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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畢業論文

經濟法論文

時間:2024-05-17 09:29:57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優秀]經濟法論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經常看到論文的身影吧,論文可以推廣經驗,交流認識。那么,怎么去寫論文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經濟法論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優秀]經濟法論文

經濟法論文1

  摘要:社會整體利益對促進我國又好又快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穩定的社會利益,可以促進國家穩定的發展,不穩定的社會利益,則會影響著社會的發展,甚至影響著國家的生存,因此需要做好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本文筆者對經濟法,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中起到的作用,做了簡單的論述。

  關鍵詞:社會整體利益;經濟法;作用

  經濟法產生于社會主義發展中的壟斷時期,主要是由于當時社會矛盾激化,經濟壟斷情況嚴重,使得經濟運轉滯緩,這時需要國家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主要是利用法律手段壓制資本主義,以此緩解社會矛盾,因此經濟法應運而生。

  一、社會整體利益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

  (一)經濟法中的社會整體利益概述

  目前,我國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范圍內的社會整體利益特征,做具體的劃分,其主要的特征包括:社會性、整體性、目的性、長期性以及公共性等,其中社會利益的整體性特征,得到了經濟法界的肯定,這一特征要求經濟法要保障全部個體的利益,但是不可以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個體的利益。

  (二)經濟法概述

  經濟法的制定是以保證社會整體利益為基礎,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其中的社會整體性利益,主要表現為在承受不確定風險因素,加之“適者生存”這一定律,不能適用于解決這一問題時,為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確保每個個體的生存,基于現代社會的需要,為“失敗者”提供享有生存權和尊嚴、人格自由等權力,利用制度來保護這些權力,給“失敗者”提供重新參與競爭的機會。

  (三)社會整體利益與經濟法之間關系

  經濟法是一種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基本法律,并且已經界定經濟法,其在推行過程中,要以堅持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利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活動,并且需要做好管理與調控社會經濟關系工作,20xx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等白皮書,重新界定了經濟法,這不僅表明了我國政府的原則立場,使得經濟法在我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法律體系中,所占的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同時也表明是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作用,得到了經濟法學界的認可。

  二、利用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措施

  (一)發揮經濟法律保護作用

  經濟法已經將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納入到法律條款中,使得社會整體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是通過明文規定來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譬如:《政府采購法》與《反壟斷法》中,在闡述法律的主要目的時,使用了“維護”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詞語,就此而言在經濟法中,已經將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作為法律推行的主要目標。雖然經濟法中,沒有明確表述這一目標,但是已經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放在了主體地位,將加強宏觀調控,保障社會與經濟的穩定、健康的發展,作為法律法規中的基本條例,因此經濟法中,已經將維護社會整體經濟納入在內,經濟法對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作為政策基準宣示

  政策基準是向人民表明國家立場,并且積極引導人民不斷地向國家立場靠攏,政策基準給社會整體利益,帶來的影響比較大,是由政府部門以政策基準的形式,將社會整體利益,轉化成具體的法律要求。由于我國法律部門機構比較復雜,并且法律范圍較為寬泛,使得不同的'部門都有機會接觸與其相關的政策基準,這樣則增加了法律部門的工作量。但是經濟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其主要的任務就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因此經濟法更加重視政策基準的制定,譬如在《農業法》中,已經明確提出要將發展農業,作為發展國民經濟的首要任務,在這一法律中,還明確規定了全社會都應該高度重視并發展農業,同時在該法律中還明確提出:要不斷地提高農業發展的整體水平與效益,以保證農產品供應的穩定性與質量,將滿足國民經濟發展以及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作為發展農業的基本目標。

  (三)將社會整體利益納入經濟法權義結構中

  權義結構指的是:合理地分配并組合法律,以此約束對象的義務與權力。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宏觀政策,干預社會經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為了解決經濟失衡問題,進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就此而言在建立經濟法權義結構時,必須要考慮社會的整體利益,將社會整體利益納入到權義結構中,由經濟法將其中的個體利益,轉變為是基本權力,前提是這些個人利益可以代表著社會整體利益,但是經濟法的權義結構和民法中的私權,存在著不同之處,經濟法是以私權為基礎,將其轉化后,干預并且維護市場經濟,以保證公共政策的有效實施,由此可見經濟法制定的相關條例,使得國家干預并裁判經濟糾紛,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極大地維護了社會整體利益。

  (四)發揮經濟法責任制度的作用

  經濟法中的責任制度,主要指的是:若部分民眾或者團體等,存在著違背經濟法相關條款,或者已經損害了社會利益,那么其需要對承擔著一定的后果,這一法律手段起到了維護社會利益的作用,因此國家若想有效地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則需要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包括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中,應用民事責任制度與刑事責任制度等,以此來約束民眾的經濟行為,進而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若出現損害社會利益的情況時,要采取強制制止的方式,防止整體利益損害的范圍繼續擴大。同時國家還需要建立責任形態,用來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譬如: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企業要召回不合格食品,保證民眾的安全。建立經濟法責任制度,不僅可以促進經濟法的完善與發展,還可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對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有著重要的作用,經濟法的推行,使得社會利益多了一份法律保障。文中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經濟法之間的關系,以及應用經濟法,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措施,做了簡單的論述,意在為推動經濟法的應用與發展,提供助力作用。

  參考文獻:

  [1]盧代富.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J].現代法學,20xx(04)

  [2]顧寧博.論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法制度體系構建[J].北方經貿,20xx(04)

經濟法論文2

  摘要

  經濟法的違規違法行為侵害的主要是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在實際操作中有個人訴訟的情況出現,但是更多的還是需要社會公訴,依靠國家強制的公共法律訴訟。當然,私人實施和社會實施都是經濟法實施的重要部分,缺一不可,作用十分重要。

  關鍵詞

  經濟法、私人、實施

  一、經濟法的私人實施

  經濟法實施針對私人的時候主要包括各個企業、組織與個人等個體在實現或者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時候,利用經濟法來執行,這種行為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訴訟與仲裁。

  (一)私人實施中私人的內容。經濟學中最大的假設前提就是“經濟人假設”,這也是經濟法中私人的角色,具有利己特性和理性假設。經濟法中的私人不懈努力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時也會不遺余力地捍衛自身利益。利益的存在是私人參與經濟法實施的根本動力,這己經不僅僅是利己特性使然,而且也是私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天然的屬性,就是為了利益而來。私人參與經濟法實施前,會有充分的權衡準備,利用自身具備的知識和經驗判斷作為或是不作為更有利于保護自身權益。但是由于私人知識結構缺陷、所處社會環境以及個體風險偏好等,私人的判斷不一定就是最優化的決策,這種利己和理性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因此,在經濟法的私人實施中,需要政府力量的引導和激勵,進行有效實施。

  (二)經濟法的私人實施有重要作用。經濟法的私人實施主體對象的氛圍非常廣,所以有重要的作用。第一,經濟法并不是從政府的角度來參與市場行為的,私人實施可以保證經濟法實施的有效性;第二,經濟法的.私人實施有利于保證對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促進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的力度;第三,社會經濟發展迅速,法律完善的過程有滯后性,經濟法的私人實施正好可以有效緩解這種情況,保證在完善前各方利益都得到保護回。但是這里需要注意一點,國家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法律,尤其是一些人員反映的問題,保證我國經濟法相關法律內容的完善性,提高他們合法利用經濟法律的認識和能力。

  二、經濟法的社會實施

  經濟法主要就是為了促進市場整體經濟的發展,在整體范圍上保證各項經濟活動的規范性和效益。這就需要經濟法在私人實施的同時,推動經濟法社會實施。社會實施的對象主要包括社會上某一類別或者某一個行業整體上實施經濟法的行為,內容主要是集體的公益訴訟。

  (一)單獨訴訟與公益訴訟的區別。單獨訴訟一般發生在私人實施經濟法的情況下,當滿足原告的個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具有一足的針對性的損害行為的條件時,原告才有對被告發起單獨訴訟的條件。集體公益訴訟一般發生在社會實施范疇內,與單獨訴訟不同之處是被告者的行為對社會公眾權益的損害,即集體社會公益被被告者而損害,公眾權益必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權益。公益訴訟可以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挽回受害者的損失,同時也讓被告者為其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嚴禁再犯。公益訴訟存在賠付金的問題,當原告勝訴時,原告的職業律師會獲得酬金,但是這也對社會公眾權益的維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對公益訴訟中職業律師的勝訴酬金應該有一套詳細嚴格的規范。

  (二)公益訴訟的缺陷分析。目前對于公益訴訟的歸屬,屬于私人還是社會實施在學術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學者認為公益訴訟為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因為集體公益訴訟是由社會組織或是個人發起的,而且在中國的法律程序上是民事訴訟法。但是,發起人的身份并不是只能由公與私來區分。發起訴訟的社會組織或是個人,不管其社會身份和社會功能,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權益按照一足的社會契約組織在一起,以維護者的身份來參與法律實施的。此外,之前在未頒布刑事訴訟時,行政案件的訴訟程序也是通過民事訴訟受理的。行政訴訟并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只是在刑事訴訟頒布之前暫時使用民事訴訟程序。而公益訴訟也只是暫時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受理,因此并不能因為使用民事訴訟程序就把公益訴訟歸于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在國外已有專門的集體公益訴訟程序法出臺,比如瑞典已頒布的集團訴訟程序法。

