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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間借貸答辯狀范文精編
導語:被告可以沉默也可以進行答辯,答辯狀的意義在于維護被告的權益。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民間借貸答辯狀范文精編,歡迎閱讀。
關于民間借貸答辯狀范文精編(一)
答辯人:王某,女,1971年9月23日生,漢族,籍貫:壽光市圣城街道城里村,住壽光市中南城市金典1號樓中單元6樓東戶。
答辯人就原告李某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不應向原告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實際情況是,答辯人與原告系朋友關系,答辯人從事有色金屬期貨理財工作,原告委托答辯人為其購買有色金屬期貨理財產品代為理財,答辯人從中收取傭金。因系朋友關系,雙方未簽訂書面委托理財合同,雙方口頭約定因理財產生的虧損由原告自行承擔,產生的收益由雙方五五分成。答辯人收取原告30萬元理財本金后,理財產生虧損。本案中,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即原告應提交借條或借款合同等證據進一步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因此,原告僅依據金融借款轉賬憑證主張借貸關系成立沒有法律依據。本案基礎的法律關系為委托理財合同法律關系而非借貸關系,原告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沒有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原告在訴狀中所稱的答辯人已向原告打款225000元,并非因為雙方存在借貸關系,而是由于原告多次上門催要理財本金,答辯人由于身患嚴重疾病,對于原告不斷的叨擾無法承受,無奈之下答辯人才向原告打款。
二、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支付借款利息也無任何法律依據。原告在起訴狀中所稱的2014年8月5日答辯人償還其借款利息125000元,本案并非民間借貸關系,因此,并不存在借款利息問題,退一步講,本案即便按民間借貸關系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沒有借條,雙方更沒有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與答辯人之間民間借貸關系不成立,原告因委托答辯人代為理財虧損的風險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以借款糾紛起訴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壽光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某某
關于民間借貸答辯狀范文精編(二)
答辯人:鄭某,女,1975年10月12日生,漢族,住東明縣沙窩鎮程莊行政村程莊村36號。
委托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周某,男,1977年1月27日生,漢族,住東明縣城關鎮勝利西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并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并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80萬元,對于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并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于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于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菏澤市東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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