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論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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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
前言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過程中,通過初次分配的合理規劃、微觀調控手段的落實和計劃資源的合理布局來實現效率第一,公平第二的發展目標。隨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過程中,對經濟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重新配置,將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發展的位置之中以此來實現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協同發展,保證兩者對我國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對此,本文在公平與效率的視角之下,對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進行著重分析和簡要探討。
一、效率與公平的法律價值
(一)效率的法律價值
要對效率的法律價值進行探析,首先要明確效率與效益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立足于市場經濟的整體框架下來對其所呈現的法律價值進行具體描述,以此來進行更為精準化的理解。效益,從其字面上的理解則是好處、效用等。美國學者認為,利益則是社會各關系群體通過聯合、結盟等方式來對自身的切身利益進行維護,進而更好地提高自我在群體中的實際價值,從而實現功能效果的最優化。根據利益主體的不同可以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集團利益、企業利益等幾個方面。效率是經濟學范疇之中的常用詞匯,主要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要對資源進行高效整合和優化配置,以此來提高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應用水平,促使其發揮更大的經濟作用。由此可見,在效益目標的確立之下要通過行之有效的方式來提高經濟發展效率。
法律是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群體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能夠在人本思想的指導理念之下解決人們的利益沖突,其中這些利益沖突包括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等多個組成部分。法院及相關立法部門需要就出現的利益沖突進行及時的管理,根據立法原則及法律構建準則來擬定出新的法律條款,進而科學有效的解決人民群眾之間利益沖突,使得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性的保護,當然,這其中將對他人具有威脅性的利益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由此可見,法律的作用則是將個人、社會、群體、企業等主體追求效益的目的與效率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在尊重人性的基礎之上更好地提高人的行為效率,從而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經濟的穩定發展。綜上所述,效率的法律價值則是促使組織朝著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并進一步提高個體的社會化程度,實現個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均衡化。
(二)公平的法律價值
政治體制的確立、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的構建、道德行為的指引均要建立在公平這一原則基礎之上,將公平的發展理念滲透和踐行與各自的行為規范結構體系之中,以此來更好的彰顯以民為本的治國之道。對于“公平”一詞各學者的理解不盡相同。從道德層面來說,東方人認為公平是正義公正、不徇私枉法、不偏袒自私,西方人則認為美德即公平,是一個人德行的最好表現。由此可見,雖然東西方在思想文化、政治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之處,但是對于公平的理解卻有著驚人的相似點。此外,公平的價值內涵也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生了深刻變化,在奴隸制社會時期很多人認為這種政治體制是一種公平的標志,但是隨著生產力的進步,封建經濟逐漸瓦解且資本主義經濟獲得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在十八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新興資產階級對公平原則進行了重新的定義和解讀,要求廢除奴隸制建立資本主義制度,以此來更好地實現更公平民主的發展目標。因此,公平的具體含義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逐漸改變的。
而筆者在本文中所提及的公平,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人民群眾分配制度與社會利益的均衡化發展,以此來實現共同富裕的和諧社會構建目標。對此,這種公平原則主要表現在法律體系的構建之中,通過極高的法律價值來得到進一步的彰顯和突出。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所表現出來的公平原則各有千秋,具有與具體法律相關的鮮明特征,如我國的基本大法———《憲法》,在法律設置過程中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人生關系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因此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是平等、公平、自由;而《經濟法》作為我國國家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法律,以效率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為公平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由此可見,公平原則貫徹于法律體系建設的各個環節之中,對法律體系的構建、實施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此外,公平的法律價值具有一定的彈性特征,能夠根據法律應用情況的進行及時的調整。以英國的《衡平法》為例,這種衡平思想本身就是公平原則的'重要表現形式,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行為及造成影響的現實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由此可見,法律的一般性原則普遍適用在案件審理中,但是如果案件的具體情況與法律條款有所出入,法官則可以運用公平原則對案件進行酌情審判,并且這種公平公正原則的應用則顯得十分必要。因此,公平法律價值更多的是一個規范性原則和道德標準。
二、公平與效率視角下的民商法、經濟法的價值
(一)民商法的價值
公平作為民商法踐行和實施的基礎性原則,貫穿于民商法構建、修訂、完善的各個環節之中,以此來更好的體現民商法的公平民主的立法理念,對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給予高度尊重。同時,在民商法的立法、執行和應用過程中,相關人員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案件的性質、內容、具體方案進行行之有效的審判,以此來保證民商法能夠對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維護,加快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構建進程,實現和諧社會構建的總體目標。此外,公平原則是民商法的基礎性原則,對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等起到了積極指導作用,能夠最大限度地彰顯民商法的價值屬性、特征。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特征,強調個體在經濟、條件等方面的平等性,即社會賦予每個人的權利、條件是均等的,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之下,人人都可以享受到起點的公平。同時,民商法中的公平以個體能夠自由發揮腦力、體力等條件為前提,通過此種框架的假設設置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進而實現其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見,民商法中的公平性是一種形式公平和個體權益的公平。個體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主體能夠在合法的范圍之內積極參與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律的整體框架之下個體享有公平的市場參與機會和平等的法律地位。這種以公平為核心的民商法理念能夠保證人們處于同等的市場競爭環境之中,通過自己的能力提升和強化來獲得與其相符合的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價值以經濟的自由發展為基礎,保證經濟人在市場競爭、經濟發展環境之中的經濟利益。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是相輔相成的,很多情況下經濟人往往以自我的利益為主要出發點,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謀求與自我相關的利益融合點,從而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進而滿足自我的發展要求。但是很多時候經濟人對自我的這種利益需求是有意識,但是對社會利益的驅動卻是無意識的,正是因為這種有意識的利益追求能夠進一步促進社會利益的長足發展。民商法中的效率價值正是通過該種途徑得到有效彰顯,即民商法將經濟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為以法律條款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在法律的范疇之內得到更加規范的實施,將民主、自由、自愿、私權等原則落實其中,促使經濟人的驅動性得到淋漓盡致的彰顯,實現社會生產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二)經濟法的價值
經濟法中的公平價值是借助公平原則這一理念得到表現。經濟公平主要是指經濟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疇之內,可以通過科學合理、規范適度的行為對自身的物質利益進行實現或者維護,并且在同等條件之下,經濟主體可以實現利益的均衡化發展,當然這種平衡是建立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之上,要嚴格按照市場經濟運行原則、程序進行,從而為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經濟效益的提升所服務,切實有效的為其注入新的發展活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公平是經濟人開展市場交易行為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條件,能夠滿足經濟人在經濟法發展過程中所謀求的實際需要。
經濟法中的公平則是在同等的市場機制作用之下,經濟人或經濟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是同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市場規則來開展各項經濟業務。同時,在經濟活動的開展過程中,各經濟主體之間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分配制度進行嚴格進行,保證每個人在同等的條件之下獲得與自身腦力、體力相符合的物質或精神成果。但是值得說明的是,經濟法中的公平與民商法的形式公平存在根本性區別,民商法中的形式公平則是在傳統形勢之下融入了理性的探索成分,將其賦予一種抽象思維,進而實現特質的平等化,可是人與人存在本質性差別,這種差異將會促使公平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漸得到凸顯,即民商法中的私有化。此時,則需要通過經濟法的確立來消除民商法中的“不公平”特質,以立法的形式進行適當傾斜進而實現新的經濟平等。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整體情況來說,影響公平的因素有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場運行機制不完善、競爭手段不當、經濟壟斷等。對此,經濟法則需要對這些因素進行逐一解決來實現公平價值的最大化。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占據基礎性地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市場機制的運行均是有效率的,而民商法作為市場機制運行的輔助性的工具,其效率機制也并不是全都具有效率的。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市場會出現崩潰的情況,而其中的主要影響因素則是市場機制不健全、壟斷經濟行為的出現或者其他不完全競爭行為;同時,還受到外部性影響因素的制約,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面對此種情況,政府則會發揮自身“看得到的雙手”,即宏觀調控來對經濟進行合理干預,如財政政策、稅收政策、貨幣政策等,而這些內容均包含在經濟法的范疇之內,可以對市場行為進行及時矯正,進而提高市場經濟的發展效率。
三、基于公平與效率視角下的比較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
取向
(一)相同價值取向
在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存在共通點,其價值取向的方向、理念均趨于一致。
一方面,從公平價值取向方面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協調的重要法律,能夠為市場經濟關系的科學調整、鞏固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框架,進而保證市場交易行為的公平性,從而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發展所服務。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是其法律構建的核心和關鍵所在,能夠最大限度地彰顯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法律精髓。其中,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的地位要明顯高于誠實信用原則,內容、方式等方面也具有較強的豐富性。同時,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能夠最大限度表現出民商法的性質、內涵及特征,是民商法在法律運行過程中的基礎性原則,更是相關執法人員的執法準則。而在經濟法中,眾多的學者將公平原則看做是經濟法的價值原則,經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水平、資質獲得與自身相符合的經濟效益,同時,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經濟人的起點、發展條件均具有明顯的公平性特征。
另一方面,從效率價值取向方面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通過法律宏觀框架的科學設置和合理構建,引導經濟行為朝著合理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實現經濟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同發展,進而達到一種均衡化的狀態。民商法立足于自由平等的基礎之上,對個人、集體的財產進行科學管理,遵循公平原則來獲取與之相對應的價值利益,特別是在經濟業務的開展過程中,更加強調效益第一的發展目標;經濟法則是從整體角度出發,對企業經濟行為進行調控,并且與社會發展的整體情況相契合,從而實現社會效益與公共效益的雙重提升。由此可見,經濟法和民商法都能夠促進社會整體的全面發展。
(二)不同價值取向
在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雖然在價值取向上具有共通點,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兩者仍舊存在不同的價值取向,也正是因為價值取向的不同賦予了兩者各自的特征。
一方面,從整體角度來說,民商法屬于司法的范疇,傾向于社會個體利益;而經濟法則利于經濟發展的宏觀角度,對個人、國家、企業等方面的利益進行綜合考量,屬于公司結合的第三方領域。另一方面,從微觀角度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明顯不同的價值取向,以公平價值為例,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第一,生產基礎不同,民商法的建立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的合理性,是產品經濟的發展產物,在交換形式的轉換之后逐漸以法律的形式對他人的私有財產進行行之有效的保護,進而有效地維護了私人的財產合法權益,對此,民商法中的公平價值主要是對私權的保護;而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則是建立在市場經濟運行出現崩潰的情況之下,政府通過宏觀調控手段來參與到市場活動中,以此來保證社會經濟的日常運作。第二,公平原則的形式不同,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中明確強調,社會個體或經濟人需要在平等的環境之中開展經濟活動,并且各個經濟人的起點是一致,可以適用于各種法律之中,致使民商法的應用結果也具有相對公平性特征。第三,實現方式的不同,民商法在平等原則的指導之下,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相應的制度建立,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條款實現對私人財產的保護;而經濟法則是在市場機制崩潰的基礎之上,通過財政支出、貨幣管理、稅收制度建立等方式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穩定經濟發展的總體形勢。
總結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構成中,我國以和諧社會的構建為主要目標,通過效率與公平的原則來進一步實現法律實施價值的最大化。法律是保證國家政策落實、各項方案順利實施的基礎和關鍵所在,能夠為經濟運作、市場運行、政治民主、思想教育等方面提供重要的外部保障框架,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應該相輔相成,以此來更好地實現更經濟效益提升的目的。
經濟法論文2
摘要:結合經濟法理論的價值內涵和應用范疇,我們看到其作為一種現代化、市場化的管理機制,通過融入現代化元素和市場因素,從而實現茶葉企業的轉型發展。當然,在這一過程中,其實際上也為茶葉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本文擬從經濟法理論的具體價值范疇分析入手,結合茶葉企業發展的時代特征認知,從而探究茶葉企業經營過程中經濟法理論的應用機制。
關鍵詞:經濟法理念;茶葉企業;應用價值范疇;價值思維
經濟法理念中所詮釋和表達的是一種核心指導理念,其中所詮釋的不僅是一種立法精神,更是生動詮釋和表達了立法、用法的價值宗旨,更重要的是在該過程中,也從文化視角實現了對經濟法的長期、系統化的應用。
