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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民事上訴狀范文參考精選
導語: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
范文一:
上訴人:王某、女、漢、1976年7月14日生、
被上訴人:南京某商貿管理有限公司
上訴人因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9日(2007)江寧民二初字第364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一、被上訴人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共利益,也直接損害了上訴人的個人權益,上訴人依法有權以個人名義主張相關權利。
1、上訴人在“中國女人街”B區1樓所購房產系經營性質的商鋪,被上訴人在未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這一事實在一審中已查明)擅自在B區1樓共用部位也即上訴人所購商鋪門前私自搭建玻璃房的行為,不僅遮擋了視線,阻擋了客流,破壞了整個小區的經營環境,造成上訴人無法正常經營,被上訴人又將私自搭建的玻璃房低價出租,致使上訴人的商鋪無法按原價招租,直接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營損失。
2、被上訴人擅自拆除中央空調管道(這一事實上訴人雖無直接證據予以證實,但只要到現場實地勘查即可查明),使上訴人無法使用,也直接影響了上訴人商鋪的經營環境,間接造成了上訴人的經營損失。
3、攤販占用消防通道經營(這一事實上訴人雖無直接證據證實系被上訴人的出租行為所致,但消防通道被攤販占用系不爭的事實,被上訴人作為物業管理公司無論是依法還是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都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職責),導致消防通道阻塞,且該通道系上訴人進入B區的必經通道,不僅直接阻礙了上訴人的通行,還嚴重威脅到上訴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4、被上訴人將B區和C區之間的卷簾門拆除砌成磚墻,改變了原始結構,造成B區和C區之間的客流無法自然流通,也直接損害了上訴人的個人權益。
由上可見,被上訴人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不僅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權利,同時也直接損害了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據此,上訴人依法完全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主張相關權利。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所主張的權利均為全體業主的共同權利系認定事實不清。
二、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作為一位業主主張此種權利不符合規定,要求上訴人與其他全體業主共同商定主張權利的方式后再主張權利,于法無據。
1、一審法院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但該條只是規定了業主大會的職責,并未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權利只能由業主大會來主張。而剛剛實施的《物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該條之規定,當共有權受到損害時,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各共有人都有要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2、《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上訴人以個人的名義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其中第一條,一、10、明確規定被上訴人不得占用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上訴人作為合同的一方,在被上訴人作為合同的另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依法完全有權起訴主張相關權利。被上訴人簽訂合同時與每個業主單獨簽訂,當其違約時卻要求全體業主作為原告共同維權,顯然也違背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則。
3、“法無禁止即可行”,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并未規定共有權受到侵犯時共有人不可以單獨起訴,那么上訴人就可以單獨起訴。況且,若在其他共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時,單個共有人不能以自己名義維權的話,那么權利人的利益將如何得到保障?若任由侵權人妄為,那么公平何在?正義何在?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
范文二:
上 訴 人:XXX,女,1934年1月1日出生,漢族,重慶木器廠退休職工,住重慶市江北區XXXXX
被上訴人:XXX,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漢族,重慶木器廠退休職工,住重慶市江北區XXXXX
上訴請求:
1、 請求法院撤銷(2005)江民初字第1836號民事判決書;
2、 請求法院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 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上訴費。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
(一)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因案情復雜又作出(2005)江民初字第1836號轉換程序通知書決定轉入普通程序。然而隨后一審法院違背當事人自愿又將審判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并由獨任審判員羅建于2005年11月9日以簡易程序公開審理本案。這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直接影響到上訴人在一審中的各種程序權利,使得上訴人在一審中倉促應訴,導致了本案一審結果對上訴人極為不利。
(二)上訴人于2005年10月26日收到(2005)江民初字第1836號轉換程序通知書,一審法院將舉證期限延長至11月5日,被告人于當日將調查取證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遞交給了主審法官羅建手中。上訴方的證人將在一審中對影響本案的關鍵事實(即被上訴人是否對其父親盡到贍養義務)進行舉證,然而一審法院開庭審理中卻認定我方證人出庭作證不合法,不予采納。而且在(2005)江民初字第1836號民事判決書中,對我方出庭證人劉紅、胡萬碧證言因何不予認可卻未加以闡述。這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訴訟證據規則,從根本上導致了一審法院對本案關鍵事實認定不清。
(三)一審法院先判后審,明顯司法不公。被上訴人領到判決書是2005年12月16日,然而一審法院判決書上的日期確是2005年10月7日。這明顯是一審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經擬定好了判決書,只等一審程序完結就可以蓋章判決。一審法院漠視上訴人在一審中的庭審權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現象,望二審法院予認定。
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一)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被上訴人自1980年以來與家人基本不來往,對其父親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同時對其父親在1988年將房屋由41平方改建為85平方也沒有作任何貢獻,因此依法不應當繼承財產。但一審法院卻對以上事實毫不理會,也不予以認定。
(二)一審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訴人葉啟均權利被侵害之事實,從而認為被上訴人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屬于認定錯誤!独^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被上訴人自其父親去世就知道其有繼承權,且上訴人多次明確表示被上訴人未能對其父親盡到贍養義務不應當繼承財產。因此被上訴人早就知道了其權利被侵害,但時日至今早已超過2年。更何況作為被上訴人應當負有證明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舉證責任,其一審不予以舉證的不利后果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綜上,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
范文三:
原告:如為自然人則列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公民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則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被告:列法如上。
訴訟請求:判令被告(1)立即返還不當得利款人民幣7500元并支付占用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款項之日止);(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8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聲稱能代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原告信以為真,遂將辦證費用人民幣12500元現金交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條一張(詳見附件)。但時至今日,被告未能踐約辦證,且僅于2009年初退還原告辦證費人民幣5000元,余欠人民幣750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一直推諉至今未能退還。
綜上所述,被告占有的款項,沒有合法根據,其獲取的利益,給原告造成損失,實屬不當得利之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
附:民事上訴狀的特征
1.民事上訴狀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2.民事上訴狀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訴狀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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