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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畢業論文

經濟法論文

時間:2024-05-16 13:00:58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經濟法論文

  無論是在學習還是在工作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論文了吧,論文對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對于人類整體認識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那么一般論文是怎么寫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經濟法論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濟法論文

經濟法論文1

  經濟法自產生以來就存在很多的爭論,而關于經濟法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即對經濟法的具體定義更是眾說紛紜。對經濟法的定義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我們對經濟法性質的認識。究竟經濟法應當是一種什么樣的法?是形式理性法還是實質理性法?是自治型法還是回應型法?這些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以為,經濟法應當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而經濟法的國家干預性質則表明經濟法具有顯著的回應性,即經濟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回應型法。經濟法的回應性是經濟法最為顯著的特征。本文試對回應型經濟法及經濟法的回應性進行初步探討,并以此窺探經濟法發展的方向。

  一、回應型法概述

  關于回應型經濟法,在此是借用了諾內特和賽爾茲尼克的回應型法理論。諾內特和賽爾茲尼克根據法制的進化過程與社會的變革之間的關系,把社會上存在的法律現象分為三類:“壓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為法律變革和發展方向的“回應型法”。但需要指出的是,這三種類型的法與其說是歷史發展的經驗總結,毋寧說是按照理想型的方法建立的用以分析和判斷同一社會的不同法律現象的工具性框架。筆者在此討論經濟法的回應性,認為經濟法是一種回應型法,也并非強制性地將經濟法歸為某種法律類型,而是一種研究經濟法的視角,或者說是解釋經濟法規則與規范的一個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視角。

  關于什么是回應型法,伯克利學派的這兩位學者在其著作中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筆者看來, 所謂的回應型法并不是簡單的對社會現實的適應,而是對社會現實的一種有區別的、有選擇的回應,這種回應并不是簡單地為解決社會問題,而是對法律發展的開放性和完整性的兩難抉擇的一種緩解。換言之,法律的發展存在著開放性與完整性的沖突,法律的穩定性或者說法律機構的負責任性要求

  法律的完整性,但這卻會使法律難以應對突發事件;而法律的靈活性又要求法律具有開放性,以解決各種事變和壓力,但也會存在無控制地適應各種事變和壓力的問題。

  二、回應型經濟法的特征

  諾內特和賽爾茲尼克考察了回應型法的主要特征,同時指出,“雖然一些強大的力量極力使現代法朝著這個方向發展,但產生的結果卻是不可靠和不穩定的”。但這并不妨礙回應型法的發展方向。至于回應型經濟法的發展是否也會產生不可靠和不穩定的結果,這是一個需要論證的問題,但并非本文的`主旨所在。在對回應型法的主要特征進行考察的基礎上,對回應型經濟法的特征加以探討,也許對于我們解決這個問題是有幫助的,同時對于窺探經濟法未來發展的方向也有助益。

  首先,經濟法發展的動力加大了目的在經濟法法律推理中的權威。換句話說,在經濟法的法律推理中,目的占據著支配地位。回應型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探求規則和政策內含的價值,而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正表明了這一點。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不能僅僅關注程序,更要關注后果,經濟法的法律法規實施的社會效益必須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經濟法作為一種回應型法,它發展的動力很大程度上來自社會生活尤其是經濟領域的發展,而經濟法所調整的事項又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社會利益的考慮必然被置于經濟法的目的之內,而這對于經濟法的法律推理來說又是至關重要的。

  其次,經濟法法律目標(目的)的存在使法律義務的服從更為靈活,進而創造并促進一種文明的民間公共秩序。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的目標,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目的,使得對經濟法法律義務的服從更加靈活,在遵守規則的前提下,在服從義務并履行義務時更多地考慮目的的實現。這對于守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也有一定的作用。如此一來,對于克服共同體道德的地方觀念,以及對公共秩序的危機采取一種以問題為中心的、社會一體化的態度將會起到至關重要的影響,進而促進法律的文明化,或者說對于民間的公共秩序的文明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取得了更多的靈活性和開放性,以及有選擇的適應性,并促進了經濟法法制的變革和發展。由于經濟法的法律法規很多有著很強的政策性,這對經濟法的執法機構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經濟法的法律規范的靈活性與開放性使得經濟法執法機構獲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其可以在遵守經濟法規則的前提下靈活地采取措施以應對突發事件,這對經濟法執法機構的能力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提高經濟法執法機構的能力,保證權力不被濫用,進而損害到公共利益,這又是一個需要在實踐中加以解決的問題,而這對于經濟法法制的變革和發展又會起到推動作用。

  三、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原因

  首先,經濟法需要國家干預的性質決定了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經濟法是為適應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而產生的一種法律形式。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需要國家干預”的提法本身就是一種限定,這種限定是放在經濟關系的動態性以及干預環境的復雜性之上的。這種經濟關系的動態性以及干預環境的復雜性就決定經濟法必須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作出適時的回應,在經濟法的執法過程中充分發揮靈性,以應對各種突發事件。而且這種干預要求必須在市場失靈需要國家干預時國家才進行干預,這對經濟法如何有選擇的回應社會現實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這種干預并不是隨意的干預,而是在法律所確立的形式之內的干預,這無疑也是內在于經濟法回應性中的法律的穩定性所要求的。

  其次,經濟法的現代性也決定了經濟法具有回應性。關于經濟法的現代性,有學者曾對此進行了專門的考察。經濟法的現代性是經濟法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重要特征。經濟法的現代性主要體現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以及在制度構建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現代性要求經濟法具有回應性,以適應經濟法的發展,顯示出經濟法在推動法學發展方面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重要價值。

  再次,經濟法的時空性也決定了經濟法應當具有回應性。經濟法的時空性揭示了經濟法作為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價值追求的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現實中表現為兼具獨特的民主性和共同的時代性的存在形態的特點。經濟法的時空性與經濟法在具體的歷史條件下的發展是分不開的,同時經濟法的時空性也表明,經濟法作為社會本位的法律,不僅隨著時間的轉換而有所不同,而且對不同的民族來說也有其差異之處。如此也對經濟法在社會現實的適應性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是對經濟法有選擇的回應性的考驗。

  最后,經濟法的實質化發展趨勢也決定了經濟法應當具有回應性。從韋伯之后,關于法律的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探討一直持續著。關于經濟法究竟是實質理性法還是形式理性法,曾有學者對此專門研究過。筆者在此并不是表明一種明確的支持其中一種觀點的立場,而是欲從中得出對本文有益的啟示。經濟法的實質化趨勢主要體現在法律內容的更多標準性、法律推理的更顯實質性、法律職業的更趨復合性以及法律機構的更少官僚性。輥輯訛經濟法的這種實質化的發展趨勢不僅內含了經濟法回應性的要求,而且“經濟法本身代表了一種新的法律模式,體現了一種新的法律發展的方向”,這種新的法律發展方向也正是與回應型經濟法的發展方向一致,顯示出了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當然,對于經濟法實質化所面臨的風險,仍然是可以通過更有效率的制度設計來平衡經濟法目的的權威性和經濟法秩序的完整性,以確保回應型經濟法的發展。

  四、結語

  雖然對回應型經濟法的研究還不夠成熟,甚至有學者否認經濟法是一種回應型法,但這并不能否認經濟法從自治型法向回應型法的轉變和邁進。經濟法本身所具有的回應性對回應型經濟法的發展將會起到重要的作用,經濟法的發展也應當回應社會經濟變革的內在需求,在向回應型經濟法的邁進過程中努力探尋我國經濟法發展的合理化進路。

經濟法論文2

  近年,隨著機動車數量的急速劇增,尤其在三四線城市,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逐年遞增。購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雖已成為一項強制性規定,但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作為盈利性機構總是千方百計尋找拖延或拒絕理賠的理由,事故發生后相當長的時間內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導致大部分交通事故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增加當事人的救濟成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如上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形下,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并且該項賠償不以事故的責任劃分為前提。言下之意,凡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即12.2萬元內予以賠付:(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xx元,不足部分,則分情形按比例支付。對于保險公司免賠的情況,在第七十六條只規定了一種免賠事由,即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險公司無任何拒賠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駕駛人無駕駛資格、醉酒時享有免賠權利。

  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該條例規定在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情況下,保險公司在限額內只墊付搶救費用,且明確規定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享有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免賠事項上明顯存在沖突,在司法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以承包車輛的駕駛人無駕駛證、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或車輛的臨時牌照過期等各種理由拒絕理賠,擴大自己的免賠權利,而無形之中放大了受害人的損失,其最終導致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爭執甚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也是不盡一致。

  伴隨著我國機動車的擁有量突飛猛進,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人員傷亡率也持續攀升。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肇事者無力賠償、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等現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很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導致家庭貧困。因此,我國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給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害。在此基礎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效用可以更好地促進政府履行職責,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根據交強險的公益性質,交強險應當更多的傾向于受害人權利的保障。國家通過交強險制度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因此,我們不能簡單、機械的理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如果把該條理解為保險公司只要承擔墊付責任,無需承擔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機動車方存在嚴重過錯、受害人無過錯時,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賠償。這顯然背離了交強險制度保護受害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形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償。

  綜上,筆者認為,無論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保險公司交強險的法定免賠事由應當只有一種,那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以不予理賠。這既可以充分保障無過錯或者少量過錯的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又可以統一司法應用,給審理此類案件劃定同一的法律適用。

經濟法論文3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包括:資本主義概念,社會主義概念,中國概念。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社會對經濟法的理解和認識也隨之發展和進步。經濟法的含義可以是指矯正市場失靈、調整市場秩序的法律;也可以是指不僅包括國家調控的內容,也包括有關商法的內容。簡單的說,經濟法就是從社會的本位出發,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體。經濟法在目前社會的法律發展中是比較獨立的、新穎的,與其他傳統的法律相比較,其主要特點有: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經濟法不僅有自己特點,還有三大基本原則,那就是: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和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由此可見,經濟法在我國的作用越來越重大,因此,要加強對學生經濟法的教育,提高學生對經濟法的認識,讓經濟法的發展更美好。

