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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律規制的探究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缺乏完善的立法體系、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缺乏較強的依法行政意識、缺乏健全的區域經濟發展利益協調機制以及存在阻礙區域經濟發展的“地方保護主義”,然后從加強經濟立法,完善法律體系、轉變政府職能,堅持依法執政、建立健全區域政策體系以及加強區域之間的經濟合作四個方面詳細論述了完善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律規制的措施。
關鍵詞:區域經濟 協調發展 法律規制 問題 措施
一、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完善的立法體系
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經過長期的發展依然處于較低水平,致使存在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有頒布的法律法規缺乏較強的系統性,并且在立法方面還存在大量空白。雖然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但大都屬于地方性質的法規和規章,缺乏經濟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并且對地域的約束力比較低,也沒有較強的權威性,具有較濃的行政色彩,無法適應區域經濟快速發展的要求。
(二)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缺乏較強的依法行政意識
我國行政管理體制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歷了多次改革,改革以后微觀經濟受政府干預的程度逐漸降低,初步形成了以間接管理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體系框架,實現了建立市場體系的目的。然而,部分地方政府還沒有使自身的職能得到正確的轉變,管理觀念和方式依然比較落后,依然無法擺脫傳統的自上而下的“指揮式”計劃管理的模式,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管理存在較多不足的地方,但卻過多地干預微觀經濟主體,尤其重要的是工作人員缺乏較強的依法行政的意識。我國區域政策采用命令等方式提出,較少征求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采用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交易水平處于比較低的水平,不僅無法滿市場主體多元化發展的需要,同樣也不能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的要求。
(三)缺乏健全的區域經濟發展利益協調機制
我國由于受到經濟發展水平、地理位置、國家政策以及環境資源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在醫療、基礎設施、教育以及社會保障等基本服務方面,四大區域間存在較大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差異,差異比較明顯的是東部、中部以及西部等地區,差異最為明顯的是西部地區。在社會經濟管理中存在生態補償機制不完備,資源開發補償機制不健全,財稅體制缺失等問題,亟須進一步完善,嚴重制約了區域經濟的整體協調發展。當前,我國區域合作組織中有不少都是以協商組織的形式存在,并且這種組織形式比較松散,再加上相關合作協議缺乏較強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沒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致使區域之間形成的利益沖突問題在短時間內很難得到有效的解決,非常不利于區域之間經濟的合作和發展。
(四)存在阻礙區域經濟發展的“地方保護主義”
體制性障礙問題在區域經濟發展一體化的過程中依然存在,行政區域板塊是大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的重點地區,依然存在的貿易壁壘、要素流動障礙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致使市場出現了封鎖的問題,對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非常不利。地方政府缺乏整體觀念和全局的意識,并且一貫堅持本地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過分地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贏得較高的生產價值,因此在投資項目方面比較盲目,并且出現了重復建設的問題,在產業競爭方面并沒有嚴格按照正常的秩序進行,不僅浪費了很多資源,還不利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特色經營和有所作為的方針并沒有在區域經濟發展中得到真正地落實,區域經濟的發展速度受到了嚴重影響。
二、完善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律規制的措施
(一)加強經濟立法,完善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法治經濟,美國在地區開發中對先立法后開發調控的成功做法和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的。我國在區域經濟發展中,應充分發揮經濟法律法規的重要的作用,立法機關主要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區域調控立法進程的加快對調控我們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有了經濟法律法規的控制,我國區域開發和調控就不會遭到行政區的干涉,同時又可以為區域開發調控的持續進行提供相應的保證,區域經濟能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得到較快較好的發展。具體做法主要有:首先,為了滿足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要求,國家應加快立法進程,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區域協調發展法》《區域經濟法》等;其次,現存的關于區域經濟法律法規依然存在較多的問題和不足,國家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使之更適應經濟的發展需求;第三,盡快出臺有關區域經濟法律的實施細則及配套法規。建立和完善我國區域經濟法律體系,保障和促進區域經濟健康發展,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而實現促進我國區域經濟健康、穩定以及快速發展。
(二)轉變政府職能,堅持依法執政
在日益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區域經濟發展的速度不斷加快,這就對政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僅需要轉變自身的職能,使行政管理體制得到進一步深化和改革,還需要將自身的職責認真落實到位,對區域經濟發展進行有效的調節,認真做好公共服務、市場監管以及社會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工作,放寬微觀經濟的發展政策,努力建設一個責任心強、具有較高法制意識、重視資源節約以及服務型的政府。建立統一市場準入政策、市場法制環境,推進市場準入、市場監管和消費維權等區域市場一體化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使政府協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得到不斷地提升,提高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水平。
(三)建立健全區域政策體系
從理論意義上來說,區域政策是一種為了縮小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并實現提高問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一種政策。從我國的基本國情來看,需要充分借鑒國外發展國家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經驗,建立健全我國的區域政策體系,并使該體系具有中國獨有的特色,且具有持續性的特點。我國區域政策的核心內容應涵蓋以下幾方面:一制定的區域政策要能夠使我國各個地區得到比較均等的公共服務,為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提供可靠的保障;二是需要從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營造促進各個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的社會環境;三是為了加快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速度,并使各個地區的居民都能夠在經濟快速發展的環境下得到更多的實惠,需要制定符合問題地區發展特點的投資政策,為各個地區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資金保障。
(四)加強區域之間的經濟合作
加強區域合作對實現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區域之間有了充分協作和科學合理的分工,區域實現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就會變大。要發揮中央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作用,建議國務院下設一個區域合作調控的專門委員會,全面有效解決跨行政區合作中面臨的難題,使各級政府對區域合作中的職責和作用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和了解,使各項監督管理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此外,還需要使行政區域和經濟區域之間存在的各種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具體來講就是消除阻礙經濟區域一體化發展的不利因素,如市場分割、行政性壁壘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建立健全區域之間的合作機制,形成一種新的發展格局,讓各個地區經濟發展中能夠相互合作、密切聯系,實現共同發展的目的,使提高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水平成為可能,為提高各個地區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可靠的保障。
三、結語
法律規制在保障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主要論述了完善我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律規制的措施,通過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體系有助于區域開發和調控免遭行政區的干涉,為區域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轉變政府職能,堅持依法執政,有助于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區域政策體系,為加快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速度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加強區域之間的經濟合作,有助于加快區域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從而實現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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