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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理由
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理由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恼撐姆段模瑲g迎閱讀。
摘 要:隨著社會文明、技術手段、傳播媒介的進一步現(xiàn)代化,人們對內心世界的安寧和獨處環(huán)境、私人空間的保留要求將更加強烈。
隱私權是現(xiàn)代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項法律權利。
我國法律雖然多處涉及到隱私權的理由,但在私法領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沒有一部法律有明確的隱私權保護內容,僅僅在司法實踐中,遇到隱私權理由時,司法解釋予以規(guī)定,以名譽權的名義來保護隱私權。
因而我國隱私權保護立法顯現(xiàn)其不足,尚未形成完整制度,隱私權被侵害相當突出。
加強和完善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作用。
關鍵詞:隱私;隱私權;法律保護
作為社會群體中的一員,對于生活中一些純屬于自己而與公共利益不相關的事情則不希望別人知曉或干涉,后者就是我們常說的私生活或隱私。
居所、財產狀況、婚姻狀況、書信、日記等等都可能成為個人的隱私。
人類關于隱私的意識和觀念是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而不斷發(fā)展的,越來越多的高科技尤其是信息網(wǎng)絡技術日漸進入人們的生活,它給人們帶來前所未有的方便的同時,也使人們原本安寧、自由、不受侵擾的生活受到影響,人們的隱私受到了威脅。
比如很多場所設置的攝像頭、監(jiān)控設備、網(wǎng)絡圖片傳播、個人手機中儲存的隱私照片被公布到互聯(lián)網(wǎng)上等。
那什么是法律保護的隱私權呢?
一、確定一般作用上的隱私權
多數(shù)學者認為,構成隱私有兩個要件,一為“隱”,即秘密而不愿為他人知;二為“私”,即純粹為私人的,非公眾、非群眾的。
因而在界定隱私權時應注意隱私權的以下特點。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我國臺灣學者把隱私權稱作秘密權,后來明文規(guī)定為隱私權,含義是私生活上或工作上所不欲人知曉之事實,有不被他人得知的權利。
按照大陸通說及隱私權概念初創(chuàng)時的理論,隱私權是公民個人的私的權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yè)法人。
實際上,企業(yè)法人的“隱私”就是商業(yè)秘密,商業(yè)秘密保護的是企業(yè)的經濟利益,而隱私權保護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將商業(yè)秘密認為定為隱私,則企業(yè)易于借隱私權的理由掩蓋其產品質量低劣服務水平低下等情況,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除此之外的其他法人,都具有“公”的性質,都是公眾服務機構,如果讓這些法人也享有隱私權,就有可能使他們在法律上找到根據(jù),拒絕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質詢,不利于民主建設和廉政建設。
因而,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隱私權的客體是個人私生活秘密
私生活秘密復雜多樣,為便于理解和掌握,有必要進行整理和歸類。
王利明教授將隱私權分為三類:一是個人信息,為無形的隱私;二是個人私事,為動態(tài)的隱私;三是個人領域,為有形的隱私。
這是目前關于隱私客體相對準確、精辟的論述。
唯一略嫌不足的是該分類的標準不夠統(tǒng)一,第一類與第三類以是否有形為標準,第二類以是否具有動態(tài)性為標準。
筆者以此分類為基礎,作適當調整,對隱私權的客體進行劃分。
就隱私權存在的狀態(tài)(形式)來分,可分為物質狀態(tài)的隱私和信息狀態(tài)的隱私兩大類。
這一區(qū)分的作用在于,對物質狀態(tài)的隱私侵害方式為侵入、窺視、干擾;對信息狀態(tài)的隱私,侵害方式只能是刺探、調查、擅自公布。
物質狀態(tài)的隱私又有個人領域隱私和私人活動隱私兩類。
所謂個人領域,是指一定的空間概念,也稱作私人空間,包括臨身領域與身外領域。
臨身領域指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
身外領域包括個人居所、旅行行李、學生書包、口袋、日記本、信件等。
私人活動包括日常生活、社交活動、夫妻性生活、婚外戀和婚外性生活。
其中,婚外戀和婚外性生活,不得向社會公布,但并不排除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
3、隱私權的范圍并不是一成不變的
隨著歷史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隱私權的界線會有一定幅度的伸縮,并且,它還受著不同區(qū)域、不同民族、不同傳統(tǒng)習慣的影響。
就歷史影響的因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理由來說,一般而言,隨著物質文明的發(fā)展,社會復雜程度的提高,隱私權的范圍會有擴張。
這是因為社會越復雜,交往越頻繁,社會成員要求相對獨立領域的愿望就會越強烈,對要求社會和他人勿干擾的活動、領域就會增加。
二、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具體的侵害隱私權行為
筆者認為,對于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做以下概括,有助于準確理解和把握。
1、刺探、調查個人情報、資訊
隱私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制約私生活秘密,包括一切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情報和資訊。
非法刺探、調查個人的身體資料、生活經歷,財產、社會關系、家庭狀況、婚戀狀況、家庭住址、電話號碼、政治傾向、心里活動、兩性生活、疾病史及其他個人私生活情報資訊的,均構成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刺探、調查、收集上述個人資訊、情報并進行記錄、攝影、錄像者,構成嚴重情節(jié)。
2、干涉、監(jiān)視私人活動
個人活動自由,也是隱私權的體現(xiàn)。