  一、轉變經濟法教學的傳統教學觀念

  在經濟法教育中,教師應當改變原有的、比較陳舊的、落后的、傳統的教學觀念,不斷的去學習新的知識,關注經濟法的,跟隨經濟法的發展腳步,不斷地創新出新的教學模式。充分的考慮到經濟法的教學目標和教學任務,把學生作為自己授課的對象,展開一系列的教學活動。其一,教師應該多與學生交流溝通,多了解學生,在生活中和學生成為朋友關系,融洽師生之間的關系,從而,讓學生喜歡去學習經濟法知識,更深刻的認識經濟法這門學科;其二,教師應該制定一套適合學生學習經濟法的教學理念,給學生一個輕松、快樂的學習環境,更多的去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自主學習的能力。而且,教師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應盡可能的讓學生感受到學習經濟法的樂趣,致使學生全身心地投入到經濟法的學習中去,提高課堂的聽課氛圍;其三,教師應當充分的了解學生的經濟法學習基礎水平和對經濟法的興趣愛好,根據學生的特點,為學生創設一個可以發揮自身優點的空間,讓學生發現自身的優點,增加學習的正能量,從而促進經濟法教育的教學水平。

  二、優化經濟法教育教學的設計

  在經濟法的教育教學中,教師首先應該明確自己的教學目標,提高學生經濟法的基礎水平;其次,教師應當優化經濟法教育教學的'設計,讓經濟法的教學方法更合理、更適合學生學習,從而提升自身的教學水平。因此,教師應當把我經濟法教學的主線,深刻學生對經濟法的認識,訓練學生的基礎知識水平,適時利用一些教學情境,來吸引學生學習,保證課堂聽課率;教師也可以結合生活中的一些關于經濟法的小案例,對教學資料進行一些合理的補充,幫助學生理解經濟法的相關理論,讓教材理論更具有事實說服力,帶動學生參與課堂的討論與學習,提高經濟法學習的有效性。

  三、有效進行經濟法教育

  課堂教學第一,教師應當合理的安排教學順序,讓教學結構更有層次性,讓學生更容易學習。教師應當將經濟法的知識融入到教學活動中去,結合課堂結構模式,讓學生更多的學習經濟法知識,探究經濟法的深度;第二,教師還應該多多鼓勵學生,適時的表揚學生,讓學生更加堅定自己的學習信念,讓學生更多的去參與到課堂活動中去,為學生足夠的學習空間和思考空間,讓學生自由的學習經濟法,感悟經濟法,從而,堅定學生的學習信念,增加學習的動力,也就提升了經濟法教育教學水平;第三、教師要做好引導工作,正確的引導學生學習,給學生一個正確的學習理念,讓學生充滿熱情的學習經濟法,致使教學活動順利的在課堂上展開。

  四、經濟法教育教學應當適時的課堂提問

  首先,教師在授課時,應該十分的明確自己所要提問的內容,把教學中的重點和難點知識設計到提問的問題中去,這些問題,一定要符合生活實際,還要讓學生對這些問題有興趣,這樣學生才愿意去聽講,去探索教師所提出的問題,促使學生很快的融入到問題情境中去,更好的解答問題;其次,教師應當控制好課堂時間,適時的提出問題,不僅要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還要讓這個問題發揮教學的目的,幫助學生更好的理解經濟法;最后,教師提出的問題,還要把握好分寸,讓學生的學習更有層次性,讓學生可以根據一個小問題,循序漸進的學習經濟法知識,解決經濟法難題,實現高效率的經濟法教育教學課堂。結束語:總之,經濟法教育教學應當創新教學模式,優化課堂教學,替身教學質量。

經濟法論文4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市場經濟屬于法制經濟,生活中每天所發生的無數復雜的交易行為構成了市場,由法律所規定的主體制度來完成交易,并賦予其擁有交易主體的法律主體資格;交易的本質是產權交易,而交易過程的本質是履行承諾,從而就需要借助于物權法知識產權的相關知識來確定產權的內容和歸屬,履行承諾的過程則需要通過法律合同來維護信用。由于市場主體存在自私動機,這種現象往往會破壞市場秩序的平衡,甚至導致市場失靈,因此市場經濟離不開法治建立。

  1.我國市場經濟法體系建設的現狀

  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一個既獨立又與其他法律有著相互聯系的法律體系,它是由多個層次、門類齊全的市場經濟法的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包括宏觀調控、社會保險、市場管理、組織管理和知識產權保護法等法的部門組成;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被用來調整維護市場經濟關系中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我國市場經濟法的體系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已經處在初步發展的階段。正確的認識和評價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現狀,正確決策、開拓前進的基礎和前提必須要重點解讀經濟立法的現狀。目前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是由于高度集中的立法權與需要擴大立法權的地方所存在的矛盾,要想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就必須在立法上調解好中央與地方的矛盾。

  二是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有些漏洞現象存在于立法體系當中,還存在各法律部門之間相互不協調,存在很多矛盾和沖突,同時現行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沒有適應客觀發展規律,需要充實、更新。

  三是由于我黨深化體制改革政策的落實,政府機構職能也發生了轉變,需要安排好各部門的立法工作,并且做好各部分與地方立法關系的`協調工作。

  四是我國經濟法在一定程度上與世界貿易規則存在一定差距。這種差距主要表現在服務、貨物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擴大服務和貨物的市場準入程度;在與其他成員國公平公正地解決有關貿易摩擦的問題上存在差異。

  2.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既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經濟法律制度的有機整體。目前,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支架已經制定出來,各制度之間基本達到了和諧一致。

  2.1規范社會主義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

  一要從法律上確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用以規范市場主體,即市場主體準入制度,確立社會組織應當具備的資格,如名稱、治理結構、資本等。市場主體準入制度要順應市場經濟發展,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放開市場準入條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的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制度逐漸被廢除,采用了國際市場經濟的企業組織形式、責任形式和資本組織形式,制定了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對各類市場主體進行規范,以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二是企業破產法,即市場退出機制,確立了挽救陷入困境企業的制度和優勝劣汰制度。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以債務人的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償還的法律程序為破產制度。在企業的激烈競爭中,遵循優勝劣汰的規則,通過破產制才能使企業在競爭中生存發展。

  2.2 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制度

  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拍賣法、擔保法票據法、海商法、信托法、證券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為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法律對市場起著約束經紀人行為的作用,包含合同和法律的執行,產權界定和保護,維護市場競爭,公平裁判。合同法在市場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調整了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為市場主體平等交易提供了遵循的原則。而其他的法律是對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賣法,或是特殊主體,如政府采購法等的特別法。

  2.3 確認和保護財產權益的法律制度

  此法律制度分為確認和保護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權益的制度。對于有形財產的確認和保護,我國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城市房地管理法、物權法、企業國有資產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等重要法律。物權法是保護財產權,維護國民生計的基本法律,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強化了國有資產保護,貫徹了對農村的基本政策。而無形財產指的是知識產權,確認和保護無形財產權益的法律制度即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保護知識產權,我國制定了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法律制度。

  2.4 維護市場秩序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信息的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不正當的競爭和壟斷也會損害市場發展,市場發展的本身也有一定的無序性和盲目性,使市場發展兩極分化,破壞了人、社會和自然之間和諧。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的秩序,為政府依法適度干預經濟和間接宏觀調控提供保障,我國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預算法、價格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等經濟法律。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是這些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核心,在國家的市場經濟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通過反壟斷法,既減少了市場壟斷推動了市場競,又促進了技術的創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反對企業以竊取商業機密、虛假廣告等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提高競爭優勢,維護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保護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益。

  3.結語

  要想規范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行為,創建公平、公正、有秩競爭的市場環境,必須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法體系,制定出科學合理、遵循國際慣例,符合中國國情的經濟法,從而起到保護我國經濟安全、加強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加快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的作用。

經濟法論文5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可持續發展的循環經濟作用越來越突出,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在這樣一種大的環境之下,構建和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顯得越發的重要。本文中首先提出經濟快速發展下存在的問題,然后對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完善的標準進行分析,最后就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展開思考。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可持續發展

  循環經濟主要指的是經濟的發展能夠實現無限循環,實現可持續性發展,改變目前經濟發展存在著的較多弊端。但是要想真正從傳統經濟發展轉變為循環經濟,必須依托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基礎。

  1經濟發展問題的提出

  近十年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極為快速的發展,但是相應的問題也隨之逐漸的展現出來,在高速經濟發展之下,我國的資源也得到過度的開采,反過來也制約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其次,過去沒引起重視的廢棄物等也對環境造成較大的破壞,影響著人類的生存環境,影響著經濟的發展。在此形式之下,提出了可持續性發展的戰略,加大發展循環經濟的力度[1]。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許多企業并沒有按照相關的規定嚴格的執行,政府部門對信息的完善和管理也沒有得到特別的重視,使得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性發展的戰略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顯。為更好的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應當不斷加強和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對循環經濟發展中的每個企業單位,每個人都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

  2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完善的標準

  在學習之余,通過查閱相關的參考文獻,并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以下幾種完善法律體系標準:首先,相關部門應當明確立法的宗旨,明確立法的真正意義所在,才有助于整個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如:當前針對循環經濟開展立法的德國,在立法中對企業生產中廢棄物的回收利用進行明確,盡可能的實現資源的回收利用,減少對環境造成的污染,通過資源變為產品,再到再生資源的過程,實現資源的可持續性利用[2]。其次,完整的法律結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并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夠完成的,其常常需要較長的發展時間,在實際中不斷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和完善,最終構架出完整的法律結構,實現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第三,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應當具有較強的協調性。循環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有著較多的人員參與到其中,為促進眾多人員在循環經濟發展中能夠更加順利和協調,要求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應當具有較強的協調性。第四,保證制定法律的有效性[3]。法律本身是否具有有效性決定著其能夠發揮出的作用,如果法律在制定之后,并不能夠嚴格的去執行,就變為了一紙空文,完全起不到任何的效果,更談不上對企業和人們起到的規范和約束作用。

  3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現狀分析

  在上個世紀的80年代、90年代,循環經濟已經開始被一些人關注,并且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到目前為止,我國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的構建已經取得較大的發展,但是仍舊存在較多的問題。經過對當前我國的一些循環經濟法的研究和分析,發現我國在循環經濟法上面的內容已經較為豐富,同許多西方的發達國家一樣,也更加傾向于合理利用廢棄資源,實現資源的回收利用。但是在具體的細節上仍舊表現出一些不足之處,如在循環經濟立法基礎《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法律發過更多的是對企業和群眾加以引導,缺乏強制性的規定,使得其在執行的過程中所取得的效果低下[4]。其次,在《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有著許多原則性的描述,使得在具體執行中變得可操作性較弱,在其中存在著較多的漏洞,讓部分企業能夠有機可乘。從整體上對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展開分析,我國是在發展的過程中,有許多的部門逐步地建立起相關法律法規,這種情況直接造成我國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上存在著混亂,不具有系統性的現象。除此之外,在協調性和科學性上也有著較大的缺陷,很多法律法規只適用于部分的區域內。

