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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工委法規規章制定程序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國防科工委法規規章制定程序暫行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國防科工委擬定法規、規章的程序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法規、規章包括:
(一)國務院授權起草的法律、法規草案;
(二)報請國務院審核或批準的行政規章;
(三)國防科工委制定并發布的國防科技工業和行業管理規章;
(四)國防科工委機關的內部規章。
第三條 擬定法規、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
(二)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三)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的實際和部門的職責權限。
第二章 規劃、計劃和起草
第四條 法規、規章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委機關各司(廳)在其職責范圍內,根據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所確定的各項基本任務提出規劃建議,經政策法規司綜合協調后,編制法規、規章制定工作五年規劃。
第五條 法規、規章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委機關各司(廳)分別提出計劃建議,于每年10月底前報政策法規司,經政策法規司綜合協調后,編制委法規、規章制定工作年度計劃。
第六條 提出制訂法規、規章建議,應當具備下列 內容:
(一)該項法規、規章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有無規定;
(二)該項法規、規章的調整對象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關系;
(三)該項法規、規章的主要內容;
(四)該項法規、規章的完成時間。
第七條 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委主任審批后,由政策法規司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經委主任批準后,對規劃或計劃作適當調整。
第八條 列入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需要起草的法規、規章,由機關各司(廳)分別負責起草。專業性強的法規、規章,由業務司負責起草,政策法規司參與配合。綜合性法規、規章由綜合部門和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有關業務司參與配合。
第九條 法規、規章起草前,應當對所要解決的問題和規定的事項做廣泛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
第十條 國務院授權起草的法規和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規章,起草前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報告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擬起草法規、規章的目的;
(二)起草小組負責人及成員名單;
(三)草案提綱;
(四)起草工作進度計劃。
第十一條 起草的法規、規章需要制定實施細則的,應當與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統一考慮,同時進行。
第十二條 起草法規、規章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涉及委外有關單位業務或與其關系密切的規定,起草部門應當報其委主管領導同意后,組織對口溝通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草案說明中專門提出,并說明情況和理由。
對涉及委內有關司(廳)業務或與其關系密切的規定,應當與有關司(廳)協商一致,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不得寫入草案。
第十三條 起草法規、規章應當注意與有關法規、規章的銜接和協調。對同一事項,如果作出與其他法規、規章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上報的草案說明中專門提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起草法規、規章應當對內容相同或相近的現行法規、規章進行清理。如果現行法規、規章將被起草的`法規、規章所代替,必須在草案中寫明予以廢止。
第十五條 法規規章的名稱應當規范。國務院授權起草的法規的名稱為條例、規定、辦法;國防科工委制定發布的規章的名稱為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不得用“條例”。
第十六條 法規、規章的內容應當用條文表述,每條可以分為款、項、目,款不冠數字,項冠以(一)、(二)、(三),目冠以1、2、3。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編、章、節。
第十七條 法規、規章應當結構嚴謹,邏輯嚴密,用詞準確、規范,忌用宣傳性、號召性語言和含糊詞語。
第三章 審批和發布
第十八條 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門將法規、規章草案以及起草說明一并報送政策法規司審查。
第十九條 政策法規司負責對法規、規章的合法性、規范性以及起草程序等進行審查并寫出審查報告。
第二十條 法規、規章審查完畢后,政策法規司將法規、規章草案及審查報告報委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法規、規章草案經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政策法規司按下列規定辦理報批:
(一)對國防科工委發布的規章,報委主任批準發布;
(二)對需要報國務院批準后發布的規章,經委主任審定后,報國務院批準;
(三)對向國務院報送的法規草案,經委主任審定簽署后,并附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和有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審批。法規草案規定由國防科工委制定實施細則的,還應當附送實施細則草案。
第二十二條 國防科工委制定的.國防科技工業及行業管理規章,以國防科工委主任命令(令)或以委文件的形式發布。委主任令或委文件的行文規則,按《國防科工委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有密級的法規、規章按保密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國防科工委法規、規章的補充、修改和廢止,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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