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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拆遷補償是在征地過程中對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評估后對該房屋合法拆除并給予房屋產權所有人一定補償。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黃山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維護城市房屋拆遷正常秩序,切實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黃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指拆遷范圍內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按《細則》應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所需的費用。具體包括房屋補償費用、附屬物補償費用、搬遷補助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安置房建設所需費用以及拆遷涉及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存款額度應不少于擬審批的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乘以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
拆遷人應按照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確定的資金數額,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指定的商業銀行,且按要求開設專戶,并確保該項資金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六條拆遷人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提供指定的商業銀行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并與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指定的商業銀行共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產生的存款利息歸拆遷人所有。
第七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以下程序提取:
(一)拆遷人提供被拆遷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用途等相關資料;
(二)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核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數額;
(三)拆遷人按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確定的資金數額存入專戶;
(四)專戶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與拆遷人共同預留印鑒章;
(五)商業銀行憑雙方共同的印鑒章支付監管資金。
第八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全部用于拆遷房屋的補償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監管資金,保證專款專用。
第九條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拆遷人根據拆遷補償進度報經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到銀行支取拆遷補償資金。
第十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采取期房安置的,應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房屋建設審批手續及房屋戶型、面積、地點等相關資料,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根據建設工程進度核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
(一)建設工程基礎階段,核準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30%;
(二)建設工程過半,核準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50%;
(三)建設工程封頂,核準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90%;
(四)被拆遷人安置結束后,解除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監督。
拆遷人采取購房安置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按照購房合同核準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十一條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確有特殊情況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可酌情降低監管資金幅度。
第十二條拆遷過程中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追加監管資金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將追加監管的數額書面通知拆遷人,并與拆遷人、商業銀行簽定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地產拆遷管理機構同意,原拆遷安置協議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讓給受讓人。
受讓人應將繼續完成拆遷補償安置所需資金足額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帳戶,并與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指定的商業銀行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安置完畢,經房屋拆遷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后,向商業銀行發出解除監管通知,拆遷人可自由使用監管資金剩余部分。
第十五條司法機關依法執行拆遷人財產涉及監管資金的,商業銀行應及時通知房屋拆遷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未按照協議約定擅自允許拆遷人使用監管資金,導致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承擔擅自劃撥資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拆遷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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