  4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

  4.1立法宗旨上做出完善:我國應當進一步重視循環經濟的發展,將循環經濟的發展上升到足夠的高度。然后從憲法上承認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專門設置相應的憲法,其它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進行完善,可以讓循環經濟法的有效性更高。

  4.2立法結構上進行完善:在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的建立上,應當從科學性、協調性、有效性等方面進行考慮,對當前現存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核。初始階段可以從較為熟悉的領域進行,然后逐步的展開,將現行循環經濟法律法規中無用和有弊的刪除,對有利的法律法規應當進一步的完善[5],最終制定和修改專門法、基本法。

  4.3協調性上的完善:在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過程中,還應當注重協調性上的完善,經分析主要應當注意三個方面的完善:第一,要注重不同層次之間的法律法規的協調性。第二,要注重相同層次之間的法律法規的協調性。第三,要注重整個法律法規體系的協調性。保證建設的法律法規符合立法的宗旨。

  5結束語

  綜合以上所述,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的根本在于國家應當對循環經濟的作用和意義引起足夠高的重視,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完善,并且明確建立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的宗旨,保證所建立的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和有效性。相信在未來的時間里,我國能夠建立起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促使我國經濟實現可持續性發展。

  參考文獻:

  [1]楊汝琦.建立與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J].中共成都市委黨校學報,2011,01: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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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6

  世界范圍內的工業革命興起與發展面臨的環境污染問題已嚴重破壞了地球的生態環境,并威脅到人類的身體健康與經濟文化的可持續發展。當前,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非常重視發展低碳環保經濟,大多數國家就發展低碳經濟已基本達成共識。我國提出了構建生態文明社會,建設“美麗中國”的愿景目標,并堅定不移地承擔履行國際社會的責任和義務,走低碳經濟發展之路,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低碳經濟法律規制內涵界定。

  ( 一) 低碳經濟的概念。

  20xx 年,在英國召開的“向低碳經濟邁進”的高層會議之后,低碳經濟概念很快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各國政府越發重視本國低碳經濟發展問題與履行國際社會責任的問題。所謂“低碳”英文為 low carbon,意指較低( 更低) 的溫室氣體( 二氧化碳為主) 排放。國內外學界對低碳經濟這一概念并未形成共識,尚未給出一個確切而統一的詮釋,這充分反映出各國基于自身國情來發展低碳經濟的訴求。國內學者的主流觀點認為,低碳經濟是有別于傳統的高能耗、高污染發展模式,是一種綠色生態經濟發展模式,倡導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以清潔能源開發和高效利用為重點,以調整產業結構和創新制度設計為契機,保護人類身體健康為目標。

  ( 二) 低碳經濟的法律特征。

  從法律層面上剖析低碳經濟的特征,主要有: 一是廣泛性,低碳經濟涉及到建筑、消費、環保等多個行業,低碳經濟法律調整的內容也日漸增多; 二是多元化,低碳經濟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對傳統法律關系的一種突破,它是以全球為基準點,包含國家、機構組織、企業、公眾等多個層面,主體體現多元化的特征; 三是非強制性,我國目前是以政策法和促進法的形式要求在發展低碳經濟的同時保護好我們的環境,多采用稅收、金融、市場等手段引領低碳經濟健康快速的發展,缺乏明顯的強制性特征; 四是強調政府的責任性,市場由于存在不確定性與外部性,容易造成市場失靈及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因此單靠市場的調節作用,可能很難保障低碳經濟的健康發展,國際公約、各國政府都通過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來促進低碳經濟的健康發展。

  ( 三) 低碳經濟法律規制的闡釋。

  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法律發揮規制作用。法律規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實現社會生活的有序性,反映了法律規范建立到具體權利義務實現的整個動態過程。法律對低碳經濟的規制作用主要體現在適當性功能、目標性功能與強制性功能等三個方面。通過三個功能的充分發揮,將使低碳經濟發展更加符合環境、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將低碳理念轉化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動指南,并實現環境利益與相關利益之間的公平分配。通過構建科學、合理的低碳經濟法律規制,推進低碳經濟健康發展。

  二、我國低碳經濟法律規制現狀。

  ( 一) 隱含低碳理念的法律規范。

  中國一直將節約使用能源,加快研發節能環保技術,以環境指標、排放標準等作為國家未來制定發展規劃的硬性指標,制定并實施相關的政策措施,獎勵與懲罰并重,這其中也包含了氣候變化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為適應低碳經濟發展要求,我國政府制定并頒布了《礦產資源法》、《節約能源法》等一系列單行法,這些主要單行法為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提供了導向與支撐作用,其隱含的低碳理念在相關法律的具體內容上均有所體現。

  ( 二) 蘊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規劃。

  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及能源危機,為更好的履行國際社會責任及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政府先后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20 世紀 90 年代中國已分別加入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議定書》。從政府頒布的政策措施來看,主要包括: 《中國 21 世紀議程—中國 21 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十一五”規劃綱要》等。在政策措施中,政府會對具體減排任務、能源發展目標、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排放指標、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氨氮排放總量等內容進行說明。通過頒布與實施蘊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規劃,政府從加入國際公約與制定、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而為我國低碳經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國低碳經濟法律規制存在的缺陷。

  ( 一) 低碳經濟法律規制體系存在立法空白。

  在法理學中,制度結構要以體系為基礎,要求法律體系與制度結構保持一致性,不能夠相互缺乏支撐,互不關聯。從目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來看,缺少一門專門的全國性、統一的法律,而不是分散在《憲法》、《環境法》等不同的法律領域,涉及的領域過于繁雜,加大了低碳法律制度間的協調難度,不利于互相兼容。此外,針對傳統能源與新能源仍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存在能源單行法律缺失的現象。

  ( 二) 現有低碳經濟法律內容的操作性不強。

  首先,受我國法制建設的傳統影響,低碳經濟法律具有條文受我國法制建設傳統的影響,很多條文沒有具體化,而更多體現為粗略化、原則化,雖然有利于應用的靈活性,但由于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有的沒有細化的獎勵手段和獎勵程序,缺乏足夠的操作性,難以滿足低碳經濟發展需要。

  其次,在低碳經濟領域存在政府與企業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的現象,在現有低碳經濟法律條文中過于重視政府的權利,而常常忽略了企業或個人的權利。此外,法律法規中相應的硬性數字指標數量過少。

  ( 三) 現有低碳經濟法律的激勵性功能較弱。

  為了鼓勵我國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采取有利于低碳發展的措施,我國政府在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中專門制定了獎勵激勵政策,但從激勵政策的實施效果來看仍存在明顯的不足。第一,體系不完善。現有的激勵性政策措施多以政府采購、專向性補貼、稅收優惠等手段為主,多為依靠政府命令手段彼此孤立實施,缺乏有效的整合和聯動。第二,措施權威性不夠,有關激勵性措施的條文常用“具體辦法由……制定”結尾,法律條文內容寬泛化,不夠具體,立法機構層次較低,使得激勵措施的權威性不夠。第三,執法缺乏協調性,現有的法律政策缺乏具體的執行內容,多為原則性、政策性的陳述,執法過程中能否協調尚存疑慮,阻礙低碳法律規制建設的發展。

  ( 四) 現有低碳法律的監管機制落后。

  目前,我國低碳法律監管機制方面以形成行政機關監督為主,以社會團體與公眾的輿論監督為輔的'監督體系,但監督效果仍不能滿足預期。一是現有低碳法律政策權力與義務的界定比較模糊,沒有明確政府、企業與個人應享有的權力及應承擔的義務。二是執法部門執法依據與執法標準不統一。執法依據與執法標準對于低碳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對于違背低碳經濟發展的企業可以起到懲罰作用,增加企業污染環境的成本。如果執法依據與執法標準不統一,將使污染企業很難形成穩定懲罰程度預期,導致執法效果及監管有效性得不到充分發揮。三是我國目前還未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社會團體與公眾在現有低碳法律監管體系中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不能有效保障低碳發展訴權。

  四、我國低碳經濟法律規制的完善。

  ( 一) 合理構建低碳經濟法律體系。

  發展低碳經濟,法制必須先行。根據法律效用最大化原則,構建符合我國低碳經濟發展實際的法律體系是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首先,要理性選擇我國低碳經濟制度保障路徑。通過合理評估政策與法律對低碳經濟發展的有利性,在政策性措施與法律措施之間進行合理抉擇; 在需要用法律規制的領域合理選擇不同的法律方案; 優先確立起我國所承諾的國際公約下的國內法保障機制。其次,醞釀制定低碳經濟基本立法,并做到具體化,有針對性,而不是寬泛化與原則化,并作為統領其他相關子法的基本法律依據,并在其中明確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理念、基本原則、權利與義務、運行機制、監管機制等完備的權責體系。再次,梳理并修訂現行低碳經濟立法。在《低碳經濟促進法》的引領下,加強對其他現有涉及低碳經濟法律的梳理、修訂,完善其相關配套法規與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低碳經濟專門領域立法。必須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經過充分論證,選取重點領域,有重點、分先后、有針對性地進行能源、消費、交通、財稅、貿易、計劃、就業專門領域的立法修法,以此形成符合我國實際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

  ( 二) 提高個人低碳領域的法制觀念。

  公眾個體是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主要參與者,更新公眾個體低碳法制觀念,有助于個體更加自覺地履行低碳經濟的法律法規。首先,進一步加強公眾個體對低碳經濟的認識。

  政府部門、媒體機構要承擔起低碳經濟的宣傳責任,要對低碳經濟的概念、特征、重要性等內容進行通俗易懂、簡單明了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個體樹立正確的低碳經濟的理念,形成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最終促使企業改變自己的營銷策略。其次,進一步提高個人低碳領域的法制觀念。

  低碳經濟的法制觀念作為一種新興的產物,要想被大眾認識并且被接受需要一個過程。要通過宣傳、激勵等多種措施加強公眾對低碳領域法律內的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和理解,充分發揮公眾的輿論監督作用,對公眾的正當訴求政府環保執法部門要給予支持,甚至可以適當給予公眾作為主體提出訴訟的法律地位,進一步強化公眾監督的作用。再次,進一步約束和引導大眾選擇低碳消費。不斷擴大低碳消費知識教育,提高大眾對低碳消費的價值認同和理性認知。完善消費立法,實時出臺生態消費稅、燃油稅等制度,進一步拓展奢侈品與奢侈行為消費稅的范圍,改變大眾的消費習慣,減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 三) 完善低碳經濟立法的執行與監督機制。

  法律的實施需要明確的執行與監督機制的保障。完善低碳經濟立法的執行與監督機制,使得我國低碳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順利實施。首先,建立專門的執法和監督機構。為了保證執法、監督行為的公平有效,需要分別設立低碳經濟執法和監督機構; 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的職責,限定執法主體的范圍。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考察,切實提高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 監督機構與執法機構分離,相互獨立,分工明確,監督機構重點對執法隊伍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其次,強化社會組織和公眾監督。為了保證低碳經濟執法行為的有效進行,必須建立起以行政監督為主體,社會組織及公眾監督為輔助的監督機制,暢通監督渠道,落實監督措施,強化低碳經濟法律政策的落實。再次,拓寬公眾參與及投訴制度。要進一步完善立法,授予公民基于保護氣候、環境、資源的適格主體地位,完善公眾的環境索賠權和訴訟權; 保證公民知情權,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立法,明確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標準、程序、監督、救濟等方面的內容,確保環境信息明確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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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7

  在我國企業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為了給企業營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同時一定程度上緩解日益激烈的經濟沖突,我國近年來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經濟法,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1].在國家的經濟活動中,經濟法可以保證其正常開展,對各類經濟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最大程度上保障社會經濟的公正、公平,進而推動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有序運行.下文主要分析經濟法在現代企業商務管理中的有效運用.

