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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
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不但涉及 訴訟法的基本理論,而且與各項具體訴訟制度密切相關。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渝北區兩路街道____村19社,住所地: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羅____,社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龔______農村承包經營戶,住所地: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訴訟代表人:龔____,戶主。
上訴人不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3、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龔____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龔____以個人名義于20xx年9月6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上訴人給付其集體資產20305.74元。原審法院受理此案,并將該案編為(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享有,戶主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持有人,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享有承包經營權。戶主與承包經營戶不是同一個概念,其只是承包經營戶的代表人。本案中,享有訴權的只能是龔____承包經營戶,而非龔____。
2、人民法院不應主動代替當事人更換訴訟參與人
本案中,龔____承包經營戶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享受征地補償權利主體應是被上訴人龔____承包經營戶,而并非龔____。被上訴人龔____承包經營戶其他家庭成員未在原審起訴狀上簽字,也未出具相關決議等共同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就應該以主體不適格為由對龔____的起訴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該判決駁回起訴。但是遺憾的是,原審法院不但受理了本案,而且在判決書上擅自將原審原告龔____改為龔____承包經營戶,將龔____列為訴訟代表人,幫助龔____消除訴訟主體資格缺陷。原審法院如此做,違反不訴不理之基本原則,屬于嚴重程序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應享受集體資產分配權的人數為4人,應享受集體資產分配金額為2xx00元,從而支持了上訴人扣去之前集體資產發放表上顯示的多算的2550元集體資產,這是正確的。但是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是否多領土地費、青苗費、綜合補償費之事實不予認定,實在令人遺憾。
在一審中,上訴人舉示的____村委會、被征地面積丈量原始花名冊、參與土地測量之證人證言等證據顯示,被上訴人涉及機場快速通道征地真實面積為2.51畝,但因種種原因卻被統計成3.875畝,從而使被上訴人多領土地費、青苗費、綜合補償費17755.74元。原審法院對與案件有重大關聯之事實不予審查與評判,實為不當。
三、原審判決判決理由牽強,判決結論失當
(一)、上訴人扣發被上訴人款項20305.74元是正確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權
1、被上訴人家庭人口問題
(1)、被上訴人實際符合集體資產分配權的人口為4人;
(2)、因工作疏忽,被上訴人享受集體資產分配權的家庭人口被申報成4.5人,多算0.5人。
2、被上訴人被征地面積問題
(1)被上訴人在涉及機場快干道征地中,被征地真實面積為2.51畝;
(2)因種種原因,被上訴人在涉及機場快干道征地中,被征地真實面積被統計成3.875畝,多算1.365畝。
3、被上訴人應該獲得的各項征地補償款數額問題
被上訴人土地被征用,按照國家政策,其可以獲得四項土地補償費:土地費、青苗費、綜合補償費、集體資產。
(1)被上訴人本身應該獲得的補償費數額為:土地費8966.93元(2.51X1.xx64X3200)、青苗費4007.09元(2.51X1.xx64X1430)、綜合補償費19671.19元(2.51X1.xx64X7020)、集體資產2xx00元(5100X4)?傆嫗椋53xx5.21元(不含南聯通道占地補償款35121.6元)。
(2)因種種原因,被上訴人被錯誤統計被征地面積、家庭人口,導致其補償費發放花名冊顯示的其得到的補償費總計為73353.7元(5xx03.7+22950,不含南聯通道占地補償款35121.6元),多領款項20305.74元(2550元+17755.74元)。
4、上訴人在發放集體資產款時,將被上訴人多領款項20305.74元予以扣減,是在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權
本案中,上訴人扣除被上訴人多領的款項20305.74元之行為完全符合行使法定抵消權的條件:
(1)債權債務主體相同。上訴人負有給被上訴人發放包括土地費、青苗費、綜合補償費、集體資產補償費的義務,同時具有法定要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多領補償費)的權利;
(2)雙方所負的義務均屬于金錢債務,性質相同;
(3)雙方所負的義務履行期都已經屆滿;
(4)雙方所負債務不存在法律上不得抵消的法律障礙;
(5)上訴人已經多次通知被上訴人要求抵消的要求:各級干部已經對雙方糾紛調解多次,上訴人已經履行了自己的通知義務。
(二)原審判決要求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土地補償費17755.74元之理由難以服人
原審法院認為“……因原告對此不予認可。因為是否多發原告土地補償費17755.74元,原、被告雙方有爭議,并非到期債務,故被告主張不符合法律貴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1、人民法院主要的社會功能就是查清事實,公平判決,抑惡揚善,定紛止爭。不能因為雙方對事實有爭議就擱置不管——正是因為有爭議,當事人才對簿公堂,討個公道。人民法院不能回避矛盾與紛爭。
2、集體資產補償費與土地費、青苗費、綜合補償費性質相同,同屬征地補償費之列,均是上訴人根據相關政策對被上訴人被征地的的補償。原審法院既然允許上訴人扣去被上訴人多領的集體資產補償費2550元,卻不允許上訴人扣去被上訴人多領的土地費、青苗費、綜合補償費17755.74元,不知道理何在?
3、實事求而是、有錯就改是我們各級國家機關、單位與個人均應該堅持的原則
上訴人在一審中對被上訴人要求給付集體資產20305.74元之主張行使抗辯權,主張是上訴人在正確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權,原審法院對此抗辯應該認真審查,對抗辯有理的應予以支持,而不必強行要求上訴人另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因為采用后一種做法會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的訟累。能用抗辯權就能解決的問題干嘛一定要另提訴訟?
4、被上訴人不講誠信,希借助上訴人統計報表中的錯誤獲得不當得利之訴求不應獲得支持;否則,法律就會蛻變異化,成為助長人們不勞而獲、投機鉆營行為之工具,由此引發諸多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此風不可長,此例不可開。
綜上,原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至為不公,應予撤銷并在查清事實后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求。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訴來你院,請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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