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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保障機制途徑探討性論文
摘要:近年來由于我國教育制度改革,使得傳統模式的高等教育公共性理念發生了變化。教育法律不能夠適應或者無法很好解決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高等教育在教學的質量、教學的公平性和社會服務性上面臨著很大的危機。本文針對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保障機制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了構建公共性法律保障機制的新路徑。
關鍵詞: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保障;途徑
中圖分類號:D922.16;G64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2-0195-01
公共性被用于法學、教育學、經濟學、法學、哲學以及政治學等領域。人們雖然經常使用這個概念,但是很多情況下都忽視了公共性的真實含義。高等教育領域中將公共性理解為教育管理上如何實現國家教育目標,并且體現出根本特征的公共性和內在屬性,進而使得教育法制不偏離公共性要求[1]。因此,對于高等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機制應該提出構建新途徑以應對當前教育制度的改革。
一、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概述
公共性作為與私人領域相對的一個獨立概念,其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表達民主政治的基本本質特征和組織原則。當然公共性也有指公共領域,指的是共同體成員之間對公共事務進行討論。現代的公共含義相對于私有而提出,學校在開展教育的時候其本身具有公性質,因此學校具有公共性質。高等教育存在著公共性,因為它影響到了很多個體或者團體的生活,并且還促使政府機構制定相應的公共政策。高等教育作為一種公共事業,其屬性表明了高等教育不可能提供的是具體的產品商品,而且必須是一種公共物品。就消費角度來看,物品具有競爭性和可分析等性質,公共物品可以分為純物品或者準公共物品兩個大類。若公共物品的消費群體從一部分人群擴展到全體社會成員,那么這種商品就是純公共物品。高等教育提供的公共物品主要包含了傳授教學、知識科研等社會活動。學校提供直接的教育服務,而受眾又是學校的學生[2]。從理論上講,高等教育不排除其他人來進行消費,而消費人的數量減少也不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消費數量,即當學校教育消費達到飽和之前,消費者的多或者少都不會引起教育成本的極大提高或者降低。
二、構建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保障機制途徑
(一)加強教育立法
立法作為高等教育公共性價值目標具體化的規范過程,必須要將這一價值完全納入規范化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準則。必須要形成具有完善責任機制的規范基礎,如此高等學校的公共性目標才能夠達成。為了確保公共性的實現,政府部門必須也應該轉變教育立法理念,將高等學校的公共性作為立法的價值目標,并且將其有效轉化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完善配套法律制度規定,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時在法律落實過程中還應明確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進而保障高等教育公共性有法可依。將高等學校教育活動納入法制管理軌道之中,并且不斷完善與主體相關的權利經濟救濟。
(二)建立高等學校市場化行為保障制度
社會的公共性并不是通過國家而強制執行,而是依靠公民自愿和半自愿合作方式來得意實現。新時期我國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高等教育學校既可以接受學校捐款的同時仍然可以接受社會等非政府組織的捐贈。高等教育學校主要以服務于社會服務于大眾作為其主要功能,為了保障高等教育學校的公共性,政府部門應該規范高等教育學校的運行機制,制定出相應的市場化行為運行規范,并以此來為社會服務。根據高等院校的公共性特質,要求政府部門必須將高校看做自己的附屬機構直接執行政府命令,同時還要采取一些輔助性措施來對高等學教育學校開展法律調控。政府部門通過制定和完善高等院校市場行為規范,積極維護高等院校的市場競爭秩序,進而提升高等院校的公共性[3]。
(三)保障教育質量
現代經濟市場體制下,市場導向的教育改革使得高等教育中出現了學校利用信息不對稱優勢或者自身優勢來降低教育質量而去謀求更高利益。政府部門對于高等教育質量的監督尤為重要,因為教育質量是高等教育的基石,也是高等教育永遠關注的問題。政府部門要針對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進行宏觀調控以及管理,積極敦促學校內自我評估機制的建立。不斷對高校學校內部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等進行限制,對于高等教育質量進行評估,建立起健全的高等教育質量多元化評價體系[4]。
三、結語
隨著我國教育制度不斷改善,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已經成為了當前教育重要需求。高等學院教育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特質使得社會大眾均有權利或者有機會參與到高等教育活動之中來。本文針對高等教育的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機制有效途徑進行探討,希望高等教育始終能夠保障其公共性特性,可以更好為廣大群眾服務。
[參考文獻]
[1]許杰.彰顯公共性:大眾化后西方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新走勢[J].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12,09:87-90.
[2]馬志同.政府與大學的高等教育公共性責任研究[J].淮海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8:5-7.
[3]李明,張茂聰.試論我國高等教育公共性的衰退與歸因[J].中國成人教育,2009,20:6-7.
[4]蔡海龍.市場化改革中的高等學校公共性變遷與重構[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4: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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