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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共同犯罪
摘要:共同犯罪相對于單獨犯罪而言,是一種復雜的犯罪。刑法分則一般是以單獨犯罪為標準加以規定的,所以刑法總則必須就共同犯罪的有關問題做出規定;刑法理論對許多犯罪問題的研究一般以單獨犯罪為模式,所以需要特別研究共同犯罪現象。
關鍵詞: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說;行為共同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簡稱共犯,是相對于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復雜:首先,共同犯罪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每個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需要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這就需要規定不同于單獨犯罪的處罰原則;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結構上的復雜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適用以一個人實施犯罪為標準而制定的《刑法》分則條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規定其行為形式。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一定義內涵明確、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質牲,在內容上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因而是科學的。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必須有兩人以上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必須有共同的行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客體。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盡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二、我國的共同犯罪的立法依據
顧名思義,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犯罪;那么,什么要素共同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呢?就此存在犯罪共同說與行為共同說。
(一)犯罪共同說
犯罪共同說是客觀主義的共犯理論,根據犯罪共同說的理論,共同正犯必須是數人共同實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說數人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正犯。犯罪共同說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著缺陷。該說旨在限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圍,但實際上擴大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圍。正因為犯罪共同說存在以上缺陷,部分犯罪共同說應運而生。部分犯罪共同說主張,只要行為人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實行的意思與共同實行的行為,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交叉性質時,就“共同”的部分即在重合的范圍與限度內成立共同正犯。在日本也有學者主張這一學說,審判實踐也基本上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說。
(二)行為共同說
行為共同說是主觀主義的共犯理論,根據行為共同說,凡是能夠征表反社會性格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要行為相同,即便行為人之間犯意不一樣,行為所體現出的行為人的反社會性格也是一樣的,而且行為人可以跨越數個構成要件而成立共同正犯。行為共同說把共同正犯解釋為行為人以各自的“行為”實現各自的犯罪,因此,共同正犯之“共同”乃是行為的共同。共同正犯的成立無須以共同實行一個犯罪為必要,多個行為人基于共同的行為而實現各自的犯罪,行為不需要完全符合同一構成要件。部分犯罪共同說雖然也遭到一些學者的批判,但該說較前兩說有明顯的進步,更具有合理性,也得到了不少學者的支持。
目前我國的刑法學的通說認為,只有數人實施了完全一致的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我們認為,我國刑法理論應當貫徹部分犯罪共同說,司法實踐上也應當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處理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案件。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行為與共同意思,便可成立共同正犯。
三、總結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的共犯理論在改革開放初期解決共同犯罪的司法實踐中的確起過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共同犯罪司法實踐問題日益復雜化,在其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現行的共同犯罪理論并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缺陷日益顯現,亟需變革理論體系本身。因此對現行理論進行深入反思,重構狹義共犯的理論體系,就成為緊迫的任務提到日程上來。為了切實有效保障人權,平衡共同犯罪理論,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必須要對現有的共犯理論進行改革,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共犯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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