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河北省農業四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農業四稅指的是農業稅、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河北省農業四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業稅、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以下簡稱農業四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有代征、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代征人),都必須按照有關稅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征、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第三條 農業四稅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以下簡稱征收機關)。農林特產稅、契稅、農業稅的征收,可由縣(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情況,本著有利征收和簡化手續、防止偷漏稅的原則,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代扣、代繳。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條 征收機關應及時全面地掌握納稅人的計稅依據和資料,有關部門或單位有義務向征收機關提供納稅人的計稅依據和資料,并支持和協助征收機關做好農業四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征收機關可在鄉村建立協助征稅的群眾組織,負責宣傳農稅征管政策,及時反映情況,協助征收稅款。
第六條 建立健全農業四稅征收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征收管理。
(一)加強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常年產量、稅率、依率計征稅額,以及納稅單位或個人等基礎數據和情況的管理?h級征收機關應掌握鄉、村的基礎數據和情況;鄉級征收機關應掌握納稅單位和個人的基礎數據。各級征收機關應建立基礎數據、情況檔案,做到數字增減有依據,情況變動有手續,準確無差錯。
(二)縣、鄉征收機關應當按期核查農林特產稅稅源、計稅面積、實際產量和收入等基本情況。在設區的'市征收機關統一制定的基本計稅價格的基礎上,確定本縣計稅價格,并按省統一規定的征收辦法,結合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組織征收。占用農業稅計稅土地種養農林特產時,按有關規定繳納農林特產稅。納稅人原負擔的農業稅由征收機關予以扣除,扣除的農業稅額由征收的農林特產稅抵補。
(三)耕地占用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河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征收。申請占地單位辦理占地手續時,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四)契稅納稅人在辦理房產契證時應及時繳稅。凡未按規定到征收機關繳納契稅的,土地管理部門不發宅基證,房產部門不發房產證,公證部門不予公證。由業務主管部門代征的,稅款應按規定解繳財政機關。
第三章 納稅申報
第七條 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實行申報納稅制度。納稅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并及時向征收機關提供有關納稅資料。
(一)農林特產稅納稅人在取得農林特產品實物前,十五日內向當地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征收機關應及時進行納稅鑒定,并按規定核定稅額。
(二)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申請占地時,應提前申報并預繳稅款;自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征收機關辦理正式納稅手續。
(三)契稅納稅人在契約成立后三十日內向當地征收機關申報納稅。
第八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時,須事先向征收機關報告。征收機關可酌情準予延期,同時核定納稅額。納稅人接到延期納稅通知后,應按征收機關確定的數額預繳部分稅款,待申報納稅后結算。
第九條 納稅人超過申報期限未向征收機關申報納稅的`,征收機關有權確定其應納稅款,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順延。
第十條 新墾荒山、荒坡、荒地、灘涂水面,自有農業或農林特產收入之年起,應及時向當地征收機關申報農業稅或農林特產稅免稅事宜。征收機關審核后上報縣人民政府確定免稅期限。免稅期滿后,三十日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章 稅款征收
第十一條 農業四稅實行就地征收的方式,納稅人應依法向當地征收機關繳稅。
第十二條 農業四稅的具體征收方式,可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一般采取下列征收方式:
(一)農業稅征收可駐糧站征收、到村和到戶征收或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二)農林特產稅實行產地據實征收、評產征收、查帳征收、設站查驗征收,也可委托收購部門代征、代扣等。
(三)耕地占用稅由納稅人到征收機關繳納稅款,也可由征收機關到戶征收。
(四)契稅征收可到戶征收、檢驗征收和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征收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貨物和應稅財產進行查驗、登記。
第十三條 代征人須按農業四稅有關規定辦理代征、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征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代征人手續費。
第十四條 納稅人的主管部門和當地行政組織、村民(居民)委員會有配合、協助征收機關依法征收稅款的義務。
第十五條 已征收的.稅款應按規定及時繳入國庫。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多繳稅款的,可以從超繳之日起,一年內向原征收機關提出退款申請。原征收機關接到退款申請后,應及時報經縣級征收機關批準,退還超收款項。對逾期申請者,征收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章 稅款減免
第十六條 農業四稅的.減免,必須按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擴大減免稅范圍。減免政策界限不清的可逐級向上請示,上級征收機關應在接到請示后三十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七條 納稅人要求減免稅,應向當地征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當地征收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逐級向上級征收機關請示,在未經批準之前,納稅人必須按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 農業生產遇到自然災害需要減免農業稅或農林特產稅的,下級征收機關可逐級向上請示。上級征收機關應根據情況盡早下達減免指標,做到先減免后征收。確因客觀原因已經征收的,減免指標下達后可辦理退庫手續,把減免的稅款如數退還給納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減免稅款。減免稅款有結余時,按超收處理,并如數繳入國庫。
第六章 納稅檢查
第十九條 農業四稅的稅務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金融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做好納稅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納稅人和代征人應該認真接受征收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刁難,更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抗拒檢查。
農業四稅征管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省財政部門統一印發的農稅檢查證。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依法納稅后,征收機關應當開具完稅證明單。納稅人出售或外運農林特產品時,征收機關有權對其進行檢查,發現沒有完稅證明單或證物不符的,可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征收機關應當為檢舉者保密,并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獎勵。對群眾檢舉、揭發的問題,有關征收機關應該認真及時查處。
第七章 票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征收機關應建立健全農業四稅征收票證管理制度,加強票證和有關納稅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種征收票證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統一制定格式、統一編號后委托設區的市征收機關印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不規范的征收票證。
第二十五條 征收機關與征收、代征、代扣人員辦理稅款結算時,應辦理有關票證交銷手續。各級征收機關對交銷的.票證應該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鄉級征收機關按月向縣級征收機關填報《票證交銷報告》,縣級征收機關定期向上級征收機關匯報票證使用情況。
第八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六條 征收機關處理違章案件時,均應立案,查清事實,按規定權限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其具體權限如下:
(一)納稅人違反稅法偷稅、欠稅時,由鄉級征收機關處理。
(二)納稅人違反稅法偷稅、抗稅時,由鄉級征收機關提出意見報經縣級征收機關批準后處理。
(三)納稅人拖欠稅款、滯納金、罰款,經催繳或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無效時,由縣以上(含縣)征收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構成犯罪的,由縣以上(含縣)征收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偷稅、抗稅案件,可先由征收機關按管理權限進行查處。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征收機關應將全案材料移送當地檢察院,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征收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農業四稅征收機關和征收、代征、代扣人員應模范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稅收法規和政策,嚴格以法征稅、廉潔奉公,對違反規定亂征、亂收、亂罰或隨意減免者,有關部門應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農業四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相關文章: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05-19
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07-13
上海房產稅征收細則08-13
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全文10-19
海南省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10-06
最新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全文05-27
海南省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全文08-30
海南省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全文)10-07
陜西省車船稅征收辦法09-22
2017海南省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全文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