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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所有權淺析
畢業論文,多少人心中的痛,過來人都體會過那種滋味。為了表示小編對畢業生們的無限同情,在這里直接送上法律畢業論文一篇!
摘 要: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進行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迫切需要分析清楚國有資產的性質、作用和目的等問題。也只有弄清楚這些問題,我們才能正確的行使國有資產權利,實現國有資產的目的。本文通過對國有資產所有權歸屬、國有資產所有權行使的適格主體等角度進行分析,得出結論。
關鍵詞:國有資產 適格主體 所有權
一、國有資產所有權歸屬辨析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條規定: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關于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還是存在較大爭議的,主要觀點包括全民論、國家論、政府論、綜合論和缺位論。
(1)全民論和國家論
全民論認為,基于我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制決定了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的全民性,故國有資產的所有人主體為全體人民。國家論認為,國有資產的所有人主體為國家,國家是國有資產的合法所有人。國家所有建立在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基礎上,國家是國有資產唯一的、合法的所有人,任何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均不能成為我國國有資產的所有人主體。①
那么國家所有能否等同于全民所有呢?國家在法理上通常被認為是公權主體,而全民無論數量有多大,始終是一個私權主體,如果把二者等同,由于二者主體性質的差異,就會造成對國有資產權利性質認識的偏差。因此,如果我們認同國家是國有資產的所有人主體,我們就必須承認國家的私權的主體地位。
(2)政府論
政府論認為,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政府。認為應當在物權法中修改原來的國家所有權的有關規定,而重新規定“公共法人所有權”或者“政府法人所有權”制度,讓政府成為合法的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認為這種規定,不僅有助于國有資產的產權責任劃分,也有助國有資產的利用效率。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時代現狀,本文主張,國有資產從法律和觀念上,都應該屬于全民所有,也等同于國家所有,但是不能劃歸政府所有。而之所以出現綜合論和缺位論的觀點,是因為我國在國有資產所有權行使上出現了技術層面的問題,導致所有權行使的錯位,以及所有權行使無法體現實質所有者的利益和意志。
二、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法定行使主體
(1)國有資產所有權行使的法定主體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和《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②全民或者國家都是法律擬制的主體,不可能親自來行使國有資產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法律的規定,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全民,國家代表全民,國家再通過立法的方式賦權于相應的機構(國務院)。全國人大作為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的方式將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授權給國務院去行使。
因此可以這樣理解,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來源于全民,由全民的代表機構通過立法的方式把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行使授權給相應的機構,來代表國家和全民行使國有資產的權利。
(2)國務院不是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適格主體
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憲法》第八十八條中有關國務院的職權的規定里,主要規定了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能。由此可以看出,國務院在我國市場經濟中主要行使的是行政管理的職責,扮演的是經濟的“管理員”與“服務員”的角色,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的手段干預和調控經濟,達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目的。因此不管現階段政府到底行使了多少法律沒有規定的職能,政府的手伸到了多少不應觸及的領域,政府的職能應限定在市場經濟“管理員”與“服務員”的范圍內,都是我國改革整體目標所要求的。
國資委是經十屆人大一次會議的批準,根據國務院出臺的相關文件和通知而設立的,國資委經國務院的授權和委托,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設立國資委的最初思路和目的,是為了將原來分散混亂的國有企業的監督和管理權能統一到國資委,來解決國有資產出資人缺位的現實問題。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國資委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內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不僅包括對國有資產的監管,還有權對國有企業的重組和改革進行指導,直接參與國有企業企業制度的構建;對一些大型重要企業可以直接派出監事會,行使監事職責,監督企業的運行;可以直接任免、獎勵和懲罰企業負責人,制定企業的選任機制和業績考核標準;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等。
從這些具體職責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國資委身份定位已經不可能是一般市場主體,國資委還擁有一般市場主體沒有的特權,如行政監管權;特別國務院的國資委,其還有立法權限,這種權限行使的結果是導致國資委形成了自我授權、自我監督、自我激勵、自我管理的權力體系,甚至于其權力可以游離于現行法制之外,背離了最初的設立目的,國資委可以通過手中掌握的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力來設計自身的特殊身份。因此可以看出,試圖讓一個政府特設機構像一般市場主體那樣履行出資人職責是不可能的。
三、國有資產所有權行使的適格主體探析
由于國資委本身的特殊性質,致行國有資產在市場經濟運行中難以發揮資本應有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也背離了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利益,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國有資產所有權行使的適格主體進行討論分析。在此,本文認為可以由全國人大設立新的直屬機構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具體分析如下:
(1)由全國人大設立的合理性
根據我國《憲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我國全體公民的代表機關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代表全體公民行使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2)國有資產的行使應該剔除行政權力因素
我國改革開放是將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就是要求政府轉變在經濟活動中的角色定位,要求政府把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交給市場調節,政府專注于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的維護。市場經濟主體擁有政府的行政權力,這本身就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因此應當在國有資產所有權行使中剔除行政權力因素。而國資委作為一個國務院的正部級特設機構,處于一個“管資產、管人、管事”,權利與權力混合狀態,其各種行為有著非常濃厚的行政色彩。也曾有學者指出: “只要國資委仍隸屬于國務院,仍然作為政府機構存在,就不可能有效地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
2009年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努力構造“出資人制度”,意圖在法律上將國資委的權利限定在市場經濟規則之內,使國資委的各項行為符合一般市場主體的要求,剝離國資委的行政管理職能,在法律層面成為“純粹”、“干凈”的出資人。國資委的權利被限定在――代表本級政府對國家出資的企業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純粹的出資人的權利內。
但是事與愿違,由于國資委本身所具有的行政身份背景,立法者立法目的基本落空。國資委并沒有按照立法者所設計成為干凈的出資人,反而忙著推出新的資本運營平臺,如國新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在2011年6月,國資委對外公布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文件,一般市場主體和公司出資人是無法享有這種立法權的,并且其內容應屬行政管理職能范疇,與《企業國有資產法》中的出資人職能完全背離。因此,在行政主體上附加市場主體職能,并期待其能正常行使,尤其是在中國特殊的歷史傳統和時代背景下,是非常困難的。
(3)全國人大設立新的直屬機構
由全國人大設立新的直屬機構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新設立的機構不隸屬于國務院等其他國家機關,其職責定位在《企業國有資產法》所力圖構建的“純粹”、“干凈”的出資人職能,最終目的是讓其作為一般市場主體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新設立的機構僅對人大負責,作為純粹的出資人,不再享有國資委的行政立法等特殊權利,這樣就剝離了國資委之前的特殊身份。將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直屬機構放進市場,像一般市場主體一樣接受政府的市場監管,參與市場競爭,成為一般的市場主體。
新設立的直屬機構同全國人大之間應該屬于授權或者委托代理的關系,由全國人大選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才來擔任,這樣也就可以避免了“外行人管內行事”,搞行政的來搞經濟,也將大大降低國有資產的市場風險。并且也符合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大方向,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而全國人大和政府則要在遠離了直接管理經濟的前提下,加大立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力度,完善相關立法和市場管理規范,為直屬機構沒有特殊身份下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做好立法建設和市場完善工作。歸根結底,就是市場的事情交給市場去做,政府做應該做的,不能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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