  一、經濟法用于現代企業商務管理中的可行性分析

  在現代企業商務管理中,經濟法之所有可以運用其中,是因為經濟法自身的特點決定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 一 ) 經濟法的核心在經濟在市場經濟的各類經濟活動中,其涉及的經濟活動主體構成較多,包括經濟關系、經濟主體、經濟資源等[2].在社會的不斷發展中,整體構成需要隨之發生變動和調整,其中就需要法律進行規范和約束,經濟法就是為了調整社會經濟活動而產生,且作用的核心在于經濟活動方面.

  ( 二 ) 經濟法涉及面比較廣在社會的經濟活動中,經濟法涉及面比較廣,既影響橫向的經濟活動,同時又影響縱向的經濟活動,且其采用的手段非常多樣,比如懲罰、限制、不暢、禁止等,故而可以綜合調控、管理現代企業商務管理活動.

  ( 三 ) 經濟法產生于商品經濟的發展縱觀人類經濟活動,在商品經濟尚未發達的環境下,經濟活動并不活躍,所以并不需要相關法律來進行管束.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商品交換發展起來后,經濟活動日益活躍,此時就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約束、管理,經濟法在此背景下產生.

  ( 四 ) 經濟法可以調控、干預國家經濟活動在社會的不斷發展下,經濟活動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經濟環境也更加復雜[3].在此形勢下,需要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主體的引導,調控和干預國家經濟活動.運用經濟法,可以達到上述目的,進而維護經濟活動的有序開展.

  二、經濟法在現代企業商務管理中的運用

  在社會的不斷發展下,經濟法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日益受到現代企業的重視.在商務管理中,經濟法的運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 一 ) 運用于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下,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一些企業為了打壓同行業的對手,采用不正當的方法,比如竊取其他企業的核心技術等.為了規范市場競爭,就需要發揮經濟法的作用.與此同時,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于企業的合法知識產權,國家頒布實施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經濟法,比如《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上述經濟法在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對企業的技術進行專利保護

  2. 保護企業的商標;

  3. 保護企業的著作權,從而保障數據安全;

  4. 保護企業的商業機密[4].

  ( 二 ) 運用于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為了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企業需要不斷加強制改造,但其中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將經濟法運用于企業制改造中,可以有效調整、解決相關問題:

  1.調整股權結構不合理.一些企業在制改造的過程中,由于股權過于集中,進而影響企業的規范運行,《公司法》對公司制改造做出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形態、步驟、模式等,進而合理調整企業股權.

  2. 調節股權不平等.在企業制改造的過程中,由于未能堅持同股同權原則,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部位股東的利益,《公司法》明確規定同股同權,進而有效保障了股東的合法利益.

  3. 監管法人治理的結構.通常情況下,對于公司制企業來講,其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處于一種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關系.但是,由于一些企業未設置股東會,導致管理結構發生問題,應用經濟法可以進行有效監管.

  ( 三 ) 運用于電子商務中隨著現代化技術的快速發展,比如互聯網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等,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起來,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模式,在發展的.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交易方式存在安全隱患、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較難、不同國家對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不同等.鑒于此,要想保障電子商務的正常、有序開展,需充分發揮經濟法的作用,明確規定電子商務交易上方的責任與義務,制定電子商務法律,并在此基礎上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 四 ) 運用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管理中對于任何企業來講,均具有所有權與經營權,前者是針對企業所有人來講,包括依法享有的沾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后者是針對董事會、公司經理人員代表法人而言,主要指的是對企業進行經營的權利.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存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混淆的情況.如果國有企業發生上述情況,則會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如果私有企業出現上述情況,則會導致資產受損、企業管理混亂等.

  為了有效避免企業出現上述問題,國家出臺相關經濟法,對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進行明確規定,避免出現二者混淆不清的情況,進而確保我國市場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下,我國的市場經濟體系愈加完善,經濟法的作用日益凸顯.在現代企業商務管理中,經濟法可以運用于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公司制改造中、電子商務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管理中.因此,國家在制定經濟法的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當前企業的發展、市場特點等因素,建立良好的經濟秩序,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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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8

  摘要

  經濟法的違規違法行為侵害的主要是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在實際操作中有個人訴訟的情況出現,但是更多的還是需要社會公訴,依靠國家強制的公共法律訴訟。當然,私人實施和社會實施都是經濟法實施的重要部分,缺一不可,作用十分重要。

  關鍵詞

  經濟法、私人、實施

  一、經濟法的私人實施

  經濟法實施針對私人的時候主要包括各個企業、組織與個人等個體在實現或者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時候,利用經濟法來執行,這種行為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訴訟與仲裁。

  (一)私人實施中私人的內容。經濟學中最大的假設前提就是“經濟人假設”,這也是經濟法中私人的角色,具有利己特性和理性假設。經濟法中的私人不懈努力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時也會不遺余力地捍衛自身利益。利益的存在是私人參與經濟法實施的根本動力,這己經不僅僅是利己特性使然,而且也是私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天然的屬性,就是為了利益而來。私人參與經濟法實施前,會有充分的權衡準備,利用自身具備的知識和經驗判斷作為或是不作為更有利于保護自身權益。但是由于私人知識結構缺陷、所處社會環境以及個體風險偏好等,私人的判斷不一定就是最優化的決策,這種利己和理性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因此,在經濟法的私人實施中,需要政府力量的引導和激勵,進行有效實施。

  (二)經濟法的私人實施有重要作用。經濟法的私人實施主體對象的氛圍非常廣,所以有重要的作用。第一,經濟法并不是從政府的角度來參與市場行為的',私人實施可以保證經濟法實施的有效性;第二,經濟法的私人實施有利于保證對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促進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的力度;第三,社會經濟發展迅速,法律完善的過程有滯后性,經濟法的私人實施正好可以有效緩解這種情況,保證在完善前各方利益都得到保護回。但是這里需要注意一點,國家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法律,尤其是一些人員反映的問題,保證我國經濟法相關法律內容的完善性,提高他們合法利用經濟法律的認識和能力。

  二、經濟法的社會實施

  經濟法主要就是為了促進市場整體經濟的發展,在整體范圍上保證各項經濟活動的規范性和效益。這就需要經濟法在私人實施的同時,推動經濟法社會實施。社會實施的對象主要包括社會上某一類別或者某一個行業整體上實施經濟法的行為,內容主要是集體的公益訴訟。

  (一)單獨訴訟與公益訴訟的區別。單獨訴訟一般發生在私人實施經濟法的情況下,當滿足原告的個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具有一足的針對性的損害行為的條件時,原告才有對被告發起單獨訴訟的條件。集體公益訴訟一般發生在社會實施范疇內,與單獨訴訟不同之處是被告者的行為對社會公眾權益的損害,即集體社會公益被被告者而損害,公眾權益必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權益。公益訴訟可以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挽回受害者的損失,同時也讓被告者為其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嚴禁再犯。公益訴訟存在賠付金的問題,當原告勝訴時,原告的職業律師會獲得酬金,但是這也對社會公眾權益的維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對公益訴訟中職業律師的勝訴酬金應該有一套詳細嚴格的規范。

  (二)公益訴訟的缺陷分析。目前對于公益訴訟的歸屬,屬于私人還是社會實施在學術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學者認為公益訴訟為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因為集體公益訴訟是由社會組織或是個人發起的,而且在中國的法律程序上是民事訴訟法。但是,發起人的身份并不是只能由公與私來區分。發起訴訟的社會組織或是個人,不管其社會身份和社會功能,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權益按照一足的社會契約組織在一起,以維護者的身份來參與法律實施的。此外,之前在未頒布刑事訴訟時,行政案件的訴訟程序也是通過民事訴訟受理的。行政訴訟并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只是在刑事訴訟頒布之前暫時使用民事訴訟程序。而公益訴訟也只是暫時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受理,因此并不能因為使用民事訴訟程序就把公益訴訟歸于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在國外已有專門的集體公益訴訟程序法出臺,比如瑞典已頒布的集團訴訟程序法。

  三、提高我國經濟法實施有效性措施的合理設想

  首先,完善經濟法的時候注意綜合考慮實際情況,所以,要根據各地方執法部門具備的條件,然后提高執法部門團隊的專業能力,提高每個員工對經濟法的認識和了解,同時也要了解其他類別的法律,并且在執行的時候有靈活;其次,相關執行部門提高監管力度。提高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首先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然后注意執法人員的誠信度,所以要加強執法部門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保護群眾和社會的利益;最后,提高經濟法實施的信息化水平,這是信息化建設的要求,通過信息化設備將各地區的情況聯網錄入,這樣就可以保證各個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的時候,不會再認為這個地區沒有我的信息,犯法也沒有問題的想法,同時也提高執法部門的先進性。

  四、結語

  總而言之,研究我國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和社會實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國家和相關部門一定要重視。國家還要認真分析當前社會的情況,將可持續發展戰略發展要求與法治社會建立有機結合起來,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我國法律體系的先進性,從而保證我國經濟和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經濟法論文9

