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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一式幾份
上訴狀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的即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制作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訴狀范文_第1篇: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13601652035。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XX路58號.
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
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200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有上海市xxx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
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而沒有規定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范文_第2篇:
申請人,周X寶,男,19XX年X月2日出生,漢族,住YX市XX鎮村
申請人于2009年12月5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方X冰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公告應訴通知,通知申請人在公告發出之日滿60天次日起15內提出答辯(公告發出時間是2009年11月16日)。
現根據本案事實提出對此案管轄權的異議,理由如下:
LX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權管轄。
申請人與原告人的買賣合同關系,沒有訂立過書面合同,只有是口頭協議,而且所謂的第二被告是原告為了本案的管轄權而虛擬設立的,缺乏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該買賣合同糾紛應由異議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此請求你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YX市人民法院審理。
請予準許。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周X寶
20X年X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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