1經濟法理論的具體價值范疇分析
客觀上看,只有我們自身對整個經濟法價值內涵形成正確而深刻的認知,才能更為有效的發揮經濟法所具有的調解價值。實際上,在當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多數人缺乏對經濟法的合理認知,因此,在具體的經濟實踐過程中,往往對經濟法的價值內涵和應用特征形成全面應用。在經濟法應用過程中,其能夠發揮有效的調節功能,尤其是通過合理調節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從而實現經濟法的具體價值。當然,經濟法作為以“經濟秩序”維護為基礎的重要法律體系,其中承擔維護經濟市場秩序的價值訴求。因此,通過發揮經濟法的應用價值,從而對整個市場進行有效凈化。當然,在這一過程中,經濟法也能夠對參與市場的各項主體進行有效篩選和把控,通過合理應用制度準入機制,從而避免市場秩序混亂。實際上,在整個經濟法中,其對參與市場經濟的'主體與客體等等,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因此,如果能夠合理應用市場法律機制,將有效維護生產與經營秩序。此外,經濟法中所具體包含的內容極為多樣,比如市場價格、廣告機制、產品體系等等市場因素,都是整個經濟活動中所關注的重要內容。因此,合理應用經濟法,將為整個市場經營的平衡發展和全面發展提供高效、穩定的支持。在整個經濟法中,社會責任本位意識是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充分注重維護的重要內容所在。經濟法旨在圍繞和推進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和利益分配活動的協調開展。所以,經濟法想要實現最佳應用效果,就必須注重做好自身責任意識的詮釋與展現。通過合理發揮經濟法的價值優勢,從而實現整個經濟市場秩序的有效維護。經濟法是立足國家這一角度,通過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從而對公共經濟的各項元素進行集中干預和合理調控的法律機制。經濟法作為一種法律,因此,其在具體應用過程中,存在法律理念和法律應用價值兩大主要價值范疇,經濟法理念是其應用過程中的思想精髓、精神理念和價值宗旨,其中所詮釋的應用價值,則主要是經濟法理論自身對社會大眾自身價值和意義。因此,深入挖掘經濟法理念的價值范疇將為當前茶葉企業轉型發展過程中,更深入的理解和應用經濟法提供重要支撐和幫助。
2茶葉企業發展的時代特征認知
對于當前茶葉產業的具體市場狀況來說,日益成熟的社會環境,以及激烈化的市場環境,其都決定了茶葉企業在參與具體的市場競爭過程中,不再是簡單的茶葉產品質量管理和生產體系的管理和優化,更重要的是需要茶葉企業形成正確的市場參與意識和價值思維。結合當前社會大眾的健康養生訴求看,如今整個茶葉市場日益活躍,尤其是茶葉產品自身的商品化和內涵化要求日益提升,這從客觀上就對茶葉企業的經營體系革新發展提供了深層次的訴求。一方面,當前茶葉企業經營發展中,其有著諸多以往所不具備的優勢,比如生產技術和經營理念的全面革新,以及龐大的大眾訴求等等。但是從另一方面看,其也存在較大壓力,比如國際貿易格局的初步形成,對茶葉產品的品質和健康屬性要求不斷提升等。所以,我們不妨說,如今整個茶葉企業在具體發展時,其在享受市場發展所帶來“機遇”、“紅利”的同時,也在承擔當前時代所給予的“束縛”與“限制”。就茶葉產業行業的整體特點看,無論是品牌化打造,還是經營戰略的全面調整,其都需要以經濟法為基礎。對于整個市場經濟的本質化推進來說,茶葉企業既是主要參加者,更是其運行主體。因此,茶葉企業自身的合法存在是整個市場經濟的重要因素。因此,有效、科學的經濟管理活動將是整個市場管理機制得以發揮合理作用的重要途徑。因此,合理、有效規范茶葉企業經營行為的過程,不僅是對茶葉企業經營行為的合理約束,更是依照具體的經濟法來管理茶葉企業的整體行為,從而對經濟進行適度、合理的干預。
3茶葉企業經營過程中經濟法理論的應用機制
在當前茶葉產業成熟發展進程中,茶葉市場更加活躍,尤其是在茶葉國際貿易推進中,茶葉企業迎來了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茶葉企業不僅是茶葉產業的發展主題,更重要的是其需要結合整個市場的發展訴求,在維護茶葉市場經濟環境的同時,樹立“消費者至上”的根本性觀念,通過完善多樣化法律元素的價值應用,從而在滿足大眾飲茶訴求的同時,積極參與整個茶葉產業的經營發展與全面創新。經濟法理念的豐富內涵和全面價值需要在長期應用過程中,通過不斷實踐,從而來深化總結與價值認知,進而實現經濟法的最佳應用效果。比如,整個經濟法中所倡導的自由理念和公平思維等等,都是極具代表性的經濟法內涵,客觀上看,經濟法理念是從本質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表現,其中極為注重強調社會責任的價值發揮。對于茶葉企業的整體發展來說,當前其正處于轉型、創新、發展提速的全新時期,尤其是對于當前整個時代特征來說,其需要結合具體的發展環境,融入法律和現代管理機制等諸多元素,從而有效服務茶葉企業的現代轉型。對于當前茶葉企業的具體發展來說,其中所需要融入的元素內容極為多樣,無論是具體的管理機制,還是現代化的經營思維等等,都是需要茶葉企業站在現代思維和訴求視角所形成的全新認知,在這一過程中,其實際上就為經濟法理念的價值應用提供了重要訴求。在茶葉企業具體參加的經濟活動中,相關行政機關是權力主體,依法履行經濟管理的職能,茶葉企業自身作為經濟活動的被管理者,其始終處于接受市場管理的位置。茶葉企業作為義務監督的主體,依法、合理履行相關義務,是茶葉企業所必須履行的重要使命。茶葉企業作為履行經濟法義務的關鍵主體,其在具體應用過程中,所需要依法履行的義務突出分為兩類:其一是依法履行宏觀管理的具體義務。其中包含服從具體政策,合理應用相關資源,尤其是準確填寫具體的政策和法律規定等諸多內容,當然在這一過程中,通過系統化接受統計和審計的具體監督,結合依法繳納稅費等,從而履行企業自身的經營價值。對于茶葉企業自身實際來說,其需要茶葉企業自身能夠服從相關政策支持,尤其是要結合當前有關茶葉產品的食品安全要求,及時調整自身經營策略,履行市場監督。當然,從另一面看,其主要履行市場管理活動中的切實義務,特別是要立足茶葉行業的產品要求和消費者要求,整個茶葉企業在具體經營過程中,必須充分注重對茶葉產品自身的品質進行合理把控,尤其是要合理參與市場競爭活動之中,不能實施盲目競爭和惡意競爭。在市場經濟成熟構建的今天,茶葉企業作為經濟法律義務的踐行主體,其在享受經濟法律帶來的權益和保障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系統化的經濟義務。一方面要積極注重完善相關權利職責的具體履行,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維護市場秩序,提高自身的經營覺悟。在強化自身品質把控的同時,積極參與市場監督與約束。
4結語
當前茶葉企業正處于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無論是具體的經營要素,還是系統化的經營機制,都應該緊緊把握法律和技術應用這兩項要素,要在優化茶葉企業自身經營機制的同時,提升其經營完善度和價值力。就經濟法理念的價值內涵看,其中所承擔的內容極為多樣,不僅包含了茶葉企業的經營訴求,也有著茶葉市場的時代因素和法律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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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3
摘要:茶葉行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使茶葉企業獲得了更大的發展空間,然而,受到多個方面因素的影響,茶葉企業在經濟法律風險管理方面還存在著不少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了茶葉企業的整體發展,而且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也產生了不利的作用。為此,本文就從茶葉企業面臨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入手,在此基礎上探討解決茶葉企業所面臨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的對策,以供借鑒。
關鍵詞:茶葉企業;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救濟措施
1前言
二十一世紀的現代社會已經進入到全面發展階段,受到經濟、科技等多個因素的影響,無論是人們的日常生活還是社會各個行業都得到不同程度的發展,茶葉企業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對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在實際的發展過程中,茶葉企業所需要面臨的問題體現在多個方面,其中以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最為突出。茶葉企業所面臨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是由三個部分組成,分別是知識產權風險問題、合同風險問題、破產風險問題,要想得到更好的發展,茶葉企業就必須從這三個問題出發,采取相對應的措施予以解決,從而促進整體的發展。
2茶葉企業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分析
茶葉企業面對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是由知識產權風險問題、合同風險問題、破產風險問題所組成,因此,在提出有效的解決對策之前,這一章節首先從知識產權風險問題、合同風險問題、破產風險問題作為切入點,通過明確這三個方面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加深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的理解,從而為后續對策的提出奠定基礎。
2.1知識產權風險問題
茶葉企業面對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之一就是知識產權風險問題,由于不管是哪種形式的企業都是擁有知識產權,這一權利的存在能夠促使企業更好的研發產品,從而促進自身得到發展。茶葉企業是以經營茶葉產品為主的企業,由于茶葉企業的特殊性,造成茶葉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有所缺失,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茶葉企業在經營活動開展中缺乏知識產權意識,并且未意識到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是具有重要的作用,導致在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不少的風險;
第二,知識產權的管理需要專業的知識產權人才來參與,才能進行良好的管理,但是在茶葉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缺乏專業的知識產權人才,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劇知識產權管理的風險。
第三,正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知識產權管理的良好開展需要有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來予以保障,但是,在實際中,茶葉企業的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制度是不完善的,從而影響了整體的發展。
2.2合同風險問題
茶葉企業面對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之二就是合同風險問題,由于茶葉企業無論是在對內的經營活動還是在對外的貿易中,都會涉及到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降低企業要面臨的法律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以及經濟利益,由此可見,茶葉企業開展良好的合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實際的發展中,茶葉企業面臨著不少的合同風險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洽談和協商環節中,茶葉企業未注重將相關的溝通內容保存下來,增加了合同洽談與協商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第二,在合同的'簽訂環節中,茶葉企業沒有從實際發展情況出發,將一些細節予以落實,從而增加了合同簽訂環節的風險;第三,在合同的履行環節中,茶葉企業還存在著不少的問題,比如說,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增加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2.3破產風險問題
茶葉企業面對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之三就是破產風險問題,由于任何企業都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上的活動都是以市場經濟變化為風向標,而存在于市場上的企業不會如常青樹一樣一直存在,當企業的資產不足或者是缺乏流動性資金,就會面臨破產風險,一旦企業遭遇到破產風險,對于企業自身而言,不僅會影響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加劇債權人的負擔,而且也會帶來一定的動蕩,影響企業得到整體發展。茶葉企業面臨破產風險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茶葉自身內部管理不到位,不僅存在工作人員能力不強、素質不高的問題,而且也存在制度不完善、機制不健全的問題,無法為茶葉企業的外部活動提供充足的保障作用,從而加劇茶葉企業的破產風險。
第二,二十一世紀的現代社會已經進入到信息化發展時代,但是在茶葉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投入力度低,科技使用率不高,不僅導致茶葉企業各個方面的工作效率不高,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茶葉企業的破產風險。
3解決茶葉企業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的措施研究
在各自明確茶葉企業存在的識產權風險問題、合同風險問題、破產風險問題之后,這一章節從這三個問題出發,提出相對應的解決措施,希望可以為實際茶葉企業的發展提供一些借鑒意見,從而促進整體的進步與發展。
3.1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人才引進和制度的建設
解決茶葉企業面對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之一的知識產權風險問題,所能采取的措施表現如下:
第一,意識影響行為,行為的做出需要在意識的指導下才能進行,由此可見,要想做出正確的行為,首先必須要樹立正確的意識,因此,茶葉企業在解決知識產權風險問題中,內部人員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意識的指導下開展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從而促進整體發展。
第二,要想做好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規避知識產權帶來的風險,具備專業的知識產權人才是關鍵,由于知識產權人才在各個方面的要求是較高的,因此,茶葉企業要重視這一方面人才的引進,使得企業內部具有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人才,從而促使知識產權工作得到良好的開展。
第三,完善與知識產權風險防范相關的制度,在制度的作用下,明確各個部門或者是工作人員的職責,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知識產權風險。
3.2多方面入手,做好合同洽談、簽訂、履行工作
解決茶葉企業面對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之二的合同風險問題,所能采取的措施可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洽談和協商環節中,由于要經過多次的溝通才能實現意見達成一致這一目標,合作雙方在溝通過程中會采用多種形式,比如說會使用郵件、信函等形式,茶葉企業要注重對雙方合作的信函、郵件等內容進行妥善的保存,并且茶葉企業要及時對雙方溝通的信息進行更新和研究,確保雙方合作洽談內容能夠達成一致,與此同時,在溝通中,茶葉企業要做到據實回答,切勿夸大,以此來增強實質性的合作。第二,在合同的簽訂環節中,茶葉企業要明確所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要承擔的義務和具有的權利,以此來規避風險的產生。第三,在合同的履行環節中,茶葉企業要從合同出發,嚴格遵守合同內容和要求,認真履行,從而促進整體發展。
3.3提高人員工作能力,提升企業償債能力
解決茶葉企業面對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之三的破產風險問題,所能采取的措施可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二十一世紀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之間的競爭,再加上人才是工作的直接參與者,因此,工作質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才決定的,由此可見,在茶葉企業的工作開展中,要想將這一項工作做好,就要從人員入手,一方面,茶葉企業要拓寬對外招聘渠道,提高人才準入門檻,從多個角度來考慮應聘的人才,爭取為工作有效開展奠定人員基礎;另一方面,茶葉企業要定期開展培訓活動,豐富工作人員的知識,提高工作人員的能力,從而促進整體的進步與發展。
第二,要想進一步加強破產風險管理這一目標,茶葉企業一定要將負債總額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這就必須要提高茶葉企業的償債能力,首先茶葉企業要對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以此明確自身發展水平;其次提高茶葉企業的資信水平,降低破產風險;最后茶葉企業要注意借款后及時償還,提高信用程度。
4結束語
隨著社會的進步,茶葉企業也得到了更快的發展,本文從茶葉企業面對的經濟法律風險管理問題入手,從知識產權風險問題、合同風險問題、破產風險問題作為切入點,分別提出了相對應的解決對策,希望可以促進茶葉企業得到更好的進步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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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4
自經濟法學誕生以來,人們關于經濟法的爭論始終在持續。從立法初衷來看,最初設立經濟法的目的為,借助經濟法中的法律方式及經濟方式完成社會財務的規范性分配,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統一。因此,細化分析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基于邏輯思路的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分析
從邏輯思路層面來看,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ㄒ唬┦袌鍪ъ`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原因
市場經濟邏輯要求市場通過競爭的方式進行發展。當市場經濟被壟斷時,將導致市場失靈,并引發產品供應不暢、商品價格異常等問題,長此以往,市場失靈必然會對社會整體利益產生影響,甚至引發社會倒退,降低人們的生活質量。
。ㄒ唬﹪腋深A抑制市場失靈原因
在市場發展過程中,為了避免市場失靈現象的產生,國家會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對其進行強制干預。如當市場發展活力不足時,會通過出臺優惠政策等方式,為市場的發展注入新的力量[1]。國家干預在抑制市場失靈的同時,也對社會整體利益產生了良好的維護作用。
。ǘ┙洕ㄌ峁└深A手段原因
