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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論文
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簡而言之,經濟法是因市場的缺陷而要求由國家恰當干預的法律規范總稱。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此可知行政法保護的是國家的利益,是陪伴著國家權力而產生的。可見這兩個部門法都與政府這個特殊主體有著密切的聯系,兩者在行政組織和職權方面的規定也是
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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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爭議不休的話題。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引發的爭議
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他與行政法之間存在著很多的相同和不同之處,理論界對此也有著各種各樣不一樣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應當作為行政法底下的一個部分,經濟法不具有單獨成立法學學科的地位。經濟法具有國家干預的特點,賦予了國家行政機關很大的行政干預權,是行政執法部門參與社會市場經濟運行的一種形式,故而會有學者認為經濟法體現了其行政性,是行政法的一部分。但大多數學者是支持其應當以一個單獨的法律學科或者法律部門來對待的。其具有的國家干預性是經濟法的獨特特點,并不能因為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而否認其作為一門獨特法律部門的地位。隨著現代法治社會的發展,對于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爭議也漸漸達到了趨同。主要是對于兩者區別還存在不同的聲音,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國家干預經濟說”、“國家經濟調節說”、“經濟協調關系說”。這三種學說各有優點,筆者贊成第一種學說,本文將從國家干預經濟說的觀點出發,討論兩者的異同。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異同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首先主體不同,行政法調整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還包括法人、社會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其次調整對象不同,經濟管理關系是由經濟法主要調整的,行政法主要調整的是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所調整對象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然后調整的方法不同,經濟法強調的是在市場失靈的前提下,是由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無法調整之時才由由國家干預的,而行政法是公法,強調國家機關的強制性、隸屬性和不平等性;再有基本理念不同,行政法始終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為了保證政權的穩定,從而鞏固經濟基礎,通過法令規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機關以管理權限和各種管理手段,以便使行政機關能高效、快捷的達到各種管理目的,便于國家意志的體現;而如何進行經濟管理,宏觀經濟政策如何制定等國家進行經濟宏觀調控的內容由經濟法來調控;更重要的是價值取向不同,在行政法價值取向上也包含著對于正義與秩序的追求。而經濟法則著眼于整個社會經濟的和諧、有序運行,在市場這支手有限的作用的情況下,通過適度的國家干預,及時有效的調節市場競爭的機制,維護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1)兩者調整的方法均涉及國家權力。行政法是國家對特定社會生活的強制性管理,而經濟法則是將政府這只無形之手伸進經濟關系之中。由此可見兩者都是通過當局采用一定的措施對調整對象進行解決。從行政法的發展來看,現如今社會群體開始從過去單一的“控權”轉變為“限權”,而經濟法也是在強調國家的適度干預,對國家權力的設定一個限度。
(2)兩者的價值指向均為社會整體利益。現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是社會在強有力的組織管理之下,實現人民對公平正義的美好追求。經濟法從社會集體利益出發,調和各利益集團的行為,均衡其互相間利益關系。豈論是行政法還是經濟法,在價值取向上均表示為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尋求,而非為某個法律主體特別設定權利,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3)兩者相互作用。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中所依之法應當也包括經濟法,尤其是在經濟管理領域,行政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必須遵循經濟法中在這些內容的規定。經濟法的實施大部分屬于行政法實施的過程。經濟法中的經濟管理機關管理時應當要遵守行政法中關于行政權力行使的一般規定。
三、處理兩法之間關系的建議
經濟法和行政法毋庸置疑是我國法律體系中兩個十分要緊的法律部門,這兩個部門對于調整政府與社會市場經濟之間的關系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對兩個部門法之間存在認知不同也是很重要的,這樣才能促進法律體系的完善。對于兩法之間的關系研究,筆者建議從這幾個方面去把握: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相互作用
這兩個部門法關系緊密,行政法想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需要經濟法的協助,行政機關針對不良企業的不法行為進行處罰,必須依照經濟法中的實體規定,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對其處以罰款和賠償金額,賠償金額應當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這就屬于實體性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遇到消費者投訴時,具體的處罰操作事項應當按照經濟法的實體性規定。
同樣經濟法也離不開行政法,就如同之上舉的例子,如果想要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僅僅有經濟法的規定是不夠的,還需要行政法的保證,即需要依靠行政權來實現。沒有行政權的保證實施,經濟法就不能起到其調整社會市場經濟的作用,其國家干預權就會落空。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與行政法不是從屬與從屬于的關系,應當是兩個互不相干的法律部門,因為兩個部門法之間的聯系十分緊密,所以兩法之間區分的界限也并不是涇渭分明的。從兩個法律產生的歷史背景來看,是法律制定者為了限制過度膨脹的行政法權利,為了改變政府過多干預社會經濟的現狀,而產生的行政法,故而可以說行政法更加注重對行政權的控制。經濟法產生于政府與市場的雙失靈,市場無法自主調節,政府干預不能的情況之下。由此可見兩者所順應的社會需求不同,所調整的社會對象不同。
兩部法律的最終想要達到的結果都是為了保證社會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兩者之間存在的不同很明顯,只有既認識到兩者的不同又把握住兩者的聯系才能夠充分發揮兩者的作用,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昌麟.《經濟法學》.第二版.
[2]汪洋.《淺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甘肅農業》,2004年第1期.
[3]王輝.《經濟法與行政法之異同》.《天水行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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