辯人勞務費付清后,并不再欠其款,對此被答辯人也拿不出其證據,足以證明中斷的事實。
據此,被答辯人為其主張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故該訴求已超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事實終歸是事實,它難以雄辯,本案被答辯人為謀取不當利益失去誠信,違背客觀事實,將答辯人訴至法院,其行為有悖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故答辯人懇請貴院,依法公正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便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和彰顯法律的尊嚴。
此致
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包永強
20XX年11月25日
民事答辯狀樣本【3】
答辯人肖鵬,男,1988年出生,漢族,學生,住********。
答辯人因原告肖亮訴我遺產繼承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原告肖亮已喪失了繼承權。
理由是: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鵬之父肖明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2002年肖立被宣告死亡后,被告肖鵬之父與被告肖鵬表示繼承遺產古畫5幅、存款23萬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而原告肖亮未表示接受繼承。
實際該遺產已由肖明繼承,自此算起原告明知其權利受侵犯之日到2004年6月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
因此原告肖亮已喪失了繼承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肖鵬所繼承的財產是父親肖明所應繼承的財產。
肖立被宣告死亡后,父親肖明已繼承了肖立的遺產古畫5幅、存款23萬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肖明于2003年在一次車禍中死亡,被告肖鵬作為肖明合法的繼承人,繼承了肖明所繼承的肖立的遺產,不屬于代位繼承。
三、肖立所立的兩份遺囑合法有效,對第二份遺囑,古畫二幅、存款5萬元可以由肖哲繼承。
因為被告肖哲自2004年6月才得知有該份遺囑,從其主張繼承的權利至提出繼承權止未超過兩個月的時間。
綜上所述,被告肖鵬認為,原告已喪失了繼承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被告肖哲可繼承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肖鵬
年 月 日
附:1、本答辯狀副本____份。
2、證據復印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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