從我國當前市場發展狀況來看,國家用來干預市場運行發展的工具以產業政策、財政政策以及貨幣政策為主,但從上述工具的共通特征來看,經濟法無疑是上述干預工具共同遵循的一種約束規范。在實際的市場運行過程中,經濟法賦予國家干預市場運行的權利,并為其干預措施、干預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基礎。具體而言,經濟法在促進市場正常發展、運行的同時,也對政府的不恰當干預行為(如越位行為、缺位行為)的'產生起到了良好的預防作用;趪腋深A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可將經濟法看做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基本法律基礎。
。ㄈ┙洕⒎康脑
從立法目的層面來看,經濟法立法的基本目的為:為社會經濟的運行發展提供保障,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運行,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害。當其他因素與社會整體利益維護之間產生沖突時,經濟法的立法目的決定著,經濟法將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損害為首要目標。
二、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措施
事實上,運用經濟法實現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目的的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ㄒ唬┬窘洕ù胧
為了強化社會整體利益與經濟法維護作用之間的關聯,可將經濟法作為一種政策基準,借助宣誓經濟法的方式促進經濟法維護設計整體利益功能的有效發揮。經濟法中的政策基準數量相對較多。在強化經濟法地位的過程中,可將經濟法中的各種政策基準作為參照,通過強制宣示的方式,增強人們對經濟法重要性的認識。
。ǘ⿵娀洕⒎ù胧
從本質角度來講,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功能的存在建立在經濟法立法契合當前市場經濟環境需求的基礎上。但隨著市場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經濟法與市場經濟之間的契合性水平也可能會產生一些變化[2]。因此,為了保障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及作用,應結合實際市場情形,加強對經濟法的評估,通過隨時立法、隨時修訂等方法提升經濟法的實效性。
。ㄈ┥鐣w調節措施
從方法上面來看,經濟法對社會整體的調節功能是通過宏觀調控法實現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法會結合經濟運行方向的不同,借助適宜的產業政策、財政政策以及貨幣政策等工具,正確引導社會資本的流動,為新興產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基礎,有效促進市場擴張,間接發揮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損害的功能。例如,當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面臨缺乏運營資金問題時,經濟法可通過提供產業政策及財政政策的方式,從產業發展角度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支持,并根據各大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需求,提供適當的財政資金或優惠發展政策,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提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速度。
。ㄋ模┱蔑@經濟法責任制度措施
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可通過構建經濟法責任制度的方式,對損害社會整體利益、違法經濟法的行為進行合理懲罰。具體而言,經濟法責任制度的構建可運用以下幾種方法完成:第一,聯合其他法律法規方法。在構建經濟法責任機制的過程中,可選擇其他同樣具有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作用的法律法規,與經濟法聯合,為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功能的發揮奠定基礎。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賠償作出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法》中則對問題視頻的召回處理制定了合理的食品召回制度。因此,可將上述法律法規與經濟法充分聯合起來,從不同方面對侵害社會整體利益不良行為的預防及懲罰提供法律基礎,進而對社會整體權利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促進市場經濟的運行,為人民群眾的消費行為奠定完善的法律基礎。第二,運用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方法。從立法層面來看,經濟法中分別對違反經濟法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作出明確要求,這一方法在促進經濟法維護功能發揮的同時,也對損害我國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情形提供了良好的矯正策略,因此,經濟法可有效降低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問題的發生率。
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經濟法的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功能十分重要。為了促進經濟法功能的有效發揮,應分別從不同角度入手,借助強化立法以及構建責任制度等措施,強化人們對經濟法的重視,鞏固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經濟法合理發揮自身的保護及調節功能,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高校發展,同時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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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5
一、引言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主要是對經濟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規律,一方面在于應用經濟法,為實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出具體指導方針。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室經濟法的本質探討,通過對經濟法學術研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對經濟法現象的解決和經濟法的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
二、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的基礎關系
經濟法學研究對經濟法治實踐有著指導作用,同時,實踐的結果,也是法學研究的一種反映,推動著研究的進步發展。一個有價值的經濟法學研究,一定對法治實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理論來源于經濟法治實踐,經濟法治實踐,一方面為研究提供了案例,另一方面,實踐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經過系統化的總結,直接轉化為研究理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在飛速發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對實踐的哲學思辨、研究不能正確應用于實際情況和研究理論不能正確反映實踐結果的想象。因此,為了推動經濟法學的發展,我們必須要站在實踐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加深對中國經濟社會實際情況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建設性的學術研究理論并幫助其引導實踐活動。
三、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
總體來說,部門法的劃分相對來說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堅持傳統客觀標準。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都是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過程中,要堅持合作觀念,深入到具體情況中,探索他們之間的共同點,加強經濟法研究和部門法研究的交流互動。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要充分意識到部門法的法律價值,在研究社會經濟現狀時,充分利用部門法,相互合作,在解決問題上根據經濟法和部門法的關聯性,發揮他們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動經濟社會的實質性進步。
四、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關系
基礎研究是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起點,而應用研究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目標;A研究重點在于探究經濟法現象的本質,研究經濟法的價值,通過對經濟法現象的研究,得到經濟法律的'基本規律,揭示經濟法現象的本質原因。而應用研究重點在于探究經濟法的具體問題。它通過對經濟法具體問題的深入探究,探討出一套適合特定法治情況的可行方法。經濟法學學術的基礎研究,重點在于抓
住經濟法現象的普遍規律,找到法治情況的通用法則,以便于發生法治問題時有理可依,有據可查。經濟法學學術的應用研究,則側重于尋找到經濟現象的具體對策。一般情況下,通過對某些具體問題的分析,找到關于該問題的具體經濟法對策,應用研究相對于基礎研究來說,針對性更加強烈,對問題的處理更加細致化。我國經濟法發展歷史告訴我們,將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聯合起來,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不斷強化基礎理論,深入探討實際情況下的法治應用問題,是解決經濟法問題的必要途徑。
五、經濟法學研究的傳承與創新
中國法治社會的進程在不斷加快,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管哪一門學問,都需要“除舊立新”的勇氣。中國法學的發展速度快,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中國經濟法學存在著依賴西方法學的方法論問題。沒有自己的方法論和研究方法,一味地借鑒抄襲別人的創意,到頭來,中國的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只能是一潭死水。在中國的法學研究上,我們要考慮到國家的自身情況,引進國外先進理論是正確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國際法學的本土化研究,要在“以我為本”的基礎上“為我所用”,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獨特魅力。在傳承中國或外國經濟法理論的時候,我們必須把握“揚棄”思想,吸收優秀的法學理論,摒棄落后的、不適用于現實情況的法學理論,并注重繼承基礎上的不斷創新。在深入探究法學理論的基礎上,適時融入本國特色理論體系,構建基于中國國情的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
六、結語
改革開放和世界一體化進程的加速,我國的經濟不斷發展,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對經濟法現象進行本質性研究,使中國經濟法與時代法則接軌,是當前必要的任務之一。處理好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和經濟法治實踐的基礎關系、經濟法和部門法的關系、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關系以及經濟法學研究的傳承與創新關系,一定能突破當前經濟發展階段,促進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經濟法論文6
自由主義、形式正義與契約自由等原則是傳統私法的核心理念,在國際私法領域的影響及其具體體現是多邊主義體系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對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有著較大的選擇權,在合同和交易中對涉外民事關系所適用的法律進行自主選擇。20 世紀30 年代以來,政府對經濟、社會領域的干預不斷擴大,各國在貿易管制、外匯管制、反壟斷、勞動保障等相關領域內制定了大量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從維護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利益的角度介入這些傳統上只體現私人利益的領域,以期實現相關的公共政策。這些兼具公法性質和私法性質的法律規則打破了傳統法律規范的“公—私”二元劃分標準,被冠以經濟法的稱謂,并與傳統意義上的公法和私法相并列。隨著社會經濟生活領域內越來越多地出現了體現國家利益和政策主張的規范,這種公對私的干預同樣出現在涉外民商事關系之中。與此相關的,便是國際私法發展中準據法由選擇適用向直接適用轉化的一種新趨勢。
一、法律直接適用理論之淵源與發展
隨著現代福利國家的興起,國家干涉主義的觀念占據了主導地位,國家對經濟生活中的各個領域的控制日益增強。在私法領域,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立法者都試圖規范經濟生活,調整其中不平衡的社會關系,導致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各個環節上都有國家干預的介入。這表明市場經濟體制并不意味著國家干預的放棄,尤其是涉及到基本的國家和社會利益時,更是如此。伴隨著這種公對私的干涉和介入,傳統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漸趨模糊,法律的價值導向也從形式正義逐步偏向實質正義。法國學者弗朗西斯卡基采用經驗主義方法,通過對法國判例的研究,發現了在以往法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種運用于法律沖突問題的新的法律規范。1958 年,他在《反致理論和國際私法中的體系沖突》一文中,首次將這類“新”的法律規范稱為“直接適用的法”。
弗朗西斯卡基發現,法國法院有時會對一些國際私法案件直接適用法院地的實體法規范,而不是采用傳統的法律選擇方法。隨著國家職能的改變及其在經濟生活中作用的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與日俱增。為了使法律在國際經濟和民事交往中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利益,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用以調整某些特殊的法律關系。這些法律規范在調整涉外民事關系時,可以撇開傳統沖突規范的援引,而直接適用于涉外民商事關系。這種能被直接適用的法律規范,就是“直接適用的法”。此后,法律直接適用理論逐步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學說流派,而弗朗西斯卡基也被學界普遍承認為該理論的代表人物。
自從弗朗西斯卡基首次提出“直接適用的法”這一術語后,法律直接適用理論即成為國際私法中一個引人關注的理論問題!斑@個希臘裔的學者是否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 ”許多國際私法學者基于自身的認識和體會,對法律直接適用這一現象給出了各種不同的見解。對于“直接適用的法”的不同稱謂包括:“空間受調解的規范”“專屬規范”“干涉規范”“立法定位法”“最重要規則”“特殊法律選擇條款”“必須適用的法”“警察法”等?傮w來看,最通行的稱法還是“直接適用的法”和“必須適用的法”。
對于法學家在法律進化過程中的作用,即在一個先進的法律制度中,法學家對于法律制度的構建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直接適用的法”的經濟法屬性
(一)“直接適用的法”的特征
1.弗朗西斯卡基:為了使法律在涉外經濟和民事交往中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以調整某些特殊的民事關系。這些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可以繞開傳統沖突規范的援引,直接被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這種特殊的法律規范就是“直接適用的法”。
2.巴蒂福爾和拉加德:這類強制性規范的概念和范圍是不確定的,在某些問題上所涉及的社會利益極為重要,法院地法只能根據其自己的規定適用于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對每一具體問題的法律規范的研究,才能對這種法律規范做出評價。
3.奧迪特:某些法律規范對其在跨國事項中的適用做了明顯的規定,這些是“空間受調節的”或“立法定位的”規范,它們的適用并非是援引沖突規范的結果。
4.古德:強制性規范是指那些無需通過正常的法院地法律選擇規范的擇定而規定其本身適用的內國實體法規范。
5.李浩培:強制性規范是指為了保障一國的政治、歷史或社會組織,一切公民必須遵守的法律,它起源于現代國家的活動侵入了傳統上屬于民法范圍的事項,其特征在于它必須由國家機關或公共服務機關實施。
6.韓德培:有些法律規制適用于具有國際性的案件,對制定該法律規則的國家來說有著很重要的意義,以致該國需要適用這種規則,不管根據一般沖突規范該國的.法律能否適用于這種案件。
7.徐冬根:“直接適用的法”是指那些在調整涉外民事關系中為了維護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而必須遵守的法律,這些法律可以撇開傳統沖突規范的援引,而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
8.胡永慶和肖永平:在某國際性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到該國具有強制適用效力的規范,無須援引法院地沖突規范,而必須徑自直接適用于該案件。
9.劉細良和陳丹:“直接適用的法”是指在涉外案件的法律適用中,不需要通過法院地沖突規范的援引而必須強制直接適用的內國實體法規范。
對于“直接適用的法”,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直接適用的法”應具備的特征:第一,從其存在形式來看,規范意義上的“直接適用的法”不是籠統的法律制度,而應是某些具體的法律規范條文;第二,從其適用方式來看,“直接適用的法”能夠排除法院地國沖突規范的援引,而在相關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直接、強制適用;第三,從其屬性來看,“直接適用的法”涉及一國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等重大利益,是非任意性的,兼具公法性質和私法性質;第四,從其內容來看,“直接適用的法”并非沖突規范,其本身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能夠為爭議的解決提供裁判依據;第五,從其形式淵源來看,“直接適用的法”是國內法之規范,是某一國家主權與意志的體現,而并非國際條約、公約等國際統一實體法;第六,從其適用領域來看,“直接適用的法”在傳統的國際私法領域較少出現,而在國家試圖控制和干預的經濟法領域被較多運用,但這仍屬于國際私法所調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
(二)公法或私法?