  三、提高我國經濟法實施有效性措施的合理設想

  首先,完善經濟法的時候注意綜合考慮實際情況,所以,要根據各地方執法部門具備的條件,然后提高執法部門團隊的專業能力,提高每個員工對經濟法的認識和了解,同時也要了解其他類別的法律,并且在執行的時候有靈活;其次,相關執行部門提高監管力度。提高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首先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然后注意執法人員的誠信度,所以要加強執法部門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保護群眾和社會的利益;最后,提高經濟法實施的信息化水平,這是信息化建設的要求,通過信息化設備將各地區的情況聯網錄入,這樣就可以保證各個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的時候,不會再認為這個地區沒有我的信息,犯法也沒有問題的想法,同時也提高執法部門的先進性。

  四、結語

  總而言之,研究我國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和社會實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國家和相關部門一定要重視。國家還要認真分析當前社會的情況,將可持續發展戰略發展要求與法治社會建立有機結合起來,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我國法律體系的先進性,從而保證我國經濟和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經濟法論文3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有效的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輝煌成就面前,還存在著貧富差距過大、資源短缺、環境惡化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作為干預市場經濟發展的主要部門法,經濟法如何解決上述問題,以更好的實現經濟的均衡發展,就成為日后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而經濟法中的公平與效率問題值得我們去辨證的探究。

  1經濟法視野下的公平

  1.1經濟法的形式公平

  對于經濟法視野下的公平,形式公平是最基礎的形式,是確保經濟法實質公平的前提。與民商法的形式公平不同,經濟法的形式公平更好的強調機會公平和起點公平,而民商法一般對市場主體的技術經驗、經濟實力給予忽視。因此,在市場經濟體系下,大家位于同一個跑線上,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來進行競爭,雖然所得到的競爭結果千差萬別,但是出發點都是公平的。經濟法的形式公平在對機會公平和起點公平給予關注的同時,還對權利義務的公平和經濟法律制度的公平給予了關注,從而更好的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

  1.2經濟法的實質公平

  通常情況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不僅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目標,同時也是經濟法社會的關鍵之所在。實際上,經濟法的實質公平主要包括了分配公平、發展公平和結果公平。而經濟法的最終目的就是確保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國傳統的發展理念過多的追求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并且具有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等三高一低的特點,其會造成資源浪費、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等嚴重后果,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一定的抑制效果。然而,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具有一致的目標,因為經濟法的實質公平是可持續發展所倡導和必須依靠的,從而更好的實現公平、可持續發展。

  2經濟法視野下的`效率

  2.1效率是經濟法的目標

  通過對經濟法的起源、干預經濟生活的特性、歷史使命等進行分析發現,效率是經濟法的目標,在我國社會化大生產過程中衍生出了經濟法,并為經濟法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由于中西經濟法的歷史背景和經濟基礎存在一定的差異,不可能完全照搬國外的成功經驗。雖然中西經濟法產生的歷史背景、發展歷程和經濟基礎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價值追求,那就是提高經濟效率,因此效率就成為經濟法中比較重要的一個目標,而且世界各國在構建經濟法的每一個環節都貫穿著效率的理念,這樣一來經濟法發展的歷史使命就是更好的實現經濟效率。實際上,經濟法強調社會整體利益,其可以對民商法效率的不足給予有效的補充,同時經濟法效率是以社會本位為宗旨,以社會整體效益為起點。而國家一般是借助市場經濟宏觀層面的金融政策、經濟杠桿和產業政策來對市場經濟的效率進行適當的干預,從而推動經濟市場的健康發展。

  2.2經濟法效率的現實性與社會性

  經濟法效率是客觀的、現實存在的,并非虛無縹緲的,因此其很好的體現了經濟法效率的現實性。現實生活中,追求效率和效率的法律是現實的,是受到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影響的,并且與該國家的歷史發展緊密相聯。而經濟法的效率價值通常是在市場經濟矛盾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能夠對社會的現實給予審視,以更好的追求社會整體效率,推動社會的協調發展。經濟法的效率并非經濟法發展過程中自發產生的,其一般是在市場經濟需求的背景下產生的。

  經濟法所追求的主要目標并非局部或個體的利益,而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在社會利益面前,個人利益起到了一定的基礎性作用,因此要盡可能確保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實際上,社會效率并非單純的短期、微觀經濟成果最大化,其同樣需要長遠經濟利益、宏觀經濟成果及人文和自然環境、社會福利等因素結合在一起共同作用。經濟法沒有對個體利益給予漠視,而是嘗試著禁止、限制與整體利益發生矛盾,從而更好的支持、鼓勵與整體利益一致的個體利益發展,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3經濟法公平與效率的關系

  3.1經濟法公平與效率的對立

  在經濟法中,公平與效率的對立關注主要表現在微觀的、具體的經濟法律之中。與市場經濟效率相比,市場主體的經濟效率是微觀的、具體的,如果市場主體過多的看重效率,就會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生影響,此時就需要經濟法給予適當的干預。例如,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對市場經濟中的產品責任制度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反壟斷法律制度對處在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和企業進行集中管理,并與他們簽訂審慎監管協議;稅收法律制度倡導公平,對收入較高的群體征收更多的所得稅,這些看起來可能缺乏一定的公平性,但是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言是有益的。

  3.2經濟法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經濟法倡導以社會為本位,并對社會效率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其在宏觀經濟法律關系中給予了很好的體現。要想更好的實現社會效率,并非簡單的市場主體效率疊加在一起,其一般需要借助國家相關規范和標準的干預和協調來實現。在市場經濟中,通過對個體效率給予適當的干預,并根據需求采取有效的鼓勵和抑制手段,以維持社會效率的一致性。這樣看起來對個體而言是不公平或不效率的,但是對于整個社會而言是有利的,因為其可以形成社會凝聚力,從而更好的實現社會公平發展和整體經濟效益。在經濟法效率與公平中,社會本位是統一的交點,因此在實現效率的同時,也包括了經濟法的公平追求。

  4推動經濟法公平與效率并重的措施

  4.1完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在進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制定過程中,不僅能夠對經濟法的基本特性給予反映,而且還需要更好的體現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從而構建一個公平與效率并重的經濟法原則。(下轉第頁)(上接第頁)同時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還需要更好的滿足我國經濟發展需求,對經濟法立法、推動和實施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要想更好的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就需要提升公平的權重,以更好的達到公平與效率并重。因此,作為干預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經濟法為了更好的解決貧富差距現象,就需要完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實現公平與效率并重。

  4.2推動市場主體法公平與效率并重

  對于市場經濟發展而言,經濟法是國家部門實現對市場經濟干預的唯一法律手段,其實施過程中要能夠有效的克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雙重性,從而更好的維護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是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經濟法發展過程中,可能會因為政府對市場經濟的過度干預,而誘發政府失靈,從而進一步導致市場失靈。通常情況下,市場失靈,政府可以借助一定的手段給予克服;但是當出現政府失靈時,市場則會感到無能為力。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要推動市場主體法公平與效率并重,因為經濟法的發展是以實現經濟效率、經濟公平、經濟秩序、經濟民主等為主要目標的,其要求國家要對市場經濟的發展給予適當的干預,并遵循“干預有度、干預有據、干預有效”的原則,從而推動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此外,還需要對政府干預的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進行補充和完善,最好將社會整體效益和整體協調發展加入其中,不僅要實現公平,更要注重效率,以更好的實現國家干預的公平與效率并重。

  4.3實現宏觀調控法公平與效率并重

  對于稅法而言,公平和效率是其最基本的價值目標和發展原則。稅收公平原則一般是不同納稅人所需要繳納的稅款要差別對待,納稅人條件不同的納不同的稅,而條件相同的納同樣的稅。稅收效率原則一般是憑借最小的費用來實現最大的稅收收入,從而更好的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實際上,個人所得稅具有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其不僅可以確保個人收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還能保障國家財政的收入。如今,我國國貧富差不斷擴大,為了有效緩解這一現狀,就要推動稅制改革,以更好的實現宏觀調控法公平與效率并重。在稅制改革過程中,不僅要對納稅人的收入給予關注,還需要考慮納稅人的負擔,從個更好的體現公平與效率并重。

  5結束語

  經濟法的公平與效率對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并且他們之間具有辨證統一的關系,因此要根據不同的時代特征來對其進行適當的調節,從而保證在實現經濟法公平的同時,還可以確保效率,以更好的推動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論文4

  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論文內容的簡要陳述,是一篇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要求作者同時用中外文不加注釋和評論地簡要說明論文的創造性成果及其理論與實際意義。其主要內容包括:①本課題的意義;②完成了哪些工作;③獲得了什么重要結論;④有何獨到見解或創新;⑤主要結論、方法的理論和技術水平;⑥應用前景。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圖表,不標注引用文獻編號。避免將摘要寫成口錄式的`內容介紹。

  關鍵詞是供檢索用的主題詞條,應采用能覆蓋論文主要內容的通用技術詞條(參照相應的技術術語標準)。關鍵詞-般列3~5個,按詞條的外延層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

  目錄

  應將論文的章節標題依次排列,標明其首頁頁碼。

  符號說明

  解釋論文中所用符號表示的意義、單位或量綱等。符號說明主要為幫助閱讀論文,如論文中沒有采用符號則該部分略去。

經濟法論文5

  一、關于經濟法訴訟模式的主要學說

  在以前的研究中,學者們一般把經濟訴訟就認為是經濟法訴訟,并且很多的作者也是這樣認為的。但是在這樣的稱呼下,容易讓大家造成誤解,這樣就更不容易區分經濟訴訟和經濟法訴訟。其實,經濟法訴訟也是因為經濟糾紛出現的,為了協調這些矛盾,我們應該用經濟法訴訟來進一步協調,來解決這些經濟糾紛。所以,經濟訴訟不僅可以涵蓋經濟法訴訟,還可以包括在民法訴訟和經濟糾紛中。由于缺少相對的理論,所以在我們學者中也有很多的說法。

