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答辯狀
如果與銀行產生借貸糾紛,我們可以如何正確解決糾紛呢?朋友們,以下是銀行答辯狀,分享給大家,大家可以學習怎么書寫一份正確的答辯狀解決這次糾紛!
銀行卡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行
法定負責人:某某
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紫荊山路某某號。
被答辯人:某某。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借記卡糾紛一案,答辯人現依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證據不足,不能證明起訴狀所述待證事實,被答辯人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分為三組,第一組為郵政儲蓄綠卡對賬單、活期明細、短信,該組證據僅能證明交易卡號末四位3404的郵政儲蓄綠卡于2013年5月2日23時發生交易,交易金額合計6萬元。
第二組為中國移動通信客戶詳單,該組證據僅能證明被答辯人在交易發生后進行了電話掛失、電話報警。
第三組為銀行卡、存折,該組證據僅能證明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開立了交易賬戶。
被答辯人訴稱:人在鄭州,卡未離身,交易系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在異地盜取,銀行存在管理漏洞。
而縱觀上述三組證據,均不能證明被答辯人訴稱待證事實,與待證事實無任何關聯性。
被答辯人訴稱:資金在相距遙遠的異地取走,可以認為系他人支取。
答辯人認為該推斷不成立,交易發生時間為2013年5月2日23時,被答辯人報案時間為次日,按當下交通之發達,完全有充足的時間完成異地交易行為,且交易及報案時卡是否在被答辯人身上,交易是否被答辯人授意他人代為實施尚不得而知。
因此,被答辯人證據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其主張應不予支持。
二、被答辯人未妥善保管密碼,責任應自行承擔。
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辦理了郵政儲蓄綠卡,根據雙方簽訂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綠卡章程》第八條的約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綠卡和密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依據密碼為持卡人辦理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因密碼泄露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本人負責。
銀行卡密碼系被答辯人自行設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點,答辯人及任何第三人無從知曉。
被答辯人訴稱:交易非本人實施。
假定該訴稱成立,則持卡人必須知曉正確的密碼方能進行交易,持卡人獲得密碼只有兩種可能:一是被答辯人故意告知,該情形下應視為被答辯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責任當然自擔;二是被答辯人無意之間泄露,該情形下被答辯人應對其未盡妥善保管密碼之義務導致財產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三、答辯人業務合法合規,不存在任何違規操作,不應承擔責任。
答辯人系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的合法、有效存續的金融機構,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經過國家認證和檢驗合格的安全交易設施。
答辯人依據持卡人密碼正確的操作指令辦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規,不存在任何違規操作,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被答辯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存在偽造的銀行卡、交易系他人所為,而被答辯人有泄露密碼的高度蓋然性,且答辯人業務合法合規,不存在任何違規操作,因此,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均不應支持。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市分行
年 月 日
離婚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____,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____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139872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我與____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____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日期:______
民間借貸案答辯狀【3】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在2011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并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并于2012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并未兌現,根據休庭后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系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到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么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于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并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那么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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