在這個問題上,主要有3 種不同的觀點。
公法說!爸苯舆m用的法”是“私法公法化”現象的反映,具有公法性質,而得以強制適用。公私法兼具說。一國法律中要求直接適用的強制性規范同時存在于公法領域和私法領域中。折中說!爸苯舆m用的法”調整領域和調整手段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領域的干預,因而具有半公半私的性質。
“直接適用的法”不是某一部或某幾部法律文本,而是分散在法律體系各個角落的具體條文規范,明晰這些規范最主要的淵源為哪些具體的法律部門,有助于界定“直接適用的法”的公私法屬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范指引而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 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1)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
(2)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
(3)涉及環境安全的;
(4)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5)涉及反壟斷、反傾銷的;
(6)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司法解釋所列舉的情形,均屬于于經濟法/社會法的范疇,從這一界定可以看出,“直接適用的法”最主要的淵源應為經濟法/社會法。這些法律規范因其所包含的實體政策目的與公共利益因素而被認定應當具備“直接適用”的性質。
相關經濟法規范因其所表征的公權力對私法關系的介入,因其所蘊含的公共利益因素而兼具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從而成為“直接適用的法”,在特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被直接適用。在涉及財產以外的諸如屬人法、婚姻家庭等傳統私法領域,其中很多規則與倫理道德、社會秩序密切相關,在本質上仍為私法,仍以對私人利益的體現和保護為主,公權力并沒有過多介入的正當性,并不兼具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爸苯舆m用的法”在傳統私法領域中是例外的與極少數的。
“直接適用的法”最本質的特征就是兼具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其作為總則性制度規定,雖然對國際私法的各領域具有普遍意義,但作為公權力介入私法關系的產物,主要集中于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所形成的法律規范之中,亦即主要集中于經濟法部門之中。對于“直接適用的法”是公法還是私法這個問題,似乎很難給出一個簡單的回答。可以說“直接適用的法”既公又私、兼具雙重屬性,也可以說其非公亦非私、屬于突破“公—私”二元劃分標準的“第三類規范”。就像“經濟法是公法還是私法? ”一樣,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于對“公—私”二元劃分標準的態度。無論是從“直接適用的法”的實然存在形式,即其主要源自于經濟法部門,而在私法自身的內部是極少數的這一點出發,還是從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這一點出發,似乎都不應用“公—私”二元的傳統劃分標準來對“直接適用的法”這一“新生范疇”加以定性。簡言之,“直接適用的法”在性質上既不應是公法,也不應是私法,而應被認定為具有經濟法的屬性。
(三)實體規范或沖突規范
對于“直接適用的法”是實體規范還是沖突規范,主要有3 種不同的觀點。
其一,沖突規范說。“直接適用的法”只是一些沖突規范,不過是廣義上的沖突規范。“直接適用的法”是所討論的法律領域中只有一些具有特殊目的的沖突規范。
其二,實體規范說!爸苯舆m用的法”是一種實體規范,是具有強制性的內國實體規范。
其三,“邊緣規范”說。不應用一刀切的二分法來分析性質問題,“直接適用的法”既具有沖突規范的特性,又具有實體規范的特性,這些規范是介于沖突規范和實體規范之間的一種“邊緣規范”。
從“直接適用的法”本身的內容來看,它能夠為爭議的解決提供實體依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有著明確的規定;從其適用方式上講,由其自己確定自己的適用,因而也具有沖突規范的功能,不同的是,一般沖突規范指向的是自身以外的另一法律規范,而“直接適用的法”所援引的是其本身。
因而,“直接適用的法”在形式和內容這兩個層面上把實體規范和沖突規范充分統一起來了,“直接適用的法” 兼具實體規范和沖突規范的屬性,既非實體規范,也非沖突規范,而是援引其自身的“邊緣規范”。據不完全統計,“邊緣規范”說的采信者較多,意大利1941 年《版權法》第185 條:“本法適用于所有意大利作者或者居住在意大利的外國作者第一次在意大利發表的作品!崩,中國《合同法》第126 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邊緣規范”說的采信者認為,這兩個例子都是“直接適用的法”,均兼具實體規范和沖突規范的屬性、是援引其自身的“邊緣規范”。
對于“邊緣規范”說及其上述例證,存在著疑問。對于例一,這種對實體規則適用范圍的一般性宣示條文,是否屬于“直接適用的法”? 而含有該等宣示的法律法規是否也就是“直接適用的法”呢?這種宣示法律法規適用范圍的條文本身,并非“直接適用的法”,并無實體內容,亦無法直接適用,它的作用僅是對所屬規范的適用范圍進行一般性宣示。同時,某部法律法規并不會因為含有這種規范而當然屬于“直接適用的法”,也不會因為沒有這種規范而不可能是“直接適用的法”。“直接適用的法”是一國實體法中的某些具體條文,并非是哪部法律或規章,而其判定也應取決于個案的具體情況。
對于例二,該條文本身是單邊沖突規范,所指向的法律則是國際私法中的國內專用實體法。國際私法的沖突規范由范圍、系屬和關聯詞3 部分組成,“直接適用的法”并非沖突規范。因此,像例二這樣的單邊沖突規范并不是“直接適用的法”。國際私法的實體規范包括國際統一實體法和國內專用實體法。“直接適用的法”與國際統一實體法在淵源、強制性、立法理念和目的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同樣,“直接適用的法”亦與國內專用實體法存在明顯區別。
第一,兩者的立法目的不同!爸苯邮褂玫姆ā敝饕醋杂诮洕ú块T,目的主要在于規范本國的國內民商事與經濟關系,國內專用實體法的立法目的則是規范本國的涉外民商事關系。
第二,兩者的適用方式不同!爸苯舆m用的法”能夠排除法院地國沖突規范的援引,在相關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直接、強制適用,國內專用實體法大多要經法院地沖突規范的援引或當事人的選擇成為準據法,才能予以適用。
第三,兩者的價值基礎不同!爸苯舆m用的法”意在體現內國某些公共政策、維護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利益,而國內專用實體法的側重點則在于保護某些特定私法關系主體的利益。
第四,兩者的強制力度不同!爸苯舆m用的法”是一條條具體的實體法條文,規定具有強制性,在特定國際私法案件中直接適用時可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國內專用實體法則通常是多條相關法律法規的集合(如三資企業法),其中既包含強制性規范,也包含任意性規范。
“直接適用的法”既不是國際統一實體法,也不是國內專用實體法。對例二來說,無論是該條文本身還是其所指向的法律,都不屬于“直接適用的法”。“直接適用的法”既不是沖突規范,不是國際私法的實體規范,也不是援引其自身的所謂“邊緣規范”,而是國內實體法上的一項項具體條文!爸苯舆m用的法”雖然具有“自己確定自己的適用”的類沖突規范功能,但其仍為國內實體法之規范。
(四)直接調整方式或間接調整方式
作為國內實體法上獨立條文的“直接適用的法”,由于在具體案件中能夠排除沖突規范的援引而直接適用并確定當事人的相關權利義務,對涉外民商事關系的調整屬于直接調整方式。作為制度泛稱的“直接適用的法”,代表的是法律選擇的一種方法,對涉外民商事關系的調整屬于間接調整!爸苯舆m用的法”是指為了維護法院地國重大的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排除沖突規范的援引而必須直接適用的某些國內實體法上的具體法律規范!爸苯舆m用的法”主要源自于經濟法部門,在私法自身的內部是極少數的。從“直接適用的法”的實然存在形式和其兼具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這兩點出發,不應用“公—私”二元的傳統劃分標準來對“直接適用的法”這一“新”范疇加以定性,“直接適用的法”在性質上既不應是公法,也不應是私法,而應當被認定為具有經濟法的屬性。另一方面,“直接適用的法”是國內實體法上的一項項具體條文,而并不是沖突規范,不是國際私法的實體規范,亦不是援引其自身的所謂“邊緣規范”。
三、“直接適用的法”的適用
“直接適用的法”主要源自于經濟法部門,經濟法的價值與正當性基礎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對完全形式正義的摒棄和對實質正義的追尋。接受并認同國家通過經濟性法律法規干涉傳統上屬私人范疇的社會經濟生活,更有助于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與正義。當某些經濟性法律法規在具體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作為“直接適用的法”而得到強制適用時,其正當性基礎同樣在于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在于這些規范背后的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要高于該個案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私人利益。
把握住實質正義這一核心要素,法院地國“直接適用的法”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適用方式,應當是依職權和自由裁量、在具體個案中進行實質判定。實質判定,一方面是指法官在考察案件的全部情況后,只有當法院地國存在主導性利益時,才能撇開沖突規范而直接適用本國的某些實體法規范。法院地國存在主導性利益的情況包括所涉國家與社會整體利益的性質,相關實體政策的重要性,需要側重保護的一方當事人的正當預期等。另一方面,“直接適用的法”可排除沖突規范或當事人意思自治,但出于實質正義的考慮,法官還是應當首先考慮本國沖突規范或意思自治所指向的“準據法”,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基于思維慣性也往往都會這樣做。法官應在結合個案情況,認定如若適用“準據法”會有損公共利益、會導致裁判結果的不公正之后,再去考慮法院地國實體法規范的直接適用問題。換言之,法官在個案中判定某一國內實體法規范為“直接適用的法”,應當是基于該規范的直接適用會比適用“準據法”更有助于實現個案裁判的實質正義!爸苯舆m用的法”的判定可以說是以個案結果為導向的。
為說明法院地國“直接適用的法”的適用問題,筆者試舉一例:一中國公民在A 國購買了一臺電視,當地的銷售者聲明產品售出后對其造成的一切損害后果概不負責,后該中國公民在家中觀看電視時因電視爆炸而受傷,其遂向中國法院起訴該銷售者賠償,并要求適用A 國法。在該案中,根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準據法應為消費者所選擇的A 國法。如果A 國法中并沒有認定該等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定,那么為了保護弱勢一方的消費者、出于對實質正義的追求,此時,法官便可判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 條為“直接適用的法”而在該案中強制適用、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如果消費者所要求適用的A 國法中已經有相關規范認定該等免責條款為無效,那么此時就不必首先將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認定為“直接適用的法”并加以使用了。
“直接適用的法”的具體運用,應當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類似,根據個案具體情形來進行實質判定,如果不用“直接適用的法”同樣能夠恰當地解決案件、維護法院地國整體利益不受損害,那么也就沒有必要使用“直接適用的法”了。先于具體案件去認定亦或羅列出某些規范為“直接適用的法”或許并無必要,“直接適用的法”是針對個案的。
四、結論
“直接適用的法”的含義,是指為了維護法院地國重大的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排除沖突規范的援引而必須直接適用的某些國內實體法上的具體法律規范!爸苯舆m用的法”主要存在于經濟法部門,而在私法自身的內部是極少數的,其為國內實體法上的一項項具體條文,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應當被認定為具有經濟法的屬性。“直接適用的法”的價值和正當性基礎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對實質正義的追求,而在個案中,其應由法官依職權和自由裁量,通過實質判定的方式加以運用。有學者指出,“直接適用的法”的日益增多會構成對沖突規范的顛覆。對于這種擔憂,“直接適用的法”并不是對沖突規范的顛覆(就像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樣,其濫用同樣可能導致對沖突規范的顛覆,但是這種不良后果是濫用所導致的,而公共秩序保留本身并沒有這么大的問題),而是對傳統沖突規范在另一個角度上的限制,只是在特殊情況下排除沖突規范而直接適用于具體案件!爸苯舆m用的法”的正當性基礎很大程度上在于它體現了對整體利益的維護和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因此,如果能在理性和實質判定下運用這一方法,就并不會造成濫用,也會得到各國認同。
經濟法論文7
引言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大力建設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簡單的說就是以計劃經濟體制為主體,其他各種經濟體制并存。正是由于我國獨特的經濟體制,所以民商法與經濟法共同協調不同經濟體制之間的關系,維護各方面的利益。轉載請注明: 中國民商法與經濟法既相互補充,又具有各自的特點,但是其最終目的都是法律主體的根本利益,從而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制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下去。
一、相關概念的理解
要全面的理解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首先必須要深入的理解市場經濟、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概念。
(一)市場經濟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最適合我國國情的經濟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平等的進入市場并在市場中進行競爭的機會;第二、最大程度上保護每一個人合法的經濟利益;第三、不同企業之間通過合同進行經濟活動,國家通過法律對經濟活動進行調控;第四、在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依靠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進行調整;第五、賦予了企業高度的自由、平等權利,充分調動了各行各業的創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從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結合的產物,例如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屬于民商法的范疇。民商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微觀調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調節、處理共同從事某一項經濟活動的各個經濟個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雖然民商合一不斷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間依然存在著相對獨立性。其中,民法的保護對象是個人權益,例如人身權、財產權、自由權等等,可以說民法是調節市場經濟過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護對象主要是市場經濟活動,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三)經濟法的概念
目前,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存在著巨大爭議,特別是在我國經濟法成立的時間相對較晚,這就導致了經濟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種因素的影響。經濟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對于國家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梢哉f經濟法彌補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過經濟法加強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時也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補充完善。為了更加清楚的反應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們主要從二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
1. 市場經濟治理觀念方面的差別
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經濟市場中的企業和個人主動的根據民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經濟活動,他們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關規范,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而經濟法則要求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其相關規范,服從國家的宏觀調控。
2. 保護的法律主體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護個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體主要是企業法人、自然人等。而經濟法雖然也起到了保護個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經濟法要求社會公共利益要大于個人利益。它的法律主體范圍更加廣泛,包括了各級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
3. 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講,民商法所要實現的是絕對的平等,即平等的對待市場經濟環境中的'每一個個體。而經濟法所要實現的相對的平等,重點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以求實現國家共同富裕的發展目標。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聯系