  ( 一) 民事訴訟說

  認為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經濟訴訟就是關于解決經濟糾紛的,而經濟糾紛實際上就是民事訴訟,所以認為這是一種民事訴訟。但是有的學者發現,民事訴訟和我們的經濟訴訟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有許多在民事訴訟中是沒有的,他沒有完全的涵蓋經濟訴訟,但是盡管這樣,學者認為可以找到一個中間的平衡點,可以建立一套特別的民事訴訟程序來專門解決這類經濟訴訟,這樣不僅可以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還解決了經濟訴訟領域有些不能解決的問題。

  ( 二) 綜合經濟訴訟說

  有很多學者按照從法律的可訴性出發,從而論證出了作為部門法之一的經濟法應當具有一定得可訴性,因此,有經濟法的存在也應該有與之對應的經濟法訴訟的存在。但是,有很多人卻無法認識到經濟法訴訟的真正意義,理解不了經濟法訴訟與其他部門法訴訟之間的區別,不能夠超越傳統訴訟的模式而建立起符合經濟法一切宗旨還有目標的訴訟制度。

  因此,只能將民事訴訟法還有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內容里貼上經濟訴訟法的標簽,也就是說按照經濟法糾紛案件種類的不同而直接果斷的對傳統的三大訴訟法進行使用。根據當前的實踐情況,對于實質上屬于經濟法訴訟范圍之內的訴訟,大部分時候都是采取了這種處理的方法。采取和“綜合經濟訴訟說”對經濟法糾紛相類似的解決辦法,當看清楚了這其中糾紛的本質原因之后,有一些學者便得出了“經濟法訴訟的不存在”的結論。從此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符合經濟法特質的內容,而是擁有徒有其表的經濟法訴訟,與“經濟法訴訟的不存在”是沒有任何實際區別的。

  所以,在“綜合經濟訴訟說”沒有完全了解經濟訴訟法的特殊性質的時候,實際上也就是在根本上不承認經濟法訴訟這一理論的存在的,這個理論從本上就是自相矛盾完全不可取的。至于提到當前事件中的種種做法,也就只是由于經濟法訴訟這一體系并沒有建立而迫于無奈才有的舉動,這其中肯定會隨著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而一步步走向終結。

  (三) 獨立經濟說

  主政這項的學者認為,許多的法律是因為有糾紛所以才設立的,比如刑法、民法等這些都是有依據的,所以產生了相應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隨著我們國家的發展,越來越嚴格的要求,讓每個刑法都有自己相對應的理論,所以學者認為經濟訴訟也應該想成一套比較嚴格的理論。這樣可以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也可以更好的解決各種經濟問題,更加全面完整。這種學說認識到了以前的學說已經不能滿足我們國家對于法律的需求,在這一項法律中還需要不斷的完善。但是這種想法也有一定的缺陷性,這些學說是建立在傳統的分類上的,有的不能體現它的價值,但是法最重要的就是價值,如果一部法沒有價值了,那么它就沒有靈魂了,也就沒有需要設立的`理由了。

  ( 四) 公益經濟訴訟說

  這項學說是獨立經濟學說的一個延伸發展,主要強調了經濟訴訟的公益性質。這些學者認為,公益經濟訴訟對于大家的面比較廣,任何人都可以對于違反經濟法規范的行為進行起訴,這樣來進一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這種學說會讓大家在看到這種理論時就誤會,這樣會造成有可能維護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忽略了整體利益。

  二、建立獨立經濟法訴訟的必要性

  雖然法律有他的獨立性,但是每一步法律都應該有自己的聯系,任何物質都是互相聯系的,不可能是孤獨的存在。所以審判和法兩者之間也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他們之間也有一定的聯系,有一樣的精神。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內在生命的表現。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各類的訴訟的價值目標應該和他所服務的價值是一樣的。但是他們也有他們的差異性,因為他們的目標不是完全一樣的。所以單純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不能完全滿足經濟訴訟的要求的,這是一個過渡期,不會是最后的發展結果。

  我們也應該逐步構建完整的體系,滿足日后的發展需要。整體利益維護的基礎上才可能維護自身的利益,因為個人的利益組成了整體的利益,只有維護了整體的利益才可能保障自身的利益。三、結語本文中對經濟訴訟進行了進一步的分析和討論,從這些看出,我們未來的研究方向應該更重于構建一個完整的、獨立的經濟訴訟體系。這樣不僅使得經濟訴訟就不光局限于內部,也進一步改善了傳統的訴訟體系,進而有效解決了經濟糾紛事件,讓這類事件的解決不再那么復雜。

經濟法論文6

  國際經濟調節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以便依法進行調節。法律規制著國際調節,使權力不得濫用;法律又保障著國際調節,使調節活動能夠順利進行,調節措施得到實施。如果說各國的國家調節也離不開法律(經濟法),應當依法調節,那么,國際調節對法律的依賴性則更甚于國家調節。因為國際調節不像各主權國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還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說,國際調節就是法律調節。離開法律,國際調節寸步難行。事實上,迄今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史,就是國際調節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歷史。作為規范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的國際調節法律(簡稱國際經濟調節法),它是調整在國際經濟調節過程中各種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有關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際調節過程中各種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簡稱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是一種國際經濟關系,具有國際性、經濟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國際經濟關系,它還有著其他一些明顯特點,例如:

  (一)它發生在國際經濟調節過程中,并因國際調節而引起;它不是發生在一般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不是一般的國際經濟交換關系和商品貨幣關系。

  (二)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的主體包括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調節主體是兩國以上政府間建立的意志共同體,包括基于雙邊、多邊、區域性或全球性協定、公約而形成的臨時或固定的組織體;而被調節主體則是相關的國家、政府以及國際社會民間經濟組織或個人。他們之間是一種經濟調節與被調節、管制與被管制關系,而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三)這種關系具有一定強制性。雖然國際調節主體的產生及其職權范圍,原來是經由各被調節主體自由協商,自愿達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須接受調節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諾或有所違反,就可能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制裁。國際經濟調節法的任務是規范國際調節活動,一方面對于國際調節進行規制,使國際調節依法實施,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國際調節順利進行,調節措施有效實施。藉此最終達到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目的。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經過國際調節法的調整,形成國際調節法律關系。國際調節中各有關主體——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決定于國際調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任務,并最終受到國際調節及其立法發展階段和狀況的制約。從理論上說,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各領域、各環節、各個國家和地區;但只是同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密切相關,并且屬于經由各成員國政府、組織事先達成協議的范圍和有法律依據的問題。國際調節不必管得過寬、過細、過死。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可以作多種分類,這些分類決定了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例如:按照參加國際調節關系的主體數量劃分,國際調節法包括雙邊協定、多邊協定、區域性條約和全球性公約等;按照被調節主體(規制對象)劃分,國際調節法包括被調節主體為有關成員國政府的法律,以及調節和規制對象為跨國公司等民間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按照主體間達成協定的效力,國際調節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臨時性協議。如按照國際調節關系發生的經濟領域,國際調節法則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知識產權法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是指有關國際調節的法律規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經濟領域的民商法規范。因為民商法所調整的是一般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貨幣關系,而不是經濟調節關系,因而不屬于國際調節法范疇。如按照國際調節的基本方式,則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首先可分為對各國政府的調節和規制的法律,及對如跨國公司等民間經濟主體的調節和規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對上述兩類被調節主體,國際調節都需要分別采取三種基本做法,即:

  (1)排除市場障礙,包括排除各國設置的關稅及非關稅壁壘,以及排除因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而給市場機制運行造成的障礙;

  (2)通過發布經濟信息和經濟發展預測,提供建議,并運用金融、財政等經濟政策和其他調節工具,引導各國政府和民間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使之朝著健康方向發展;

  (3)通過國際組織直接或間接投資,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

  與上述調節方式相適應,國際經濟調節法便包括下面三種法律:

  (1)市場障礙排除法,含排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法律,及國際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2)國際經濟指導調控法;

  (3)國際組織投資法。此外,國際經濟調節法還可以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后者如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淵源,則國際經濟調節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條約和公約之外,各國立法中同國際調節相關的法律規范也屬于國際調節法淵源的重要部分。因為迄今各國對國際條約的適用多采取先將其制定為國內法的方式,因此國內法當中同國際經濟調節相關的法律規范也是國際經濟調節法的淵源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會越來越多)非政府的國際社會組織也制定了許多直接影響國際經濟結構和運行的規則,發揮著一定的國際經濟調節的作用,這些也應視為國際調節法淵源之一。以上構成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全部內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種法律規范互相關聯、銜接,形成國際調節法的有機體系。實際上,國際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為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是逐步發達起來的,它們所涉及的國際經濟領域逐步擴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這決定了用以調整它們的法律規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節所述,國際調節及其法律的歷史發展迄今經歷了幾個階段,WTO成立以后,以它為代表,標志著國際調節進入一個新階段。WTO有一組包括30個法律文件的龐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協定》為統領,包括許多附件、部長決定與宣言以及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等;從文件內容上說,既有作為國際調節組織的WTO的職能、機構、地位及它總的活動原則的規定,又有涉及貿易、金融、投資、知識產權、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等各個方面的具體法律規則。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國際調節的法律體系,也是當前整個國際社會國際調節法律體系的集中體現。

