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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問題論文
碳金融問題論文【1】
摘要: 全球氣候問題愈來愈嚴峻,給經濟和社會帶來了很大影響。
為了緩解這些問題,國際社會和學術界都高度的關注和參與,碳金融應運而生。
本文界定了碳金融,并在此基礎上討論了當前中國碳金融交易面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 碳金融;碳交易;碳排放
0 引言
全球氣候問題愈來愈嚴峻,給經濟和社會帶來了很大影響,為了緩解這些問題,國際社會和學術界都高度的關注和參與。
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2007)的研究報告,1995~2006年的全球平均氣溫是自1850年以來最暖的12年。
氣候變暖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洪水、風暴和海水的侵蝕等等。
究其變暖原因主要是二氧化碳大量增加。
為了應對氣候和環境變化對人類形成的挑戰,人們開始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和綠色經濟,碳金融和綠色金融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
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碳排放權成為了一種稀缺資源,作為價格信號激勵企業加大節能減排領域的研發與投資,以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
碳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衍生出與碳交易相關的金融需求,碳金融應運而生。
當前,碳排放權的“金融屬性”已日益突顯,并成為繼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價值符號,用來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
因此,發達國家圍繞碳減排權,已經形成了碳金融交易平臺、碳交易貨幣,以及包括直接投資融資、銀行貸款、碳指標交易、碳期權期貨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為支撐的碳金融體系[1]。
據世界銀行統計全球碳交易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900億美元,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將超過石油市場成為第一大交易市場。
表1統計了2008年至2010年碳金融市場交易總量和市場價值的情況。
各國碳金融交易也紛紛開始并逐年增加。
歐盟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在2008~2012年內,相對于其1990年的排放水平減排8%。
根據減排方案,歐盟各國政府從2005年開始向重工業企業頒發許可證,并限制其溫室氣體排放的最高額度。
2005年1月,成立了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準許市場EU ETS。
英國2002年起啟動了為期5年、涵蓋6種溫室氣體排放貿易制度。
它按照自愿原則,通過獎勵、稅收減免等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實施減排行動。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溫室氣體削減計劃于2003年1月正式啟動,它對所有的在該州的電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門規定了必須完成的份額。
1 碳金融的界定
目前無論是國內學術界還是國外學術界對對“碳金融”的界定是沒有統一的。
世界銀行定義碳金融是指以購買減排量的方式為能夠產生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項目提供資源。
Stewart Hudson從三個方面對碳金融進行了總結:第一,締造交易碳配額和碳抵消產品的市場;第二,與清潔能源相關的投融資;第三,公司的碳風險和收益評估,挖掘企業在低碳發展趨勢中可以獲得的預期收益,以及由此對貿易和投資產生的影響[2]。
陳柳欽界定更為具體,他認為,碳金融是指服務于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3]。
高建平認為,碳金融指的是跟限制碳排放有關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
王瑤則認為,碳金融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解決方案,包含了市場、機構、產品和服務等要素,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環節,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災害管理三重目標的低成本途徑,是低碳發展的核心經濟手段[4]。
袁鷹指出,碳金融就是與減少碳排放有關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動,既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產品的買賣交易、投資或投機活動,也包括發展低碳能源項目的投融資活動以及相關的擔保、咨詢服務等相關活動。[5]
結合各方觀點,我們從制度分析的角度認為碳金融是在全球氣候變化和能源緊張的背景下產生的,旨在減緩碳排放、轉移碳交易風險和促進可持續發展,與碳交易有關的金融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個方面:一方面是“碳交易”機制,主要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額的交易和基于涉及“碳交易”項目的交易;二是風投和各類機構投資者(投機者)參與的“碳經濟”投融資活動以及各類碳環保和信用衍生品,主要是碳期貨、期權交易。
碳金融的核心是交易機制,所有的其他交易活動都是圍繞交易機制展開的。
2005年《京都議定書》中訂立的三種靈活的減排機制就是我們目前碳金融交易機制主要的組成部分即國際排放貿易(IET)、聯合履行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
配額市場的交易原理是限額和交易制度,即由管理者制定總的排放配額,并在參與者間進行分配,參與者根據自身的需要來進行排放配額的買賣。
IET就屬于這類市場機制。
項目市場的交易原理為基準線交易。
在這類交易下,低于基準排放水平的項目或碳吸收項目,在經過認證后可獲得減排單位來調整其所面臨的排放約束。
JI和CDM就屬于這一類市場機制。
碳金融交易問題論文【2】
摘要:碳金融的廣義內涵是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轉移碳交易風險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的統稱;其狹義內涵僅指碳交易。