1. 二者的本質相同
從宏觀角度上來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本質是相同的。中國怎么樣?它們都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手段來保證市場經濟的穩定,推動國家的發展。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它們是同質的,二者之間的區別不但不會產生矛盾,反而會起到互相補充、互相彌補的作用。
2. 二者的作用范圍相似
雖然民商法和經濟法屬于調整市場經濟的兩個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實際的經濟調整過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圍還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屬于民商法的范疇,同時又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3. 二者的法律要素相似
概念、原則、制度、調整方法是我國法律的四個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間各個法律要素的主體不盡相同。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誠信原則在兩部法律中都有所體現。
結語
綜上所述,民商法的最終目標是經濟自由,經濟法的最終目標是社會和諧穩定。只有充分認識二者之間的區別以及內在聯系,相互融合發展,不斷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體系,從而才能夠不斷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維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經濟法論文8
課堂教學質量的提高是高校教學質量提高的重要保證,是培養高質量人才的核心內容。有效的課堂教學,教師應積極完善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合理安排和提高實踐教學的效率,強化教學與科研之間的聯系與互動,不斷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經濟法專業基礎課程教學實踐表明,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雙主教學模式是較優選擇,而互動式教學方法則是實施模式的較好路徑。
一、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專業理論抽象,缺乏實踐操作性。經濟法本身是一門理論性與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課程。傳統的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主要注重對基本概念的解釋,很少考慮法律以外的社會因素、政治因素、經濟因素、道德因素等,法律的抽象理論與現實生活的具體之間的矛盾(比如公司法、合同法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等)得不到緩解,所以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過程中對經濟法知識的了解和掌握與實際運用存在著一定差距,理論聯系實踐相脫節,法律的適用性和操作性不強,從而導致課堂授課缺乏說服力。
2.教師講授多,學生參與少。傳統的教學方法是以“教”為主,教師講授多,以老師為中心,只重“教”不重“學”,忽視了學生如何學。教師又無法使學生在短期內進入有效的經濟法的學習情境中,往往導致學生學習興趣不濃,學生處于被動接受知識的狀態。
而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律基礎知識,相對于理論知識的學習興趣和積極性又不高,而要求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對處處遇到法學專有術語的學科產生十足興趣則更加困難,加上課堂講解得多,學生實際上練習參與少,缺乏對知識的鞏固,使得知識的銜接度不強,學生學習的興趣也會逐漸降低。
3.教學方法單一,欠靈活。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方式往往是教師向學生講授教材內容,主要偏重于理論部分,按照教材的章節內容平鋪直敘、照本宣科,滿堂灌輸的授課方式,難以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講解知識過程中重點、難點及熱點不夠突出,整個教學過程中學生處于被動學習的狀態,聽課只會死記硬背,缺乏獨立思維和學習積極性,并與老師交流互動機會偏少,最終導致培養出的學生學習主動性差,學生知識面過窄,綜合素質也較低,這也與高校對學生的培養目標相違背。
4.非法學專業與法學專業教學內容雷同。非法學專業與法學專業教學內容大部分雷同,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區分不同的.授課對象,要因材施教,由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般沒有系統地學習過法律,所以不是很不了解法律當中的一些基本理論和概念,比如關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與規定,什么是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企業法人制度等,因而就難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種具體的、單行的經濟法規。
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學習都要以民事法律基本知識為基礎。而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又不可能抽出更多的時間來講解上述民事法律的相關內容,所以在授課過程中即使是使用相同的教材,也應把握好不同的側重點。而在教學實際過程中,教師往往忽視了這一點,將相同的教案適用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存在的差異性,這樣沒能將學生最需要最渴望獲得的知識傳授給他們,也收不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影響了教學質量的提高。
二、改革教學方法,強化教學效果
1.課堂教學要合理安排、精心設計。在課堂教學中要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指導思想,轉變傳統教學模式,使學生從被動接受轉為主動探索,引導學生全身心投入“學”當中,師生之間建立良好互動與交流,真正體現教學相長,讓學生“好學”、“會學”、“學會”。教師對教學活動的每個環節要精心設計,合理安排,符合學生的實際要求,引導學生關注課堂,引發學生積極參與教學活動,促成有效課堂教學。
2.注重和學生的交流與互動。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要注重與學生之間的溝通交流,了解學生想什么,需要什么,并了解他們對知識的掌握情況,教師要與學生雙向互動合作,這樣才能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增強教學效果,提高教學質量。不管學生在學習還是生活中遇到困難,也會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幫助他們,解決問題,成為他們的良師益友。
3.采用案例教學法。傳統的教學模式是教師上面講學生下面聽,此種教學方法不能很好地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而案例教學法是教師與學生雙向交流的過程,改變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受灌輸的被動地位,并以多種形式主動地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給學生提供獨立分析與思考問題,發揮其創造性思維能力的空間。
經濟法課程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案例的選用還應適應教學目標的需要,經濟法課程的理論部分內容不僅枯燥而且有些理論不容易理解,所以通過圍繞一個或幾個案例分析,并結合生活中的實例生動地闡述,這樣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主動探索和學習新的知識,先由學生分組進行討論和講解,最后教師總結,整個課堂氣氛活躍,這樣一方面激發了學生學習的熱情,使學生聽課興趣大增,另一面學生對所學知識掌握更為準確深刻。
通過生動直觀的案例教學,學生集思廣益使得枯燥的知識變得易于理解和掌握。同時,案例教學也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爭辯能力及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還能夠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創造能力。
4.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以多媒體教室為載體,使實現現代教育技術與現代化教育設施有機相結合,從而課堂教學變得更加生動形象、易于接受。多媒體教學不僅能加深學生對學習內容的理解,保證教學內容的先進性,幫助學生突破學習難點,增加傳授的知識量和信息量,還可以增長學生的知識和開拓學生的視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課堂氣氛也輕松活躍。所以在課件的制作上,要下功夫、多琢磨,肯花時間,可以制作出更形象、更生動的課件,增強授課效果。
5.注重實訓教學。組織學生模擬開設公司,開辦企業,觀摩法庭審判。教師配合教學要求,組織學生從網上搜索相關法律知識,相關實訓操作和典型案例,并到司法審判部門去旁聽一些較典型或是疑難的案例,使學生對整個訴訟審判程序有一個直觀的、感性的認識。
把抽象法律條文和法庭實踐緊密結合在一起,對于學生而言是一次真實的磨練,通過觀摩庭審不僅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了,學生也能更好地掌握相關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理論和知識,還了解法庭庭審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培養學生的組織能力、論辯能力以及獨立思考能力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
除了上面的一些問題之外,還有很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并加以改進,比如學生期末考試考核、針對財經類院校學生的特色修訂教學計劃等等。通過改革教學方法提高學生實際操作能力,改進教學方法,完善教學手段,以突出專業特點,從而收到較好的教學效果。
三、結束語
對學生而言,“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針對不同的授課對象,總結出更加適合的教學方法,而不是千篇一律,一概滿堂灌。如何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在授課過程中,還應把學習的主動權還給學生,培養學生勤于動手、樂于探索的學習習慣,提高學生的思辨與邏輯判斷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生團隊合作能力,培養出高質量人才。
因此,作為一名教師在教學實踐中更應該繼續努力,不斷改進教學方法,堅持不懈,以學生為本,提高自身理論聯系實踐的水平,提升課堂教學管理的質量,完善課堂授課過程,從而保障課堂教學效果。
經濟法論文9
論文摘要: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評價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在統一性的評價標準之外未能根據課程特點細化評價標準,從評價理念、課程目標、評價方法上都無法很好地反映該課程的能力本位目標,無法滿足評價的效度要求。
論文關鍵詞:課程評價;評價理念;評價方法;評價的有效性
一、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的導向作用
課程評價是課程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由于研究者對課程概念認識的不同以及評價目的的不同,表現在課程評價對象上人們的觀點是不一樣的。本文討論的前提是基于“大課程觀”的課程評價,既包括對課程標準、課程方案、教科書等的評價,也包括對教師教學的評價、師生相互作用的評價。在國外,第一個提出把課程評價納入課程論研究的,是美國著名課程論專家拉爾夫·泰勒。泰勒認為,課程評價過程實質上是一個確定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際達到教育目標的程度的過程。繼其之后,斯塔弗爾比姆提出了背景、輸入、過程、結果評價模式(簡稱CIPP模式),強調了評價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證明,而是改善。無論何種定義,課程評價作為衡量課程建設效果的價值判斷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導向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這是課程評價發展性功能和激勵性功能的體現。課程評價的內容與標準體現了課程開發和管理的指導思想。從課程目標來說,課程評價可以起到評估的作用,其應根據社會或學生的需要,以此作為課程開發的直接依據。從課程實施過程來說,課程評價對課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導向和質量監控的作用,有利于改進課程管理與決策。從教學效果來說,也要靠課程評價來衡量與檢驗。課程評價也是激勵教師進行教學方法與手段創新的現實動力。
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評價中的不足
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課程特點。由于近幾年高等教育領域對課程建設工作的普遍重視,從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層次下的課程評價實踐活動,但其表現出高度的標準化和同一性,并沒有根據課程特點來進行個性化的評價,不利于教師和學生在教學與學習過程中的創新。
。ㄒ唬┰u價理念過于重視知識標準而忽視了能力發展
評價理念體現了人們對教學活動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態度和觀念,行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這樣說,有什么樣的評價理念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教學行為。
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同一化教學不可避免。這就帶來一個問題,高等教育有沒有必要、可不可以實現多樣化?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大量標準化的人才,但是創新性、特異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為高端的。然而,本質主義教學觀主導下的現代同一化教學在培養具有多樣化知識背景與獨特競爭優勢的人才存在著天然的缺陷,F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而在中國,中學階段的.應試教育并沒能承擔起培養學生主體性的責任。我國高校課程評價在理念上過分注重評價的獎懲功能,忽視了改進與激勵的功能;過分關注評價的結果,忽視了評價過程本身的意義;過分注重學生的學業成績,而忽視了學生綜合素質和全面發展的評價。
(二)課程目標較為籠統
一般而言,課程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課程知識應達到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對能力培養和技術訓練的總體要求;二是確立課程預備知識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門課程對滿足后續課程在知識與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課程目標確定之后,課程的內容體系、教學方法與手段的選擇便有了明確的依據。因此,正確制定課程的目標是課程發揮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忽視了對經管類《經濟法》課程目標的準確定位,更沒有對其進行層次性的細化。比如,理論知識要達到何種深度和廣度,實踐能力要達到什么程度,這些問題都欠缺研究。經濟法是法學專業和經濟類、管理類專業的必修課,但在不同領域有著不同的內容。法學領域的經濟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并列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由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市場運行監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組成。經管類專業的經濟法,更多的指代與經濟有關的常用法律。其教學體系既包括合同法(傳統的屬于民商法范疇、公司法、票據法等,也有反壟斷、證券監管等經濟法范疇的內容。這從相關的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考試也可以反映出來,例如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職稱考試。但這種專業背景和培養目標的差異在教學過程中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從教學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沒有做明確的區分,影響了教學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實現非法學專業學習法律課程的意義。如果《經濟法》的課程定位目標不清晰、不細化,則會相應地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不協調。是側重理論講授還是應用實踐能力開發,哪一方面應作為教學的側重,不同地區、不同專業的學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樣的,對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較為系統的研究。
。ㄈ┰u價內容不夠全面
我國的課程評價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卻局限于對某些方面的評價,缺乏整體性。綜觀世界范圍內課程評價發展的實踐,評價的內容早已從單一的對課程方案實施結果的評價發展到對目標、過程和結果的全面評價。
雖然國家精品課程評審指標提出“在教學內容方面,要處理好經典與現代、理論與實踐的關系理論與實踐的關系,重視在實踐教學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笨墒抢碚摵蛯嵺`在經管類《經濟法》課程中的體現,是體現在理論課時和實踐課時上的劃分,還是教學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學內容的設計?這個問題并沒有明確。對結果的評價標準模糊。是相關考試的通過率還是思維方法的改進,而這種思維方法的改進又該如何檢測?是否主要依據專家評教,學生評教在其中占多大分量?對課程評價者的評價對又該如何進行?