  當然,以WTO為代表的現有國際調節法律體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備,它在所涉及的調節領域、調節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局限性,需要不斷發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還存在著許多也執行這樣或那樣國際調節職能的國際機構,它們也在不斷制定有關國際調節的法律文件,這些也是整個國際調節法的體系中的一部分。當前WTO同其他擔負國際經濟調節職能的機構如IMF、世界銀行等,保持著密切聯系(WTO專門通過了關于它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系的宣言),這有利于各種組織分別制定的國際調節規則的協調,而避免互相沖突。可以預料,今后各種國際經濟調節組織及其調節職能還會繼續發展壯大,它們之間會保持聯系和協調。至于有無可能在WTO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礎上,形成以它為核心統一的國際經濟調節機構,而那時它的名稱也由現在的“世界貿易組織”而改為“世界經濟(調節)組織”呢?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個較長的發展過程。不管怎樣,各種國際經濟調節法律規范在逐漸增多、完善的基礎上也會增強它們內部的協調性和統一性,整個國際社會的國際調節法律的完備體系會逐漸建立起來。

經濟法論文7

  1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給出的定義:“可持續農業是一種采取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方式,不斷滿足當代人類及其子孫后代對農產品需求,以求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農業”。我們可以看出農業可持續發展追求的是一種平衡,而對于現階段生產相對薄弱且按地域分布不均的中國農業來說,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應把努力的方向放在以下兩點:①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②協調生產,所需以及環境之間的關系。這兩點作為制約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兩大難題,解決他們將會對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2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經濟法以公法性質為主,兼具私法性質,是與市場經濟想匹配并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意志的新型法律部門,是綜合運用國家權力和宏觀調控手段,借助社會整體調節機制,以經濟增長,平衡協調發展,充分就業,保護弱勢群體等為調整要務的法律規范體系。而農業經濟法是經濟法中的一個重要部門,是調整農業經濟諸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而農業經濟法也將是下文討論中的經濟法的主要成分。

  3經濟法的原則與目標

  1)公平正義,以不公平求公平:在市場主體之間存在著能力差異,這種情況下經濟法給予某些主體以相對特權來實現大體上的公平。中國存在長期的重工輕農的心態從而造成了中國農業的相對弱勢,而經濟法所能提供給農業的相對公平對于弱勢的農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有著尤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2)經濟法的核心內容是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通過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從總體上保護公民,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辯證統一。而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更要充分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從這一點來說,農業可持續化與經濟法的立場統一。

  3)經濟法作為兼具公法與私法性質的法律的一種,對于確認和規范政府對于農業的干預行為能夠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能夠有效的促進農村統一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并且有利于避免所謂“市場失靈“以及”政府干預失靈“的雙重失靈現象,使得市場經濟能夠按照既定模式運行,這對于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并且維持其穩定性有著很大的作用。

  4有關用經濟法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的探討

  根據前文的解釋,我們將實現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所應該努力的方向分為兩點:①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②協調生產及所需之間的關系。在這里所提出的對策就著重對這兩點進行考慮。

  4.1調動農民積極性方面

  1)健全價格法律制度:調動農民積極性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讓農民增收,也就是運用經濟法,農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農產品實行價格保護制度,不允許農產品價格的虛高也不能讓某種重要農產品在市場的價格過低,賦予每種農產品一個確定的的價格區間,讓農產品的價值真正體現在其價格上,確保農民從農產品上獲得的收益。另外一點則是對農民的投入即生產資料的購入進行優化,擴大價格保護的適用范圍,對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也實行保護,做到雙向保護,這樣才能夠真正的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生產收益,提高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

  2)減小工農差距:現階段抑制農業生產者積極性的不僅僅只有收益問題,還有大眾重工輕農的不正確心態,中國逐漸發展以來,眾人明白了“無工不富”,但卻忘記了“無農不穩”,這嚴重的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經濟法要做的是將兩者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公示,用法律強制國民把農業當作應該重視且必須重視的一項產業,從根本上解除大眾重工輕農的`錯誤思想,由此才能夠調動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讓農業可持續化發展起來。

  4.2協調生產與需求與環境之間的關系方面

  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需要協調生產,環境以及人口所需三者之間的關系,從根本上來說,可持續化發展注重的是一種整體上的發展,用使用不至于給“環境”帶來壓力的最少資源,“生產”出可以滿足現階段人口“需求”的最大貢獻。或許民間的其他法律無法為之提供幫助,因為對于民間的私法來說效益首先是個別的、微觀的,然后以此去最終促進社會整體效益,所以,它難以解決個別效益與整體效益,微觀經濟效益與宏觀經濟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矛盾。但是對于立足于整體效益的經濟法來說,其哲學觀和價值目標與可持續發展理論是相一致的,兩者之間和諧統一,不會存在突出的矛盾,從這一方面來說,經濟法是干預調控經濟的一種合理的手段,經濟法對于調節整體化的供需關系是十分有幫助的。

  根據整體的分析來看,如果經濟法發展的主要軌跡能夠與上文提及的對策大致一致,那么經濟法將對中國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巨大而又有效的幫助,而隨之而來的將不僅僅是農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同時也會是中國國家軟實力的又一步提高。

  5總結

  對于現階段的中國來說,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是經濟發展的問題,也是社會發展的大問題,關系到我們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否最終實現。經濟法的出現讓我們或許可以相信法律是解決它的重要手段。經濟法就是農業治理的法寶,通過經濟法的完善來健全國家宏觀調控職能,進而對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以及平衡供需關系做出貢獻,排除農業發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礙,才能夠實現農業的可持續及與整體經濟協調發展。而國家要做的則是運用經濟法等一系列法律將這一步構想變成現實

經濟法論文8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在對外貿易中所占的比重日趨增加,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也越來越受到國際上的重視與關注,在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中,國際經濟法是保障貿易活動的根本性法律,本文簡要就國際經濟法對我國貿易活動造成的具體的影響進行分析,并提出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現國際經濟法應用水平提升的措施。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貿易活動;影響

  一、前言

  國際經濟法主要是指用于國家、組織甚至區域等多個經濟主體之間維護經濟關系正常發展的相關法律條例,隨著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貿易活動越加復雜和頻繁,國際經濟法也在不斷完善。該法律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對我國的貿易活動尤其是對外貿易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在為我國的經濟交流活動創造平臺的同時,還在極大的程度上為我國的貿易活動發展注入了鮮活的生命力。積極加強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與應用,是當前貿易活動中的重要內容。

  二、國際經濟法在對外貿易活動的作用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日趨重要,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往來也日趨頻繁,國際經濟法的實施與發展成為保障國際貿易公平、公正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隨著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日趨凸顯,收到世界各國的矚目,同時也成為個別不良用心的國家貿易攻擊的對象,產生了諸多的國際貿易問題,正因如此,若想真正實現我國經濟的長遠、快速發展,必須要認真的了解和科學應用國際經濟法,以此來應對日益變化的貿易環境。

  三、國際經濟法在對外貿易活動造成的影響分析

  國際經濟法在實際應用與發展過程中,對國際經濟關系的穩定產生了巨大的正面影響,該條款針對的對象為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其廣泛的涵蓋了經濟關系調整、國際慣例與國際公約等多種內容。我國的貿易在近年來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尤其是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對外貿易的逐漸發展不斷的促進著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提升,實現了較多的資本吸引,經濟建設工作逐漸走向了更高點。但是在這過程中,我國的貿易活動也依舊受到來自于知識產權與反傾銷問題的阻礙。而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應用可切實就以上問題進行解決。

  首先,針對知識產權問題而言,國際經濟法的正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即貿易企業在該條款的引導下實現了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在貿易活動當中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知識產權發展方向。各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越加重視聯合發展的重要性,并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實現了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完善。各貿易企業也獲得了貿易過程中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切實提升了侵權訴訟的力度。在當前的國際經濟法當中,已經建立了全面的條款來就貿易活動中的侵權行為進行了約束,對于貿易活動的正常穩定開展提供了重要的保護作用。

  其次,針對傾銷問題而言。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反傾銷條例,但是其對于國際貿易行為的約束能力較低。而國際經濟法的應用,就對我國的相關條例進行了補充,提升了反傾銷行為的力度。另外,國際上各個國家之間的經濟制度與條款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可能會造成國際貿易活動中的糾紛問題發生。而國際經濟法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能就各個國家存在的不合理經濟制度展開揭露,在極大的程度上保證了國際貿易平等關系的建立,對實際的貿易活動開展進行著約束以及維護。

  四、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現國際經濟法應用水平提升的措施分析

  要保證我國的貿易活動尤其是對外貿易活動的順利穩定開展,我國在開展貿易活動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國際經濟法的應用,而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的應用。其一,國際經濟法在貿易貨物中的`應用實踐。這主要是指國際經濟法之中涵蓋了國際貨物貿易法,并建立了完善的商業公約與商業管理等內容。并在相關法律中,精確的就貿易活動開展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是國際貿易標準形成的重要依據性內容,更在極大的程度上推動了我國自由貿易的開展。例如,20xx年間,某企業出口啤酒至法國,其在出口前得到了質檢總局的合格證書,但是該批次的啤酒在到達法國的第三天就接到貨品嚴重質量問題的通知,要求出口企業賠償損失。在之后的調查過程中明確貨品質量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為存儲發熱問題造成的,但是質變情況卻是在到達法國之后發生的。依據國際經濟法中的相關條例,出口企業僅僅需要承擔成本以及運輸等環節的責任,而貨品變質問題的責任方則為法國方。

