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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是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那么你要怎么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呢?以下是關于民事起訴狀未履行出資義務,歡迎閱讀,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原告::____設計院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被告: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支付設計費____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_元;
2、支付違約金____元(或賠償經濟損失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原告和被告簽訂了一份《__工程設計合同》,約定設計費金額為人民幣____元,付款日期為我院全部完成設計圖紙交付被告之時,并約定逾期付款按每日__‰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我院已按約定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而被告卻未按合同完全履行義務,僅陸續支付____元,尚欠設計費____元至今未付。
經催要未果,故原告訴至貴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設計院(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訴狀副本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份。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1.法律特征(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結果、原則上合同義務人向合同權利人承擔、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約定)
2.構成要件:
a.違約行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遲延、預期違約)
b.損失(僅限財產損失)
c.因果關系
d.過錯(一般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適用2類:上級、第三人)
3.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
2011年3月30日
一、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員工違反勞動合同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指員工非因客觀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所約定的義務而應發生的后果。
2、這種后果或表現為繼續履行義務,或表現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進行賠償,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3、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導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消滅。
4、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5、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二、違反勞動合同法案例、違反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違反勞動合同賠償辦法、根本違反合同
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3、根本違反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
4、如果賣方已經根本違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69條規定的關于貨物風險轉移時間的各項規則,并不損害買方因賣方根本違約而可以采取的各種救濟方法。
5、如買方有權采取撤銷合同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或降低價款、請求損害賠償等。
三、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公司違反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l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公司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4、勞動合同依法律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7、公司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起訴狀未履行出資義務【2】
張雷律師按:公司設立時,股東向公司出資,或為貨幣、或為實物,或為其他可以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不論是何種形式出資,都應當將權屬轉移給公司。
如果股東簽訂了公司章程后,卻不履行出資義務,那么其他股東可以要求未出資的股東,基于合作協議、公司章程,承擔違約責任;成立后的公司也可以起訴未出資的股東,要求其補足出資。
關于此點,本案例予以評析。
案例評析
1995年之前,盛某達公司(化名)一直是一家產權不清、股東不明的股份制企業。
1995年,盛某達公司終于進行了改制,原股東重新簽訂了《公司章程》。
其中明確約定,股東之一的被告房管所應當出資300萬元,出資形式是以房管所所有的(也是盛某達公司現在正在使用的)土地和房產作價300萬元入股,占股本的34%。
(張雷律師:企業改制,自然要厘清產權問題,盛某達公司雖然之前一直使用著被告房管所的土地和房產,但該土地和房產并未登記在盛某達公司名下。
改制后,相當于重新入股,被告房管所應當將其名下的土地和房產轉移給盛某達公司。)
但從盛某達公司的全部股東重新簽訂了《公司章程》后,被告房管所一直未能將爭議的土地和房產過戶登記給盛某達公司。
因為被告房管所雖然實際擁有該土地和房產,但其卻未能及時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沒有辦理國有資產入股的相關審批手續,導致過戶手續無法辦理。
(張雷律師:不論股東未能出資的原因是什么,既然其作為股東,就應當承擔出資的法律義務。
本案,即使是因為房管所不能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能辦理國有資產入股的相關手續,但這一些列理由均屬其股東個人之事,不能對抗公司和其他股東要求其補足出資的請求。)
盛某達公司實際運營期間,多次召開了股東大會,被告房管所也實際出席了大會并在股東簽字處簽有印章和負責人的簽字。
鑒于被告房管所實際是盛某達公司的股東,掌握著公司34%的股權,為了妥善解決其未能出資的問題,被告房管所也曾與案外人簽訂過股權轉讓協議,
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案外人,并由案外人直接將出資款打入盛某達公司的賬戶,以沖抵被告房管所的出資額。
但后因為轉讓國有股權行為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也不了了之。
(張雷律師:被告房管所雖然沒有出資,但仍享有公司股權。
只不過其對公司的出資義務一直沒有履行罷了。
不過股權轉讓,既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國有資產的轉讓,也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如需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直到2004年03月,盛某達公司使用的該房屋被拆除,該土地使用權被劃撥給其他單位。
所以,被告房管所至此徹底不能夠再以該房屋和土地向盛某達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了。
經過多年的協商,未果,盛某達公司向法院起訴了被告房管所,要求被告房管所將300萬元的出資款注入到盛某達公司名下,并承擔自簽訂《公司章程》日起的利息。
(張雷律師:《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所以,盛某達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要其補足出資。
其他股東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起訴被告追究其違約責任。)
庭審中,被告房管所提出,其十多年未參與盛某達公司的經營管理,更未參與企業的分紅,根據民事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盛某達公司無權要求房管所出資和承擔利息。
最終法院判決,盛某達公司是合法改制成立的企業,各股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
被告房管所多次參加股東大會并簽章,且公司章程中亦明確約定其為公司股東,故其股東身份應予確認。
被告房管所應當將土地和房屋作為實物資產向盛某達公司出資,應將實物資產的產權過戶至盛某達公司名下,
在上述房屋和土地存在出資客觀不能或者法律不能的情況下,盛某達公司應當以其他方式補足其出資,但其未履行出資義務。
故判決被告房管所以現金300萬元的方式補足其出資。
至于其利息部分,則不予支持。
(張雷律師:股東出資是指公司在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認股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以取得股權的行為。
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
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應當向公司承擔出資責任。)
民事起訴狀未履行出資義務【3】
原告:吳##,男,漢族,19##年1月##日出生,住貴州省盤縣。
被告:房##,女,漢族,19##年1月##日出生,住貴州省盤縣。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房#履行扶養原告的義務。
2、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房##于198#年6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
199#年2月#日生一女孩吳#,199#年7月#日生一男孩吳##。
婚后雙方一直經營白糖生意,經過十多年在雙方的努力下,業務不斷擴大,并在盤縣###購置了一套商品房,房號為3幢10403。
200#年11月原告因突發腦溢血住院,住院一個多月后在沒有完全治療康復的情況下,被告終止支付醫藥費迫使原告出院。
出院以后在200#年7月被告將原告送到原告母親家中生活,兩個孩子也在原告母親家生活。
并且將原告的證件及夫妻共同財產控制在其手中,原告平時看病的費用與生活費被告也拒絕支付。
現在原告的病情在不斷加重,被告拒絕給原告支付醫療費,也不給支付生活費。
原告母親現在年齡已大,體弱多病,無法扶養原告及其兩個子女。
原告要求被告將其接回家中共同居住。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現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被告依法履行扶養義務。
此致
盤縣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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