。ㄋ模┰u價方法過于突出量化功能,導致評價質量不高
目前的課程評價較多地注重教學材料的齊備性、學生出勤率、多媒體的應用和教學成果的規范性等因素,評價標準偏重對學科知識特別是書本知識掌握,而忽視了在課程學習中對學生學習方法、思維方式、創新精神的培養。并且,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的通過量化指標體現出來。雖然許多學者提出應采取“質性評價”的范式,但其不可計量性也確實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例如,經管類《經濟法》是非常適合采取案例教學的課程,但是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只重視了教學方法的多樣化,而未關注這種多樣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沒有關注案例教學與理論講授如何結合。
(五)評價的有效性仍在驗證階段
根據評價主體的不同,課程評價可以分為學生評教、教師自評、專家評教以及社會評價。囿于學生個人的認識和短期功利目標的影響,學生評教的情況往往不能真實反映課程學習的實際情況。學生對要求嚴厲的老師可能會評分低,對于內容深奧的課程也往往評分不高。有的教師在學生評教的壓力下,較易產生功利的短期行為。部分教師為了贏高的評教分數,只講學生感興趣的內容;有的教師由于擔心學生的打分,只揀簡單的、學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識點授予學生;甚至還有教師為迎合學生而放松要求、大給高分的情況。另一方面,以用人單位和行業團體為主體的社會評價的缺失導致當前的課程評價工作看上去還是在教育系統內循環,并沒有很好地解決與社會要求接軌的問題。這些現象的產生,降低了高校課程評價的效度。
三、改進經管類《經濟法》課程評價的建議
。ㄒ唬┰诳茖W評價理念下合理定位課程目標
現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經管類《經濟法》在課程評價的價值取向上,應立足于學生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這一評價理念下,可以對課程目標進行具體分解。《經濟法》課程的淺層次目標是讓學生了解和熟悉《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主要規則,更進一個層次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具備與執行業務相適應的實踐技能。實踐能力又分為正確確定案件性質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這樣,可以針對分解后的目標根據一級指標、二級指標的模式逐項達標,有利于課程目標的實現。
(二)評價時要重視課程所承載的知識量
現實中的一個誤區就是用課程評價替代了“去評價課程”。很多人把“評價”看作是為課程改革配套的東西,課程在前,評價在后,是對既定的課程進行具有“促進功能”的評價。這導致對課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現在對課程內容的設計并沒有很好的契合社會需求和學生特點。
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趨勢進一步強化了同一化教學的狀況。反映在課程內容的選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學大綱要與所選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過多不講的章節),教學計劃要與教學大綱完全一致。從效率的角度來講,評價標準統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從學科知識標準來講,同一化也是一種代價。學術自由中教師教學的自由和學生學習的自由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筆者認為,要重視探究性學習、研究性學習,教學內容的設計還應考慮能為學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即教學內容既有基礎學習領域、又有專業學習領域、還應有拓展學習領域的要求。在當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設計上,哪些內容略講、哪些內容詳講、哪些內容自學,往往不是根據實踐技能來設計的;诮洕ǖ囊鬃冃裕處熞环矫嬉粩嗔私饨洕ɡ碚撆c立法的最新動態,不斷補充、更新教學內容,擴大學生的知識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淪為不斷追趕最新發展情況的介紹者,而要從立法理念與背景、思維方式與邏輯上培養學生自學新法律法規的能力,不但要向學生介紹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還要使學生掌握經濟法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能具體運用法律原理和具體規范來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
(三)課程評價的內容應包含對評價者的評價
課程評價者的知識水平、興趣及價值觀等直接關系到評價結果。因此,課程評價者的評教活動也應成為評價對象,其評教有效性也應歸屬于評價的內容。教師是對課程加以理解和設計的“專業特權者”,也是課程實踐即教學行為的承擔者,因此,教師也應成為評價主體。評價標準應強調認識對象的整體性、差異性和豐富性,強調真實情景中的主觀感受。目前的評價標準更多地體現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統一化,把教師排除在外。應當根據授課的具體內容和授課對象來考察其教學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內容采取案例教學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質量的案例教學不是例子加理論的簡單描述和說明,而是幫助學生形成知識網絡,指導其運用相關理論自主解決問題,并不是僅僅教給學生現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現行的評價模式往往將任課教師排除在課程評價主體之外,這容易使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淪為傳遞課程的教學機器或工具,使教學變為程序性的勞動,教學的過程成為機械地傳授他人材料的過程。當前教育理念的轉變中強調了以學生為主體,但以教師為主導的理念卻相對失落。如果規范化下帶來的是重復和雷同,這也是值得深思的。
總之,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評價的課程特點。評價標準應該是能表現授課行為的豐富性、靈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課程既是靜態也是動態發展的,課程評價應體現開放性和個性化。
經濟法論文10
摘要: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影響著世界各個國家對全球化進程的思考。近幾年來,全球經濟秩序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為了保證各國權益以及和平合作,國際經濟法也必定會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必然會對發展中國家產生影響。那么,在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中,中國應當如何應對,關乎中國崛起的未來命運。本文對全球經濟秩序變革下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向進行了研究。而中國對于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更應該認真研究相應對策,并修改相關法律,維護國家在世界中的主權地位和正當權益。中國應該如何爭取國際經濟新秩序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關鍵詞:經濟秩序變革;國際經濟法;新趨向
一、引言
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是指為了使世界經濟整體進行有規律的發展變化、為了使世界各國公平地合作交易、為了使各國獲得正當的權益而建立的運行機制[1]。國際經濟法的出現,就是為了防止世界各國對于世界經濟貿易的干預,從而制定一系列的單邊國家、雙邊國家條例,或者多個國家之間的條例合約。國家在國際生活中,經濟之間的交往無處不在。為了加強在世界上的國際地位,對于世界經濟秩序改革和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經濟全球化給國際經濟關系帶來了緊迫感,國際經濟法的調整是必需的。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經濟全球化變革的這一機遇。
二、全球經濟秩序變革的歷程
(一)全球經濟體系的調整
二十一世紀以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地發展,而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并沒有那么顯著,出現了長期以來經濟緩慢發展的現象。一戰以后,美國逐漸取代英國成為世界經濟霸主。英國實力大大減弱,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由于戰爭的影響,國家工業受到極大打擊。隨著這種形式不斷持續,推動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不可避免。20世紀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到達危險邊緣。20世紀60年代以來,二戰以后,英美等發達國家進入了戰爭后修復時期,無暇顧及中國等亞洲國家,亞洲國家趁此空隙不斷發展自己的經濟實力,使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亞洲的經濟發展得到快速發展,并在全世界產生不可小覷的影響力[2]。一些崛起的發展中國家對于世界經濟貿易法律秩序逐漸有了自己的話語權。特別是21世紀的中國,印度等國家,在近幾年大量引進外資,使國家的經濟能迅速融入國際市場。
。ǘ﹪H貨幣不斷演變
二戰以后,美國建立了世界經濟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美元在國際上的地位等同于黃金。次貸危機爆發后,美國的主要經濟沒有減少,但是出現了少數人集中了社會的大部分財富。因此美國進行了相應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資人員,他們在美的一切投資即將受到貶值。這次危機沒有對美國的金融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卻徹底改變了美國金融體制,美元、日元、英鎊等貨幣受到了沖擊遭受貶值。在近幾年,隨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進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獲得相應的投票權,而以中國為主發展中國家的貨幣正在不斷往國際化方向發展,人民幣國際面臨著巨大機遇。
三、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
(一)增強影響力和約束力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依存關系變得更為重要,各國的經濟往來都是互利互助,。一個國家想要發展離不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互利雙贏”成為國際上一種新的形式。因此國際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條約,用規范的法則來約束不良的行為。國際世貿組織的建立,使傳統的國際商貿關系范圍加大,并且擴展到多個領域中。比如服務貿易行業、金融貿易行業、技術貿易行業等領域[3]。隨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間的合作范圍變廣。國際經濟法也不斷地趨向具體化,形成了一個有效的運作規模。隨著全球一體化的加大,歐盟等貿易組織也不斷地影響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偠灾,國際經濟法將不斷地完善,它的影響力和約束力將不斷地增強,它將越來越具有權威性。
。ǘ┘由罡鲊嗷ズ献麝P系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之間不斷加強合作關系。國際經濟法讓各國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經濟受到了影響,那么與它有經濟往來的同盟國家必定會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國家之間緊密的合作關系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國際環境。每個對外開放的國家內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為了加強市場化的改革,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同盟國之間應該對各自國內法律作出調整,以達到雙方合作的需要。
。ㄈ﹪H經濟法和國內法律的滲透
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使得全球經濟法有了新的發展趨勢,國際經濟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權威性。各個國家為了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接軌,因此國內制定相關的法律要和國際經濟法接軌。國內的法律逐漸和國際經濟法聯系越來越緊密。一個國家實力越強,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對應的它所制定的國內法律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員國國內制定的法律和國際經濟法相沖突時,其必定會修改國內法律,使他們相互融合。
四、中國面臨的挑戰
我國經濟法深受經濟秩序變革的影響。在現實中,這種影響從表層上看是借助經濟全球化提供的機會,中國經濟法可以通過吸收、借鑒其他經濟法實踐經驗來提升自己的內涵。從深層上看,則表現為中國經濟法通過回應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對中國經濟安全的挑戰和對中國經濟主權的沖擊。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ㄒ唬┯捎诮鹑诨顒拥.趨利性和投機性,我國從事國際金融活動面臨巨大的風險
隨著全球經濟化發展,我國對外投資的金融公司必定會受到國外金融行業的沖擊,甚至會導致國外金融業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這樣一來,不僅導致我國國內金融市場被分割,還會導致較小的金融公司因為競爭不過外來的金融企業,而面臨倒閉。在全球化經濟秩序變革中,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壓力和沖擊較大。其中最大的問題和挑戰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地位上的國家主權受到沖擊。
(二)由于全球化時代各國經濟的關聯和依賴增強,我國必須面對全球化的經濟危機問題
跨國公司的進入,存在著控制我國某些產業產生威脅的可能。經濟全球化變革必然會導致國外企業涌入中國市場,這對我國企業來講形成了較大的威脅,加大了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和壓力。
。ㄈ┙洕蚧淖兏,是我國面臨人才流失的威脅
人才的供應不足成為各個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外企業為了留住人才,提高優越的工作環境以及自身經濟實力。我國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和提高綜合國力來抵御經濟風險的侵襲,而經濟法的積極回應則是維護經濟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國應當采取的措施
。ㄒ唬┦褂梅山鉀Q貿易爭端
目前來說,我國的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機制仍然處于滯后狀態,遠遠落后于歐洲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應該敢于拿起國際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國對于世界貿易糾紛的法律建設工程應該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應該努力研究世界貿易各種規則并有效地利用國際貿易法解決世界貿易爭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減少損失,以此來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目前我國國內法律相對來說也是滯后的,必須加強對國內法律的修改和補充,以此來適應于全球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我們國家還應該加強和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法規的制定中應當積極參與和表現,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維護國際經濟秩序。
(二)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
在經濟全球化中,歐美等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的地位還是比較低,影響較小。在傳統的世界經濟貿易體制中,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中沒有權利,要聽任強國的擺布,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實現和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們要摒棄這種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發展中國家要想保證自身利益,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中積極主動,制定的國際經濟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經濟發展,強調一切國家都有在國際經濟貿易中擁有平等的話語權和決策權。
。ㄈ┨岣邍医洕鷮嵙途C合國力
總的來說,我們國家科技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只有不斷加強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建設,國家在國際中的地位才不會受到影響。首先我們應該鼓勵科技的創新與發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對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地增長;大大引進海外科技人才,使他們為我們所用,為危機的發展重建積蓄力量;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培養,政府應該加強對企業的扶持,引導和鼓勵企業進行自主創新,鼓勵企業去競爭去發展;加強對教育的投入,我國教育事業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相對來說較大,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貢獻,我們應該加大對專業性人才、技術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國家核心競爭力。
六、結語
在面對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和世界經濟法的新趨向,市場競爭尤為激烈,但全球化經濟變革,也給國家的發展帶來了機遇,無論是以中國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還是英美等資本主義國家,都能通過變革改變國家命運。身處變革浪潮中的中國,應該加大法律的建設,不斷擯棄陳舊的法律法規,不斷地更新法律、不斷地進行探索。另外,我國還應該不斷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經濟變革中,中國要抓住機遇,使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朝著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機遇,積極地參與到國際競爭與合作當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國際實力,勇敢地迎接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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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1
摘要:住房是老百姓最為基本的需求,目前住房市場高度的市場化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保障性住房是為了保障低收入者住房需求,體現社會公平的一種住房模式。住房問題不僅僅是經濟問題,同時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民生問題,在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給予足夠的重視。本文主要結合經濟法的相關理論,就經濟法視野下的保障性住房問題開展了探討。
關鍵詞:經濟法學;保障性住房;社會管理;住房問題;法律研究
中圖分類號:D91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28X(20xx)03-0-01