  1 經濟法的概念及發展歷史

  經濟法是站在國家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總稱。經濟法的地位在國家對經濟決策上的作用也很大它是經濟法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基礎也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世界各國對經濟的追求就存在不同的方向進而大家對經濟法的爭議和不同意見就層出不窮,大家對經濟法的理解也不同,比如資本主義國家:初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總稱;日本丹宗昭信為代表的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有人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有人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于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于“企業法說”的范圍;也不乏有人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而兩分法、大經濟法說、縱橫統一經濟法、經濟法商法化理論等則是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理解。

  我國的經濟法因為受多國經濟的影響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于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我國要結合我國國情經濟發展現狀制定符合自己的發展路線。

  2 對現代性的理解

  現代性是一個綜合性整體性較強的一個概念,涉及的知識面也很廣經濟、政治、文化全部涵蓋在內,它的核心價值是理性而自由又是其根本,他們就是讓我們在傳統和現代中理性的做出選擇,在一定的政治基礎上讓我們對文化采取博愛,自由的態度,我日三省吾身孔子時代就開始倡導反省,在我們進步的現代社會當然反省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們也要對現在的經濟法時常反思才能進步。

  3 經濟法現代性的體現

  3.1 經濟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

  每個都有追求而每個人的追求又因人而異,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有了良好的經濟基礎我們我們才能有更高的追求如果你連自己最基本的溫飽問題都不能解決何談精神追求,每天都會為三餐奔波根本不可能有時間去尋找自己的精神寄托并實現它。而現代我國已經大部分過上了小康生活可以在解決溫飽問題的基礎上追求更好的生活對精神世界的追求也變成了大家追逐的目標,人們對自己權益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保護和權利的實施問題越來越關心了,因此法律成為了人們精神追求的一部分。又因為時代發展不同人們對不同法律的關心程度重視力度也不盡相同,在私權、契約等關系中體現的傳統法與國家的自由經濟論和自由放任政策都具有一致性,而經濟法因為其產生時代不同所以其精神追求也不同。

  經濟法從它的名稱就可以看出其中處處透漏著與經濟有關的內容,經濟規律,經濟活動,與經濟有關的體制法度、政策、杠桿等都與其有著緊密的關系。由此“經濟性”和“機制性”就自然而然的成了經濟法的顯著特點,這就是經濟法與其他傳統部門法律的不同之處,事物都具有相對性通過比較才可知各自的優缺點,就像現代法和部分傳統部門法律相比其現代性就相對明顯,現代性梳理成章成為其特性。

  事實上經濟法和現代性是統一的,在現代的快速發展下經濟也要跟上時代的腳步才能實現經濟的高效性,在經濟和社會高速發展日新月異的變化中我們要協調社會和經濟的矛盾使雙方都可以取得最大的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由此得知現代經濟法是目標和效率共同發展的,既達到了傳統法的要求滿足私人權益也保護了國家的權利和利益。

  3.2 經濟法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

  不管多么好的事物都要看適不適合自己,如果不適合自己他再好對你而言也發揮不出他最大的作用。正如諾斯(D.North)教授所說的路徑依賴理論一樣。經濟學在統一的傳統部門法產生的條件下還需要根據自己的時代現狀制定相應的經濟法,所以說經濟法的發展要根據自己的時代背景來考慮那么就要看它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起點不同飛的高低也就不同,目標追求自然不會相同。因為時代發展不同經濟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就會相應的產生問題,而問題解決方法又是根據傳統部門法律來實施的,那么對于問題的解決就有一定的局限性,這些問題的產生就促使經濟法向更快更好的方向發展。在經濟法產生的過程中曾有很多人對其提出質疑正是這些質疑使其發展的更好。所以可以得出結論是經濟法是在傳統部門法不能適應時代發展,跟不上市場節奏是應運而生的。因此現代經濟法的發展離不開這個大的.經濟背景。

  3.3 經濟法在結構制度上的現代性

  人要全面發展才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績,社會要多元化發展接收對我們社會發展有利的內容才能進步更快發展更加迅速,所以經濟法也要全面發展才不會被時代所淘汰,被社會所拋棄,在結構制度上也要做到現代性才能更好的發展經濟法使經濟法現代性飛的更高更遠。要想經濟制度結構現代化就要對各種復雜的經濟政策進行了解和掌握可以在出現問題是靈活快速的解決,不論在制度的形成、構成、運作上都要做到現代性。構成上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自足性”而在運作上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政府權力膨脹和經濟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調控性。社會制度新要求的發展使傳統部門法的使用者都深刻體會了現代經濟法自足性的優點與傳統的不足他們形成鮮明的對比。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經濟法結構制度的現代性將慢慢的被廣大人們所使用傳統法將慢慢淡化。

  4 結合客觀事實進行分析

  就目前經濟法而言雖然較傳統部門法而言優點多多但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而言仍處于“市場失靈”,“國家干預”的這一必要性假設之上忽略了研究中的應有價值,在服務方向上基本向國家靠攏沒有實現對人們私有權益的有力保護。

  綜上所述,基于我國國情,我國的經濟現代性雖然發展的比傳統部門的法律優先高效很多但還是發展的不夠全面不夠徹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發展中我們要做到揚長避短,并在進程中改革缺點優化整個系統使其更加完善高效達到人么預期的效果。做到不但滿足國家的政策要求達到國家的指標也要使人們的私有權益得到體現,讓雙方都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卷,其他部門也要接受新鮮事物敢于嘗試達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經濟法論文10

  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提出對抗,從而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發票人請求付款時,發票人主張付款日未到而拒絕其請求的行為就是一種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用以對抗票據權利主張的事由,被稱為抗辯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辯,阻止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的權利,則被稱為票據抗辯權。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票據抗辯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首先,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的行為。票據法意義上的對抗是票據債務人對抗票據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并說明理由。單從票據關系而言,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承兌或請求付款權利時,票據債務人因負有票據債務,所以,一般情況下票據債務人應當不折不扣地履行債務。但有時當票據本身不具備合法形式,或發現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據時,仍要債務人履行票據上記載的債務,就會損害正當權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據債務人處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為了維護票據流通的安全,票據法賦予票據債務人抗辯權,規定抗辯事由,允許票據債務人遇有法定抗辯事由時,可以據此對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據上記載的債務。

  其次,票據抗辯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據債務。票據法規定抗辯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據債務人依法定事由對抗持票人的請求,拒不履行票據債務以保護正當權利人。票據債務人行使抗辯權時,只能以此為目的。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抗辯的效力是票據債務人不履行票據債務,以阻止不法票據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據者取得票據利益。票據債務人是依法抗辯的,在法律上當然地發生這一效力。

  第三,票據抗辯須以法律事由的存在為要件。因為票據抗辯有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效力,所以如果票據債務人任意或濫用抗辯,必然會影響票據的安全性、簡便性和信用性,最終阻礙票據在流通領域內的流通。

  為避免這種后果的發生,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票據的抗辯必須有“抗辯事由”,對于濫用抗辯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票據法》第62條規定,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不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這里需要重點指出的是,在認識和掌握票據抗辯理論時,首先要弄清楚民法上的抗辯和票據上抗辯的關系。票據上的抗辯是以民法上的抗辯為基礎,但票據法上的抗辯和民法上的抗辯又存在著明顯的不同。票據法的抗辯屬于絕對抗辯權,即從根本上否定票據權利存在的抗辯權;而民法上規定的抗辯權一般只是對抗請求權的抗辯,它不能從根本上否定權利的存在。例如民法上規定的時效就是一種典型的法定抗辯的原因。當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已經屆滿時,權利相對人就可以依此抗辯原因而拒絕履行義務,但不能,也無需否認權利人之權利的存在。而在票據 法上,一旦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如票據記載事項不完整或已被持票人故意涂銷等,票據付款人都可以從根本上否認票據本身的效力。另外,在普通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發生變動時,即有債權債務的轉讓時,民法側重于保護債務人,所以它規定:在債權讓與時,債權人必須將讓與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讓與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所有能對讓與人行使的抗辯,都有對受讓人行使。因此,每當債權讓與一次,債務人對前債權人(讓與人)所能行使的抗辯都能向新債權人(受讓人)行使。而在票據關系中,票據的轉讓較之普通債權的讓與要頻繁得多,如果仍然適用以上民法的規定,就會阻礙票據的流通。例如甲發出匯票交給受款人乙,經過付款人丙承兌后,丙即成為主債務人,乙為債權人。乙如將匯票轉讓給丁,丁又轉讓給戊。票據的轉讓如依民法關于債權讓與的規定,當戊持票向丙行使權利時,丙所有對甲、對乙、對丁能行使的抗辯也都能對戊行使。戊這時將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這勢必造成任何人不愿受讓票據,票據的流通將不可能。所以出于對票據流通性的考慮,各國票據法都無一例外地規定,凡善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獲得完整的票據權利。除票據法上的抗辯原因外,一切票據義務人都無權適用民法上的規定來對抗正當持票人。 在票據流通領域,債務人對票據上存在的抗辯原因很多,根據這種抗辯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理論上通常將票據抗辯分為兩種:

  (一)物的抗辯。

  物的抗辯是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這種抗辯由于是來自于票據本身,所以不論持票人為誰,也不論債務人是誰,都能成立。這種抗辯又稱為絕對抗辯。主要包括兩類:

  1.任何被請求人均可對持票人主張的抗辯。這種抗辯系基于票據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債務人在內的所有被請求人主張的抗辯。例如

  (1)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而主張的抗辯。凡票據欠缺法定記載事項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票據本身不產生法律效力。這種因為欠缺法定的記載事項而造成票據的無效是絕對的。當持票人以這種票據主張票據權利時,被請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辯權;

  (2)記載了票據上不得記載的事項的抗辯。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對此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抗辯權。

  (3)依票據上的記載不能提出請求的抗辯;

  (4)票據債權因依法付款而消滅的抗辯;

  (5)票據債權因提存而消滅的抗辯。任何票據債務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視為已經履行債務,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就此結束。

  (6)票據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張的抗辯。這是有匯票和本票的債務人行使的、有時間性的抗辯權。只能對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時主張暫不付款。

  2.特定票據債務人可對一切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

  (1)欠缺票據行為能力的抗辯。無票據行為能力或限制票據行為能力的人,在未獲其法定代理人許可的前進下而實施的票據行為當屬無效票據行為。可以以此對抗所有持票人。

  (2)票據偽造、變造的抗辯。票據偽造是假冒他人簽章而非真正的票據行為人,所以被假冒人無須承擔任何票據責任。票據變造時,在變造前票據上簽章的人只對變造前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對變造后的記載事項不承擔票據責任。