關于碳金融交易配給機制的研究,國內外學者多集中在對現有分配方案與制度設計的歸納總結,較少結合本土的經濟發展路徑設計詳細的、具備較強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關于碳金融交易需求機制的研究多體現寬泛籠統的政策建議,缺乏系統的制度安排,且主體培育及客體創新尚處于相對空白領域。
在低碳經濟背景下。
如何借助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撐與助推加快碳金融交易的發展,對于各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碳金融;配給機制;價格機制;效率及溢出效應
碳金融的廣義內涵是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轉移碳交易風險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的統稱,既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也包括碳保險、碳基金和其他相關金融中介活動及碳交易幣種的確定等制度安排;其狹義內涵僅指碳交易。
隨著低碳經濟發展的深入,學者們已逐步走出“陰謀論”的邏輯困境,更多關注碳金融的正向效應。
以“碳金融”作為主題在知網搜索,2005-2007年,檢索結果為2篇報紙文章,2008年至今,成果達1168篇,在數量、質量兩個維度實現了全方位的突破。
本文以碳金融交易作為切入點,從分配機制、需求機制、價格機制、風險防控機制、效率及溢出效應五個維度對現有研究進行梳理,并就未來的研究方向進行展望。
一、碳金融交易的分配機制
《京都議定書》(1997)確立了三類碳減排市場:總量交易市場、CDM市場、自愿減排市場。
在總量交易市場,碳排放權總量確定與分配的理論基礎主要有基于人文發展的碳排放需求指標分配理論、累計歷史排放權指標分配理論、三要素分配方案、碳排放強度指標分配方案、低碳人文發展方案等②。
分配方式有兩種:免費分配與拍賣。
在免費分配中,又有祖父法、標桿法等不同的分配法則:拍賣亦可分為美國式拍賣、荷蘭式拍賣、暗標拍賣等不同形式。
在CDM市場,王翊和黃余(2011)將國內外各種排放權分配方案歸納為兩類:一類是發達國家倡導的以當前排放現狀和長期全球減排目標下的人均排放趨同為基礎;另一類是部分發展中國家倡導的以人均累積排放為基礎。
國內外學者關于分配機制的研究多以2005年正式啟動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EmissionTrading Scheme,EUETS)作為研究對象,研究內容主要包括分配數量、分配結構的合理性以及分配的公平性。
EU ETS第一階段覆蓋了歐盟27個成員國家的11500家公司,主要涵蓋石油冶煉、燃燒、焦爐、鋼鐵、水泥等能源密集型行業,其CO2排放量占歐盟總體排放量的40%以上。
歐盟委員會設立了節能減排的整體目標,由各個成員國基于歷史排放準則,確定本國碳排放權分配的細則。
盡管對于正常排放量(Business As Usual,BAU)以及過度配給的界定存在爭議,如Anderson and Di Maria(2010)采用反擬法確定正常排放量,將配額超過BAU作為過度配給的標準。
Ellerman and Buchner等(2010)以成員國內單個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將排放權空方公司總量占多方公司總量不足40%作為過度配給的標準,但學者們普遍認為第一階段的碳排放權分配存在過度配給現象。
關于碳排放權的分配結構,歐洲環境署指出,碳排放量最大的四個部門依次是電力和熱能(27.8%)、交通(19.5%)、制造業(12.7%%)、農業(9.2%)。
截至2012年,EUETS尚未覆蓋交通、農業等行業,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排放交易體系的效力發揮。
鑒于此,Brandt等提出將農業納入EUETS的構想,一方面,農業較低的邊際減排成本能夠減低碳價格,進而降低低碳經濟的成本:另一方面,農業具有碳封存的潛力,有助于加快減排目標的實現。
以歷史排放為基準,歐盟在第一階段對近90%的排放權實行免費配給。
免費配給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同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降低節能減排政策對經濟增長的沖擊,亦能減少碳交易的阻力,提高政策的可行性。
但免費配給方式為高能耗企業創造的意外收益使其公平性飽受爭議。
FrankVenmans(2012)認為意外收益的存在是EUETS的主要弊端,將使財富由消費者向生產者轉移,降低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國內學者林坦和寧俊飛(2011)基于零和DEA模型,對EUETS初始排放權的分配效率進行判定,認為現行分配模式效率較低,并提出了公平的碳排放權分配狀況及調整方式的矩陣。
二、碳金融交易的需求機制
碳排放權的需求機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設計、交易主體的培育以及交易客體的創新。
關于排放權交易的制度設計,S.Fankhauser andC.Hepburn以彈性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作為第一原則,從時間、空間兩個維度對2030年碳交易市場的狀況進行設計。
在時間維度,S.Fankhauser andC.Hepburn建議應適度延長每個承諾期的年限;應允許碳排放權在承諾期內與承諾期間的儲存;應嚴格限定碳排放權在不同時間區間的借貸行為;應采用配額儲存、硬性的價格上限等措施避免不同承諾期價格的劇烈波動,提高時間維度的動態效率⑧;在空間維度,S.Fankhauser and C.Hepburn建議建立全球統一的碳排放市場。
針對中國碳排放交易市場,于天飛建議從籌建基于配額交易的氣候交易所、做好相關立法準備、加快CO2排放權衍生產品的金融創新工作三個維度進行構建。
程會強和李新認為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初步建成,但在宏觀、微觀層面存在眾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應從加強政府政策的宏觀導向作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優勢、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加強高新技術的應用四個維度進行完善。
吳潔和曲如曉從開發碳市場交易產品、構建碳市場配套的法律體系、爭取碳市場的定價權、爭取國際氣候談判的話語權四個層面為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建立與完善提供了建議。
楊志在分析“碳排放權”三種產權制度的基礎之上,指出中國應積極構建區域性碳交易市場,應借鑒“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經驗,設計合理的“碳交易”金融機制,引導低碳經濟從政府扶持走向自我驅動。
周曉唯和湯金燦建議國家宜在鼓勵各地區加快構建區域性碳交易市場的基礎上,適時布局全國性的碳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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