經濟法的本質是經濟調節,國家對于市場的調節可以歸納為三種方式,即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種市場障礙。保障性住房對于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及保持社會穩定有著一定的積極作用,體現了社會的公平性。但是以國家干預的方式來影響經濟僅僅能夠解決“合法性”的問題,但卻不能夠回答保障性住房的“正當性”問題。從經濟法的角度來分析可以發現“合法且正當”的根基。
一、房地產市場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
1.房地產存在著一定的.障礙
房地產障礙主要是指房地產市場調節存在著作用發揮的障礙,在實踐中如果市場的機制可以順利的發揮,一些問題就不會出現。但是市場經濟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市場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障礙,所以才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特別是在目前分稅制下,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的驅動下,自然會通過選擇出讓土地來增加自身的財政收入,這種政府逐利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目前低價的上漲,成為了高地價、高房價的重要影響因素。
2.房地產市場存在著唯利性
房地產市場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產商往往關注自身的經濟利益,并重視眼前利益的實現。一般情況下,地產商都不愿意投資那些風險大、周期長的領域,而這些領域恰恰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夠進行有效的解決,就會引發較為嚴重的后果。保障性住房由于限制的互相,開發商并沒有最終售價的決定權,最終是依據政府的回購價格或者是公開定價銷售的,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的利潤普遍比較低,和普通商品房來講有著比較大的差距。房地產市場所存在著的這種唯利性,使得地產市場不可能自發的去為社會開發保障性住房。
二、經濟法視野下的政府對地產市場的調節方式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約自由的原則,市場本身能夠自發解決的,政府不應當干預。這是目前現代經濟法對經濟領域謹慎干預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說政府不管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夠忘記市場在經濟調節過程中的主要作用,政府在進行市場干預的時候僅僅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角色,不能夠跨越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邊界。當然在經濟法的視野下,謹慎干預并不意味著不進行干預,在市場機制失靈的時候政府應當伸出有形的手。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可以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從以下領域進行市場經濟的調節。
1.去除影響市場機制發揮的障礙
在實踐中一些規模比較大的地產商,因為經濟實力比較雄厚,所以在局部市場有著絕對的支配地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地方財政收入增加熱衷進行賣地,地產商則瘋狂的進行囤地,盡管這些土地價格很高,但最終都要被轉嫁到消費者的身上,這是導致目前房價虛高的主要原因。一般情況下,房屋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材料費、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的一些雜費所構成,這其中土地出讓金是房屋成本的主要方面。這種行為的不斷出現,造成了較為那種的后果,國家在開展市場管理的過程中一定要排除各種市場的障礙,為市場的發展營造出一個比較好的環境。
2.投資和經營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著比較大的區別,一般情況下保障性住房的經營規模比較大,利潤的回收周期也比較長,對于保障性住房,民間資本一般都不愿意進行投入。加上房地產市場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我們不能指望地產商放棄自己的利潤來主動建設保障性住房。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必須要主動投資和建設保障性住房,這樣才可以保障廣大群眾的住房需求。雖然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過程中,國家固然可以成為保障性住房的投資主體,但是對于保障性住房的經營方式上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的,比如政府可以對投資保障性住房的地產商給予土地出讓金的優惠,可以采取回購的方式的獲取保障性住房等等,在目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件下,國家投資保障性住房有效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措施。
三、小結
從法學的角度來分析,經濟法視野下的住房保障制度,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在市場不能夠科學有效的進行住房市場的調節下,政府采取有效的手段對住房市場進行調節,能夠有效的保障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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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2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為了適應全球化、市場化經濟發展的需求,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得到了廣泛的關注,本文分析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規則及經濟法轉向,旨在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經濟法,使其符合國際規則,并且能夠滿足市場經濟法制環境的要求。
關鍵詞:經濟法;規則;轉向
一、引言
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與市場化的環境下,對法律制度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各個國家均十分關注經濟法學的研究。但經濟法學具有較強的科學性與實踐性,在研究過程中,應明確其規則,并且要準確把握經濟法轉向,在此基礎上,經濟法學的作用才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本文分析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類型、規則及其轉向,旨在促進我國經濟法學的完善,進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與有序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類型
近幾年,我國經濟法學研究成為了研究的國內學者關注的焦點,特別是在經濟轉型時期,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經濟法學研究日漸深入與完善,根據理想類型劃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具體類型如下:
(一)學科經濟法
此類型最為凸出的表現便是證實了經濟法學的獨立性,其獨立性主要表現為法學學科及法律部門兩方面,在此基礎上,彰顯了經濟法學的地位,使其占據了法學學科、法律體系的核心位置,同時,通過理論研究的逐漸增多,促進了相關人才知識體系的豐富與研究經驗的積累,進而為經濟法學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在經濟法學研究過程中,如果相關的人員未能團結努力,則難以明確經濟法學的獨立性,同時其在我國法學學科及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也難以體現,在此情況下,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工作則難以有序與高效開展。當前,我國經濟法學的獨立性十分顯著,并且擁有大量的研究人員,因此,面對轉型時期的經濟,為了適應其發展的需求,經濟法學亟需轉向。
(二)政策經濟法
此類型的'研究側重點為經濟法的政策與措施,通過研究,以此有效解決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其最為顯著的特點便是緊密聯系著黨與政府的任務、目標,為黨與政府的發展提供了適應的經濟建議。如:加入WTO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國經濟法和WTO的相關內容;黨提出科學發展觀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國經濟法和科學發展觀的相關內容;金融危機出現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國經濟法和金融危機的相關內容,在此基礎上,政策經濟法研究為黨與政策的經濟決策提供了理論依據,從而利于宏觀調控作用的發揮,利于市場規則價值的呈現。但此類型研究也存在缺點,主要表現為其研究具有較強的實時性與政策性,極易忽視經濟法的原理及其規則等,因此,它可能喪失法學的規則性、穩定性與前瞻性。
(三)理念經濟法
此類型主要研究的內容為經濟法的相關理念,如:均衡理念、協調理念、實質理念、可持續發展理念、科學發展理念及以人為本理念等,同時也研究了經濟法的宗旨及其價值等。對于理念經濟法研究而言,與上述兩類型相比,其優點主要體現在不僅完善了經濟法的相關理念及制度建設,還深化了經濟法的理論價值,讓世人明確了經濟法的特殊性,再者,它還歸納與升華了經濟法的理念、宗旨及其價值,進一步增強了經濟法的穩定性。但理念經濟法研究的缺點較為明顯,即:較差的操作性,對于任何學科而言,其僅擁有理念是不完善的,在其發展過程中應逐漸擁有自身的規則[1]。
(四)規則經濟法
此類型研究的重點為根據現有經濟法的法律法規及其實踐,明確二者的共性,以此逐漸增強經濟法的適用性與穩定性,進而其制度規則將更具操作性與權威性。對于經濟法而言,其規則類型十分重要,唯有發展到此階段,才能夠保證其制度體系的完整性與成熟性,在規則經濟法的作用下,經濟法的相關理念將得到全面的落實,同時經濟法的操作與執行將更加徹底,在此基礎上,經濟法的規則性、穩定性與前瞻性將日漸凸顯?傊,經濟法學研究以理想類型為劃分依據,將其劃分為不同的四種類型,在實際研究過程中,不同學者及其著作雖然論述了一種或多種類型,但均是為了促進其學術目標的達成。因此,在實際研究過程中,應平等對策不同類型的經濟法學,四種均各有優缺點,均是為了滿足不同時期發展的需求,其承擔著不同的學術研究目的。
三、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規則及轉向分析
(一)我國經濟法學的規則發展
在經濟法學發展過程中,規則或常規科學時期是其發展的關鍵環節,為了明確其是否步入此時期,要求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方面,經濟法學是否擁有穩定的、一致的認識,另一方面,經濟法學是否具備主導的、主流的范式。根據上述條件可知,在世界范圍內,部分國家的經濟法學已經步入此規則時期,如:歐洲國家德國,經濟法學的相關學者均十分關注經濟法的內容的研究,將其作為研究重點與焦點,經過無數學者的共同努力,德國經濟法學擁有了較為完整的研究體系及教學內容,同時,德國經濟法學學者紛紛著書立作,根據文獻查閱可知,不同德國學者的經濟法學觀點存在差異,但認同感最高的研究內容為經濟公法與經濟私法,前者側重研究了經濟憲法及其行政法,后者側重研究了競爭法,再者,德國經濟法學的范式具有特殊性,與憲法、行政法及其他法學相比,其彰顯了經濟法學的規則性。同時,亞洲國家日本,經濟法學擁有較為系統的體系,通過學者的深入研究與探索,其發展也趨于常規科學,當前,在日本經濟法學研究的焦點為壟斷法,相關的研究長期占據著核心位置,同時,在學者研究過程中,出版了諸多的經濟法學著作,根據文獻搜集可知,日本經濟法學研究已經歷了半個世紀,其相關的論著均呈現出了一定的規則性[2]。
對于我國經濟法學研究而言,雖然擁有較多的論著及教材,但由于研究時間不長,同時我國法制建設不夠完善,導致經濟法學研究仍處于初級階段,即:前科學。近幾年,我國經濟法學學者十分關注此項內容的研究,在理論與實踐的支持下,經濟法學研究逐漸步入到了過渡時期,即:由前科學轉向為規則科學,在此時期,我國經濟法學的研究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不僅使研究更加系統與深入,還使研究具有了一致性與統一性,其共識體現在經濟法的構成內容方面,我國學者普遍認為經濟法學是由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共同組成的,其學術范式為市場和政府的共同作用,為了避免市場經濟發展的失衡,需要二者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此處是我國經濟法學研究最為鮮明的特點,隨著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發展,其與常規科學的差距不斷縮短,在其日后發展過程中,極有可能超越歐洲及亞洲國家的相關研究成就。自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法學的發展日漸穩定,在其發展過程中,逐漸擁有了合法的、獨立的法學地位,但經濟法學作為新的學科,其地位獲取花費了較多的人力、物力與財力,并且占據了大量的學術資源,雖然實現了經濟法學體系的構建,但制約著經濟法學規則的明確。
在此情況下,我國經濟法學長期處于前科學時期,難以過渡到常規科學,因此,在日后發展過程中,我國經濟法學學者應積極探索經濟法學相關理論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聯系,通過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不僅利于指導實踐,還利于升華理論,進而將實現二者的相互促進與相互推動,在互動研究日漸深入的環境下,我國經濟法學研究才能夠擁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與權威性,進而其將真正步入到常規科學。為了保證上述目標的達成,我國經濟法學學者應不斷完善自身的理論體系,同時要積極學習與借鑒其他國家的研究成果與經驗,通過與德國、日本等國家經濟法學學者的探討與溝通,以此了解世界各國經濟法學的研究共識,在此情況下,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理論將更加完整、系統與科學,同時,各國學者在實際研究過程中,應關注經濟法學的規范性與可操作性,在此基礎上,規則經濟法學才能夠成為各國經濟法學發展的目標,進而利于經濟法學研究的有序與規范發展[3]。
(二)規則經濟法學的轉向分析
我國經濟法研究應由前科學逐漸轉向為規則或常規科學,在其轉向發展過程中,應明確其研究的關鍵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經濟法主體
對于經濟法而言,其主體是由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構成的,前者可以細化為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主體,后者可以細化為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受體,在明確經濟法主體基本結構的前提下,要了解其相關的部門,其具體樣態存在一定的差異[4]。
2.經濟法權力
經濟法學研究最為基礎的要素,便是權力,通過研究實踐可知,其權力主要包括消費者權、市場規制權、宏觀調控權及競爭權。第一種是消費者所擁有的權力,在研究過程中,應關注其特殊權力等內容;第二種與第三種均是規制機構所擁有的權力,前者是指市場規則直接調控市場主體及其行為,后者是指宏觀調控間接調控宏觀經濟的發展;第四種是經營者所擁有的權力,具體分為公平競爭與自由競爭兩項權力。通過對上述四種權力的分析可知,國家宏觀調控權的應用缺少科學性與合理性,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此項權力應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為其提供適合的政策,以此有效調節產業結構、保證供需平衡,在此基礎上,市場經濟發展才能夠更加健康、穩定與高效。
3.經濟法規制
經濟法學研究過程中,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均是其研究的重點,前者呈現出的問題主要有信息不對稱與外部性問題等,后者主要是指政府干預過少或過多。經濟法利用了信息與非信息工具,也借助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此規制了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財政法應及時處理外部性交易成本的相關問題,通過社會交易成本的控制,以此實現了外部性問題的有效解決;經濟法對政府干預行為進行了確認,及時糾正與防范了其中的缺陷[5]。
4.經濟法的其他內容
在經濟法轉向發展過程中,我國學者應關注它與經濟政策、程序及其他問題的關系,目前,我國經濟法缺少系統性與完善性,法律法規的欠缺,導致法律和政策關系愈加復雜,因此,在日后研究過程中,相關的學者應正確對待二者的關系,在法律價值及理念的指導下,制定經濟政策,并且要規范法律行為。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程序應具有特殊性與邏輯性,為了彰顯其作用,在構建經濟法程序時,應盡量簡化,并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如:差異性、公益性及配比性等。
四、總結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日漸完善,其四種類型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但在經濟全球化、市場化的環境下,對經濟法學研究的要求不斷提高,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經濟法學研究應進一步發展,使其逐漸過渡到規則與常規科學,在其轉向發展過程中,應注重經濟法學研究重點,在此基礎上,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成績將更加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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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3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變得越來越明顯。目前我國的弱勢群體在逐漸的增多,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弱勢群體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嚴重。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己然是當今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加深探討此類問題對當今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要想更好的解決當前弱勢群體的問題,就要對目前的有關的政策與制度進行相關的改進和完善,把弱勢群體的保護問題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從源頭上解決此類問題。本文從對于當前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弱勢群體;經濟法;保護措施
在我國現在的發展過程中,社會上存在的部分弱勢群體在人權方面還得不到保證的現象,有關政府部門對于弱勢群體的援助力度較小。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在收到政府對自己的援助時,要明白相關政府對于社會中弱勢群體的援助是我國所有公民擁有的權利。只有把社會中存在的弱勢群體的問題解決好,才能促進社會更好的發展。因此我們要解決好社會中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問題,制定相應的保護制度,并且在有關的法律制度建設上也把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問題納入其中,來更好的保護當前的弱勢群體。
一、當前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
目前我國在弱勢群體保護的有關法律建設上,應該把重心轉移到加入經濟法的弱勢群體保護法上,這樣才可以讓政府對弱勢群體制定的保護制度更好的實行,從源頭上解決當前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問題。
(一)分析弱勢群體保護問題與經濟法的聯系
目前我國的經濟制度已經很好轉型成了市場經濟體制,因此在如今的經濟利益條件下,每個經濟主體都會盡自己最大的努力來獲得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我國的經濟市場體制最突出的一點就是公平,盡量公平的對待每個公民,在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面前每個公民都是平等的,甚至在市場競爭中成功的幾率也是公平的,不過成功幾率公平并不能代表競爭結果也會相對公平,大部分人會在事業的建設中被自己的社會和經濟背景所影響,背景的不同會對結果造成一定的影響。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貧富差距兩極分化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經濟資本以及社會財富只在極少數人中得到了體現,這就使得社會中部分弱勢群體的競爭力變得越來越弱,以至于造成了現在的結果,F在我國有關民法的法律制度已經不能夠滿足目前對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因此為了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的發展,國家的政府和相關的職能部門開始行動,從社會中較大的整體進行監督管理,以此來促進我國有關經濟法制度的產生。經濟法是我國對于經濟市場體制進行控制調理的工具,是國家對于經濟生活進行干涉的一把尖刀,促使社會經濟生活更穩定。經濟法是保護社會生活中部分弱勢群體的人權,而不是對經濟社會中較大的個體進行壓制。
