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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法學與文學的交叉研究
本文重點從文學與法學的聯系與區別出發,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闡述了文學在法學中的運用,并提出用文學來詮釋法律的重要意義與國內外實踐。
摘要:法學與文學看似兩個不同的學科,二者如何交叉?如何研究?法學與文學的交叉領域學術界一直關注較少。
關鍵詞:文學經典 法學研究 法律與文化運動 法律故事學
法律和文學看來似乎相隔很遠:文學是一個人的江湖,“一曲新詞酒一杯,去年天氣舊亭臺”,法律不同,法律不是一個人的世界;不用課堂教學,也可以產生作家,而且可以產生很好的作家,但法律是無法自學成才的;文學更加重奔放熱情,更是一種宣泄,而法律則需要討論,需要集思廣益、群策群力,法律更重嚴謹。
在文學作品中,個人的自由經常發揮到了極致;但法律是一種妥協,是群體與群體、群體與個人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妥協。現實中的人是不自由的,受到許多限制,但人的內心渴望自由。正是有這種個人自由的發揚光大,才能有真正意義地妥協。而如果不是通過妥協產生的法律,在現實適用中必定會遇到很大的麻煩,因為人們不會從內心對這些法律有敬畏之心。美國聯邦法官勒尼德・漢德說過:“自由置于我們每一個人的心間;如果我們心中的自由已死,那么世上任何憲法,任何法律,任何法院,都無濟于事。”
文學家和法官都關注人性。對于弱勢群體和處于弱勢狀態的人,作家和法官有發自內心地關懷。比如,張愛玲說過這樣一句話:“對于孩子來說,父母是上帝。可父母不是上帝。”如果我們對這句話有感同身受的理解,我們對中、小學教育就會有比較深刻的理解。我們就不會因為自己的短視或一己私利,去教授孩子那么多無用的東西。如果法官對這句話有感同身受的理解,在家庭法訴訟的審判中會是另一種取向。
一般而言,雖然大部分學者否認文學對法律存在影響,但“法律與文學運動”依然堅強地扎下根來,并引起越來越多學者的關注。
如徐忠明教授在其《包公故事――一個考察中國法律文化的視角》中關于包公的研究就以“三種敘事”為研究的基本依據。作為歷史敘事的包公依據的是《宋史・包拯傳》和吳奎為他寫的《墓志銘》,作為自我敘事的包公依據的是《包拯集校注》,作為法律敘事的包公依據的是《百家公案》、《龍圖公案》和《三俠五義》等等文學經典。這三種敘事,前兩樣資料是精英史、官方史,那我們如何從中尋找小人物的歷史呢?當然可能那些通俗小說中有一些,但作者立意要創新,其難度就像從《二十四史》中的“本紀”中尋找“小人物的歷史”基本上是一樣的。所以作者只能從包公的文本中尋找國家法、精英法律觀念,從經典文學中去尋找大眾的民間法、大眾法律觀念。
法律故事學研究有兩種傾向,一是從文學作品對法律的表述來看社會的公平、正義、自由和權利。狄更斯的《遠大前程》、《荒涼山莊》,卡夫卡的《審判》等等,都是法律與文學運動的經典研究對象。另外一種傾向是把法律本身當作故事。法律的舞臺上有各種各樣的角色,法官、律師、證人、當事人,活生生的故事就發生在這些人中間,每個角色對故事的不同敘述,表現了他們在講故事的過程中的地位。這種觀點是和法律解釋學相關的,法律被當做故事講出來,實際上是通過對法律的解釋來完成法律的任務。
現在國內有一些法學家,通過對文學作品的分析來進行法理解釋。這種研究在國外也有。不過,本人認為國內法學家之所以選擇文學作品作為法理分析的樣本,原因還是在于中國自古以來就沒有法治傳統,法學家只好求助于文學作品的文本。比如《秋菊打官司》,這部被拍成電影的小說是被作為案例來解析的。而在美國,小說就是小說,如何能夠作為既定事實來演繹法律?美國學者討論法律,事實大多是引用法院的判例,尤其引用的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國沒有判例法傳統,所以學者只能借助廣為流傳的文學故事來演繹法律。對于中國學者來說,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無奈的選擇。
以文學故事來演繹法律可能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避免用真人真事來演繹可能引發的爭議或訴訟。
在國外,有很多人經常在文學與法律之間游走。有的人是先做律師,然后又去當記者、寫小說、當編劇,有的人是先當作家,然后又改行做律師。這兩者之間沒有天然的壁壘,尤其是近些年來,一批律師出身的美國作家的成就相當引人注目,比如里查德・帕特森、約翰・格里斯厄姆、斯考特・特洛,號稱“三杰”,都是多產作家。他們的作品,比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法官兄弟》、《人身傷害》、《父輩的法律》等,都是紅極一時的暢銷書。
當過律師后再寫小說,可能因為他們寫的小說都源于他們經歷過的案件,其中不乏陰謀、欺詐、陷阱。還有的人是當過法官之后又寫小說的。聯邦法官威廉・考尼茲就寫過許多小說,其中《懷疑的陰影》曾榮登全美暢銷書榜。
美國律師寫小說可以看作是“利用小說講法”。小說比法律論文更容易暢銷,在這些暢銷的小說里,無不滲透著作者自己的政治主張和法律觀點。
當然,他們的書能暢銷,不全依賴于題材或內容,他們的文學水平也是很高的。約翰・格里斯厄姆文筆流暢,飄逸輕盈,斯考特・特洛的小說機智而凝重。美國作家愛默森說過:“天才本身并不能造就一位作家。書的背后必須是一個人。”這些律師作家正是以自己的“人”――獨特的風格征服了讀者和市場。
參考文獻:
[1] Peter Brooksand PaulGewirtz,《法律的故事》,耶魯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2] 波斯納:《法律與文學:一個被誤解了的關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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