  其二,國際經濟法在技術方面的應用實踐。在實際的貿易活動當中,技術侵權問題是十分常見的,對貿易活動中的技術方的利益造成損害,而在國際經濟法當中就為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條件與途徑。其主要是通過相應的規章制度的約束來將技術貿易活動的雙方放在相互平等的平臺上。同時,國際經濟法也在很大的程度上督促著貿易雙方的技術創新發展,不斷的實現自身的技術獨立。我國在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就已經切實實現了自身在貿易活動中的地位,積極的從之前的技術輸入國家轉型到技術輸出類國家。

  五、總結

  國際經濟法對于我國的貿易活動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且主要表現在對我國貿易企業的創新激勵、知識產權意識建立以及提供侵權訴訟依據與平臺等多方面的影響上。我國相關貿易組織與企業在開展貿易活動的過程中,不僅要明確貿易活動所造成的重要影響,同時還應當注重國際經濟法在我國貿易活動中的實際應用。其主要包括對貨物方面的貿易經濟法的應用與對技術方面的貿易經濟法的應用,切實發揮國際經濟法的應用價值,進一步推動我國貿易活動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子煊.淺談國際經濟法對我國對外經濟服務的實益[J].西部皮革,20xx,38(06):112.

  [2]馬春瑕.國際經濟法公平原則的分析與解讀[J].赤子(上中旬),20xx,(19):183.

經濟法論文9

  經濟法教學時法學的主要教學課程,也是法律專業的學生需要掌握的關鍵知識,對學生的日后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因此,為了提高學生的經濟法學習成績,增加學生對經濟法學習的積極性,教師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利用任務驅動教學具有較好的教學意義,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實現經濟法教學的最大目標。

  1、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

  1.1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準備階段

  為了保證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的有效性,首先要增加對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準備階段關注度,給出滿足當下經濟法教學要求的任務,保證學生可以接受任務并良好的實行。教師在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經濟法教學時,首先可以利用情境問題的建立,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把與經濟法知識相關的內容,貫穿到整個任務中,使得學生在完成任務的同時,增加對知識的認識,掌握重點難點知識,提高自身的經濟法學習能力。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需要遵循以下幾個教學準則。其一,教師要保證任內容和知識點選擇的合理性。其二,教師于任務驅動教學的實踐性和實際意義。其三,要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層次性和創新性,增加任務驅動不同環節的吸引力,來博得學生的關注,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和信心。

  1.2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關鍵環節

  任務的分解是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關鍵環節,關系著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的教學效果。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中,首先要對任務驅動教學進行準備,在準備的基礎上,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有效性和創新性,對任務進行分解你,把一項大任務劃分為不同的小任務,保證學生可以良好的對不同任務進行執行。教師在利用驅動教學方法機進行教學時,可以利用多美媒體信息技術來輔助任務驅動教學,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對學生進行指導,把任務驅動教學的不同板塊在多美媒體信息平臺進行顯示,增加任務驅動教學的趣味性。

  例如;教師在進行任務驅動教學時,首先教師要對經濟法知識進行任務的構建和劃分,在此基礎上,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把整體任務目標進行不同板塊的劃分,增加學生對任務理解。學生可以依據大屏幕來對劃分的不同任務進行觀察,對不同板塊的經濟法知識進行學習,不僅可以提高任務驅動教學的效果,也可以降低經濟法教學的難度,增加學生對不同知識的理解度和掌握度,實現任務驅動教學的效果最大化。

  1.3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實施環節

  對于經濟法教學來說,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教學,教師在建立合理化的.任務教學目標后,要對學生進行實際的教學,來完善經濟法教學的新課程教學要求。教師在進行任務驅動教學時,首先,教師要對任務驅動教學的經濟法知識進行講授,增加任務中新知識和舊知識得聯系性,帶來學生進行舊知識的回憶和復習,引出新的學習知識。其次,教師在講授完畢后,要經濟法的新知識和舊知識貫穿到任務中,增加經濟法知識和任務的聯系性。教師在進行知識任務布置時,可以適當的夾雜就知識,但要注意的是以新知識為主。其次,教師要奧引導學生進行自主性的探究,引導學生獨立的完成任務,在任務進程過程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加學生對經濟法重點和難點知識的理解。最后,教師在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經濟法教學時,要倡導協作學習理念,針對不同學生的學習能力和任務完成能力進行分組學習,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有效性,增加學生之間的知識交流性,鞏固學生的知識記憶度,實現現代化經濟法教學的目標,提高學生的專業知識能力和實踐能力。

  2、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效果

  任務驅動式教學法在經濟法教學活動中具有實際應用價值,滿足大當下現代化教學的要求,對學生的全面發展具有積極作用。首先站在經濟法角度來說,經濟法知識與法律具有緊密聯系,因此學生學習起來具有一定的難度和壓力。其次,教師利用傳統單一的課堂教學方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不高,經濟法學習成績較不樂觀。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改變這一教學弊端,教師在建立合理任務的基礎上,把經濟法學習知識與任務緊密關聯,。學生在進行任務實踐時,就可以進行經濟法知識的學習,不僅可以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也增加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避免了傳統單一的課堂機械學習的弊端,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能力。教師劉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教學,也增加學生之間的協作性,提高了之間的協作能力,滿足當下素質教育要求,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報效社會。

  結論:任務驅動教學法在當下教育領域應用較為廣泛,具有較好的教學效果。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機進行教學,首先教師要做好前期的準備,保證任務內容不布置的合理性,增加任務教學的趣味性和創新性,創設具有吸引力的任務環節,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進行教學在任務教學過程中,及時對學生進行指導,增加任務驅動教學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經濟法論文10

  中國經濟法自產生確立以來,其發展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討論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將有利于深化經濟法的意義,使其更好地為加強國家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提供強大的理論基礎,將大大有利于我國當代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我國經濟法與宏觀調控

  中國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具有一個鮮明的特征:其自產生確立以來,概念的界定與理論的構建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那么,在當前中國的總體進程中,經濟法被賦予當代的與時俱進性,是指國家為了預防或克服市場自身調節缺陷造成的失靈而制定的,對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經濟關系所進行的國家干預的相關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調整需要宏觀調節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宏觀調控最早由經濟學家凱恩斯所提出,是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一種調節與控制,是保證社會再生產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職能。宏觀調控是以國家為行為主體,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對宏觀經濟或宏觀經濟運行進行的,以預防和克服由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在宏觀經濟總量和結構等宏觀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調、失序狀況,并促使經濟宏觀平衡、協調、有序發展為目的的合法行為。宏觀調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動,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經濟過度擴張或衰退,增強經濟穩定性,即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利益取向基礎上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具體目標又體現為:總量均衡、結構優化、就業充分、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都是為了實現對資源的配置以達到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因此,宏觀調控更應該尊重市場規律,并以尊重市場規律作為宏觀調控的原則,讓市場配置資源起到決定性作用。宏觀調控涉及經濟的眾多領域,其是個全方位的調控系統,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均衡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

  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不能毫無節制、毫無根據,經濟法就是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使其合法化的規范,可以說,國家運用宏觀調控體系進行的宏觀調控行為要符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經濟法同樣要契合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

  首先,經濟法是對宏觀調控適時性的精神貫徹。現代的市場經濟除了傳統市場經濟的特點外,還具有更現代化的特征: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機制的并存;國際與國內市場的關聯;經濟運行與活動的法制化(即“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以薩繆爾森為首的現代主流經濟學認為,傳統的自由放任和凱恩斯的國家干預是同一理論體系的相輔相成的兩種手段。不斷建立完善的法制經濟體系,經濟法律規范的一個鮮明特點即貫徹國家干預的精神,突破了傳統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使調整經濟關系的私法開始公法化。當今的經濟法正是在市場經濟對宏觀調控的'需求下應運而生,是宏觀調控、國家干預的精神貫徹。

  其次,經濟法是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重要準則和重要內容。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內容上可以分為調控手段和調控方式兩個方面。在調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屬于一種調控,經濟法律在宏觀調控中,同計劃、經濟政策的作用性質一樣,應歸于宏觀調控方式的一種,法律調控方式中的目標和任務是國家通過制定經濟運行的行為規范,制約社會經濟運行中的各種行為關系(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規制經濟關系),維護經濟秩序,使社會經濟運行中的活動行為以及相互關系都納入與法律意志相統一的軌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調控的原則可以高度概括為強制性原則,并具體表現為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無論是法律手段,經濟手段還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須符合經濟法的規范,在經濟發展需求的條件下按照經濟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合規的國家干預行為。在調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針對市場經濟的形式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直接調控、間接調控等外,其還要通過經濟法的規制來克服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來進行適度干預。宏觀調控體系中是相互聯系的宏觀經濟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經濟法,如計劃法、產業法、投資法、中央銀行法、預算法等等,這些都是經濟法中國家宏觀調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不同種類的部門經濟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不僅使政府宏觀調控行為以及具體措施更具權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時又通過法律具體條文規范的形式保障了這些目標的實現,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依據。