  (3)無權代理的抗辯。無權代理及超越代理而實施的票據行為,因未經受權,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效力。作為票據債務人的本人可以此對抗所有持票人。

  (4)票據債權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票據法上的權利,對于不同的義務人有不同的時效期間、票據債務人可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對持票人行使抗辯。

  (5)承兌撤銷的抗辯等。

  (二)人的抗辯。

  人的抗辯是指可用以對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辯。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12條等是對人的抗辯的法律依據。當票據的持票人發生變更后,票據債務人的這種抗辯將受到影響。對人的抗辯是以特定的法律關系而產生和存在的,所以對人的抗辯又稱為相對抗辯。主要包括兩類:

  1.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可以對特定的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

  (1)持票人破產或其債權經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時,即失去受領能力;

  (2)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實質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當持票人所持的票據為記名票據時,持票人必須以背書的連續性來證明其票據權利的存在。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據背書欠缺連續性的,付款人有權拒絕付款。

  2. 只有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

  (1)欠缺對價的抗辯。在直接相對的當事人之間,如果票據權利的轉讓是以支付約定對價為條件時,在持票人沒有向票據出讓人支付約定對價的情況下,出讓人有權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2)票據行為無效的抗辯。票據行為是由依法記載和交付兩個行為組成,所以當票據已記載但尚未交付而遺失或被盜竊時,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拾得者和盜竊者行使抗辯權拒絕向其付款。

  (3)原因關系欠缺或已消滅的抗辯等。

  為了確保票據的流通和安全,各國票據法都對票據抗辯規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從立法角度而言,票據抗辯和票據抗辯的限制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所謂票據抗辯的限制是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債務人對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辯的限制。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1款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抗辯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將抗辯事由限定在票據債務人與其直接相對人之間,善意受讓票據的持票人,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其相對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所以,從票據抗辯的內容上來看,票據抗辯權的'限制只發生在票據流通中與人的抗辯有聯系的場合。就以上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之間可能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來說,如票據債務人是承兌人時,匯票的承兌人之所以對匯票進行承兌,而以予付款就在于他從發票人那里獲得了補償的資金。其補償內容可能是發票人曾供給資金;也可能是承兌人對發票人負有債務,而以承兌匯票,作為償還債務的一種方法;還可能是發票人與承兌人之間有信用合同等。上述資金的補償如有欠缺,承兌人就可對發票人進行抗辯,但如持票人為發票人以外的人時,承兌人就不能以發票人沒有供給資金為由,而向持票人進行抗辯。再如甲向乙出售貨物,為收取貨款,以乙為付款人發出匯票交給受款人丙,匯票經乙承兌后,而甲并沒有交貨,丙持票請求乙付款,乙不得以甲沒有交貨為由作為抗辯事由對抗丙而拒不付款。在此例中,甲與乙因基礎關系發生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這一抗辯事由,被法律切斷而僅在甲乙之間有效,持票人丙不繼受甲的抗辯事由,乙的抗辯權受到限制。 另外,從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據債務人為承兌人來說,無論是承兌在先轉讓在后,還是轉讓在先承兌在后,承兌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善意票人。例如發票人甲因向乙購貨,簽發本票給乙,約定1個月后交貨。但到時乙不能交貨,反而持甲簽發的本票向甲請求付款,甲可以向乙行使票據抗辯權。然而如果乙已將甲簽發的本票通過背書的形式轉讓給善意持票人丙,丙于本票到期日向甲請求付款時,甲不得以乙未交貨這一事由,對抗丙的請求權。以上說明把債務人與發票人之間存在的人抗辯只限制在他們之間。把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的人的抗辯也限制在他們之間,不許把這些抗辯擴大到其他人。也就是說,票據一經轉讓,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就不能隨債權而轉移到受讓人身上去。 由于票據在流通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所以票據法對票據抗辯權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規定。《票據法》第13條第1款,一方面規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同時又規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辯事由而接受票據的除外。所謂“除外”應理解為,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自己與發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票據法》第11條規定的無代價取得票據者,不能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也即取得票據的人即使是善意,如果沒有付代價或沒有付相當的代價,只能享有與其前手相同的票據權利。如甲發出票據給乙,丙竊得票據后將票據贈送給善意的丁,或以不相當的代價讓與給丁。丙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丁也不能取得票據權利。這種也屬于票據抗辯權的除外情況。

  由此可見,票據抗辯權不受限制的情況有兩種:

  一是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與自己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仍接受票據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其請求而不履行票據債務;

  二是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的,票據債務人與該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但未被“切斷”,反而轉移至持票人,所以當持票人請求付款時,債務人得以無對價取得為由行使抗辯權,而拒絕付款。以上兩點是關于票據抗辯的特殊規定,它是票據法為了促進票據流通所特設的,所以如果票據不處于流通領域時,這些規定也就不適用。對不是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背書或交付)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如由于稅收、繼承、公司合并、法院拍賣等而取得票據的,這些規定也不適用。

經濟法論文11

  一、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關系

  談及經濟法的政策性,就不得不提及“經濟政策”這一概念。一般認為,經濟政策是指經濟政策主體在某種特定的經濟秩序和經濟結構的基礎上,采用經濟政策手段,去實現某種經濟政策目標的行動或者行動方針。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都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職能都是為了實現對國家經濟的管理,追求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共同目標。法律都來源于人民意志,統一于人民意志,是集中和體現人民意志的不同形式,經濟法律、法規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規范化,可以說,經濟政策是制定經濟法律、法規的依據。但經濟法律、法規不是經濟政策的簡單重復。因為在經濟政策法定化過程中,要進行修改、提煉、廢棄一些不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不符合現實和發展需要的內容,所以定型化了的經濟法律、法規,不是原來意義上的經濟政策。雖然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一樣,都是根據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要求制定的,但經濟政策只是力求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而經濟法律、法規則是比較正確地利用了客觀經濟規律,并把經濟規律法定化、制度化。經濟政策的“活躍性”區別于經濟法律規范的“穩定性”。當國內或國際局勢發生變化時,應對的政策會及時的隨之調整變化,及時有效的解決各類問題和矛盾;與之相對的是經濟法律、法規的穩定性,其調整的對象在一定范圍內是固定不變的,這是由其法的本質所決定的。經濟政策的“指導化”區別于經濟法的“具體化”。由于經濟政策是黨和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經濟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路線,不可能很具體,一般都較為原則。而經濟法律、法規則是組織、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具體規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應該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責任,用以調整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從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關系來看,經濟法是經濟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現,也就是說,經濟法體現了一國現行經濟政策,是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經濟政策,二者是一種“表”與“里”的關系。與此同時經濟政策除了通過經濟法表現以外,還有其他表現方式,如國家和政府的經濟決定、經濟通知、經濟發展建議等,它們都是統一于一個國家總政策和基本經濟政策的。但經濟法不同于其他表現形式的是它以法律的形式將現行經濟政策中適于實踐與發展的那部分成熟的內容加以系統化、規范化,從而形成相對穩定的經濟法律規范。法律化后的經濟政策由于帶有法律的“頭銜”,因此具有強制執行力與規范性。所以,政策性是經濟法的重要特征。經濟法的其他一切表現,基本上都是圍繞著政策性展開的,如靈活性、多樣性、實踐性等。

  二、經濟法的政策性

  經濟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同時經濟法又體現了經濟政策的各項任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條以“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為發展目標。這一發展目標是經濟政策,但通過法的基本形式將其固定下來,并在該發展目標的基礎上對城市房地產的開發、交易等作了細化規定。又如,產業政策對經濟立法也有很大影響。《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憲法”、“經濟基本法”,雖然也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過遏制壟斷和限制競爭等行為以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我國自20xx年實施的《反壟斷法》標志著政府要充分發揮“市場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市場經濟的核心是自由競爭,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則僅為補充和糾正市場經濟的自身不足,為自由競爭創造必要的條件和環境。可以說,現代國家基本上都奉行這樣的基本經濟政策,即自由競爭和國家適度調節。而“適度調節”是因國情而異的,因時而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也是目前多數國家所認同,即國家對經濟的調節必須適可而止,絕不能過分干預市場主體的活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根本所在。例如,以美國為例,一場嚴重的經濟危機使得美國政府不得不調整經濟政策以應對社會問題,以國家干預理論為指導的政府出臺大量經濟政策解救美國經濟。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發現過度的干預使市場本身的各項優化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故又不得不因時因事的.調整各項政策以帶動經濟的發展,使市場的自身職能得到最優的發揮。政策的變化也推動著法律的變化,二者在變動的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朝著能更快適應社會、更加切實解決現實問題、更加有效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向前進。正是順著這條前進方向,如今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經濟法現在基本已形成以競爭法為核心、以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為側翼的法律體系。因此,政策因經濟形勢或其他社會需要而經常發生變化,經濟體制也非一成不變,經濟法也受其影響而處于變動之中。如為了應對國家保護中小企業的產業政策,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豁免事項包括“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專門對中小經營者做出了壟斷協議豁免規定;根據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德國修改《聯邦銀行法》,把對貨幣和金融的控制權交給歐洲中央銀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起在巴黎簽署《禁止超越國際的賄賂行為條約》后,締約國則需相應地制定或修改國內法,以禁止企業為取得合約而向外國官員提供好處。經濟法的政策性特征同樣體現在執法與司法領域,并非所有的經濟政策都要通過經濟法的形式表現出來。

  三、結語

  經濟法所具有的政策性這一特性不僅伴隨著經濟法產生并發展至今,也使經濟法具有獨特的性質特征從而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但同時,我們不能忽視經濟法的“法律性”,即經濟法理應具備的法的基本特征。經濟法的特征應當包括兩方面:經濟法本身作為“法”所具有的法的一般特征和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所具有的獨特特征。

經濟法論文12

  摘要: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影響著世界各個國家對全球化進程的思考。近幾年來,全球經濟秩序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為了保證各國權益以及和平合作,國際經濟法也必定會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必然會對發展中國家產生影響。那么,在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中,中國應當如何應對,關乎中國崛起的未來命運。本文對全球經濟秩序變革下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向進行了研究。而中國對于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更應該認真研究相應對策,并修改相關法律,維護國家在世界中的主權地位和正當權益。中國應該如何爭取國際經濟新秩序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關鍵詞:經濟秩序變革;國際經濟法;新趨向

