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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很多人都不知道分公司和子公司到底有什么區別?下面小編來告訴你們,分公司和子公司到底有什么區別!
分公司與子公司主要有三大區別,分別是法律地位不同、受控制的方式不同和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
這些不同使得設立分公司與設立子公司有不同的好處,以下就為你詳細介紹。
分公司是什么?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因為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子公司是什么?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
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受控制的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
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
分公司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在哪里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一、法律地位
1、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2、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民訴意見》,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二、責任承擔
1、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2、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
特別注意:這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系,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三、設立方式
1、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2、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四、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1、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注意:《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2、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
五、稅收
子公司對稅務系統是獨立的,分公司對稅務系統是附加在母公司的。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企業,其對外關系是完全獨立的,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債權債務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其投資人可能是多個法人或個人,投資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企業,其法人是總公司,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債權債務不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總公司是唯一的投資人。
在稅收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沒有區別的,稅收的確定是以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性質有關,與其組織形式無關。
當然,企業無力承擔繳納稅收義務時,稅務機關在強制執行時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可能在追繳權方面會一些不同。
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一、分公司和辦事處的區別:
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為分公司;一種為辦事處。
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范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
辦事處、代表處是不能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的,是不具有經營資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商業貿易合同進行營利性的貿易、投資活動,否則其簽訂的營利性協議是無效的。
其職責僅僅是聯絡、了解分析市場行情、參與商務談判。
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于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后由總公司集中繳納。
對于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
一般來說,匯總納稅優于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于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企業的分支機構間經常會發生貨物移送的行為,總機構為了避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可以按照《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
以及后來的補充規定國稅函[1998]718號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的規定,設立辦事處一類的機構,不開發票,不收貨款,貨款由客戶直接匯至總部,
發票直接由總部開具給客戶。
該辦事處只是對貨物的移送負責監督和保管。
二、子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區別: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主體可以享受當地稅收規定的眾多優惠政策。
如果創辦分公司則不能被視為獨立法人主體,很難享受到地區的稅收優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統一體中的一部分接受統一管理,損益共計,可以平抑自身經濟波動,部分地承擔納稅義務。
而且設立分公司無需接受層層盤查,財務資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別的,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往往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許多國家對外國公司既征收公司所得稅,又征收所謂的"分支機構稅"。
當然有些國家為吸引投資只對其未再投資于固定資產的利潤征稅。
我國現都對外資企業辦事處或代表處匯出利潤課征10%的預提稅。
在具體籌劃公司形式時,還有許多可考慮因素,如公司的發展規律,當地稅率的高低,稅基的寬窄以及稅收的優惠條件等等。
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
但對于扭虧為盈迅速的行業,則可以設子公司,這樣可以享受稅法中的優惠待遇,在優惠期內的盈利無需納稅。
對于低稅國、低稅地區,當地可能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投資者免征或只征較低的公司稅。
若簽訂了國際稅收協定,稅后利潤的預提稅可能少征或免征。
公司常常可以在此建立子公司甚至只是信箱公司(只掛名稱沒有實際業務),用來轉移高稅區相關公司的利潤,達到避稅效果。
對于稅基寬窄的考慮,一般應參考納稅籌劃主體自身的經營范圍,應當在公司形式的選擇時使當地征稅范圍與自身經營項目的交集盡量變小。
對于稅收優惠條件而言,一般都是獨立公司優惠政策多,但優惠條件嚴格復雜;分支公司享受優惠少,但優惠條件要求不如獨立公司高。
所以,在考慮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時,應充分對比籌劃成本和優惠獲利的大小。
最后要說明的是,公司為達到最優納稅籌劃效果,可以并用兩種公司組織形式,某些附屬機構設立為分公司,某些設立為子公司。
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與搭配是公司設立中納稅籌劃的第一步,尤須認真對待。
此外,還有一個所謂的門市部,這是可以開展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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