  再者,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靈魂。經濟法是以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為基本立場,堅持“社會中心”的利益價值取向,注重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決定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對經濟的調控程度要符合整體發展。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要求國家干預的范圍、方法、手段、程度適度,要求國家宏觀調控的均衡,決定了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適度性。經濟法堅持的經濟民主原則為經濟法的創制和實施提供了法律歸宿,經濟民主原則體現了社會、國家、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能夠提供國家干預的效率,確保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是宏觀調控體系實體內容方面的具體要求。經濟法堅持經濟公平原則,是經濟法實質正義理念的價值體現和原則確認,注重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代際公平,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時對社會資源的處理的具體要求和準則。

  三、結語

  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至今隨時代需求產生的經濟規范,是伴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需求產生的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無論是實施宏觀經濟政策,保障政府計劃的實現,還是糾補“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其運用的手段方式等各個方面,都離不開經濟法的宗旨和要求,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價值不單體現為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部分,更體現在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經濟法論文11

  摘要:結合經濟法理論的價值內涵和應用范疇,我們看到其作為一種現代化、市場化的管理機制,通過融入現代化元素和市場因素,從而實現茶葉企業的轉型發展。當然,在這一過程中,其實際上也為茶葉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本文擬從經濟法理論的具體價值范疇分析入手,結合茶葉企業發展的時代特征認知,從而探究茶葉企業經營過程中經濟法理論的應用機制。

  關鍵詞:經濟法理念;茶葉企業;應用價值范疇;價值思維

  經濟法理念中所詮釋和表達的是一種核心指導理念,其中所詮釋的不僅是一種立法精神,更是生動詮釋和表達了立法、用法的價值宗旨,更重要的是在該過程中,也從文化視角實現了對經濟法的長期、系統化的應用。

  1經濟法理論的具體價值范疇分析

  客觀上看,只有我們自身對整個經濟法價值內涵形成正確而深刻的認知,才能更為有效的發揮經濟法所具有的調解價值。實際上,在當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多數人缺乏對經濟法的合理認知,因此,在具體的經濟實踐過程中,往往對經濟法的價值內涵和應用特征形成全面應用。在經濟法應用過程中,其能夠發揮有效的調節功能,尤其是通過合理調節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從而實現經濟法的具體價值。當然,經濟法作為以“經濟秩序”維護為基礎的重要法律體系,其中承擔維護經濟市場秩序的價值訴求。因此,通過發揮經濟法的應用價值,從而對整個市場進行有效凈化。當然,在這一過程中,經濟法也能夠對參與市場的各項主體進行有效篩選和把控,通過合理應用制度準入機制,從而避免市場秩序混亂。實際上,在整個經濟法中,其對參與市場經濟的主體與客體等等,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因此,如果能夠合理應用市場法律機制,將有效維護生產與經營秩序。此外,經濟法中所具體包含的內容極為多樣,比如市場價格、廣告機制、產品體系等等市場因素,都是整個經濟活動中所關注的重要內容。因此,合理應用經濟法,將為整個市場經營的平衡發展和全面發展提供高效、穩定的支持。在整個經濟法中,社會責任本位意識是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充分注重維護的重要內容所在。經濟法旨在圍繞和推進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和利益分配活動的協調開展。所以,經濟法想要實現最佳應用效果,就必須注重做好自身責任意識的詮釋與展現。通過合理發揮經濟法的價值優勢,從而實現整個經濟市場秩序的有效維護。經濟法是立足國家這一角度,通過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從而對公共經濟的各項元素進行集中干預和合理調控的法律機制。經濟法作為一種法律,因此,其在具體應用過程中,存在法律理念和法律應用價值兩大主要價值范疇,經濟法理念是其應用過程中的思想精髓、精神理念和價值宗旨,其中所詮釋的應用價值,則主要是經濟法理論自身對社會大眾自身價值和意義。因此,深入挖掘經濟法理念的價值范疇將為當前茶葉企業轉型發展過程中,更深入的理解和應用經濟法提供重要支撐和幫助。

  2茶葉企業發展的時代特征認知

  對于當前茶葉產業的具體市場狀況來說,日益成熟的社會環境,以及激烈化的市場環境,其都決定了茶葉企業在參與具體的市場競爭過程中,不再是簡單的茶葉產品質量管理和生產體系的管理和優化,更重要的是需要茶葉企業形成正確的市場參與意識和價值思維。結合當前社會大眾的健康養生訴求看,如今整個茶葉市場日益活躍,尤其是茶葉產品自身的商品化和內涵化要求日益提升,這從客觀上就對茶葉企業的經營體系革新發展提供了深層次的訴求。一方面,當前茶葉企業經營發展中,其有著諸多以往所不具備的優勢,比如生產技術和經營理念的全面革新,以及龐大的大眾訴求等等。但是從另一方面看,其也存在較大壓力,比如國際貿易格局的初步形成,對茶葉產品的品質和健康屬性要求不斷提升等。所以,我們不妨說,如今整個茶葉企業在具體發展時,其在享受市場發展所帶來“機遇”、“紅利”的同時,也在承擔當前時代所給予的“束縛”與“限制”。就茶葉產業行業的整體特點看,無論是品牌化打造,還是經營戰略的全面調整,其都需要以經濟法為基礎。對于整個市場經濟的本質化推進來說,茶葉企業既是主要參加者,更是其運行主體。因此,茶葉企業自身的合法存在是整個市場經濟的重要因素。因此,有效、科學的經濟管理活動將是整個市場管理機制得以發揮合理作用的重要途徑。因此,合理、有效規范茶葉企業經營行為的過程,不僅是對茶葉企業經營行為的合理約束,更是依照具體的經濟法來管理茶葉企業的.整體行為,從而對經濟進行適度、合理的干預。

  3茶葉企業經營過程中經濟法理論的應用機制

  在當前茶葉產業成熟發展進程中,茶葉市場更加活躍,尤其是在茶葉國際貿易推進中,茶葉企業迎來了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茶葉企業不僅是茶葉產業的發展主題,更重要的是其需要結合整個市場的發展訴求,在維護茶葉市場經濟環境的同時,樹立“消費者至上”的根本性觀念,通過完善多樣化法律元素的價值應用,從而在滿足大眾飲茶訴求的同時,積極參與整個茶葉產業的經營發展與全面創新。經濟法理念的豐富內涵和全面價值需要在長期應用過程中,通過不斷實踐,從而來深化總結與價值認知,進而實現經濟法的最佳應用效果。比如,整個經濟法中所倡導的自由理念和公平思維等等,都是極具代表性的經濟法內涵,客觀上看,經濟法理念是從本質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表現,其中極為注重強調社會責任的價值發揮。對于茶葉企業的整體發展來說,當前其正處于轉型、創新、發展提速的全新時期,尤其是對于當前整個時代特征來說,其需要結合具體的發展環境,融入法律和現代管理機制等諸多元素,從而有效服務茶葉企業的現代轉型。對于當前茶葉企業的具體發展來說,其中所需要融入的元素內容極為多樣,無論是具體的管理機制,還是現代化的經營思維等等,都是需要茶葉企業站在現代思維和訴求視角所形成的全新認知,在這一過程中,其實際上就為經濟法理念的價值應用提供了重要訴求。在茶葉企業具體參加的經濟活動中,相關行政機關是權力主體,依法履行經濟管理的職能,茶葉企業自身作為經濟活動的被管理者,其始終處于接受市場管理的位置。茶葉企業作為義務監督的主體,依法、合理履行相關義務,是茶葉企業所必須履行的重要使命。茶葉企業作為履行經濟法義務的關鍵主體,其在具體應用過程中,所需要依法履行的義務突出分為兩類:其一是依法履行宏觀管理的具體義務。其中包含服從具體政策,合理應用相關資源,尤其是準確填寫具體的政策和法律規定等諸多內容,當然在這一過程中,通過系統化接受統計和審計的具體監督,結合依法繳納稅費等,從而履行企業自身的經營價值。對于茶葉企業自身實際來說,其需要茶葉企業自身能夠服從相關政策支持,尤其是要結合當前有關茶葉產品的食品安全要求,及時調整自身經營策略,履行市場監督。當然,從另一面看,其主要履行市場管理活動中的切實義務,特別是要立足茶葉行業的產品要求和消費者要求,整個茶葉企業在具體經營過程中,必須充分注重對茶葉產品自身的品質進行合理把控,尤其是要合理參與市場競爭活動之中,不能實施盲目競爭和惡意競爭。在市場經濟成熟構建的今天,茶葉企業作為經濟法律義務的踐行主體,其在享受經濟法律帶來的權益和保障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系統化的經濟義務。一方面要積極注重完善相關權利職責的具體履行,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維護市場秩序,提高自身的經營覺悟。在強化自身品質把控的同時,積極參與市場監督與約束。

  4結語

  當前茶葉企業正處于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無論是具體的經營要素,還是系統化的經營機制,都應該緊緊把握法律和技術應用這兩項要素,要在優化茶葉企業自身經營機制的同時,提升其經營完善度和價值力。就經濟法理念的價值內涵看,其中所承擔的內容極為多樣,不僅包含了茶葉企業的經營訴求,也有著茶葉市場的時代因素和法律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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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2

  智慧城市不斷建立,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進步。智慧城市的建立可以對不同城市運用情況和管理進展、城市發展進程等等進行優化和完善,改變城市和人們群眾以及土地資源關系,提高城市服務能力, 進而提高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效率,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大目標。

  一、智慧城市主要含義

  城市是社會和國家重要組成部分,其是伴著社會進步和人類發展而建立的城市群體。城市的產生是社會發展的產物, 是人類社會歸屬體現。城市的產生和發展和生產資源和物質資源具有緊密聯系, 其是伴隨生產和生活方式進步而進步。智慧城市建立理念, 起始于 IBM 機構,智慧城市這一理念的源起具有事實理論依據,而不是憑空產生,智慧城市和是現代化可學技術和時代發展整合而成,具有科學性和理論性。總的來說,智慧城市的產生首先要符合幾個必要條件: 物聯網技術手段、云計算技術手段。