  一、引言

  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是指為了使世界經濟整體進行有規律的發展變化、為了使世界各國公平地合作交易、為了使各國獲得正當的權益而建立的運行機制[1]。國際經濟法的出現,就是為了防止世界各國對于世界經濟貿易的干預,從而制定一系列的單邊國家、雙邊國家條例,或者多個國家之間的條例合約。國家在國際生活中,經濟之間的交往無處不在。為了加強在世界上的國際地位,對于世界經濟秩序改革和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經濟全球化給國際經濟關系帶來了緊迫感,國際經濟法的調整是必需的。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經濟全球化變革的這一機遇。

  二、全球經濟秩序變革的歷程

  (一)全球經濟體系的調整

  二十一世紀以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地發展,而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并沒有那么顯著,出現了長期以來經濟緩慢發展的現象。一戰以后,美國逐漸取代英國成為世界經濟霸主。英國實力大大減弱,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由于戰爭的影響,國家工業受到極大打擊。隨著這種形式不斷持續,推動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不可避免。20世紀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到達危險邊緣。20世紀60年代以來,二戰以后,英美等發達國家進入了戰爭后修復時期,無暇顧及中國等亞洲國家,亞洲國家趁此空隙不斷發展自己的經濟實力,使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亞洲的經濟發展得到快速發展,并在全世界產生不可小覷的影響力[2]。一些崛起的發展中國家對于世界經濟貿易法律秩序逐漸有了自己的話語權。特別是21世紀的中國,印度等國家,在近幾年大量引進外資,使國家的經濟能迅速融入國際市場。

  (二)國際貨幣不斷演變

  二戰以后,美國建立了世界經濟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美元在國際上的地位等同于黃金。次貸危機爆發后,美國的主要經濟沒有減少,但是出現了少數人集中了社會的大部分財富。因此美國進行了相應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資人員,他們在美的一切投資即將受到貶值。這次危機沒有對美國的金融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卻徹底改變了美國金融體制,美元、日元、英鎊等貨幣受到了沖擊遭受貶值。在近幾年,隨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進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獲得相應的投票權,而以中國為主發展中國家的貨幣正在不斷往國際化方向發展,人民幣國際面臨著巨大機遇。

  三、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

  (一)增強影響力和約束力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依存關系變得更為重要,各國的經濟往來都是互利互助,。一個國家想要發展離不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互利雙贏”成為國際上一種新的形式。因此國際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條約,用規范的法則來約束不良的行為。國際世貿組織的建立,使傳統的國際商貿關系范圍加大,并且擴展到多個領域中。比如服務貿易行業、金融貿易行業、技術貿易行業等領域[3]。隨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間的合作范圍變廣。國際經濟法也不斷地趨向具體化,形成了一個有效的運作規模。隨著全球一體化的加大,歐盟等貿易組織也不斷地影響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總而言之,國際經濟法將不斷地完善,它的影響力和約束力將不斷地增強,它將越來越具有權威性。

  (二)加深各國相互合作關系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之間不斷加強合作關系。國際經濟法讓各國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經濟受到了影響,那么與它有經濟往來的同盟國家必定會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國家之間緊密的合作關系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國際環境。每個對外開放的國家內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為了加強市場化的改革,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同盟國之間應該對各自國內法律作出調整,以達到雙方合作的需要。

  (三)國際經濟法和國內法律的滲透

  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使得全球經濟法有了新的發展趨勢,國際經濟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權威性。各個國家為了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接軌,因此國內制定相關的法律要和國際經濟法接軌。國內的法律逐漸和國際經濟法聯系越來越緊密。一個國家實力越強,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對應的它所制定的國內法律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員國國內制定的法律和國際經濟法相沖突時,其必定會修改國內法律,使他們相互融合。

  四、中國面臨的挑戰

  我國經濟法深受經濟秩序變革的影響。在現實中,這種影響從表層上看是借助經濟全球化提供的機會,中國經濟法可以通過吸收、借鑒其他經濟法實踐經驗來提升自己的內涵。從深層上看,則表現為中國經濟法通過回應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對中國經濟安全的挑戰和對中國經濟主權的沖擊。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動的趨利性和投機性,我國從事國際金融活動面臨巨大的風險

  隨著全球經濟化發展,我國對外投資的金融公司必定會受到國外金融行業的沖擊,甚至會導致國外金融業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這樣一來,不僅導致我國國內金融市場被分割,還會導致較小的金融公司因為競爭不過外來的金融企業,而面臨倒閉。在全球化經濟秩序變革中,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壓力和沖擊較大。其中最大的問題和挑戰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地位上的國家主權受到沖擊。

  (二)由于全球化時代各國經濟的關聯和依賴增強,我國必須面對全球化的經濟危機問題

  跨國公司的進入,存在著控制我國某些產業產生威脅的可能。經濟全球化變革必然會導致國外企業涌入中國市場,這對我國企業來講形成了較大的威脅,加大了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和壓力。

  (三)經濟全球化的變革,是我國面臨人才流失的威脅

  人才的供應不足成為各個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外企業為了留住人才,提高優越的工作環境以及自身經濟實力。我國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和提高綜合國力來抵御經濟風險的侵襲,而經濟法的積極回應則是維護經濟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國應當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決貿易爭端

  目前來說,我國的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機制仍然處于滯后狀態,遠遠落后于歐洲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應該敢于拿起國際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國對于世界貿易糾紛的法律建設工程應該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應該努力研究世界貿易各種規則并有效地利用國際貿易法解決世界貿易爭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減少損失,以此來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目前我國國內法律相對來說也是滯后的,必須加強對國內法律的修改和補充,以此來適應于全球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我們國家還應該加強和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法規的'制定中應當積極參與和表現,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維護國際經濟秩序。

  (二)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

  在經濟全球化中,歐美等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的地位還是比較低,影響較小。在傳統的世界經濟貿易體制中,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中沒有權利,要聽任強國的擺布,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實現和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們要摒棄這種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發展中國家要想保證自身利益,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中積極主動,制定的國際經濟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經濟發展,強調一切國家都有在國際經濟貿易中擁有平等的話語權和決策權。

  (三)提高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

  總的來說,我們國家科技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只有不斷加強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建設,國家在國際中的地位才不會受到影響。首先我們應該鼓勵科技的創新與發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對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地增長;大大引進海外科技人才,使他們為我們所用,為危機的發展重建積蓄力量;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培養,政府應該加強對企業的扶持,引導和鼓勵企業進行自主創新,鼓勵企業去競爭去發展;加強對教育的投入,我國教育事業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相對來說較大,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貢獻,我們應該加大對專業性人才、技術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國家核心競爭力。

  六、結語

  在面對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和世界經濟法的新趨向,市場競爭尤為激烈,但全球化經濟變革,也給國家的發展帶來了機遇,無論是以中國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還是英美等資本主義國家,都能通過變革改變國家命運。身處變革浪潮中的中國,應該加大法律的建設,不斷擯棄陳舊的法律法規,不斷地更新法律、不斷地進行探索。另外,我國還應該不斷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經濟變革中,中國要抓住機遇,使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朝著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機遇,積極地參與到國際競爭與合作當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國際實力,勇敢地迎接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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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楊文玢.淺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經濟法發展趨向[J].法制博覽,20xx(08).

  [4]于學偉.后金融危機時代國際貨幣秩序變革研究———人民幣國際競爭力的提升[J].經濟學家,20xx(10).

經濟法論文13

  經濟法概論課程是中醫院校針對藥學專業(一般為營銷等方向)學生的一門專業課程,其與法律專業學生的培養目標和課程教學定位有顯著不同,針對此,我們在長期的教學實踐中就如何更好地開展本門課程的教學進行思考和實踐,并從中提出了一些淺拙的教學改革建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具有較強的法治觀念和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對于中藥專業的學生來說,熟悉和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有關經濟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并能在今后的實踐工作中加以運用十分重要。但是,由于對中藥學專業學生培養目標及教學定位的特殊要求,面向該專業學生開設的經濟法概論課程有其特殊性。針對這些特殊性,我院經濟管理學教研室的任課教師在長期的教學實踐中不斷對中藥學專業營銷等方向經濟法教學的定位及培養目標等問題進行思考,并作為教學研究課題作了相應的調查和實踐摸索。

  一、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的特殊性

  經濟法課程是各大專院校法律專業所開設的一門重要課程。與之相比,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的經濟法概論課程有著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培養目標與教學定位特殊。法律專業培養的是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法官、律師及法學研究人員,因此在教學中更注重立法研究、學理分析及適用法律、事后診斷案件的能力培養。而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培養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中藥經營管理人員及營銷等管理人員,開設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的教學目標定位在提高中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及營銷人員追求交易穩定,確保交易安全,事前防范交易風險的知識和能力,即不出錯、不受騙、不越界、以法保權,因此,在教學中需注重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實用能力。

  可見,對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培養目標的不同導致了在教學中對這兩類學生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定位必有所不同。

  2.前期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的程度有差異。 法律專業學生有著較為系統的法律知識體系,其課程開設嚴格按照法律專業的課程體系的順序。而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的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概論課程前開設的法律基礎課程甚少,通常只有法律基礎一門課程。法律基礎在我院于大一上學期開設,該課程為考查課,要求學生對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作一了解即可。這就導致了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對法律理論基礎知識的掌握與法律專業學生的差距較大。因此要使學生在無甚多法學基礎、課業負擔沉重的情況下盡可能掌握與企業經營有關的可操作和實用的經濟法知識。

  二、對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的思考

  由上可見,由于對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開設經濟法概論課程的培養目標和教學定位等不同,對該方向學生的教學必然要從實際情況出發。我院經濟管理學教研室的幾名任課教師在教學實踐中進行了認真的思考、調查和實踐,現就教學中的一些相關問題提出自己的一些淺拙建議。

  1.要重視教材的選用。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由于就業后主要從事中藥經營管理或中藥營銷方面的職業,這就要求其所學習的經濟法概論課程涵蓋面更為廣泛,是“與經濟相關的法律”,只要是在以后就業中可能碰到的常用經濟法律問題都應該涉及。因此,其課程體系不可能是法律專業學生所學的課程體系,而應該更為豐富,超越了嚴格的經濟法體系內容,涵蓋了民法、商法、社會法中的一些與經濟相關的法律。因此在教材選用上,針對該特點,應把好教材選用關。從長期的教學實踐中,幾位筆者認為中藥學專業營銷方向學生在教材的選用上應至少考慮涵蓋如下體系的教材: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主體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五大部分。