權利主體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活動,任何人不得干涉、監(jiān)視、跟蹤、騷擾。
這是一種能動的權利,是權利主體自由支配的范圍。
監(jiān)視私人活動,強力干涉私人從事某種活動或不從事某種活動,監(jiān)視私人與他人的交往,監(jiān)視、監(jiān)聽夫妻性生活,私人跟蹤、騷擾他人的安寧生活,等等,都侵害了私人活動的權利,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3、侵入、窺視私人領域
私人領域是隱私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入或窺視,更不得非法搜查私人住房、日記、身體、箱包、通信。
私自侵入住宅,窺視居室內情況,偷看日記,借他人沐浴、上廁所等偷看他人身體隱密,私翻箱包、私拆信件等等,均構成侵害隱私權行為。
4、擅自披露、公開宣揚他人隱私
隱私隱瞞權是隱私權的最重要權利之一,權利主體有權隱瞞一切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秘密。
擅自公布他人私生活秘密,是嚴重的侵害隱私權行為。
擅自公布隱私,包括兩種:一是非法刺探、調查所得之私人秘密后,予以公布,這是既刺探、調查,又予以非法公布,因而是屬于侵害隱私權的嚴重情節(jié);二是因業(yè)務或職務關系而掌握他人的秘密,其掌握是合法的。
5、非法利用隱私
非法利用隱私是未經隱私權人同意而利用其個人資訊、情報資料的行為。
其行為的特征,是將他人的資訊、情報為自己所利用,用于營利或非營利目的。
非法利用隱私有兩種:一種是未經本人同意而利用,此種為盜用他人隱私;二是雖經本人同意,但利用人超出約定的范圍而利用。
非法利用他人隱私,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為侵害隱私權。
應該強調的是,死者的隱私法益也應予以保護。
對于死亡人的隱私,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任何人不得進行非法公布或非法利用,其行使保護權的主體,為其近親屬,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死者又無近親屬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起訴。
三、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目前狀況
1、 隱私權保護的方式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是間接保護策略,即法律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公民個人的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隱私或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因訴諸法院以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而只能將這種損害附從于其它訴因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
和日本的對隱私權保護的策略一致,但保護的程度和力度不同。
2、隱私權保護的不足與目前狀況
從我國目前的隱私權保護的立法來看,主要有憲法、刑法、訴訟法、行政法和民法,隱私權作為一種民事私權,應當由其基本法民法來保護。
由于我國民事研究起步晚,對人格權研究較為薄弱,其人格權中的隱私權歷來與陰私相混淆,同時又受到中國特有的文化影響,其保護的程度和保護的策略沒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視。
在我國私法領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沒有一部法律有明確的隱私權保護內容,僅僅在司法實踐中,遇到隱私權理由時,司法解釋予以規(guī)定,以名譽權的名義來保護隱私權。
因而我國隱私權保護立法顯現(xiàn)其不足。
又由于隱私權未形成獨立人格權,公眾對隱私權的內容以及是否侵犯隱私權理由產生模糊認識,因此隱私權被侵害在我國相當突出。
四、完善我國隱私權立法的幾點倡議
1、明文規(guī)定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利,而非“人格利益”
我國《民法通則》并未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造成在司法上只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通過名譽權對隱私權進行間接保護,由于二者存在質的不同,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不必定侵犯名譽權,這種做法顯然不利于維護隱私權。
因而筆者倡議,應參照世界其他國家的立法,盡快把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在立法上明確規(guī)定。
2、正確處理、規(guī)范隱私權與知情權的關系
知情權是一項公權,指公民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的信息資料,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
要處理好隱私權與知情權的關系,筆者認為應當遵循三個原則。
第一,社會政治與公共利益原則。
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比較時,公共利益大于個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會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為最高利益標準。
第二,權利協(xié)調原則。
當權利沖突時,雙方可以選擇犧牲最小利益,當必須犧牲隱私權來行使知情權時,應當將隱私權損害減小到最低限度,即縮小披露、公開范圍,當知情權是財產利益時,應當以維護隱私的人身權來對抗知情權。
第三,人格尊嚴原則。
當隱私涉及到人格尊嚴時,如他人的妻子與第三人有不正當關系等隱私時,或有疾病等,知情權要讓位于隱私權,否則,將損害當事人人身的利益。
因此根據(jù)三項原則,解決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以利益最大化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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