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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與市場經濟論文
一、物流聯盟與資產專用性的相互作用關系
資產專用性是物流聯盟成立的重要動因之一。通過企業結盟,由某一方成員企業投入購買或生產的專用性資產能夠為其他成員企業所使用,節約了資產使用方企業的成本,提高了其利潤空間。物流活動中許多必須的資產具有專用性,制造類或商業類企業通過與物流企業結成聯盟就能夠擁有聯盟中物流企業的專用性資產使用權,并且可以要求物流企業進行專用性資產的投資,如建設特定地點的倉庫、購買專業化的物流設備等,以滿足自身特殊的物流需求。
對于物流企業而言,聯盟的形成為其提供了長期性的、較為穩定的業務。但是,為完成某些專項的物流服務,物流供給方必須進行專用性資產的投資,資產的專用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物流服務供給企業的風險,風險程度隨資產專用性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在有專用性資產投資的情況下,聯盟中資產投入方和資產使用方事后的談判能力會發生改變。資產使用方的機會主義傾向使其對資產投資方做出“威脅”行為,迫使資產投資方以低于正常收益的價格出售其服務。當資產專用性程度很高,資產的轉化成本高于其低價出售自身服務的收益的情況下,專用性資產投資方就會接受這種威脅,即專用性資產對資產投資方造成的“套牢”(lock-in)問題。
物流聯盟績效的高低和聯盟預期目標的達成都離不開聯盟成員企業的專用性資產的投入。一般認為,資產的專用性從兩個方面對聯盟中各企業的合作關系產生影響。一方面專用性資產的投入可以節約企業直接投資的成本,避免利用市場進行交易的效率損失;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聯盟的不確定性,它能夠演變為一種良好的制約機制,降低資產投入企業的違約風險,使其擁有了維持聯盟穩定、促使聯盟效益最大化的動機。另一方面,資產的專用性產生“套牢”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資產投入方企業的談判能力①,資產投入企業需要承受被迫降低交易價格的風險;專用性資產還增強了資產使用企業的機會主義傾向,這類企業在沒有任何投入成本的情況下就可以獲得使用其它企業資產的權利,從而引發這類企業的道德風險。預期到聯盟內專用性資產使用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為防止“套牢”給自身帶來的巨大風險,專用性資產投入企業會采取過度的防范措施以致阻礙了聯盟中資產的投入和共享。
二、基于資產專用性的物流聯盟的治理分析
在資產專用性程度高,資金投入較大的物流聯盟中,如何防范專用性資產使用方的機會主義行為,保護資產投入方的權益是聯盟治理的核心內容。
(一)設定較為完善的長期性契約
在聯盟成立初期,設定一個相對完善的長期性契約是維持物流聯盟順利開展各項活動的基礎和保障。
克萊茵②認為在交易一方進行專用性資產投資后,專用性準租(appropriable specificity quasi rents)③就會出現。它隨資產專用性程度的增加而增大,機會主義行為發生的概率隨專用性準租的增加而增大,從而導致高昂的交易成本,企業有將交易行為內部化的動機,最終將促成資產一體化或長期契約的形成。在有大量專用性資產投入的物流聯盟中雙方的長期契約能夠增強聯盟的穩定性,為成員企業間的合作提供相當程度上的保證。
長期性聯盟契約制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規范的行為機制,其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即加大合作行為的收益和增加投機行為的成本。契約必須能夠保障專用性資產投入企業的權益,并能對資產使用方企業的違約行為做出界定,并實施懲罰。
(二)建立成員企業間的信任機制
專用性資產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將使其價值大跌,或者說,專用性資產的價值在事后嚴重依賴于團隊的存在和其他團隊成員的行為①。因此,物流聯盟內各成員企業間牢固的信任關系對增強物流聯盟成員企業的專用性資產投資起著重要作用。
信任的建立是一個長期的行為過程。物流聯盟建立之初,企業間的信任建立在對對方企業的歷史行為的認識。有著良好的合作歷史或聲譽的企業往往能夠獲得其他成員企業的信任。物流聯盟內各成員企業經歷了一定時期的合作后,信任關系建立在對其他企業連續性行為的觀察上,通過對伙伴企業實際行為與預期行為的對比,設定信任程度。聯盟企業只有將合作的基礎建立在長期的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上,才能使加深各成員企業間的信任程度,為物流聯盟的專用性資產投資創造有力條件。
物流聯盟內各成員企業的深厚信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從而使專用性資產投入方降低監督成本,增強企業專用性資產投入的能動性。另一方面,資產使用方能夠獲得較為穩定可靠的專用性資產使用權,無需為專用性資產不可獲得的可能性做出額外的成本支出。信任關系的有效建立為基于專用性資產的物流聯盟的穩定性提供了保障。
三、外部因素對物流聯盟內專用性資產投入的影響
物流聯盟是應市場競爭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組織形式,聯盟的成功不僅取決于聯盟內部的治理結構,同時也受到聯盟以外的因素影響,如政府行為、法律制度等。
(一)政府行為的影響作用
政府對物流聯盟中資產專用性的作用行為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即政府的替代行為及實施的鼓勵政策。
1.政府替代
對于專用性程度高,資金投入大的物流設施與設備,政府可以直接進行投資。政府替代行為能夠將專用性資產轉化為公共性資產,通過一次性投入滿足數個物流聯盟的特定需要,同時也可以滿足其他企業的特殊物流需求,節約總的投入成本,增強各物流聯盟的穩定性,保證聯盟中各物流活動的順利進行。
2.鼓勵政策
政府可以通過制定鼓勵政策提高物流聯盟內企業進行專用性資產投入的積極性。如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減免程度與資產專用性程度成正比,資產專用性越強,企業享受的政策越優惠。政府制定鼓勵專用型資產投入的政策能夠提高物流聯盟的利潤空間,增加聯盟的收益,從而獲得更高的經濟回報。另一方面,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提升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的水平。單個物流聯盟的專用性資產投入可能造成的正的外部效應能夠減少政府物流基礎設施的投入,提高宏觀的社會物流效益。
(二)法律制度的影響作用
物流聯盟契約的實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契約得以履行的必要條件。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格魯斯曼(Grossman)和哈特(Hart)認為所有契約都是不完全的,即事前的契約無法對所有可能的外部風險或違約行為做成明確闡述,契約總是需要在履約的過程中獲得不斷的完善。造成契約不完全性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契約的“不可證實性”,即道德風險或機會主義等信息無法被法律所確證,從而使這些信息無法構成契約的顯性部分,導致契約的不完全。
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能夠準確、全面地對聯盟中的機會主義行為及違約行為進行辨識和懲戒;保障聯盟中各方企業的權力,督促各方企業完成聯盟所要求的義務,它將對物流聯盟的治理起著極大的正面影響作用。完善的法律是聯盟契約得以實施的有效保證,能夠有效遏制資產使用方的道德風險,為聯盟的穩定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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