  2.重視教學內容的體系性安排。上面提到經濟法概論課程在教材的選用上應基本涵蓋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主體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五大部分的內容。但就教材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許多市面上的教材并未嚴格按照相關體系規劃教材內容,呈現的基本是一種離散狀態。這就要求我們在編制教學大綱時要下足功夫,要根據課程的相關性從一定的角度、從有利于學生掌握的基本層面進行分類,給學生總結提煉出一條學習主線。在課程開始講授之前教師應先向學生介紹該門課程的體系,使學生在腦海中有一個印象,然后在課程的講授中再按照提煉的主線由淺入深進行講授。

  3.重視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的改進。 對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最基本的培養目標是追求交易穩定,確保交易安全,有事前防范交易風險的知識和能力。因此對該兩方向學生在教學中就不能像對法律專業學生一樣特別強調純理論知識的掌握,而更應重視對經濟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幾名任課教師在多年的摸索實踐中,教學方法和手段幾經改進。

  早期由于該課程于我院來說是一門新課程,幾名教師在教學中大多采用的是單純知識傳授的啟發式教學方法,在教學手段上主要采用傳統的黑板教學方式。通過教學實踐,我們發現該種教學方法和手段雖然可以讓學生掌握扎實的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但學生在課堂上容易產生疲乏感,學生對于課程的學習參與度不夠高。此后,為解決這種狀態,任課老師開始采用借助知識培養能力的啟發式教學方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以多媒體教室為載體,變黑板教學為CAI課件教學,實現現代教育技術與現代化教育設施的有機結合,在教師的主導作用下,課堂教學變得生動形象、易于接受。且經濟法教材中幾乎每一章都有幾個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較多,在黑板上書寫浪費大量時間,而采用CAI課件教學可節省黑板上寫板書的時間,有利于開展案例教學。且經濟法律知識日新月異,CAI課件可以充分利用網絡資源,保證教學內容的先進性,加大課堂上傳授的知識量和信息量,增長學生的知識,開拓學生的視野。

  此外,經濟法概論課程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改變傳統教學以本為本、從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學方式,變成一種促進學生成為教學主體,學生自主學習、合作學習、研究性學習、探索性學習的開放式教學方式非常有必要。基于此,在教學中結合適量的案例會使教學內容豐富且生動。因此,引入案例教學應是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的一大特色。在教學實踐中,我們常用的案例教學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從例到理型,即引導學生運用案例,經過自主合作,群體思維撞擊,尋找知識形成規律,發現基本概念去解決實際問題;二是從理到例型,即給出基本知識,啟發學生運用基本概念,發散思維,以例釋理,以例證理,從而獲得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這兩種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對學生的自主學習性要求較高,故在目前的教學中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種教學類型,相信在后續的摸索實踐中,教研室將會加大一型案例教學的比例,進一步改進教學方法,盡顯為運用型教學服務。

  4.重視習題的靈活運用。在高校素質教育的本位下,我們不倡導題海戰術,但是在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中適當地、靈活地運用習題對于學生的學習能起到較大的提升作用。

  我們一再強調經濟法概論是一門實用性較強的課程,而任一學習法律的人都知道,單純的法律條文十分枯燥,難以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任課老師可以在教學中適當貫穿一些習題。這些習題的討論和分析可使學生快速理解法律條文,激發學習熱情,同時,適當的習題教學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和表達能力。在我們的教學實踐中,學生對課堂習題討論的參與度非常高,課堂氣氛非常活躍,通過習題的討論和分析,大部分學生能擺脫對枯燥法律條文的厭倦,增加了學習積極性,學習熱情空前高漲。但在這一方法的運用上要求教師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要把握好度,切不可搞成題海戰術,否則會適得其反;第二,習題的選擇上要下功夫,要精煉,切不能濫;第三,運用的方式上要靈活,切不可“死”。

  三、結語

  由于對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培養目標的特殊性,該方向經濟法概論課程的教學必須做到規范與靈活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針對特殊性,在內容上有所側重,有所選擇,同時要調動學生的主動性,自學閱讀相關資料。教師在隨時掌握經濟法教材新增內容的前提下,更要不斷了解經濟法理論與立法的最新動態,根據發展變化動態,調整自己的講授內容,并借助多媒體、網絡信息等現代教學手段,不斷補充、更新教學內容,擴大學生的知識吸收量,在經濟格局發生巨大變化的時候更需要學生能夠通過經濟法學的知識去認識相關問題。

經濟法論文14

  摘要:本文首先對經濟法的發展過程進行了簡要分析,然后根據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具體措施作出了探討,希望能以此為相關人員提供參考,進而促進經濟法在社會經濟整體發展中的妥善運用。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整體利益;影響

  目前人們的生活水準已經得到了較大幅度的提升,社會整體利益成為了多數人所關注的一個話題。人們的生活和社會的整體利益脫不了關系,而經濟法的出現,可以在較大程度上對國家的干預行為進行規范,并且維護好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針對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影響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1經濟法的發展過程分析

  當資本主義的發展走向了壟斷時期后,社會矛盾產生了迅速激化的現象,所以社會便需要國家的政府來實行干預,采用法律武器來緩解其間存在的矛盾。所以經濟法便應運而生,這是國家主動干預經濟而出現的產物。有的研究者對經濟法的探究不夠深入,由此產生了一些誤解,認為曾經提出了財稅法,所以經濟法在古代就已經成型。其實古代的財稅法與當前的財稅法相比仍然具有很大差別。從前的財稅法只是用來對勞動者進行變相的剝削,并將剝削方式合法化處理。而現代的財稅法則并不是為了滿足統治者的需求,而是要確保政府能夠有經濟力量來實行宏觀調控、公共管理等工作。以此發揮出自身的職能。由此便可以看出,現代經濟法是站在社會的基礎上,對整體社會收益和資源進行分配。進而帶動經濟的良好發展。經濟法是政府和市場之間搭建的一座橋梁,如果其中一方產生改變,那么經濟法也會隨之而發生改變,以此適應具體情況的發展。如今市場的發展變得越來越快,行政法和民法都不能對市場進行統一化的管理,因此必須要把經濟法歸納到法律體系之中。進而確保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

  2根據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具體措施

  2.1對經濟法立法和運行進行規范

  合理運用經濟法能夠對整體社會經濟實施全面而系統的分類,在社會整體利益的視角之下,針對經濟法展開研究。能夠為當前的社會立法提供關鍵的保障。若要妥善采用經濟法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就應當從整體出發,對經濟法的立法進行增強,使經濟法的主要內涵完善地呈現出來。就目前情況看,之所以社會經濟的和諧健康發展會遭受阻礙,其主要原因就是相應的社會條件不足。尤其是在當前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不少經濟結構與經濟體系都呈現出日益完善的趨勢。面對這樣的情況,就必須從整體出發,保障社會經濟,這樣才能夠促進我國的國民經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2.2制定出經濟法的基本準則

  若是采用的`法律法規不同,那么在其效果和功能方面也會呈現出一定的差別。現階段,為了對法律效力進行確切的區分,研究者將法律法規化為了以下兩大部分內容。第一是政策基準,該類法律法規在實踐操作過程中,不能作為審判標準來運用,而是主要起到約束和管理的效用,其能夠引導人們的行為,讓人們找準自身的立場。第二是裁判準則,該類法律法規就是用于審判的具體根據,在該部分法律基礎上,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標準,針對一系列違法行為展開審判與裁決。然而經濟法和普通的法律又有不同的之處,其主要是對社會經濟進行評判與估量,可以從有形或無形的角度對社會經濟活動展開嚴格的監督管理,以此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并滿足人們日漸增長的需要。

  2.3從整體角度出發調整社會經濟

  經濟法屬于法律形式的一種,其能夠對整體社會經濟產生調節的功效。從宏觀的視角來分析,經濟法具體是由社會中不同種類的經濟主體對其之間的關系進行調節和控制,以此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而從微觀的視角來分析,經濟法則可以確保社會經濟得以有效規范的運行,并保障社會的經濟供需能夠維持在平衡狀態。這樣不單單能夠體現出經濟法對于社會效益的重要功用。同時也能讓人意識到經濟法對于市場經濟的維護及促進作用。另外,政府的干預措施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也是采用經濟法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主要表現方式。在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歷程中,因為經濟或多或少會產生不科學的運轉情況,由此會導致市場失控。雖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現象也有益于本地市場實現對外擴張,并對外部市場進行吸收和接納。但若是沒有對這一現象進行良好的調控,就可能會引發連環失靈的問題,從而阻礙到社會經濟的順利發展。此時政府就應該挺身而出,充分發揮出自身的干預作用,將經濟法作為基準,采用外部市場的調節功能,從整體角度調節好市場情況。以免產生連環失靈問題。由此便可以看出,在社會經濟發展歷程中,經濟法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必須要正確采用經濟法對市場實行微觀與宏觀這兩方面的調節,才可以確保當地市場一直維持繁榮的狀態,進而保障人們的經濟需求,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

  結束語

  綜上可知,經濟法對于社會利益可產生很大的影響。政府一定要積極利用經濟法,發揮自身宏觀調控功能,確保社會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并為人們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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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鄧綱.對社會利益及其與經濟法關系的反思[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xx(03):67-72.

經濟法論文15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焦點,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本文謹從經濟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經濟法的獨立性,并在回顧經濟法歷史演進的基礎上分析論證經濟法歷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門,而且現實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門,當然要更加明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還須與相關的法律部門進行比較,最后以經濟法的特殊性分析經濟訴訟和經濟審判。

  一、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準,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準。但方法相對于對象來說是次后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于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制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制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并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并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前面僅從理論上以部門劃分的標準闡明了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同時就經濟法存在的重要性進行了分析和論證,但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準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么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干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并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商家和消費者的關系,但是《民法通則》在制定時忽略了一點就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能有平等的關系和不平等的關系,很顯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絕對的優勢,如果完全按照民法來調整的話顯然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或社會的力量涉入這一關系中,通過調整國家與商家的關系從而達到雙方的平衡。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這是筆者在解決經濟法主體地位是遇到的最難的也是思量最久的問題,但兩者的區別仍然存在。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后,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上面的分析已經論證了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但是時代在發展,現實情況在變化,我們必須不斷的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讓經濟法更好的服務于社會。也正如前面在論述經濟法的現實性所說,經濟法順應現實而生,它一定會繼續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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