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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審計實施方案范例
篇一:某同志離任審計工作方案
根據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組審字第20xx001號)通知,要求對**公司原董事長**同志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為明確審計目的、范圍,突出審計重點,確保工作質量、實現工作目的,制定本方案。
一、審計目的
1、審核**同志離任時點**公司真實的財務狀況、任期內經營情況、現金流量情況;其中離任時點的財務狀況,核實企業20xx年底凈資產是審核重點。
2、審核任期內在經營管理方面制度的健全性和執行的有效性,重大決策正確適當情況。其中項目管理現狀及現有的經營模式是審計重點。
3、審核任期內重大投資、重大訴訟擔保情況。審核遵守法律、法規、廉潔自律情況;
4、對**同志進行客觀評價、出具審計報告。
二、審計范圍
1、時間范圍
***同志任期自**年**月至**年**月,本次審計時間范圍即此期間,涉及的重大事項必要時將延伸追溯審計相關年度。資產負債審定兩個時點,即接任起點和離任終點。
2、資料范圍
20xx年納入報表合并范圍的全部企業。與此次離任審計相關的、有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資料。任期內公司修訂、執行的所有管理制度、規章;
財務資料;統計資料;工程資料等。
三、審計策略
根據本次審計目的,嚴格按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采用控制測試與實質性測試、抽樣審計和詳細審計相結合的審計策略,具體如下:
⑴通過座談的形式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調查和了解,采取形式:對班子成員及各部門負責人做訪談,訪談前做好方案。重點了解領導班子成員的情況及分工、人員結構狀況、項目部建制情況。
⑵根據內部控制測試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內容,采取的方法:查閱公司各項制度文件、會議記錄、詢問相關人員等。
⑶按照業務循環進行實質性測試,主要內容為資產、負債項目。
⑷本次審計,對截止20xx年年末財務狀況審核的實質性測試要求進行詳細審計。
四、審計重點內容、審計分工。
本次審計小組負責人:**,參審人員:**、**、**。
(一)符合性測試階段的審計重點內容(對控制環境的了解)
1、**公司機構設置及各部門的職責、組織結構圖、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所屬項目部建制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成立時間、負責人等)。特別要求關注人員結構。
2、對項目部的管理模式(直屬、合作或其他),所簽署的管理協議書以及對項目部管理的相關制度。此項可列明細表,包含上交管理費比例、聯系人等情況。
3、公司執行的所有管理制度、規章
4、公司董事會、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和有關決議
5、公司公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有關印鑒的用印記載
6、薪酬臺賬(包括薪酬、保險公積金、福利費)(期間:2002年10月—20xx年12月)、104表(期間:2002年—20xx年)
7、合同臺帳(在施工程情況、建造合同明細表)
8、對外投資情況(見所屬被投資企業及經濟實體表)
9、重大擔保訴訟事項、重大資產處置事項(見重要情況說明)
了解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和存在的風險,查閱相關內部控制文件及執行中生成的文件和記錄;機構設置情況及各部門的職責;關注被審計單位的會議紀要和決議;
了解投資、抵押、購置重要資產和簽訂重要合同、協議是否經公司領導班子討論或集團批準 (摘錄或復印有關協議);
分工:此項工作由**負責完成,時間計劃5個工作日,即審計進駐日開始,5日內完成。
(二)實質性測試階段的重點審計內容
本次審計,按具體審計目的逐項展開。
索取資料內容:
1、20xx年12月31日**公司納入報表合并范圍的全部企業的財務報表及科目余額表(最末級科目),歷年審計報告。
2、企業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帳戶明細表,包括已經注銷的帳戶。
3、實物資產盤點情況(見資產盤點表)
4、按年度統計完成的收入、利潤及上交稅金情況表
實質性測試過程中,以20xx年年末為重點審核內容,兩個時點財務狀況的審核由一人完成,如:負責應收賬款審核的組員同時做兩具時點的
工作底稿,格式可為:
項目 2002年10月末余額 20xx年年末余額
通過審核確認:潛虧等資產損失、欠繳稅款情況、對外債務情況(其中明確未執行完畢的被訴案件情況)、欠職工工資保險等福利費情況。統計出任期內償還債務情況,包括償還欠職工債務、外債、欠稅、銀行貸款。在審計過程中關注公司實物資產盤點情況,要求提供盤點表、盤點總結等材料,對重要固定資產進行抽盤,做好詳細記錄。
資產負債項目逐一審核,其中重點審核20xx年末在施工程情況,確定潛盈(虧)數額。
2、任期內經營成果的審核。向財務索取審計期間內的利潤匯總表,參考歷年審計報告。
3、任期內現金流量的審核。審核現金流量表的真實性,結合任期內利潤情況進行分析性復核。關注銀行貸款任期內的償還、續貸情況;對外借款情況。
4、近三年固定費用水平審核。
5、資金管理情況。截止20xx年年末銀行賬戶使用情況。
⑴取得并審查銀行存款對賬單、余額調節表、銀行存款賬面余額,一一核對,保證銀行存款的真實、合法、完整。重點關注長期未達賬項。如有借用賬號,也納入審核范圍。
⑵現金盤點不要在進駐日開展,任擇某日進行。
分工:以上由工作由**完成。
(三)工作時間安排
計劃現場工作時間: 10個工作日。自20xx年3月20日至 3月 30日。
整理底稿、出具審計報告初稿:5個工作日。自20xx年 4 月1 日至5日。
交換意見:10個工作日。自20xx年4月6日至 15 日。
總體計劃在4月20日前提交審計報告。
五、審計要求
1、審計時嚴格按照審計準則和本方案的要求認真、準確、詳細地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有問題的事項要做好審計記錄,并及時復印原始憑據等相關資料。現場審計過程中注意隨時溝通。項目負責人及時對其他人員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
2、工作過程中,1-2工作日應進行小結,由項目負責人完成,統計審計進度,適時調整工作方案。
篇五: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對下屬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界定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總經理班子成員、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核實其任期財務狀況,促進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公司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的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對其任職期間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1直接違反國財經法規的行為;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財經法規的行為; 3失職、瀆職行為;
4其他違反國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在其任職期間對所在公司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
第三條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分為屆中審計、屆滿審計和離任審計。屆中審計是指對領導人員任期中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屆滿審計是指對領導人員任期屆滿后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是指對領導人員因任期屆滿、調動、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本工作崗位所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審計應遵循:先審計后離任原則(但因解聘、降級、撤職等非正常原因離任的,可先離任后審計,但并不因此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和管理責任);以經濟責任、效益和制度或決議執行為核心原則;分清任期責任與前任責任、直接決策責任與間接管理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原則。
