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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糾紛答辯狀
家庭財產糾紛答辯狀【1】
財產繼承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所訴房產中東屋三間為李乙申請所建,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一,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記換證申請表》記載,李乙、朱與原告共有的坐落在營市街00號(原000號)房產來源是繼承李甲房產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產是房三間,而不是現在房產證上登記的間數。
第二,根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記發證申請書》記載,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三間外,其余的房產分別是1966年和1982年李乙申請自建的房產。
第三,根據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議臨時建筑工程許可證》記載,李乙申請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
當時,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第四,根據槐蔭街00號房鄰居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是經李乙申請,由李乙子投資建設的,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同時,原告亦證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東屋兩間。
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應為不當得利。
第一,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房屋作為共有房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財產的取得分為因合同取得、因繼承取得、因遺贈取得、因勞動生產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決取得等等。
原告將被繼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請所建房屋,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原告將李乙申請所建房產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財產所有人,分割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三、李乙夫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遺產。
李乙夫妻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
特別是與母親朱共同生活時間長,并盡了主要撫養義務。
這一點有鄰居證人證言證明。
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額的遺產。
答辯人:
20XX年6月19日
家庭財產糾紛答辯狀【2】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辯人:xxx
住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被答辯人認為此次火災是穩壓器內部故障引起火災從而造成損失的沒有依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陳述,**年10月25日,被答辯人在浙江省凱倫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購買了穩壓器一臺,穩壓器經凱倫公司技術人員進行安裝調試正常,并在09年五一假期前機器一直運轉正常。
這說明穩壓器質量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這么長時間的正常運作足以證明這一點。
而被答辯人認為次火災是穩壓器內部故障引起,顯然與其之前的陳述自相矛盾。
二、 根據答辯人對本次產品事故分析報告,認為穩壓器是由于使用環境不符合規定造成損壞的,理由如下:
1、根據答辯人技術人員在事故后對現場的視察及分析,認為穩壓器的燒毀是由于穩壓器周圍氣體不流通,產品散熱孔被周圍物體擋住無法散熱所致。
2、根據在場消防人員所說,易燃物燃燒后是自熄滅,只有氧氣不足及不通風狀態下才自熄滅,,這些足以說明房子內部不通風,導致產品不能較好散熱。
三、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隊所作的火災認定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使用。
本案中,消防部門所作的火災認定書是在火災發生數天后進行的勘驗,而不是在火災發生后以最短的時間趕到現場進行勘驗的,因此,其鑒定過程中對有關數據和證據的考量會出現偏差,或者現場詢問和現場勘查會出現紕漏。
而且,答辯人在事故現場分析后,也發現失事現場存在諸多人為移動的可疑之處。
如果法院僅以該“災事故認定書”就斷定火災為穩壓器內部故障起火所致,明顯與“以事實為依據”的審判原則相悖。
四、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過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辯人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
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未認真閱讀穩壓器產品使用說明書,始終確保使用中產品的周圍環境保持干燥通風,而仍然使周圍放置了許多物品,影響了產品散熱,并關閉門窗,使產品徹底喪失通風環境,直接導致穩壓器由于周圍環境不通風而損壞。
2、根據本公司產品說明書第6條第4項規定,“如果在使用中發現穩壓器有異味或冒煙現象,應立即將面板上斷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斷電源”,五一假期期間,公司無人值班看守,致使穩壓器周圍危險環境不能被及早發現并清除,穩壓器剛剛出現煙熏狀況時也未能立即采取措施給與控制,致使發生了本該避免的事故,被答辯人對穩壓器正常安全運行的掉以輕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公正審理,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家庭財產糾紛答辯狀【3】
離婚后財產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牛某,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漢族,籍貫河南,住址武漢市青山區*街坊*門*號
被答辯人:洪某,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漢族,籍貫四川,住址武漢市青山區*街坊*門*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答辯人懇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第一、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XX年3月13日在青山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全部家庭財產歸被答辯人所有,所有債務均由被答辯人承擔。
《離婚協議書》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具體在什么時間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答辯人也就沒有依據要求答辯人現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在被答辯人全面償還債務之前,答辯人也沒有義務將房屋過戶給被答辯人。
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第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從《離婚協議書》的整體內容來看,家庭財產歸被答辯人所有是其權利,所有債務均由被答辯人償還是其義務。
被答辯人現在僅憑《離婚協議書》主張辦理房屋過戶,是故意對《離婚協議書》進行斷章取義的理解,更違背了簽訂《離婚協議書》之時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償完所有的債務之后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約定。
從《離婚協議書》的整體內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財產是附有義務的,這個義務就是承擔并償還所有的債務。
被答辯人應該在償還完全部債務之后,才有權主張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這不僅是《離婚協議書》整體內容所體現出來的真實意思,更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當初能夠協議離婚的前提。
否則,答辯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財產都歸被答辯人所有?答辯人就是不愿意也沒有能力承擔債務。
被答辯人在尚有近400萬債務沒有償還的情況下,就先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完全沒有履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償還債務的義務,這樣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三、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償還所有債務之后,才有義務將房屋過戶給被答辯人。
如果現在就將房屋過戶給被答辯人,答辯人的自身權益將會受到巨大侵害。
這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時,應該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也違背了最起碼的公平和正義。
《離婚協議中》雖然明確約定所有債務均由被答辯人承擔,但數筆債務都在答辯人名下(尤其是向銀行借貸300萬這筆夫妻共同債務,是以答辯人名義辦理的),如果被答辯人不償還債務,那么相關債權人就會直接向答辯人主張債權,這無疑是對答辯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因為答辯人沒有獲得任何家庭財產,答辯人也沒有能力償還債務。
被答辯人應當償還完所有的債務,這是《離婚協議書》整體內容體現出的真實意思,也是其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前提,更是法律維護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義。
綜上所述,從《離婚協議書》的整體內容上看,被答辯人應該在償還全部債務之后,才有權主張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這一點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女方權益的基本精神,這也是答辯人當初同意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初衷,也只有這樣才是公平的、正義的。
因此,被答辯人現在依據《離婚協議書》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此致
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湖北浩頌律師事務所
20XX/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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