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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民商法的演進性
互聯網時代民商法的演進性
摘 要:本文討論了經濟的發展對民商法造成的影響以及民商法價值體系的重構,論述了民商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關鍵詞:互聯網時代;經濟發展;民商法;演進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人們越來越發現民商法的重要性,因此國家有關部門加快了對民商法的立法與完善。
例如陸續出臺了《合同法》、《物權法》、《侵權法》等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規。
不過隨著時代的進步,民商法也在不斷演進,因此研究時代是如何造成民商法的演進是很有必要的。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發生著變化,互聯網時代向人們展示了一個高質量的發展前景,為經濟發展打開了新局面,對民商法的要求更高。
因此,要適應時代發展,能夠以開放的心態與求實的精神去處理各種問題,避免由于與時代不符而顯得格格不入。
西方經濟理論認為,社會秩序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演進(內生)秩序及其規則;一種是建構(外生)秩序及其規則,而民商法則屬于演進的經濟秩序規則,相對于外生的秩序及其規則,民商法可以看作是歷史的演進與社會經濟秩序的互相博博弈得到的結果。
它不是由人們費盡心思憑空設計的,也不受立法者控制,它的制定必須符合歷史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每個人都能影響制度的生成,但同時每個人都受制度的約束,這是社會的自發秩序,在這個秩序中,人們的態度不一定是理性的,只是按照日常的慣例行事。
這種慣例對人們的生活影響非常大,例如國際貿易慣例,在經濟活動中起著最基本、最普遍的作用,維持著經濟社會的運轉。
而一些法律也只是在慣例出現問題或慣例不生效時才起作用的。
一、經濟的發展對民商法的影響
(一)經濟的發展對民商法價值體系的影響
傳統民商法中,信息的安全并不是很重要,例如在傳統的交易中,安全包括信息安全、付款付貨方式安全以及信用安全,而傳統的付款方式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信息安全對交易的影響不大,第三方得到交易信息后并不能做出有損交易雙方的事情,因此在傳統的交易中交易安全問題影響不大,甚至根本不會出現安全問題。
[1]而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交易渠道變得更多,交易空間更廣闊,打破了國與國之間的地域限制,交易者可以通過互聯網按照自身的交易要求尋找交易者,而這個交易者可以使來自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個人。
這就使得市場更加統一化,人們發布或搜索信息更簡單、有效,交易主體變得更自由。
(二)互聯網時代要求對民商法的價值體系進行重構
新時代下,民商法價值體系主要有:自由、平等、公平、安全、效益,這幾個中,(1)自由是民商法價值體系的基礎,也保證了其他價值得以體現;(2)平等的內涵已經不同于傳統交易了,它更具工具性和目標性;(3)公平是民商法的最終追求;(4)安全是互聯網時代中民商法的主要追求目標;(5)效益處在最重要的價值地位上。
這其中,安全與效益互為矛盾,如何平衡這兩者之間的關系也是民商法需要考慮的。
二、互聯網時代民商法的演進性
(一)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演進
1.平等中立原則
互聯網時代的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就是指,民商法對參與交易雙方或多方需要達到的條件,具備的技術水平,選擇交易平臺等不做過多干預,保持中立,不能出現偏袒一方的情況等。
平等中立是隨著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個全球性的特點。
以民商法中的電子商務法為例,關于平等中立需要做到以下幾點:①技術平等。
電子商務中的各種技術例如秘鑰等加密方法應該一視同仁,不可區別對待或有任何歧視;②交易媒介平等。
交易媒介主要有通訊、有線、無線、廣播等,都應平等對待;③實施平等。
民商法對于電子商務法與其他有關的法律態度要品等,不能厚此薄彼,另外對于國內的與國際的電子商務也應平等對待;④保護平等。
對所有參與到交易中的人員,包括國內的商家、當事人與國外的當事人都應提供同樣的保護。
2.安全原則
安全在互聯網時代變得更加重要,定義也更加豐富,而安全原則就是指在進行民商活動時,必須將安全放在首位,作為活動的基礎與前提,其對應的法律法規也應該體現出對安全的重視。
