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很多人分不清楚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下面來看看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的區別吧!
雨季過后氣溫不斷攀升,而有關“高溫津貼”和“降溫費”的字眼也變得炙手可熱!督K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也就是說高溫津貼已納入工資支付范疇,應以現金形式按月發放,不發高溫津貼就意味著沒有足額發放工資。
江蘇省《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的通知規定:企業夏季高溫津貼的適用條件和標準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由此判斷,除上述情形之外的發放標準由企業自主決定。
高溫天氣的界定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按月發放,發放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0月底。
高溫津貼:是指用人單位為了補償職工在高溫作業環境下的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津貼,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并不含在最低工資內。
防暑降溫費:是指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費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職工福利。高溫津貼不同于降溫費。
防暑降溫費和高溫補貼的區別是:高溫津貼是對某些特殊工種而言的,防暑降溫費則是對高溫期所有員工而言的。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的福利待遇,而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高溫作業的工作崗位的職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補貼。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對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除可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此外,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而就是說高溫津貼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在此提醒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不發或隨意克扣高溫津貼,否則以克扣工資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