第四條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公司審計機構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五條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期內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二)資產負債率的增減情況;
(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四)財務收支的合法、合規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真實性,納稅等與經濟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
(五)重大投資(含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對外投資等)的情況及效果;
(六)內控制度的健全及有效執行情況,公司基本制度、財務制度及資產管理的執行情況;
(七)有無重大經濟損失及浪費題;
(八)有無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題;
(九)對外擔保情況、經濟糾紛(訴訟)情況、正在執行或未執行的重大經濟合同情況;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審計人員根據屆中、屆滿、離任審計的不同情況確定重點審計內容。屆中審計側重于審查、評價企業現有狀況、財務收支的重大變化、盈虧的真實性及增減原因、企業經濟增長方式、增長速度及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對企業
經營管理狀況提出建議;屆滿和離任審計側重于界定評價,核實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真實、完整,任期內經營目標及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盈虧的真實及業績評價等。
第六條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或各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委托離任審計項目。
第七條在接受審計項目后,審計機構應及時確定審計人員,做好實施審計前的資料及信息等方面的收集準備工作,編制好審計工作方案,并于實施審計前三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通知書。
第八條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準備好以下資料:
(一)組織財產清查盤點、落實物資盈虧情況;
(二)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情況報告;
(三)領導人員任期內企業財務會計資料、統計資料;
(四)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經營計劃,重要的合同、協議、領導人員辦公會議紀要及年度工作總結;
(五)領導人員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述職報告,主要內容與本實施辦法第五條所示內容一致;
(六)經濟監督部門、公司管理本部、中介機構對企業檢查后的報告、處理意見及糾正情況資料;
(七)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員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對提供虛假材料的有關責任人,可以提請相關權力機構對其做出必要的懲罰。
第九條審計機構在實施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有權依照《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對非法干預、阻擾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必要時,審計機構可以建議總經理辦公會或被審計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有關人員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保證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被審計單位或領導人員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有權申請有關審計人員回避。審計人員在接受審計任務時認為本人與被審計單位或領導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十一條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應聽取總經理辦公會或被審單位董事會、監事會對該公司及其領導人員的意見。
第十二條審計工作組按照規定的審計程序實施就地審計,聽取領導人員的述職報告,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統計資料,抽查實物資產,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件資料,召開座談會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形成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三條審計機構在實施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遇有涉及職權圍以外的題,應當依照管轄職能和法定程序移交給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實施,審計機構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審計實施結束,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析評價,寫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依據、審計時間、審計圍和審計方式;
(二)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本實施辦法第五條所示內容;
(四)對審計查出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審計組認為必要披露的其他內容;
(六)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審計報告應附審計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表,重大投資項目情況表,主要財務狀況分析表及審計工作組認為必要的其他附表。
第十六條審計部實施審計后,將初步審計報告向被審者本人和所在單位征求意見,并取得書面回函。屆中、屆滿審計報告應征求領導人員和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并由領導人員簽字、單位蓋章;離任審計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分別由離任、接任領導人員在審計報告上簽署意見、單位蓋章。審計機構根據反饋意見審定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審計機構對審計報告審定后,出具審計意見書或做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一并報總經理辦公會、被審單位董事會及監事會并送交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十八條審計法律責任分別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被審計單位違反國財經法規的,審計機構按國有關財經法規的處罰規定,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處理決定;
(二)對于違反財經法規的責任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移交所在公司董事會或總部人力資源部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領導人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提出審計意見,由所在公司董事會或總部人力資源部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必須認真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書面上報審計機構。如對審計處理決定有異議,自收到審計處理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公司董事會申請復議,并由董事會做出裁決。復議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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