以電子商務的安全為例,電子商務法的出臺主要是為了解決電子商務中的安全問題,因此安全是電子商務的基本原則。
互聯網時代使交易更高效,更快捷,而高效與快捷的前提則是安全。
網絡由于具有一定的虛擬因素,存在著許多變數,因此安全就顯得格外重要。
網絡安全主要有以下兩種問題:一是由于網絡環境問題,導致存儲額信息外泄;二是受到人為惡意破壞,修改了用戶傳播或存儲的信息。
目前的防治手段主要從數字認證、簽名、網絡安全設置、支付這幾個方面展開。
這也體現出了民商法的演進。
3.效益原則
法律是公正的代名詞,法律的出臺就是為了維護公正,但同時法律又屬于上層建筑,是建立在經濟之上的。
因此要在這兩層內涵的基礎上對法律的原則進行定義。
而法律的原則在不同時期是不同的,在如今的互聯網時代,民商法的效益原則就是要加快效益目標建設,發揮出民商法的效益與價值,展現出互聯網時代的網絡自由。
(二)民商法基本制度的演進
1.時代的變化拓寬了民商事權利體系
民商事法律體系要包括這一時期內民商事的活動內容與法律實施應具備的條件,因此所謂的成熟其實是受時代限制的。
而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民商事權力體系也應有所拓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信息庫的專用權。
互聯網時代,信息成為了民商事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挖掘開發信息是民商事活動成功的關鍵。
因此在法律中應給與這種勞動者(挖掘開發信息和投資的人們)民商事權利,用來保護其勞動成果,使其工作積極性不受打擊。
(2)域名的專用權。
域名是一臺計算機在網絡上的專用地址,利用域名計算機才可以入網,并訪問網絡中的信息,網絡聯系等,目前民商法對域名的專用權還沒有準確的定義。
但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不斷發展,人們對域名的需求與使用在與日俱增,域名已經具備了同傳統知識經濟時代中企業的商標同等的價值,意義也變得不一般。
民商法應該對域名進行規劃與整合。
(3)網絡信息版權。
版權所有者具備控制其作品(錄音、錄像、圖片等)在網絡上的權利。
而網絡上信息的傳播途徑很多,且都是交互式傳播,并不容易加以控制。
民商法就要將信息的版權納入到法律保護范疇中,是版權所有者對其作品在網絡中夠的傳播具有民商事權利。
2.經濟的發展拓展了民商法調整對象
網絡具有很強的開放性,人們獲取新的渠道更豐富,同時也為信息的傳遞、交流提供了便利,而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與完善,對信息的傳遞與變現都在發生著變化,信息的價值也越來越被人看中。
因為有些信息本身就具有經濟性、利益性,還有個人隱私的人格性,因此民商法應對其加以重視與保護,包括民商事主體間的信息、信息庫版權、控制權等。
(三)民商法理性主義的演進
大陸的民商法系與英美法系在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是法國與德國,民商法的表現形式主要是立法、發電等;英美法系則是與以往實際案例的判定作對比,在此基礎上得到的。
但是,大陸法系的民商法所依照的法律法規也不是憑空建立的,也是在商品經濟不斷地發展中,根據每個國家不同的風俗習慣、約定俗成的規定等建立的。
例如德國的民法典最早起源于日耳曼民族制定的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應用到不同的國家又有不同的內容,這都是為了順應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需求。
這也表明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處。
從民商法內容而言,民商法是演進理性主義的產物,其中的內容有很多來自于當地人們的風俗習慣、社會慣例等。
而商品交易規則也是經濟自然演進的產物,如果一個國家沒有民商法,那么在約定俗成的慣例下,民商事活動依然能夠進行。
美國學者龐德認為:過去的法理學告訴我們,法律所取得的成就以及人們制定法律都有時代的局限性,而有些法律則需要則實踐中檢驗其適用性。
法律不能隨意更改或替換,它已經成為了人類發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經濟的發展,互聯網時代的來臨,網絡打破了國與國之間的限制,推動了全球經濟一體化,這也使得全球民商事活動逐漸具有共同性與普遍性,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律理念、價值觀、執行標準等勢必會逐漸走向統一,這也是民商法演進的必然趨勢。
[ 參 考 文 獻 ]
[1]張德峰.從民商法到經濟法:市場經濟倫理與法律的同步演進[J].法學評論,201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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