(二)經濟法與弱勢群體保護的聯系
所謂的經濟法就是保護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并且也是國家對經濟社會進行干涉的一種方式,能更好的保護經濟生活中的弱勢群體。國家利用經濟法的實施對當今的經濟社會生活進行干涉,通過使用政治措施讓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達到相同的點,以此來促進我國經濟體制更好更快的發展,帶動社會經濟一起發展。因此在我國目前的經濟法體制建設中,不僅是對較大的經濟個體進行保護,主要是對較弱小的經濟群體進行保護。
二、經濟法對弱勢群體保護有關措施
(一)完善相關的社會保護制度
完整的社會保護制度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要求,它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勞動人們尤其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社會保護制度也是法律制度一種表現,但是社會保護法制的建設在我國一直沒有得到很大的重視。我國必須促進社會保護事業更好更快的發展,在最短的時間內制定出有效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促進我國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根據我國農村社會保險的特別現象,比如現在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如今的農村建設中還存在此類現象。因此在制定相關制度時,應充分的考慮農村和城市的區別,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相關的勞動法制度
我國應該完善勞動法的相關制度,以此來促進公民的平等就業。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就業形式也變得越來越嚴峻。就業選擇少僅僅是下崗失業人們的第一原因,這也是農民工以及打工者等弱勢群體進人社會、獲得自尊的一項保證。擴大農民工就業選擇機會以及再就業,是目前援助社會弱勢群體的根本方法。國家應對有一定發展潛能和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弱勢群體,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就業崗位,盡可能的保證他們有足夠的經濟條件維持自己的現有的生活,還應該改進相關的法律制度,更加確定的對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提供特別的就業幫助。當前我國在就業方面還隱藏著一個很大的問題,即基因歧視、身體健康歧視以及性別歧視等等,這些就業問題會使很多的農民工、身體有部分缺陷的人以及女性打工者找不到工作。所以,我國在完善勞動法律制度時,要充分的體現出就業公平還應加大對就業人員個人權益的保護,以及對用人公司的招聘制度進行相應的監督管理。
三、結語
如何才能更好地解決當前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已經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主要關注問題。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穩定和諧的發展,相反,如果這一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就會對我國小康社會的建設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經濟法應充分發揮其主要的作用,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存在的弱勢群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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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4
摘要:我國經濟正在快速的發展,國內國際市場日趨開放,這些都促使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貿易不斷發展,在發展的同時,問題也伴隨著發展出現,會出現一些經濟糾紛,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依靠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在各國經濟貿易中有重要的地位以及作用。
關鍵詞:對外貿易;國際經濟法;地位和作用
一、國際經濟法的內涵
國際經濟法從字面上理解指的是各個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際組織與國家之間以及外國人與國家之間等關系中的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國際經濟法是伴隨著對外貿易和各國經濟往來逐漸增加、國家對對外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逐漸加強才形成并且得到發展的。在中世紀的末期,國際經濟法便開始出現,在歐洲的一些商業發展迅速的城市開始出現與國際之間商業貿易有關的規章制度。1945年二戰之后,這些法律法規便開始大規模的出現,并且慢慢的有了國家與國家之間相互建立條約規章的表現形式。真正的國際經濟法開始產生。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漸漸的推動了國際經濟法出現,國際經濟法包含了很多方面,例如各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各項規章制度,涵蓋有關國際貿易的多個方面,它是一種貿易的標準,同時也是調節各國、以及國際組織貿易的工具。國際經濟法的出現結束了過去的各個國家那種自給自足的經濟貿易模式,取而代之的是較為規范的國際貿易和經濟全球化的產生與發展。在現實意義中,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使得各國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貿易活動的開展創造了一個大家可以相互遵循的一個標準和準則,國際經濟法的產生使得世界范圍內的經濟貿易可以逐漸步入正軌,同時也維持了世界貿易的正常秩序。
二、國際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國際經濟法是用來調整國際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這個任務是其他的部門不能夠完成的,這些事確立國際經濟法的一個主要依據。在貿易中,經濟法的調整的對象是需要國際經濟法干預以及調整的經濟貿易之間的關系。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國際經濟法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發揮著巨大的作用。1978年我國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新國策,打開我國對外貿易的大門,漸漸的開始融入世界貿易這個大家庭,與此同時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漸突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第二個是解決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傾銷與反傾銷的'問題。
第一是,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可以更好的解決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問題。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經濟貿易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增多,在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的問題一直以來都廣泛的存在著,并且這一問題深深的影響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成為一只“攔路虎”,知識產權的問題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開支,嚴重影響著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這個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國對外的競爭力不能夠有效的增強,甚至削弱了我國的競爭力,讓產業的發展不斷的受到挫折,在發展中存在著各種危機和挑戰。政府逐漸開始重視這一問題的存在,并且不斷的尋找方法來緩解和解決,在解決知識產權問題中,國際經濟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就要全面的利用國際經濟法,各個產業必須要強化自主創新,提高自主創新的能力,有較強的品牌意識,只有這樣才能夠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所以,只有我們國家不斷的培養創新意識,并且不斷的深入培養,才能讓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占據有利的貿易地位。同時我國的企業要建立一個較為完整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也要對知識產權受到侵犯的行為進行密切的關注,如果發現有侵權行為的存在,要積極的進行維權,捍衛知識產權。
第二是,國際經濟法的存在能夠有效的解決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與反傾銷的問題。在目前的經濟貿易中這也逐漸成為一種比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問題。傾銷就是一種常見的不正常的商業競爭手段,反傾銷就與傾銷恰恰相反,是出口國家積極應對進口國家的一種傾銷行為做出的反應。環顧目前的經濟形勢,很多國家都存在這樣的傾銷行為,為了自己的利益進行傾銷活動,這種行為帶來了巨大的傷害,我國在對外貿易中也存在這種問題,造成了重大的影響,為解決這一問題,國際經濟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而言,歐美的一些發達國家,他們的經濟基礎非常好,他們在國際貿易中也有更多的主動權,在商品貿易中發達的國家通常遵循自己的利益來進行劃分,分為兩種。歐美發達國家由于經濟基礎好,其對國際貿易因此有了更多的發言權。發達的國家決定將中國認定成“非市場經濟國家”,這種國家將會在貿易中受到其他國家的歧視。我國在這個過程中要建立健全與傾銷與反傾銷相關的法律體系,充分的利用我們所處的有利的地位,珍惜充分利用WTO規則,成為一個反傾銷的發大國,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在國際貿易中,我們國家應該多學習并且利用國際經濟法,充分利用國際經濟法,同時也要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世界貿易組織一員的身份,對一些存在錯誤的國家進行糾正,促使他們積極改進并且努力學習國際經濟貿易法,從而更好的保證我們國家以及其他國家的利益,促進世界經濟更好的發展,推動經濟全球化。
所以在對外進行交涉的過程中,我們國家的有關部門應該對此進行揭露,并利用自己WTO成員國的身份爭取合法、公平的國際市場地位,促進經濟的發展。在我們當前的國際市場上,各國之間反傾銷的斗爭越來越激烈,如果想徹底解決這一重大的問題,我們國家以及相關的企業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如要充分的發揮政府的作用,進行宏觀調控,另外還要成立與反傾銷相關的組織,積極發揮各大商會組織和各大商業機構的作用,就目前為止,總得來說我們國家需要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戰略方法并且各個部門相互之間密切的配合,只有如此,我們國家才能夠在國際市場上越來越成功,越做越好,成為一個超級貿易大國。
結束語:
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并且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對外貿易中我們國家要充分的利用國際經濟法,維護我國的利益,同時也要促進我國建立一個市場型經濟,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推動全球化,構建一個和諧貿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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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5
【摘要】
混合式教學法是將現代信息技術與課堂結合、將教師的主導性與學生的主體性充分結合的新型教學理論。筆者通過對課程網絡資源的整合、“微課”的運用以及“模擬公司”、“模擬法庭”的開展將混合式教學法運用于應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實踐。在實踐基礎上,對于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如何進一步應用的問題,筆者從“微信公眾號”在教學中的運用和如何科學制定課程實踐環節的標準化評價體系等方面提出了幾點思考。
【關鍵詞】
混合式教學;經濟法;模擬法庭;微課;微信
一、混合式教學理念的提出與發展
隨著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發展,知識的生成、發展、獲取與應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生著變化,許多新的學習方式與教育理念應運而生,E-learning這個名詞由美國學者JayCross于1998年最先提出,并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20世紀90年代,西方學者在對E-Learning的不斷完善和改進中提出了混合式學習(Blendinglearning)的概念。所謂混合式學習,就是要把傳統學習方式的優勢和E-Learning(即數字化或網絡化學習)的優勢結合起來一種學習方式。我國長期以來傾向于“以教師為中心”的教育方式,比較容易忽視學生的自主學習、自主探究等方面,培養出來的學生比較缺乏批判思維和創造力。創作精神、創新能力與合作精神被認為是21世紀人才應當具備的最重要因素。西方教育理念是“以學生為中心”,在教學中存在“重學輕教”傾向,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學生的基礎知識掌握不夠牢固。可見,單純的“以學生為中心”或“以教師為中心”都有其弊端,課堂中突出學生的主體作用并不是要排斥教師的主觀能動性,而是要突出教師在課堂組織上的主導性。因此,將中國傳統的“重教輕學”與西方片面建構主義理論所導致的“重學輕教”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起一套基于“主客觀統一”認識論和“主導—主體相結合”的教育思想基礎上的科學建構主義理論體系是時代的必然要求;旌鲜浇虒W不是信息技術與課程的簡單整合,是強調要利用信息技術營造一種理想教學環境,以實現能支持自主探索、多重交互、情境創設、合作學習、資源共享等多方面要求的新型學習方式,從而把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使課堂的教學結構發生根本變革,使學生的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培養落到實處。
二、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的實踐與經驗總結
應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主要面向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涵蓋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等實務性很強的內容。在以往的教學中,教師普遍采用了多媒體和案例教學法,但主要的方式還是老師“滿堂灌”,學生被動聽課,師生互動比較欠缺。因此,為提高教學質量,筆者作為一名從事了十幾年經濟法課程教學工作的專業老師,于20xx年開始混合式教學法在經濟法課程中的教學嘗試。經過一年多的實踐,筆者總結了以下幾點教學經驗。
1.在教學理念上完成從“我教了什么”到“學生學會了什么”的轉變在以往的教學中,教師會按照教學計劃講授每堂課的知識點,教師會在乎我今天教了什么,有沒有完成課程的計劃進度,所以在課堂上容易對學生進行“知識的灌輸”。混合式教學的課堂首要目標是學生學到了什么,掌握了什么。要了解到學生的掌握情況,就要通過充分的課堂討論和學生發言包括練習等方式體現出來。為提高學生課堂參與度、了解學生的知識掌握情況,筆者設計了這樣的教學流程:在每次上課前,教師通過網絡將討論內容發給學生;上課開始后,學生按小組對制定內容(通常是案例分析)在組長的負責下進行討論,然后選出代表總結發言;最后是教師評議。在整個過程中,教師要發揮課堂主導作用,認真傾聽學生的發言。
2.開展“模擬公司”、“模擬法庭”的課堂實踐在講授《公司法》的主要理論內容后,要求學生通過網絡和實踐調研的方式,到真實的公司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在課堂上開展“模擬公司”的實踐。將學生分組,一般7-9人為一組,要求學生“自主創業”,擬定公司名稱、公司章程和股權轉讓協議等。這種實踐可以增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公司實務操作能力。模擬法庭是法學類課程實踐環節的常用形式。在開展“模擬法庭”時,教師需要注意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教師選擇適合的案例,通常選擇經管類學生較為熟悉的.公司企業、合同類的典型案例;第二,給學生充分的庭前準備。因為是非法學專業,學生應提前熟悉訴訟流程,教師可以帶領學生去法庭旁聽或者播放庭審視頻,也可以布置學生事先自行查找資料及學習;第三,做到全員參與,角色互換。一個學期可以開設2次模擬法庭,第一次擔任審判員的同學,在第二次模擬法庭中可以擔任原(被)告或訴訟代理人,總之,要求每一個學生要參與到案件的審理中,體驗不同的角色定位;第四,教師的全程指導和總結評析非常重要。有條件的話,可以聘請法官或律師到現場指導;第五,每次模擬法庭,要求學生寫作相應的訴訟文書,最后每個小組裝訂成“模擬卷宗”。
3.微課的適當運用微課的特征是“短小精悍”,即時間短、內容精煉,主要圍繞小知識點或教學環節展開,滿足了個性化學習的教育需求。經濟法課程中的一些基本知識點,比如公司的法律特征、合同的類型、勞動合同的解除等內容可以通過制作成微課的方式,供學生課前或課后觀看。線上的微課學習在教學中只是處于輔助的地位,經濟法課程的混合式教學,還是應該以面對面的授課為主。
4.課件與案例數據庫等資源的建設與共享通過畢博系統的建設,可以實現課程資料的線上與線下共享。教師可以先將自己的資源諸如:課程信息、教師信息、教學進度、教學大綱、多媒體課件、習題等上傳到后臺資源庫,學生可以通過網絡課程平臺進行學習和交流。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在于案例教學的設計,案例的選擇、問題的提出與解答都需要教師的精心設計。
三、對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如何進一步應用的反思
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的實踐確實提高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學生和教師的課堂互動相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善。如何進一步有效推進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的實質推進,筆者有以下兩點反思,期待可以在以后的教學中探求出更完善的方案。第一,微信公眾號在混合式教學中的運用問題。在移動學習的需求下,微信作為一種專注移動終端功能的軟件,提供了新的平臺和應用創新空間。上海交通大學社會調查中心發布的《20xx年中國大學生媒體使用習慣調查報告》顯示,超九成中國大學生每日使用互聯網時長超過2小時。大學生在上網期間用來查找學習資料和學習專業知識的不足10%。通過微信公眾號,使用者可以提供文字、圖片、視頻等多種形式的信息,通過標題加圖片的推送,可以讓學生在極短的時間內了解消息的主要內容,每次推送的知識點閱讀時間3分鐘左右。微信公眾號的合理運用可以增加學生在上網期間學習專業知識的時間,比較符合當下大家都習慣于“碎片化閱讀”的時代背景。當然,對微信公眾號在課堂教學中的使用問題,目前褒貶不一。眼下,為了克服學生的“手機依賴癥”,老師往往視手機為課堂教學的“敵人”,因此,手機作為現代化的通訊工具本身不是問題,但如何合理利用手機資源確實是一個有待于進一步論證的問題。第二,課程評價體系的標準化問題;旌鲜浇虒W更加重視過程評價,重視學生的實踐表現,教師可以通過期末考試給學生以總結性評價;教師通過在線學習平臺,借助相關技術,可以根據學生作業的完成情況以及參與學習活動的積極性給予學生形成性評價;另外,學生也可以根據自己完成作業、參與學習活動的情況以及對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進行自我評價。對于形成性評價的考核標準比較難以量化,通常會帶有教師很強的主觀性。在高校管理越來越要求指標體系標準化的今天,教師對實踐教學環節的考核評價體系設計也是一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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