  二、智慧城市建設活動中,經濟法律問題

  ( 一) 信息技術體系經濟法律弊端體現

  在當下構建智慧城市活動中, 信息技術體系法律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 智慧城市的構建具有狹隘性,沒有站在全社會以及技術總體要求的角度出發。我國不斷頒布的國家標準法律制度和標準化法律章程等等法律體系, 對于傳統城市建設活動還較為適合。伴著經濟和科學技術進步, 智慧城市構建活動腳步加深,互聯網和物聯網體系的不斷發展, 當下眾多信息技術手段已經不能滿足智慧城市建設要求,不能和實際運作縝密結合,進而對我國智慧城市構建帶來弊端影響。其二, 由于我國法律體系對信息資源保護具有片面性。造成我國法律體系對信息資源保護具有片面性的主要原因是: 當下我國的信息技術較為薄弱,沒有核心技術手段。盡管伴有一系列可利用信息技術,但是其服務主體是外國企業,進而嚴重阻礙我國智慧城市的建立。再者, 信息技術在我國的采購條例中,不具備嚴禁法律管理章程,依據我國采購條例的其中一條給出,當下信息技術和智慧化城市的發展脫軌嚴重,阻礙了智慧城市發展。

  ( 二) 市場建構活動弊端體現

  在市場構建和和實際運作活動不相符,市場計劃無法達到標準要求的等等問題, 對智慧城市建設帶來消極影響。造成這一現象發展的原因包括下文價格因素。其一目前我國物聯網管理規范的松散性, 其沒有合理化管理章程。依據我國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給出,雖然其對產品的性能給予相關要求和標準,但是物聯網技術產品和傳統產品具有不同性, 進而原始的質量管理章程不符合對物聯網的等新型技術產品的管理和規范,將影響智慧城市建立。其二,電信管理章程的弊端體現。自 20xx 年開始,國家領導和相關部門就對電信產業發展進行信息的規劃,以促進電信產業發展。但是站在整體角度來看, 其針對電信產業服務環節完善具有瑕疵。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 電信產業廣泛應用,服務范圍狹隘性對我國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產業, 也帶來不好影響。伴著數字鴻溝弊端發生, 這一弊端將會惡化。其三,對于消費人員訊息的保護弊端體現。在二零一三年初期, 我國出臺了信息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條例,這一條例出臺后,在對我國消費群體合法權益的保方面護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 對全社會來看,并不能就整體維度進行管理,且不具備強有力約束性。

  三、智慧城市建立活動中,經濟法有效運作

  ( 一) 增加調控職責性,建立計劃法

  在智慧城市構建活動中,建立計劃法具有重要作用。對于計劃的建立,首先要對計劃主旨內涵、計劃運作主體、管理個體、編制環節、和計劃運作活動中, 相關體系和環節的關聯性等等,建立相對法律章程,降低法律管理效率低下現象發生。其次, 要增加法律的責任性,增加法律規范性。對于觸犯法律和違反契約的行為,給予相應制裁和懲治。對于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制裁,是法律莊嚴性和權威性體現,增加法律威懾力,是確保法律條例有效原作和發揮最大約束力保障。經濟法法律承擔具有多樣化形式,包括責任制度、經濟責任、信譽和誠信體系、刑事責任。

  ( 二) 物聯網系統的行為管理規范

  市場責任管理條例的.一則給出,市場的發展在于法律體系的管理和規制。在市場管理活動中, 規制法章程和國家宏觀調控具有緊密聯系,相輔相成,進行簡短輔助和直接管理,加快了經濟法的發展,完善了經濟法規制功能。在當下物聯網技術屬于起步階段,物聯網市場體系還沒有大規模運作, 進而需要建立一個靈活和積極的管理環境, 為其構建科學環發展目標。所以,對于物聯網產業的運作模式,要給予足夠靈活運作空間,來促進經濟法在物聯網主體行為管理活動中發揮最大作用。

  ( 三) 對消費主體隱私進行保護

  對于消費者主體隱私進行保護,首先應依據我國實際市場運作情況和國情, 構建一整套個人信息保護條例。我國的法律是大陸法律體系,其在對消費者信息保護條例構建時, 可以依據西方國家緊湊型立法形式,建立一體化個人信息保護章程,增加對消費者主體保護。其次,也應該對于當下消費主體信息保護條例進行完善。假使單一依據當下消費者隱私保護法的第九款,無法對消費者進行全面隱私保護。應該依據實際市場運作活動和我國國情, 增加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利用經營人員和消費人員的不同行為構建整合的法律規制, 對消費人員和經營人員共同管理,達到消費者信息保護最大化,為消費者個人隱私安全性做保障。

  四、結論

  城市是社會和國家重要組成部分,其是伴著社會進步和人類發展而建立的城市群體。隨著社會不斷進步,科學技術不斷發展,智慧城市建設理念被提起。智慧城市構建活動,是一個緩慢和復雜任務。因此,在構建活動中,需要對不同環節和弊端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改善智慧城市加努力活動中不足,特別是要關注經濟法問題,將極大影響智慧城市建立進程。進而, 在智慧城市建立時,要把經濟發研究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充分法律經濟發積極意義,促進智慧城市建設進程。

經濟法論文13

  【摘要】結合商科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和教學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按照建構主義理念的教學模式,采取了案例分析團隊學習及報告方式、以案說法方式以及其他方式,對經濟法教學改革作了一些改革。

  【關鍵詞】建構主義,經濟法,教學方法,課程改革

  學生本來應該是學習的主體,但傳統上“以教師為中心,我講你坐滿堂灌”的教學模式仍舊占據著大學本科課堂教學的主流。高校特別是重點院校應當更注重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因此這種舊的教學模式是不利于培養具有創造性思維和實踐能力的人才的。建構主義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正在幫助我們從“以教師為中心”轉變到“以學生為中心”來。

  建構主義是認知心理學派中的一個分支,起源于瑞士心理學家皮亞杰創立的“認知結構說”。建構主義理論的核心是以學生為中心,強調學生對知識的主動探索和認知,以及對所學知識意義的主動建構,提倡體驗式學習。建構主義理論認為,學生所獲得的知識不是單純通過傳授得到的,而是學習者在一定社會文化背景下,通過教師、家長及學習同伴等的資助,利用必要的學習手段及信息資源,通過意義建構的方式獲得的。學習是學習者主動建構自己知識結構的過程,學習者不是消極、被動地接收來自外界的刺激,不是把知識簡單地復制到記憶中,而是主動積極地對外部信息進行選擇與加工,通過新舊知識的反復互動過程來獲取、建構新知識。以建構主義理論為指導的教學方法的改革越來越受到教育界更多學者的關注,己經成為課堂教學新的發展趨勢。

  經濟法學對商學院本科生而言是一門十分重要課程,內容多,實用性較強。商學院本科生經濟法學教學應充分體現商學院的人才培養特色,教學內容應強調應用性,教學方法應體現多樣性,教學手段應多樣化,考核方式應靈活化,以增強經濟法的教學效果。但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頗多。筆者任教的商學院開設的經濟法課程屬選修課,學時分配不足,學生法律基礎較薄弱,理論與實際差距較大,課程安排設計不合理,教師教學壓力大。

  首先是課程體系設計上的不合理

  經濟法學在我國法學體系中是一門年輕的學科,以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經濟法被定義為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或調整與經濟有關的法律,“經濟法是調整所有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種大經濟法理論恰與中國改革開放之初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實際相契合,而法學院開設的經濟法往往采用小經濟法定義模式。商科的經濟法既有民法內容又有商法內容,有的甚至從法學基礎理論到涉外經濟貿易法律幾乎全部包括,內容繁雜,重點不能突出。

  其次,教師面臨的另一個困難是學生法學基礎薄弱。

  進入大三開始選修經濟法時,時隔近兩年,同學們大一時所學的一點法律知識早已忘得所剩無幾。不同專業的學生學習經濟法時內容選擇應有所側重,比如電子商務及信息管理專業的學生應當適當介紹或講授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而財務會計類學生最好教授一些票據結算類的法律法規。然而,寬基礎重廣度的通識教育環境下,學校大類招生,全年級不分專業的選課制度使得不同專業的學生來到同一課堂,這給教師選擇講授內容帶來很大困擾。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教與學的方式單一。“我講你坐”這種傳統教學方法往往也是經濟法授課常用之法,老師臺上講課,學生臺下聽課,滿堂灌填鴨式教學使得師生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枯燥晦澀的內容輔以純粹理論灌輸的效果是直接將學生催眠。如果沒有新穎的教學手段來刺激學生的聽覺和視覺,則無法喚起學生求知求新的學習欲望,教學效果很難保證。

  基于建構主義理論的'教學模式改革徹底擯棄以教師為中心、單純強調知識傳授、把學生當作知識灌輸對象的傳統教學模式,轉而采取全新的教學模式、全新的教學方法和全新的教學設計思想來組織教學。教師在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的教學設計,應從教學目標分析到教學情境創設,再到教學資源的組織來選擇的不同教學方法以便對學生的自主學習作不同的設計,以充分發揮學生的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教師應既注重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又注重培養學生的合作學習能力。基于建構主義學習效果評價也不再采用“一考定終身”的考試模式,注重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評價。

  筆者在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組織開展的案例討論課被證明是切實可行的方式。選擇好要討論的教學內容及資源,大約提前一個月將案例材料發放給學生,并提出組隊及案例分析的要求。學生分組之后,開展團隊學習,查閱資料,制作演示文稿并做演講,提交案例分析報告。整個過程以學生為主體,學生自主開展研究式學習。這種學習方式使學生變被動為主動,教師由主講變成了顧問。其他的改革嘗試還包括以案說法的教學方式。大量生動的案例吸引學生參與到課堂教學中來,深化學生對經濟法律規范的理解和認識。另外,組織辯論式課堂教學也是一種有益的互動教學方式,這種方式較之模擬法庭教學法更易于操作,對教師及學生的專業要求都不太高,畢竟本科生教學重點在于知識的汲取。除此之外,組織學生去法庭直接觀摩庭審,更能增強學生感性認識,觀摩庭審教學法這一經濟法學課外實踐教學環節,能使學生直接感受到經濟法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基于建構主義理論的教學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課教師不僅要精通課程專業內容、掌握經濟法領域最新發展動態,更要轉變教學理念,積極探索改革,提升教學效果,從學生出發,以學生為本,精心設計課堂教學的每一環節,以提升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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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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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5

  金融法的價值有很多,但最核心的價值還是安全價值。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之下,研究金融法的安全價值更加有了現實意義;但我們不局限與單單研究金融法,我們還要分析經濟法的安全價值。經濟法的安全價值主要指國家整體的經濟安全價值。金融法安全價值是經濟法安全價值的核心組成部分,研究金融法,為經濟法安全方面的立法、政府干預提供了很好的幫助。

  法的價值是“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1]要確立價值,首先要確立價值標準。“價值標準是行為者努力奮斗所要實現的目標,凡是前進方向要達到目的的任何活動,都是價值定向的活動。”[2]法價值評價標準包括內在標準與外在標準。內在標準是主體所參照的內心依據標準。[3]

  一、金融安全價值的提出

  (一)金融安全價值的研究意義

  金融就是資金的融通,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內容。隨著金融活動的發展和金融功能的深化,金融創新產品的增加,金融對經濟的反作用越來越顯著,金融功能發揮的好壞已成為直接影響經濟能否平穩發展的重要因素。歷次國際金融危機證明,在金融創新化和全球化的進程中,金融危機對一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傷害不亞于一場戰爭,波及面可能是整個地區乃至全球的經濟金融。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在國際合作與競爭中,如何提高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維護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是國際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亟須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金融完全理論的提出與發展

  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和前一段時間全球的金融危機的爆發,金融安全這一金融法價值命題的提出得到廣泛的關注。這兩次金融危機均沒有對我國造成毀滅性的危害,原因在于我國經濟市場還沒有完全的`開放,特別是資本項目沒有開放,并不是我國金融安全已經打到了很高的水平。相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關鍵階段,我們可以簡單的回顧一下經濟自由與政府干預關系的發展史。

  20世紀20年代以前,整個經濟市場信奉自由競爭理念。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學處于鼎盛時期,他反對政府干預,認為政府只是守夜人角色。積極創造的態度內在地要求自由,自由必然要求競爭,競爭是自由的表現和實現。為此,人們往往將“自由”與“競爭”,合稱為自由競爭。[4]

  20世紀20、30年代的經濟繁榮,刺激了股票投機活動,導致股市泡沫。以1929年11月21日股市暴跌為導火線引發了1929-1933年的大危機。1930-1933年有9096家銀行破產,相當于1930年初銀行總數的36%,銀行總存款下降了39%。[5]人們對自由競爭的金融市場的優點產生了懷疑,凱恩斯主義成為主流的經濟理論。凱恩斯主義認為,沒有監管和無法控制經濟的不穩定性是大危機產生的主要原因,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干預。

  現在來看,貨幣主義者強調更自由的市場競爭力量的效率,認為強加于競爭行為的限制會導致資源配置的不當。隨著金融創新的劇增,舊的限制金融競爭的法律在相當程度上已經失去效力,一系列促進競爭的法律逐步推行。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由限制競爭的干預制度轉變為鼓勵競爭的政策。一般認為,金融監管是伴隨著銀行危機的局部和整體爆發而產生的一種以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安全及確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市場有著比其他市場更高的風險性。[6]

  但是隨著我國加入WTO,在金融開放的過程中,如何避免我國金融體系受到外力的沖擊,以及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現在金融經營者過度的追求金融經濟價值以及效率價值,但是我們應該固守金融安全價值,保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不能盲目最求經濟效益。

  二、金融安全的概念

  梁勇、盧文剛等學者認為金融安全的概念是以國際關系學的角度提出的,即作為國家經濟安全戰略的一部分。

  鄭漢通認為,所謂的金融安全,即一國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不受破壞和威脅,金融體系能抵御各種金融危機對其的侵害。反之,當一國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體系不能正常運轉,面對各種各樣的金融危機毫無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7]

  劉沛、盧文剛認為,金融安全是指一國經濟獨立發展道路上,金融運行的動態穩定狀態。并指出“對目前的開放經濟體而言,內外部經濟往往是交織和融合在一起的。過分強調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狀態而忽略內部均衡的狀態來談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頗。”[8]

  金融安全應當是動態發展的隨著經濟發展的安全狀態。因為經濟運行是一種連續不斷的變化過程,金融安全是基于信息安全以及反饋機制運行良好的基礎上的動態均衡,安全狀態的獲得是在不斷調整中實現的。[9]

  三、經濟安全概念

  首先使用“經濟安全”概念的官方報告是1980年日本政府發市的《國家綜合安全報告》,在該報告中經濟安全與軍事安全等并列為國家安全的組成部分。[10]冷戰結束后,世界范圍內的軍備競賽被以發展經濟為主的綜合國力競爭所替代。經濟發展成為國家政策的重點,維護經濟安全已成為保衛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經濟安全是指一個國家的經濟主權與基本經濟秩序以及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利益或行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損害的可能性。[11]

  對經濟安全可以從微觀和宏觀兩種角度來理解。微觀經濟安全有經營者權益安全、消費者權益安全和勞動者權益安全。民商法以個人經濟生活為本位,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此,民商法以促進微觀經濟安全為主導。民商法的局限性表現為:對于市場短期性、直接性的天然缺陷引起的各種危機(如各種經濟危機、金融危機),民商法無法以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原則加以防范與化解,民商法只局限于個人,而無法照顧到整個社會的整體經濟利益。而這些危機卻往往會給一個國家的經濟根基造成致命打擊。

  宏觀經濟安全即國民經濟整體安全,它包容了微觀經濟安全。它既可以促進國民整體經濟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又可以控制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防止經濟疲軟、過熱以及通貨膨脹、經濟危機等消極經濟狀態。經濟法以國家整體經濟為本體,較之民商法,經濟法因其本身的特征直接影響宏觀經濟安全。

  四、經濟安全價值的體現

  我們從經濟安全的內容中可以看出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全的一部分,甚至是核心內容之一。

  (一)金融安全

  金融在世界各國的特殊地位及金融業對一國經濟生活各個領域的強滲透能力,一旦金融失控勢必造成整個經濟體系的失控,引起社會的不安定性,因而金融問題成為經濟安全的核心問題之一。

  “一類是市場性風險,它純粹由市場的不確定性導致,即使是成熟的市場、規范化的經營也有不可避免的正常風險,如利率和匯率等;另一類則屬于經濟體制或機制性風險,它是由于市場經濟機制不完善或尚未根本建立,規則不清,國家監督不力,不確定空間增大而導致的風險,如信用風險、犯罪風險、政策風險和管理風險等。”[12]后者必須通過金融法來加以控制,為此,應盡快完善有關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業自身風險防范系統,同時增強對市場本身引發的風險的心理、經濟承受能力,減少風險沖擊,確保金融安全。

  (二)基礎產業安全

  產業安全面對的風險是“產業空洞化”,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已有產業處于衰退階段,而新的產業還沒有得到發展;或者新的產業發展不夠充分,不能彌補已有產業衰退的影響,造成經濟陷入不斷下降,甚而萎縮的現象”。[13]所以我國一定要注意產業的發展和布局。

  (三)投資安全

  國家應開放多元化的投資途徑與渠道,引導投資方向,完善法律規范投資程序與條件,成為化解該領域高風險、增加外來資本對我國經濟的沖擊力。

  (四)價格安全

  五、經濟法安全價值與金融法安全價值的關系

  金融安全問題是在國際經濟形勢發展到一定的歷史階段提出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資本流動日益自由,金融活躍和創新不斷高漲,金融投機風潮不斷發生,一個個國家接連爆發金融危機。經濟危機連鎖反應的從一個世界影響到另外一個世界,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每個國家面對經濟危機都不會獨善其身。在這樣背景下,很多國家紛紛關注金融安全。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體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金融安全運行的體制能夠維護和促進一國金融的長期、穩定發展。

  一個安全的、有效的金融體制絕不是一種隨意的安排,它也并不完全受制于國家或個人的意志,它是決定于一國產業結構的選擇。然而,金融結構的安排又會反過來影響一國產業結構的形成與發展。

  因此我們要注重經濟法中的安全價值以及金融法的安全價值,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經濟法安全價值的建構,立法的必然性,以及政府干預的必要性。這些也是與經濟法的其他價值是相通的。從一個部門法來看整個法律部分的價值,是很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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